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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企业用工需求明显减少,部分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关停歇业,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因资金紧张无法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足额工资等,使我省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呈持续上升态势。据统计,2008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2007年增长了79%。案件形态体现出以下新的特征:
一是利益争议案件增多,争议标的金额大幅上升。2008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利益争议大幅上升,争议标的金额也大幅上升。全省劳动报酬争议占立案总数的42%;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7%。劳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维护方面。
二是私营、民办非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劳动法的出台给企业用工上了一道“紧箍咒”,国有企业由于原本用工就比较规范,受的影响不大,而一些私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的制度环境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全省立案处理的各类案件中,私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约占70%,是2007年的2.63倍,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三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日趋突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关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往往是相互叠加、相互影响的。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会使员工对企业的经营思路以及企业主的个人诚信等产生质疑,特别是当发生企业主撤资逃匿等极端情况时,常常会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甚至联动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2008年,全省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2007年增长近一倍。
针对劳动争议的新特点,结合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要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必须坚持和谐为先的大原则,以柔性思维化解矛盾,在力保稳定的基础上促使问题有效解决。为此,从去年开始,我省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在具体的争议处理工作中按照柔性调解、柔性裁决、“双维护”(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两服务”(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方针开展工作,重点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整合资源,形成大调解格局。全省各地在仲裁机构中增加了人员,泰州、苏州、淮安、连云港、太仓等地还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及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行业调解协会等组织,形成了全方位的劳动争议调处网络,为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提供了组织保证,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大调解格局。
二是调解先行,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途径是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如果不能调解,就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如果一方对裁决不服,还会进入区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的程序,往往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最少需一年的时间。终审之后强制执行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时间的拖延。如果劳动争议能够通过调解处理,特别是在基层得到调解处理,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也可以节省时间,使劳动者的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维护。为此,我省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坚持调解前置,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送达前各环节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全省去年进入仲裁程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9.8%。
三是“阳光仲裁”,增加办案透明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阳光仲裁”的办案理念,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大办案的透明度,着力增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促进争议案件的调解。我省某公司招用一名员工后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公司以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该员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该员工尚在试用期之内,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审此案后,向公司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告知该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公司从招用该员工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还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了解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最终与该员工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济形势越困难,广大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越迫切,社会各界对劳动争议的敏感度越高,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也越大。当前,我省经济虽然基本面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变数,下半年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很大,这也意味着由劳资矛盾引起的社会不和谐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坚持柔性调处的原则,用调解来代替指令,努力化解劳资双方矛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具体来说,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舆论导向宣传。大力宣传劳动争议调解成本低、耗时短、沟通机制畅通,有利于原有劳动关系的维持和改善等优点,不断加强柔性调解劳动争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劳动者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学会自觉运用调解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社会公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调解员名单,坚持调解前置,力争把劳资矛盾解决在基层。
二是要积极审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要注意集体劳动争议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稳妥处理。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从全省“保增长、促发展,保稳定、促和谐”的大局出发,坚持以“稳”字当先,以调解为主,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严控集体劳动争议事态发展,缓减冲突升级蔓延,把集体性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通过召开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分析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明晰执法口径,规范裁量尺度,避免“一地一标准”、“一机构一说法”等损害法律权威的现象出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主动服务企业,注重争议预防。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力求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首先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其次应主动上门,主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合法的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再次积极推行以案说法、开门办案。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庭进社区、开设劳动争议公开庭、组织观摩等活动,以案说法,达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双重效果。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生存发展、劳动者获取稳定收入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紧紧围绕保增长、促发展,保稳定、促和谐这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柔性仲裁的意识,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 尤健
一是利益争议案件增多,争议标的金额大幅上升。2008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利益争议大幅上升,争议标的金额也大幅上升。全省劳动报酬争议占立案总数的42%;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7%。劳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维护方面。
二是私营、民办非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劳动法的出台给企业用工上了一道“紧箍咒”,国有企业由于原本用工就比较规范,受的影响不大,而一些私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的制度环境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全省立案处理的各类案件中,私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约占70%,是2007年的2.63倍,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三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日趋突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关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往往是相互叠加、相互影响的。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会使员工对企业的经营思路以及企业主的个人诚信等产生质疑,特别是当发生企业主撤资逃匿等极端情况时,常常会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甚至联动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2008年,全省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2007年增长近一倍。
针对劳动争议的新特点,结合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要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必须坚持和谐为先的大原则,以柔性思维化解矛盾,在力保稳定的基础上促使问题有效解决。为此,从去年开始,我省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在具体的争议处理工作中按照柔性调解、柔性裁决、“双维护”(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两服务”(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方针开展工作,重点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整合资源,形成大调解格局。全省各地在仲裁机构中增加了人员,泰州、苏州、淮安、连云港、太仓等地还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及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行业调解协会等组织,形成了全方位的劳动争议调处网络,为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提供了组织保证,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大调解格局。
二是调解先行,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途径是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如果不能调解,就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如果一方对裁决不服,还会进入区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的程序,往往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最少需一年的时间。终审之后强制执行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时间的拖延。如果劳动争议能够通过调解处理,特别是在基层得到调解处理,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也可以节省时间,使劳动者的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维护。为此,我省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坚持调解前置,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送达前各环节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全省去年进入仲裁程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9.8%。
三是“阳光仲裁”,增加办案透明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阳光仲裁”的办案理念,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大办案的透明度,着力增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促进争议案件的调解。我省某公司招用一名员工后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公司以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该员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该员工尚在试用期之内,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审此案后,向公司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告知该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公司从招用该员工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还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了解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最终与该员工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济形势越困难,广大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越迫切,社会各界对劳动争议的敏感度越高,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也越大。当前,我省经济虽然基本面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变数,下半年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很大,这也意味着由劳资矛盾引起的社会不和谐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坚持柔性调处的原则,用调解来代替指令,努力化解劳资双方矛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具体来说,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舆论导向宣传。大力宣传劳动争议调解成本低、耗时短、沟通机制畅通,有利于原有劳动关系的维持和改善等优点,不断加强柔性调解劳动争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劳动者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学会自觉运用调解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社会公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调解员名单,坚持调解前置,力争把劳资矛盾解决在基层。
二是要积极审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要注意集体劳动争议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稳妥处理。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从全省“保增长、促发展,保稳定、促和谐”的大局出发,坚持以“稳”字当先,以调解为主,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严控集体劳动争议事态发展,缓减冲突升级蔓延,把集体性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通过召开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分析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明晰执法口径,规范裁量尺度,避免“一地一标准”、“一机构一说法”等损害法律权威的现象出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主动服务企业,注重争议预防。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力求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首先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其次应主动上门,主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合法的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再次积极推行以案说法、开门办案。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庭进社区、开设劳动争议公开庭、组织观摩等活动,以案说法,达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双重效果。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生存发展、劳动者获取稳定收入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紧紧围绕保增长、促发展,保稳定、促和谐这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柔性仲裁的意识,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 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