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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的日益发达,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犯罪等常见职务犯罪显现出新的特征。如:作案手段隐蔽、实行高智能的犯罪方法、采取反侦查行为等。为了预防、控制职务犯罪,我们要掌握职务犯罪的新特征,采取相应的对策,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腐斗争不断的深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为了预防、控制职务犯罪,我们要掌握职务犯罪的新特征,采取相应的对策,打击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问题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侦查工作的现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困难,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大力开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举报的案件多,但能够成案的案件少。
每年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都会接收到很多的群众来信、来访。就群众的举报来看,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部门和单位,且涉案人员众多。但很对时候举报的信息并不充分,是一些听信之词。面对众多难辨真假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常常常常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案件初查中后,却发现群众所举报的信息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线索,最终不能成案。
2、检察机关的侦查受外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阻碍
职务犯罪案件,与金钱和权力密不可分。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内部发生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不会积极的向检察机关举报,反而是采取一切的办法,进行隐瞒;有的部门领导更是考虑到自身的安危,担心举报会有可能将自己的问题或者行业的潜规则也一同暴露出来,所以他们是更不愿意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这种具有“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案件,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从职能部门内部搜集职务犯罪的线索,使侦查部门拓展案源的工作受阻。
3、法律的规定不适应职务犯罪侦查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法律对传唤、拘传时限的设置,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一方面:为适应这一规定,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在客观实践中常常会先进行秘密的初查。但目前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的初查措施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案件是无法进行深入的查证。且从心理学的一般规律来看,在未能全面掌握实质证据的前提下,要在十二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侥幸顽抗的心理防线难度极大;另一方面: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水平也越来越高。就贿赂案件来说,行贿、受贿双方利益高度一致,一旦听到有什么风声,就互相串供、毁证,共同对抗侦查,这更增加了“十二小时” 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
(二)预防、控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
1、职务犯罪的预防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制定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预防犯罪。我国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如何打击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却缺少明确的规定。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仅在党和政府的不同文件中可以零散的见到,并没有系统化。关于,检察机关应如何开展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职权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法可依,缺乏保障。
2、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
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包含检察院在内的各个机构,如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团体,共同构成了国家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主体。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和政府的共同管理下,各社会团体的共同配合下,检察机关的职务才能真正的起作用。检察机关并不是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全部,他只是这个主体中的一员。但就是目前的状况看,社会各机构和团体,过分强调检察机关在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主体共同团结的作用。
3、检察机构缺乏对职务犯罪工作的足够重视
没有健全的绩效考评体系,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检察机关并没有很好的重视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工作。不少检察机关往往把骨干力量配备到办案部门,对于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如,不见效果的宣传,缺少对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最终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用刑事追诉的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是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还存有一定缺陷。
1、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缺乏独立性。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但根据我国现行权力体制,检察机关在人事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上级检察机关只是在业务上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而已。实际上我国检察机关变成了只向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负责的现象。
2、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多样性。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只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规定采取相同的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而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特别侦查权力,且对强制措施的实施,只有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这使得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能够及时有力的与犯罪侦查相抗衡。
二、解决职务犯罪现状的对策
1、健全举报制度。较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既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有鼓励了社会大众共同参与揭发职务犯罪。更重要的是,完善的举报制度能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给潜在的职务犯罪人带去心理上的牵制,从而提高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
2、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能。鉴于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的现实,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传唤、拘传“12 小时”的规定,确立较为科学、合理、实际的职务犯罪拘传、传唤时间。我们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侦查办案的实际。拘传、传唤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应该与职务犯罪侦查实际相适应。
3、完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度体系。改革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变地方与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为上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实现检察人员任免、职务升降等的垂直领导。
4、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统一行使。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统一受理权,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是某个内设部门的专有权力,侦查职能应当全面渗透到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业务之中。增强侦查合力,提高侦查效率,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全面调整,将反贪、读检、监所、民行等部门的侦查职能进行合并,真正担负起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神圣职责。
5、 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提高办案手段的科技含量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用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证据的工作要前移,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的有关证据,更要收集和固定秘密调查中的证据,侦查技术设备的运用不仅要配备静态中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还要在动态中使用的微型录音、录像设备等,如隱蔽式摄像机、夜视仪等,以科技取胜。
参考文献:
[1] 张智辉: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J].中国司法,2004,(1)
[2] 雷建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比较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4,(2)
[3] 孙光骏:论当前宪政制度下的独立行使检察权[J].中国检察官,(2)2006.
[4] 徐益初:论中国反贪机构设置的完善及其职权的强化[J].人民检察,1995,(10)
[5] 梁国庆: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6] 许道敏,胡健泼: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检察日报,
[7] 许道敏:美国权力法治日臻完善.中国监察.2002,
[8] 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腐斗争不断的深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为了预防、控制职务犯罪,我们要掌握职务犯罪的新特征,采取相应的对策,打击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问题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侦查工作的现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困难,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大力开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举报的案件多,但能够成案的案件少。
每年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都会接收到很多的群众来信、来访。就群众的举报来看,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部门和单位,且涉案人员众多。但很对时候举报的信息并不充分,是一些听信之词。面对众多难辨真假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常常常常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案件初查中后,却发现群众所举报的信息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线索,最终不能成案。
2、检察机关的侦查受外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阻碍
职务犯罪案件,与金钱和权力密不可分。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内部发生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不会积极的向检察机关举报,反而是采取一切的办法,进行隐瞒;有的部门领导更是考虑到自身的安危,担心举报会有可能将自己的问题或者行业的潜规则也一同暴露出来,所以他们是更不愿意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这种具有“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案件,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从职能部门内部搜集职务犯罪的线索,使侦查部门拓展案源的工作受阻。
3、法律的规定不适应职务犯罪侦查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法律对传唤、拘传时限的设置,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一方面:为适应这一规定,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在客观实践中常常会先进行秘密的初查。但目前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的初查措施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案件是无法进行深入的查证。且从心理学的一般规律来看,在未能全面掌握实质证据的前提下,要在十二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侥幸顽抗的心理防线难度极大;另一方面: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水平也越来越高。就贿赂案件来说,行贿、受贿双方利益高度一致,一旦听到有什么风声,就互相串供、毁证,共同对抗侦查,这更增加了“十二小时” 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
(二)预防、控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
1、职务犯罪的预防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制定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预防犯罪。我国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如何打击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却缺少明确的规定。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仅在党和政府的不同文件中可以零散的见到,并没有系统化。关于,检察机关应如何开展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职权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法可依,缺乏保障。
2、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
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包含检察院在内的各个机构,如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团体,共同构成了国家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主体。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和政府的共同管理下,各社会团体的共同配合下,检察机关的职务才能真正的起作用。检察机关并不是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全部,他只是这个主体中的一员。但就是目前的状况看,社会各机构和团体,过分强调检察机关在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主体共同团结的作用。
3、检察机构缺乏对职务犯罪工作的足够重视
没有健全的绩效考评体系,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检察机关并没有很好的重视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工作。不少检察机关往往把骨干力量配备到办案部门,对于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如,不见效果的宣传,缺少对预防、控制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最终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用刑事追诉的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是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还存有一定缺陷。
1、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缺乏独立性。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但根据我国现行权力体制,检察机关在人事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上级检察机关只是在业务上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而已。实际上我国检察机关变成了只向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负责的现象。
2、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多样性。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只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规定采取相同的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而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特别侦查权力,且对强制措施的实施,只有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这使得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能够及时有力的与犯罪侦查相抗衡。
二、解决职务犯罪现状的对策
1、健全举报制度。较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既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有鼓励了社会大众共同参与揭发职务犯罪。更重要的是,完善的举报制度能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给潜在的职务犯罪人带去心理上的牵制,从而提高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
2、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能。鉴于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的现实,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传唤、拘传“12 小时”的规定,确立较为科学、合理、实际的职务犯罪拘传、传唤时间。我们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侦查办案的实际。拘传、传唤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应该与职务犯罪侦查实际相适应。
3、完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度体系。改革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变地方与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为上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实现检察人员任免、职务升降等的垂直领导。
4、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统一行使。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统一受理权,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是某个内设部门的专有权力,侦查职能应当全面渗透到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业务之中。增强侦查合力,提高侦查效率,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全面调整,将反贪、读检、监所、民行等部门的侦查职能进行合并,真正担负起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神圣职责。
5、 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提高办案手段的科技含量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用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证据的工作要前移,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的有关证据,更要收集和固定秘密调查中的证据,侦查技术设备的运用不仅要配备静态中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还要在动态中使用的微型录音、录像设备等,如隱蔽式摄像机、夜视仪等,以科技取胜。
参考文献:
[1] 张智辉: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J].中国司法,2004,(1)
[2] 雷建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比较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4,(2)
[3] 孙光骏:论当前宪政制度下的独立行使检察权[J].中国检察官,(2)2006.
[4] 徐益初:论中国反贪机构设置的完善及其职权的强化[J].人民检察,1995,(10)
[5] 梁国庆: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6] 许道敏,胡健泼: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检察日报,
[7] 许道敏:美国权力法治日臻完善.中国监察.2002,
[8] 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