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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种表现形式,不是两类不同的辩证法。但是,国内外学术界对此问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对辩证法的具体解释和运用上仍存在不少偏见,甚至有人对这种划分本身提出疑义。本文对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概念及其关系试作剖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辩证法,发挥辩证法对我们实践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关系
众所周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然、社会、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但是,人们在对辩证法的具体解释和运用上仍存在着不少偏见,甚至会陷入语义矛盾之中,认为辩证法不存在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之分,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斗争下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辩证法”这把利剑的作用。我们要明确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辩证关系,从而更深刻地理解辩证法的内涵。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唯物辩证法是思维把握运动的理论,只有辩证运动的思维才能反映辩证的运动。这样,思维对运动的反映就有两类:一类是反映在它之外的、不以它为转移的客观世界的运动,表现为客观辩证法;另一类是反映它自身的运动,即对自身运动的反思,表现为主观辩证法。
(一)客观辩证法
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指与人类意识相区别的自然运动、社会过程的辩证法,是以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运动发展的规律。概括来说,客观辩证法就是指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客观规律。因为客观物质世界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地存在着,并且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相互联系和不断发展着的过程,这就是客观世界本身的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
(二)主观辩证法
辩证法的规律,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人们很据这个规律去认识世界,形成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这就是概念的辩证法,也是主观辩证法。因此,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指以概念作为“细胞”的思维运动发展的规律,也即是为人所认识了的客观规律。如果说客观辩证法是外部世界的辩证法,那么,主观辩证法就是思维辩证法,是思维的辩证运动,或辩证的思维。辩证的思维一方面和感性直观相互区别,另一方面又和形而上学思维相对立。
二、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
(一)明确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前提和核心
1、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前提
关于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种表现形式,不是两类不同的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它是由一系列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普遍的,到处都适用的,但它却是以两种不同的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理解这一点是我们把握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前提。
2、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核心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是思维和存在、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解决二者的统一,归根到底是为了使思维正确的反映存在,、思维的运动正确的反映存在的运动,以达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二)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把握这一点是我们理解两者关系的关键。
1、客观辯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相通之处
从内容上来说,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是一致的。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实质上是以概念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支配着客观世界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同样也贯穿于并支配着人类认识与思维过程,这也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运用到辩证法问题上必然得出的结论。恩格斯曾经说过:“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1]可见,主观辩证法作为辩证的思维,其内容只能来自客观世界,是对客观世界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的反映。我们的思维所使用的概念的内容,概念之间的关系,思维的逻辑,都不是我们的头脑主观杜撰出来的,而是客观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的表现。客观辩证法反映到我们的头脑中来,成为我们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方法,这便是主观辩证法,这也说明了主观辩证法不是异于客观辩证法的另一类辩证法,而是客观辩证法的转化形式,是被思维自觉认识和利用的客观辩证法,两者在内容上是同一的。
因此,无论是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就其内容来说,归根到底都是客观的,人们单纯主观上无论如何也“创造”不出辩证法来。
2、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不同之处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又是两个不同系列的辩证法形式。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表现为外部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其存在、展开和发展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
与客观辩证法的外部必然性形式不同,主观辩证法则采取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并表现为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无论是思维的形式,如概念、判断、推理等,还是思维的方法,如抽象和具体、分析和综合等,其内容要以客观辩证法为基础,但这些形式本身并不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而是为人的思维所特有。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主观辩证法等同于客观辩证法,而要研究主观辩证法的相对独立性。
由于主观辩证法在形式上表现为概念的运动,而概念的运动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思维要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反映事物的辩证运动,必须要经过形成概念和建立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概念本身又具有凝固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在凝固的形式下,它和客观的运动相背;在流动的形式下,它和客观的运动相符合。而要想概念真实的反映客观的运动,必须打破概念的凝固性,建立起概念的辩证联系,使死的概念活起来。这只有辩证的思维才能做到,形而上学思维只停留在概念的形成阶段,不仅不去及时打破概念的凝固性,相反地,却使这种凝固性绝对化,从而背离客观的运动。而作为主观辩证法的辩证思维灵活运用概念,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反映客观世界的辩证运动,这才便达到了和客观辩证法的同一。
三、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研究同一个规律,即唯物辩证法的一般规律,所以它们是同一个唯物辩证法,但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观辩证法不是对客观辩证法的简单模仿,而是对客观辩证法的自觉认识和运用,是能动的反映。否认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同一,就会陷入不可知论;否认二者之间的区别,就会取消主观辩证法,这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应该辩证的理解和把握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白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能达于应事而变,顺势而为,真正做到运筹帷幄,高瞻远瞩。
参考文献:
[1]石云霞,刘建军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孙正聿.辩证法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3]王南湜.辩证法:从理论逻辑到实践智慧[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关系
众所周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然、社会、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但是,人们在对辩证法的具体解释和运用上仍存在着不少偏见,甚至会陷入语义矛盾之中,认为辩证法不存在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之分,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斗争下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辩证法”这把利剑的作用。我们要明确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辩证关系,从而更深刻地理解辩证法的内涵。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唯物辩证法是思维把握运动的理论,只有辩证运动的思维才能反映辩证的运动。这样,思维对运动的反映就有两类:一类是反映在它之外的、不以它为转移的客观世界的运动,表现为客观辩证法;另一类是反映它自身的运动,即对自身运动的反思,表现为主观辩证法。
(一)客观辩证法
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指与人类意识相区别的自然运动、社会过程的辩证法,是以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运动发展的规律。概括来说,客观辩证法就是指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客观规律。因为客观物质世界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地存在着,并且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相互联系和不断发展着的过程,这就是客观世界本身的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
(二)主观辩证法
辩证法的规律,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人们很据这个规律去认识世界,形成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这就是概念的辩证法,也是主观辩证法。因此,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指以概念作为“细胞”的思维运动发展的规律,也即是为人所认识了的客观规律。如果说客观辩证法是外部世界的辩证法,那么,主观辩证法就是思维辩证法,是思维的辩证运动,或辩证的思维。辩证的思维一方面和感性直观相互区别,另一方面又和形而上学思维相对立。
二、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
(一)明确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前提和核心
1、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前提
关于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种表现形式,不是两类不同的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它是由一系列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普遍的,到处都适用的,但它却是以两种不同的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理解这一点是我们把握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前提。
2、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关系的核心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其核心是思维和存在、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解决二者的统一,归根到底是为了使思维正确的反映存在,、思维的运动正确的反映存在的运动,以达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二)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把握这一点是我们理解两者关系的关键。
1、客观辯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相通之处
从内容上来说,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是一致的。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实质上是以概念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支配着客观世界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同样也贯穿于并支配着人类认识与思维过程,这也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运用到辩证法问题上必然得出的结论。恩格斯曾经说过:“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1]可见,主观辩证法作为辩证的思维,其内容只能来自客观世界,是对客观世界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的反映。我们的思维所使用的概念的内容,概念之间的关系,思维的逻辑,都不是我们的头脑主观杜撰出来的,而是客观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的表现。客观辩证法反映到我们的头脑中来,成为我们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方法,这便是主观辩证法,这也说明了主观辩证法不是异于客观辩证法的另一类辩证法,而是客观辩证法的转化形式,是被思维自觉认识和利用的客观辩证法,两者在内容上是同一的。
因此,无论是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就其内容来说,归根到底都是客观的,人们单纯主观上无论如何也“创造”不出辩证法来。
2、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不同之处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又是两个不同系列的辩证法形式。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表现为外部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其存在、展开和发展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
与客观辩证法的外部必然性形式不同,主观辩证法则采取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并表现为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无论是思维的形式,如概念、判断、推理等,还是思维的方法,如抽象和具体、分析和综合等,其内容要以客观辩证法为基础,但这些形式本身并不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而是为人的思维所特有。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主观辩证法等同于客观辩证法,而要研究主观辩证法的相对独立性。
由于主观辩证法在形式上表现为概念的运动,而概念的运动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思维要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反映事物的辩证运动,必须要经过形成概念和建立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概念本身又具有凝固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在凝固的形式下,它和客观的运动相背;在流动的形式下,它和客观的运动相符合。而要想概念真实的反映客观的运动,必须打破概念的凝固性,建立起概念的辩证联系,使死的概念活起来。这只有辩证的思维才能做到,形而上学思维只停留在概念的形成阶段,不仅不去及时打破概念的凝固性,相反地,却使这种凝固性绝对化,从而背离客观的运动。而作为主观辩证法的辩证思维灵活运用概念,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反映客观世界的辩证运动,这才便达到了和客观辩证法的同一。
三、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研究同一个规律,即唯物辩证法的一般规律,所以它们是同一个唯物辩证法,但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观辩证法不是对客观辩证法的简单模仿,而是对客观辩证法的自觉认识和运用,是能动的反映。否认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同一,就会陷入不可知论;否认二者之间的区别,就会取消主观辩证法,这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应该辩证的理解和把握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白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能达于应事而变,顺势而为,真正做到运筹帷幄,高瞻远瞩。
参考文献:
[1]石云霞,刘建军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孙正聿.辩证法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3]王南湜.辩证法:从理论逻辑到实践智慧[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