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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一级、地区一级和国际一级上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全面参与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根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当今,妇女人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种类,在普遍人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女性人权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课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也是我国实现人权保障、追求民主自由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女权主义概述
1.西方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是在女权主义运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思想,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同时又为推进女权主义运动提供思想动力和理论支持。早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中,就有当时妇女领袖奥伦比·德·古日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主张妇女应该享有与男人同样的天赋人权:“妇女生来就是自由人,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上世纪20年代,英美等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出现第一次高潮,其核心内容是资产阶级妇女要求平等参政、平等就业、平等受教育、平等财产继承权等具体的平等权利,而最终结果是英美妇女获得了完全的选举权; 60年代,伴随着法国和西欧的学生造反运动及美国黑人的反种族歧视运动等一系列政治斗争,女权运动再次掀起高潮。在这一阶段,大批的女性进入法学院、从事法律职业,在争取有利于女性的社会福利立法和法院判决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70年代期间,女权主义倡导在妇女产生特别影响的法律领域推进改革,这些领域涉及家庭法、就业和强奸等,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2.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关于男女平等问题。
第一个关注点在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在古罗马时代,女人在法律上一直处于次等地位;在英国判例法中,女人的财产属于男人;在古代中国,封建专制与宗法制双重作用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即使是今天,尽管主流意识提倡男女平等,但在本质上女性的行为方式在法律层面依然按照男性的标准来衡量评判。
第二个关注点是男女平等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西方女权主义在不同的阶段分成了不同的流派,大致可以分为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文化女权主义法学、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持男女同一论,认为女性实际上应该同男性一样,享有法律的平等对待和平等地位,应该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以差异为起点,强调男女的差异,颂扬女性独有的特质。后现代主义提出了新的视角即解构或去除中心论。他们认为在男女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不应依赖于单一,而应在更为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质疑,重新审视各种社会关系,重新概念化各种法律规范和标准。注重考虑女性在现实中的差异,更为全面妥善的解决女性群体在平等权领域的问题。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与妇女切身利益相关的《婚姻法》。在此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选举法》、《刑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与保障妇女人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而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更是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三、我国女性群体人权问题现状
(一)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存权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古代社会重男轻女观念,女性的生存权在胎儿时期便被剥夺,大量女童被遗弃、虐待。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很多家庭在发现胎儿的性别为女时,便选择将胎儿打掉。而生存下来的女婴、女童也有不少被遗弃、虐待。中国各地福利院被遗弃的婴儿中,女婴数量远远超过男婴,占据多数。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虐童事件,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虐待女童事件、福建虐待女童事件等等,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女童生存权保障的重视。
第二,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频发,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中频频发生,对女性的生存权、人身安全权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柴静的《看见》中采访过这样一批人,她们是各地监狱中的杀夫犯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饱受家庭暴力、性虐待中惶恐度日,最终选择以杀死丈夫来获得解脱。
(二)女性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受教育權是公民权利比较重要的一种,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经济状况、工作发展、社会地位。建国以来,中国女性获得前所未有的受教育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施行,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让更多的女童有了上学的机会。然而一些问题我们仍然不能忽视。 从全国来看,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男性文盲率为2.53%,而女性文盲率则达到6.73%。在未上学的人口构成中,男性占据31.3%,女性则高达68.7%,男女性别差异过大。在初中教育阶段,男性人数比例为53.1%,女性為46.9%,男女差异已经缩小但是仍然存在。到了高中教育阶段,男女差异逐渐拉大,相比初中教育来说,男性比例增加为55.3%,女性则缩小为44.2%。主要原因在于高中已经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学费对某些贫困的家庭来说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在谨慎考虑后会更愿意投资男孩,毕竟女孩迟早要出嫁,因而在这个教育阶段男女数量差异逐渐拉大。其次在女性群体内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女性的受教育情况差异较大。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条件、教育普及程度、人口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各个教育阶段,城市地区的男女性别差异总是要小于农村地区。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农村在校就读率普遍低于城市,相较而言,农村地区受教育人数性别差异较大。另一方面,从教育发展水平来看,近年来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扩大,中国北部地区女性受教育水平的发展程度明显高于南部地区,教育不公平的程度呈现出西高东低的趋势。 四、我国女性群体人权保障的措施探讨
(一)消除性别歧视。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地体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各招聘单位默认的规则。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妇女的平等权,并进而侵犯到妇女赖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种就业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收效甚微。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在对妇女劳动禁忌作出保护性规定的同时,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如文秘、财会等,应作出优先女性的规定。在诸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等方面,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女大学生固然即将面临结婚、生育这些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就业单位不能因不愿意为这部分社会再生产“买单”就简单将她们拒之门外。
(二)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生命安全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虐待,通常包括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或性的虐待和威胁。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中对“家庭暴力”采纳的是宽泛的定義,包括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权的重要方面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妇女的平等权、人格和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侵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到制裁。2001年4月28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保障女性群体的人权,是女权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人权思想的结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妇女人权的公法保护》 宋彦芳 《河北大学》 2008
[2]《中国特定群体人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赵树坤 法律出版社 2012
[3]《论我国妇女人权保障》 谢晓红《法制与社会》2008
[4]《论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对策》莎娜 内蒙古大学 2015
一、女权主义概述
1.西方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是在女权主义运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思想,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同时又为推进女权主义运动提供思想动力和理论支持。早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中,就有当时妇女领袖奥伦比·德·古日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主张妇女应该享有与男人同样的天赋人权:“妇女生来就是自由人,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上世纪20年代,英美等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出现第一次高潮,其核心内容是资产阶级妇女要求平等参政、平等就业、平等受教育、平等财产继承权等具体的平等权利,而最终结果是英美妇女获得了完全的选举权; 60年代,伴随着法国和西欧的学生造反运动及美国黑人的反种族歧视运动等一系列政治斗争,女权运动再次掀起高潮。在这一阶段,大批的女性进入法学院、从事法律职业,在争取有利于女性的社会福利立法和法院判决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70年代期间,女权主义倡导在妇女产生特别影响的法律领域推进改革,这些领域涉及家庭法、就业和强奸等,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2.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关于男女平等问题。
第一个关注点在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在古罗马时代,女人在法律上一直处于次等地位;在英国判例法中,女人的财产属于男人;在古代中国,封建专制与宗法制双重作用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即使是今天,尽管主流意识提倡男女平等,但在本质上女性的行为方式在法律层面依然按照男性的标准来衡量评判。
第二个关注点是男女平等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西方女权主义在不同的阶段分成了不同的流派,大致可以分为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文化女权主义法学、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持男女同一论,认为女性实际上应该同男性一样,享有法律的平等对待和平等地位,应该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以差异为起点,强调男女的差异,颂扬女性独有的特质。后现代主义提出了新的视角即解构或去除中心论。他们认为在男女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不应依赖于单一,而应在更为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质疑,重新审视各种社会关系,重新概念化各种法律规范和标准。注重考虑女性在现实中的差异,更为全面妥善的解决女性群体在平等权领域的问题。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与妇女切身利益相关的《婚姻法》。在此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选举法》、《刑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与保障妇女人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而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更是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三、我国女性群体人权问题现状
(一)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存权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古代社会重男轻女观念,女性的生存权在胎儿时期便被剥夺,大量女童被遗弃、虐待。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很多家庭在发现胎儿的性别为女时,便选择将胎儿打掉。而生存下来的女婴、女童也有不少被遗弃、虐待。中国各地福利院被遗弃的婴儿中,女婴数量远远超过男婴,占据多数。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虐童事件,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虐待女童事件、福建虐待女童事件等等,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女童生存权保障的重视。
第二,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频发,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中频频发生,对女性的生存权、人身安全权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柴静的《看见》中采访过这样一批人,她们是各地监狱中的杀夫犯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饱受家庭暴力、性虐待中惶恐度日,最终选择以杀死丈夫来获得解脱。
(二)女性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受教育權是公民权利比较重要的一种,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经济状况、工作发展、社会地位。建国以来,中国女性获得前所未有的受教育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施行,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让更多的女童有了上学的机会。然而一些问题我们仍然不能忽视。 从全国来看,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男性文盲率为2.53%,而女性文盲率则达到6.73%。在未上学的人口构成中,男性占据31.3%,女性则高达68.7%,男女性别差异过大。在初中教育阶段,男性人数比例为53.1%,女性為46.9%,男女差异已经缩小但是仍然存在。到了高中教育阶段,男女差异逐渐拉大,相比初中教育来说,男性比例增加为55.3%,女性则缩小为44.2%。主要原因在于高中已经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学费对某些贫困的家庭来说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在谨慎考虑后会更愿意投资男孩,毕竟女孩迟早要出嫁,因而在这个教育阶段男女数量差异逐渐拉大。其次在女性群体内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女性的受教育情况差异较大。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条件、教育普及程度、人口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各个教育阶段,城市地区的男女性别差异总是要小于农村地区。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农村在校就读率普遍低于城市,相较而言,农村地区受教育人数性别差异较大。另一方面,从教育发展水平来看,近年来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扩大,中国北部地区女性受教育水平的发展程度明显高于南部地区,教育不公平的程度呈现出西高东低的趋势。 四、我国女性群体人权保障的措施探讨
(一)消除性别歧视。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地体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各招聘单位默认的规则。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妇女的平等权,并进而侵犯到妇女赖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种就业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收效甚微。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在对妇女劳动禁忌作出保护性规定的同时,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如文秘、财会等,应作出优先女性的规定。在诸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等方面,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女大学生固然即将面临结婚、生育这些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就业单位不能因不愿意为这部分社会再生产“买单”就简单将她们拒之门外。
(二)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生命安全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虐待,通常包括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或性的虐待和威胁。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中对“家庭暴力”采纳的是宽泛的定義,包括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权的重要方面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妇女的平等权、人格和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侵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到制裁。2001年4月28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保障女性群体的人权,是女权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人权思想的结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妇女人权的公法保护》 宋彦芳 《河北大学》 2008
[2]《中国特定群体人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赵树坤 法律出版社 2012
[3]《论我国妇女人权保障》 谢晓红《法制与社会》2008
[4]《论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对策》莎娜 内蒙古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