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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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思想的一种高度概括。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很多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对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依法治国
  一、马恩关于法律的论述
  1848年,马克思将其对法律本质的科学论述作了高度的概括,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律本质时写道:“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原理对于认识一切法律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法律的客观属性
  第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凭空产生,也不能随心所欲和任意编造,而必须基于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否则就不能使法律得到执行。马克思曾嘲笑普鲁士国王威廉第四把法律看成了他个人的意志和愿望,来说明法律不是根据人们的“愿望”,即他們的“统治的意志”的愿望,而是根据当时经济关系。他说:“让他颁布一道发行二千五百万公债、即等于英国公债一百一十分之一的命令试试看,他就会看出究竟谁的意志是他的统治意志。”
  第二,法律的本质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换句话说,经济基础的更替,必然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马克思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即使在同一社会经济形态的范围内,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同样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第三,法律的本质与客观规律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马克思在阐述法律的本质以及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问题时,总是反对脱离客观规律的主观随意性。他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法律“是人们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的本质寓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性质的法律。他说:“我这番研究工作使我得出结论如下: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2.法律的主观属性
  首先,马克思突破了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自然的意志”和“人类理性”的旧框框,破天荒第一次提出和论述了法律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伟大真理。他明确地指出:“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由他们的共同利益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其次,马克思反复强调: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对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而言的,具有一般性,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某个人或某部份人的意志。他说:“法律应该是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第三,马克思认为,也不是所有的统治意志都可以表现为法律,而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批判圣麦克斯的法学观点时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在这些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人们,除了必须把自己的力量组成为国家以外,他们还必须使他们的由一定的关系所决定的意志获得普遍的表现,表现为国家的意志,表现为法律”。
  二、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稳定解决十几亿人的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方面,都需要法治建设能协同跟进,都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
  (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只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本身具有的特点、优点以及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决定的。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工人阶级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必然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志和利益。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和形式十分广泛,可以表现为道德、习惯、政策、学说等等。这些意志并不都是法只有那些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才是法。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通过自己掌握的国家政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意志中最重要的部分制定或认可为法律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效力。
  (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多方面因素,其中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有决定作用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从而也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利益分配关系。因而它必然决定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愿望的基本内容。同时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不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作者简介:
  朱晏尼(1996~ ),女,汉族,四川达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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