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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6日在中国政府网,我们看到了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至此1994年的由卫生部和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旧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废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状况要求;托幼机构中保健室和卫生室的设置要求;卫生保健人员的要求、配备比例及职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相关罚则等。与旧版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有如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新的《管理办法》突出了托幼机构在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时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幼儿时期是最关键的时期,幼儿的免疫能力比较差,而幼儿园是幼儿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场所,相互接触机会比较多,因而卫生保健工作在幼儿园显得尤为重要。现代传染病概念,既包括由特异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可造成流行的传染病,如:流感病毒引起的流感等,也包括有条件(机会)致病菌引起的感染症,如:大肠杆菌引起的腹泻等。为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一是保护“易感人群”(即保护幼儿),积极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做好教育宣传工作。二是抓好晨、午检,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把发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三是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各种计划免疫接种,让教育和保育紧密结合,更好的保障儿童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亮点二: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如《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又如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再比如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这三条规定详细说明了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各部门职责分明,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监管机制。我从事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有十多年了,每年都会迎接各级各类的检查,到底哪个部门管理哪部分工作,说心里话有时候真犯糊涂,新的《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衔接,让我们主管卫生保健工作的教师心头一亮,终于明白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了,有利于幼儿园更好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了。
亮点三:新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管理办法》特别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加以规定,足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视。幼儿园是集体教养场所,幼儿年龄小,免疫力差,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造成流行,给孩子造成痛苦,给家长带来麻烦,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要高度重视,科学规范,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亮点四:新的《管理办法》用了较多篇幅规定了相关罚则,如十九规定: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但有其不同的设立要求。要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设立卫生室,否則只能设立保健室。另外对保健人员的配备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第二十一条规定: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幼儿园是儿童集体的活动场所,是易感人群集中的地方,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其首要任务,但是个别幼儿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依法办园,食物中毒等各类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的《管理办法》中诸多处罚则会有效遏制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儿童健康成长。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托幼机构只有依法办园,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才能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亮点五: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以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在接收幼儿之前它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有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将更加规范,更好的和《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适应,更好的发挥其保护儿童健康的积极作用。
亮点一:新的《管理办法》突出了托幼机构在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时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幼儿时期是最关键的时期,幼儿的免疫能力比较差,而幼儿园是幼儿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场所,相互接触机会比较多,因而卫生保健工作在幼儿园显得尤为重要。现代传染病概念,既包括由特异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可造成流行的传染病,如:流感病毒引起的流感等,也包括有条件(机会)致病菌引起的感染症,如:大肠杆菌引起的腹泻等。为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一是保护“易感人群”(即保护幼儿),积极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做好教育宣传工作。二是抓好晨、午检,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把发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三是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各种计划免疫接种,让教育和保育紧密结合,更好的保障儿童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亮点二: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如《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又如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再比如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这三条规定详细说明了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各部门职责分明,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监管机制。我从事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有十多年了,每年都会迎接各级各类的检查,到底哪个部门管理哪部分工作,说心里话有时候真犯糊涂,新的《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衔接,让我们主管卫生保健工作的教师心头一亮,终于明白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了,有利于幼儿园更好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了。
亮点三:新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管理办法》特别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加以规定,足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视。幼儿园是集体教养场所,幼儿年龄小,免疫力差,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造成流行,给孩子造成痛苦,给家长带来麻烦,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要高度重视,科学规范,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亮点四:新的《管理办法》用了较多篇幅规定了相关罚则,如十九规定: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但有其不同的设立要求。要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设立卫生室,否則只能设立保健室。另外对保健人员的配备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第二十一条规定: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幼儿园是儿童集体的活动场所,是易感人群集中的地方,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其首要任务,但是个别幼儿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依法办园,食物中毒等各类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的《管理办法》中诸多处罚则会有效遏制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儿童健康成长。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托幼机构只有依法办园,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才能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亮点五: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以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在接收幼儿之前它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有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将更加规范,更好的和《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适应,更好的发挥其保护儿童健康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