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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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是打击犯罪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如逮捕适用不当,它既会侵犯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又将造成国家不必要的经济赔偿,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由此可见,正确使用逮捕权显得尤为重要。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1年度,四川省安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逮捕56件58人后,随案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了为法庭审判补证所需证据221条,由于侦查人员未能及时将证据补证到位,而导致变更强制措施的就达32件35人,分别占补证到位的57.1%和60.3%。这对维护逮捕措施的严肃性,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有害无益。对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证据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是减少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有益举措。
  一、捕后证据欠缺不补导致案件变更措施上升的原因
  (一)证据未补证是导致捕后案件变更措施的主要原因
  1、审查逮捕案件的标准与起诉和审判要求的证据标准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对证据的标准要求相对单一,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达到“三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基本证据和可能判处刑罚以上的,有证据证明系该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就可以适用逮捕措施。另则,当前为了适应新的司法解释和对轻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如批准逮捕条件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就会出现捕后诸多问题,而起诉标准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要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而且必须排除非法证据,如达不到上述的标准,就只能作出证据存疑或情节轻微相对不诉和变更强制措施处理的结局。
  2、捕后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不及时补证到位,造成案件诉不出而改变强制措施。一是公安机关对捕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捕前的证据或与捕前的证据产生矛盾而改变措施。二是在审查批捕环节中,个别办案人员过于依赖现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言词证据,而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捕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需补强的证据未补到位发生变化的问题。三是侦查人员或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在办理重大疑难和影响大的案件时,有时过于注重保护被害人一方的权益,忽视了收集或采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旦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就容易作出错误的批捕决定。四是对捕后案件个别侦查人员忽略了检察机关为法庭审判提出所需补证证据材料的内容,造成了一些关键证据不补到位,因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只能作证据存疑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如, 2010年6月审查李氏二兄弟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承办人过于注重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言词证据和对其他毒品的司法解释等原因的情况下,即对李氏二兄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补证李所贩卖毒品的实物等四点证据。该案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时,由于侦查机关未补证提取李犯所贩卖毒品“麻古700粒”数量及实物的证据。从而导致该案证据存疑,指控困难而变更强制措施。
  3、部分侦办人员的侦查意识、证据意识、责任意识欠缺。近两年来,公安机关新进民警逐渐增多,大部分被安排到办理刑事案件第一线,他们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同步制作视听证据材料等方面的技能还不够强,不知从何调取证据,对所办的刑事案件,只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捕决定,即认为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可以案结事了,对提出补正的意见不了了之。另外,侦查机关在片面强调打击率和完成打击数的情况下,往往对案件中需要补强到位的证据,而消极地予以说明代替补证即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时,又往往由于时间过长、证人外出难以取证等多种原因无法补证到位而出现难诉的问题。其次,因捕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而改变措施的案件凸显。如该县交警部门在2010-2011年度就有11件交通肇事案件,捕后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变更了强制措施。从而使该类案件影响了批捕质量。
  (二)侦监部门办案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无调查取证权,是导致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又一原因
  1、办案部门干警老龄化,专业人才有待进一步加强。以该院为例,目前侦监部门共有干警7人,年龄结构相对老龄化,45岁以上6人,占85.7%,要求全员网上办案技能缺乏,个别侦监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法律理论知识欠佳,对罪与非罪概念难以把握。尤其对团伙而多次作案,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对证据及其成员实施的行为缺乏研讨而造成个别案件难产。因此,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办案的业务骨干和配备适应创新发展、科学发展需要的人才尤为重要,也势在必行。
  2、审查逮捕中忽视“有无逮捕必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通常重点掌握审查逮捕的第一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到位。而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两个条件把握不太严格。一是认为只要构成犯罪的证据已查实到位,逮捕就不会错,而忘记是否有“逮捕必要”的问题。二是承办人担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案件是否有无“逮捕必要”考虑,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就要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因而将一些本来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也予以逮捕。如该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中,由于侦查机关认定其与同案犯为恶势力(经检察机关审查未予认定),从严厉打击的角度考虑,对其作出了逮捕决定。该案经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完善补充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只能认定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作出酌定不诉。
  3、基层院的侦监部门无侦查取证权、杂事多、案多和人手少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几年来,在实践中侦监部门除担负着审查批捕、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外,还担负着综治、维稳及普法宣传、青少年维权等工作,因而呈现出工作做不完、材料写不完、案件办不完的局面。由于办案时间的限制(7日内)导致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把握证据不深不细和核实证据困难。此外,有大部分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发现证据未完善补证到位需要及时取证核实,由于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侦查取证权,只好捕后以书面的形式随案提出为法庭审判补证所需证据的意见书,如侦查机关不补到位,就造成因证据不足而改变强制措施增多的问题。
  4、社会因素的压力造成处理案件的质量不高。当前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和维稳等案件,由于上级交办督查较严,而每年公安机关破案及报捕打击数定到人压力大,检察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怕引起涉检案件上访和纠访的事件发生,对个别报捕案件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而批捕。再则,一些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和亲友情绪冲动,动辄上访,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未赔偿或受害人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也适用了逮捕措施,出现了以捕代侦。第三,个别公安人员认为,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既可以维稳化解矛盾,又能按时完成打击数的任务,忘记了捕后继续补充侦查证据的责任。第四,从实践中看,对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运用逮捕措施后,认为对有效督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促进社会和谐,平息事态,最后从轻从宽处理的做法应予以重视,显得案件质量不高而浪费司法资源。
  二、杜绝捕后案件变更措施的对策
  1、要特别重视审查案件证据工作,切实严把批捕案件事实证据关。一是侦监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一定要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既要注重审查有罪的证据,也要注重审查无罪的证据,层层把关,切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准确的审查证据,着重把好对刑事主体资格、刑事责任年龄边缘、刑事责任能力边缘、犯罪数额边缘、犯罪情节边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边缘、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大、零口供、翻供、证人证言前后情节不一致反复大的案件要特别重点审查,要与公诉部门协调配合,集体讨论严格把关。三是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要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如发现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坚决予以纠正排除,并要求办案人员依法重新收集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捕前证据欠缺,不能补证到位的,必须坚决作出不捕决定。四是要赋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侦查调查取证权,防止因证据欠缺捕后不补,造成案件流失或改变强制措施增多的问题。每位办案人员在审查批捕时要严格证据标准,确立证据意识新思维,树立证据意识新观念,杜绝和减少捕后案件变更措施的发生。
  2、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确保批捕案件质量。一是制定干警办案责任新机制。对重特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发挥办案人员的集体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判断和审查,真正达到批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保证案件捕得起、诉得出、判得了的目的。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考评、错案追究和完善办案人员工作绩效业务档案。要将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记录在档,并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为提供晋职晋级、评比先进时参考。三是强化办案责任制度。要求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除了写明犯罪事实基本情况外,对审查案件中发现的疑点、证据存疑、认识分歧和影响大的问题,必须要予以详细列出,并写明承办人的分析处理意见和理由。四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办案干警责任分担制。规定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侦办处理负绝对责任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五是侦查机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对证据不补、久拖不决或压补应付造成案件流失改变措施者要追查到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要加强对捕后案件补证的跟踪监督,使其及时补证到位。一是对已达到批捕条件的案件,对应该完善的枝细节证据给侦查机关及时发《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列明该案需要进一步收集、补证和核实的证据,引导取证并加强对其跟踪监督,保证捕后案件达到起诉标准。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提请批捕案件的现有证据不够充分,事实情节不一致对案件处理有妨害的,要及时为起诉部门或法庭审判写出详细的补证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限时取证补证到位,并及时掌握案件补证情况。三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补证,仍然无法难以收集到法庭审判和起诉所必需具备的证据,而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前应会同原批准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协调依法处理。
  4、要加强侦查和侦监队伍业务素质建设,切实提高侦查侦监干警执法为民的办案水平。其一,要加强政治和业务素质教育,教育干警要树立正确执法的新观念,依法办案、公正办案、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受党政机关的干扰,不怕当事人的上访,不追求批捕率。对于证据不足未补证到位而影响起诉定罪判刑的坚决不捕,更不以批捕数量的多少来衡量自己的工作业绩。其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侦查侦监干警的办案技能、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责任心,从根本上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遏制因捕后证据不足不补导致案件改变强制措施的势头蔓延。其三,要把办案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干警充实到办案第一线,为侦查侦监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优化组合队伍结构,减少捕后案件存疑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发生。其四,侦查机关(部门)要经常加强一线办案人员的侦查意识、证据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法意识的教育培训,实行奖惩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侦查技能。最后,在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群众意识、宗旨意识、执法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克服“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和不负责任”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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