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qzt5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法的可诉性与人权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议题。本文通过对法的可诉性和人权进行详细的论述,然后对为何以及如何通过法的可诉性来探讨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使人权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提供依据。
  关键词 法的可诉性 人权 保障
  作者简介:安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郑竹君,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会计学系辅导员。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9-02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赋予人们司法救济自身利益的权利,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可能性。目前研究法的可诉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对于我国完善人权立法,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法的可诉性内涵
  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郝尔曼·坎特罗维其提出的。法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目前围绕其概念形成了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不仅包括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可争诉性,还包括自身的可争诉性,即司法审查,或称之为违宪审查。虽然这两种观点表面有所不同,对法的可诉性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讲,这两种观点所体现的内涵是一致的:即法律不仅能解决纠纷,而且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提供途径。具体而言,法的可诉性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在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因为法律起源于争诉和纠纷,所以法律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如果现实社会中不存在争诉,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但是根据矛盾的一般性原理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所处的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纠纷和争诉,法的可诉性的建立,为解决纠纷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能,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这样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二)可裁判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可裁判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当纠纷双方依照法的可诉性诉诸法律,接受诉求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裁判功能。虽然可裁判性的组织部门有很多,但是最能使人信服的裁判还是司法,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最高权威性,司法为法的可诉性的实现创造了独特性的地位,这是其他裁判组织无法比拟的。
  (三)可选择性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的基本特征,必须由人们选择运用才能使法律作用于主體,然而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样的,有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等方法,这也赋予了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权利,选择了以可争诉性来解决纠纷,并不意味着永远排斥了其他方法,法律纠纷千差万别,有时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优组合,我们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选择适合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的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
  二、为什么要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人权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为人们追求自身权利奠定了基础,从其含义上来看,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内容: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指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是指由法律确认和国家保障实施的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形态;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状态,是应有权利的实有程度和实然状态。这三者是递进的关系,明确人权的含义和内容对于我们在实践中保障人权,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利益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依据。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法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该权利由一个政治规范上升为宪法规范,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说:“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的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所以研究法的可诉性对于救济人权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法的可诉性具有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作用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此可知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法律不仅要规定行使公权力的界限,更要规定行使公权力造成相对方受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能详细规定法的可诉性,那么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法的可诉性具有救济人权的重要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质是尊重和保障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的方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应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因为当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时,只有通过独立的和公正的法院才有可能得到切实和有效的救济!
  (三)法的可诉性具有保障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的作用
  司法权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行使的权力,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不能主动介入双方的争端,帮助或打击另一方。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后才能由法院裁判,法院主动参与诉讼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然而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惟一方法,如果当事人不选择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那么诉讼无从存在,司法权便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由于人权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权利,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尤其需要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的保护,所以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三、如何从法的可诉性角度保障人权
  法律的可诉性作为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并非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体现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具体要求。当然法律的可诉性不会因为人们把它列为法的特征而自动得以实现,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观念、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来实现。同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获得又离不开具体的法律实践,所以我们要在法律实践中实现法的可诉性,从而真正的保障人权。
  首先,转变观念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大部分人民群众对法律诉讼还是比较排斥,虽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一些前沿的人了解并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这毕竟只是少数,“少诉,无诉”的思想始终根深蒂固于人们心中。打破僵固的思想,转变已有的观念,了解并学习法律知识,这不仅需要人们的自觉和努力,更需要党政官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大力宣传和教育。
  其次,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保障人权的根本。立法是國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是将一定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更是法律正常运行的前提。良好的立法是良好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的重要保障,所以立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重中之重。人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靠立法的详细规范来保障和救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在法律规范中制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要制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和诉讼主体。
  再次,建立解决纠纷的机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有效的执行机构是保障人权的关键。执法和司法是法律正常实施的重要环节,建立的完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纠纷解决程序才能更好的落实立法的内容。保障人权不能只在理论层面,它需要有实实在在的相关法律机构帮助受害者维权,也需要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让受害者遵循,否则纠纷当事人或告状无门、或无程序可寻,立法上规定了的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确定宪法可诉性地位是保障人权的前提。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人权保障就是宪法的核心。从一般的法的特征来看,法具有可诉性特征,然而现实中宪法并不具有这个特征,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然而只有确定宪法的可诉性地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为公民行使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如果宪法无法实现这一要求,则应受到法院的起诉和审查。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就中国的法治现状而言,明确并强调法律的可诉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会引起法律观念上的巨大变革,更会为解决我国法律困境,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提供出路。它的贯彻落实将真正地把法律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主体,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真正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法治国家法律的特征之一.法学.1998(8).
  [2][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
  [3]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其他文献
【摘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建筑行业已经成为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加强建筑施工其对建设发展的教学是十分重要的。本文通过对建设法规教学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讨论了加强和改革建设法规教育的相关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法规;特点;有效路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教学也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1集成了旱地燕麦栽培技术  1.1选用适宜当地生态的燕麦品种  品种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生育期适中的品种,课题育成“晋燕12号”、“晋燕13号”、“品燕1号”、“白
【摘要】股权激励计划是许多公司推出的提升公司业绩的一种手段,该计划到底有没有用?有多大作用?本文结合美国与国内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研究状况,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股权激励计划;正向线性相关;非线性相关  现在大量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非上市公司,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更是为数众多。那么,大家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股权激励机制真有描述的那样好吗?对它的激励效应或者说实施效果有没有
【摘要】当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律教育模式已经满足不了法律职业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实际需求,“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如何培养人才”成为中国法律教育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借鉴法治文化和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就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笔者从几个方面来介绍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特点及优势所在。  【关键词】法律教育;美国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  有专家认为,中国法学院所培养的学生,并非针对
【摘要】近年来,驰名商标异化的现象愈发严重,成为了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由于概念上产生的误导,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助推,还有企业过分宣传,使得驰名商标已经演变为一种“荣誉”而与制度设计之初衷相违背。因此,驰名商标异化的治理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驰名商标;异化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广为人们所知晓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发展二十几年,初始其包含的价值目标
基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重大命题,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法治建设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本文以期寻找推进国
【摘要】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大陆地区就已开始实践与港、澳、台三地区的警务合作。由于政治、历史及法域、法系因素,海峡两岸、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警务合作的实践进度、沟通渠道及合作方式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是从两岸四地区际警务合作途径入手探讨其警务合作之差异。虽然我国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是建立在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法律区域之间,但其均属于我国国内不同法域之警务合作。  【关键词】两岸四地;警务合作;合作途径  
目的:探讨腹腔镜联合胆道镜胆总管探查一期缝合与T管引流两种手术方式的特点,评估其可行性与安全性.方法:回顾分析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203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
摘 要 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价值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其对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起着不同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价值主义的比对,进而提出中国法治发展的展望,以期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用更加合理的手段,充分发挥法律价值主义的作用,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 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价值主义 法治  作者简介:李金杨,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本丽萍,兰州大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