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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遗忘物本属于他人财物,只是处于暂时被遗忘的状态。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而刑法270条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那么,如果误将特定场所他人财物当作遗忘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尤其是在银行柜台、邮局柜台等半公开场合之下,应当如何认定呢?本文以案例为引,逐层分析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关键词:特定场所;遗忘物;非法占有;法律定性
一、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6日16时许,王二甲来到邮局领取包裹。因领取包裹需要等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取货,在工作人员取货过程中,王二甲看到邮局柜台上放置着一个手机,该手机大概处于柜台中间稍微偏工作人员一点,屏幕操作按钮朝向顾客。四下观察无人后,王二甲用手按了按钮,发现手机可用,便将其放在自己口袋内带离邮局。5分钟后,邮局工作人员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遂报警,通过现场监控,联系到王二甲。30分钟后,王二甲在送回邮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后来,王二甲取得邮局工作人员的谅解。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以王二甲涉嫌盗窃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内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二、 分歧
检察院在审查起訴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二甲构成盗窃罪,应当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理由:该手机实际所有人为邮局工作人员,且柜台和手机一直处于邮局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王二甲趁人不备,秘密窃取、非法占有手机,具有盗窃的客观行为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已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二甲无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理由: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从王二甲到达邮局后,涉案手机一直处于无人使用状态,故而,王二甲无法推断出该手机所有人为邮局工作人员。且根据其本人供述和辩解,他认为该手机是之前顾客留下的,该辩解也符合常理。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考虑,可将该手机认定为遗忘物。王二甲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系侵占行为;经过他人催要之后及时归还,且该手机的价值尚没有达到侵占的数额标准,不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该不起诉。虽然其行为不值得提倡,且应当谴责,但尚不构成犯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三、 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二甲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刑法对于在邮局等特定公开场合内擅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用盗窃罪和侵占罪两个罪名来规制。盗窃罪和侵占罪,两者都是侵犯财产类犯罪,都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者的不同在于,盗窃使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而侵占是拒不退还;另外,盗窃的是属于明确的有主物,而侵占的对象则是遗忘物等。因而,被侵占的财物在被非法占有之前,是属于他人实际控制的财物还是属于遗忘物,是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确定涉案手机属于他人实际控制的财物还是遗忘物。这便涉及到了遗忘物的定义,以及在邮局柜台等特定场合之下如何确定财物是否在他人控制之下。
按照之前学界主流观点,遗忘物是指基于物主的意思暂放某一处后忘记带走,而物主随即能够准确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尚未完全丧失控制的动产。侵占遗忘物,是指行为人将遗忘在其有权控制场所范围内的财物据为已有,拒不交出的。如果对该场所没有支配控制权而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也就是学界广为流传的“双重控制学说”。笔者认为,这一学说是有失偏颇的,比如东西遗忘在马路上,是否只有政府或者路政等马路的控制者捡拾才行,而过路的行人捡到之后就算是盗窃呢?这明显是不合常理的。另外,针对邮局、银行柜台等这种半公开场所之下也是难以适用的。对于邮局柜台这种半公开场合,谁又能算是实际控制者,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是主管人员,还是清洁人员?控制者都难以确定,根据控制者来确定是盗窃或者侵占也是难以实现的。本案中,手机放置于柜台之上,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来看,对于邮局柜台这一流动性较强的场合来说,无人关注,也无人明确表示对其所有,可认定为遗忘物,王二甲擅自占有遗忘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遗忘物,之后又及时退还,因而,王二甲也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王二甲不构成犯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四、结语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法律不能以道德模范来要求每一个人。现实中,经常有一些贪图小便宜的人,其实如果物品有明确的归属时,他们没有拿走的胆量,但当一件物品从表面看或者从暂时看处于失去管控的状态时,他们便偷偷据为己有。如果一旦追索,这些人中大部分也会退还。这种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拿走遗忘物不构成盗窃罪,而拿走之后没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这种行为在目前环境下,不宜认定为犯罪。
参考文献:
[1]李敏,费晔.占有他人遗忘物后又归还不构成犯罪[J].人民司法(案例),2017(35):17-20.
[2]丁兆君. 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要素[D].海南大学,2010.
[3]臧冬斌.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59-61.
[4]陈立.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J].法学杂志,2001(04):21-23.
关键词:特定场所;遗忘物;非法占有;法律定性
一、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6日16时许,王二甲来到邮局领取包裹。因领取包裹需要等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取货,在工作人员取货过程中,王二甲看到邮局柜台上放置着一个手机,该手机大概处于柜台中间稍微偏工作人员一点,屏幕操作按钮朝向顾客。四下观察无人后,王二甲用手按了按钮,发现手机可用,便将其放在自己口袋内带离邮局。5分钟后,邮局工作人员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遂报警,通过现场监控,联系到王二甲。30分钟后,王二甲在送回邮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后来,王二甲取得邮局工作人员的谅解。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以王二甲涉嫌盗窃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内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二、 分歧
检察院在审查起訴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二甲构成盗窃罪,应当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理由:该手机实际所有人为邮局工作人员,且柜台和手机一直处于邮局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王二甲趁人不备,秘密窃取、非法占有手机,具有盗窃的客观行为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已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二甲无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理由: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从王二甲到达邮局后,涉案手机一直处于无人使用状态,故而,王二甲无法推断出该手机所有人为邮局工作人员。且根据其本人供述和辩解,他认为该手机是之前顾客留下的,该辩解也符合常理。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考虑,可将该手机认定为遗忘物。王二甲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系侵占行为;经过他人催要之后及时归还,且该手机的价值尚没有达到侵占的数额标准,不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该不起诉。虽然其行为不值得提倡,且应当谴责,但尚不构成犯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三、 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二甲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刑法对于在邮局等特定公开场合内擅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用盗窃罪和侵占罪两个罪名来规制。盗窃罪和侵占罪,两者都是侵犯财产类犯罪,都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者的不同在于,盗窃使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而侵占是拒不退还;另外,盗窃的是属于明确的有主物,而侵占的对象则是遗忘物等。因而,被侵占的财物在被非法占有之前,是属于他人实际控制的财物还是属于遗忘物,是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确定涉案手机属于他人实际控制的财物还是遗忘物。这便涉及到了遗忘物的定义,以及在邮局柜台等特定场合之下如何确定财物是否在他人控制之下。
按照之前学界主流观点,遗忘物是指基于物主的意思暂放某一处后忘记带走,而物主随即能够准确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尚未完全丧失控制的动产。侵占遗忘物,是指行为人将遗忘在其有权控制场所范围内的财物据为已有,拒不交出的。如果对该场所没有支配控制权而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也就是学界广为流传的“双重控制学说”。笔者认为,这一学说是有失偏颇的,比如东西遗忘在马路上,是否只有政府或者路政等马路的控制者捡拾才行,而过路的行人捡到之后就算是盗窃呢?这明显是不合常理的。另外,针对邮局、银行柜台等这种半公开场所之下也是难以适用的。对于邮局柜台这种半公开场合,谁又能算是实际控制者,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是主管人员,还是清洁人员?控制者都难以确定,根据控制者来确定是盗窃或者侵占也是难以实现的。本案中,手机放置于柜台之上,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来看,对于邮局柜台这一流动性较强的场合来说,无人关注,也无人明确表示对其所有,可认定为遗忘物,王二甲擅自占有遗忘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遗忘物,之后又及时退还,因而,王二甲也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王二甲不构成犯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四、结语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法律不能以道德模范来要求每一个人。现实中,经常有一些贪图小便宜的人,其实如果物品有明确的归属时,他们没有拿走的胆量,但当一件物品从表面看或者从暂时看处于失去管控的状态时,他们便偷偷据为己有。如果一旦追索,这些人中大部分也会退还。这种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拿走遗忘物不构成盗窃罪,而拿走之后没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这种行为在目前环境下,不宜认定为犯罪。
参考文献:
[1]李敏,费晔.占有他人遗忘物后又归还不构成犯罪[J].人民司法(案例),2017(35):17-20.
[2]丁兆君. 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要素[D].海南大学,2010.
[3]臧冬斌.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59-61.
[4]陈立.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J].法学杂志,2001(04):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