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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郴州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现状
自2004年8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郴州市农村信用社系统业务经营和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目前,以央行专项票据支持为基础的农信社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全市农信社系统金融运行基本稳健,总体呈现质量、效益、速度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1.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抵御风险能力得到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实力增强,股权结构保持稳定。2007年末,全市11家法人信用社股本金总额达到82767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6.71倍。二是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提高较快。2007年末,全市法人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法人信用社由2005年的4家增加到6家;拨备覆盖率从2005年底的8.55%上升到2007年底的16.42%。
2.资产质量持续提高,整体风险状况明显改善,经营绩效好转。2007年末全市信用社不良贷款(按四级分类计算)余额6.08亿元,比2004年年末减少了3.24亿元,年均下降幅度为11.59%;不良贷款比例为9.07%,比2004年末下降12.51百分点。随着贷款包袱的减轻,农信社经营绩效明显好转,2005、2006、2007年全市农信社实现账面利润总额1091万元,4411万元,6664万元,分别比2004年增盈943万元、4263万元、6516万元。从资产利润水平看,经营绩效逐年好转,2004、2005、2006、2007年全市信用社资产利润率分别为0.11%、0.23%、0.34%、0.44%,呈逐年上升趋势,税前资本利润率也呈同样特征。在提高利润的同时,盈利结构有所改善,虽利差收入仍然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有所上升,由2006年末的0.12%上升到2007年末的0.27%,财务可持续能力有所增强。
3.业务形势日益好转,支农服务功能持续增强。随着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郴州市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金融纽带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至2007年末,全市农信社各项存款111.28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69.38%,各项贷款66.98亿元,比2004年增长55.15%。改革给全市农信社注入了新的活力,支农金融服务力度明显加大,2007年新增农业贷款8.7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83.57%。
4.法人治理框架基本搭建,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至2007年末,全市11家统一法人农信社已全部召开了创立大会,实行了“一级法人”联社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各法人信用社均制定并实施了“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以“三会一层”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架构基本搭建完成。
二、郴州市农村信用社主要改革措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份合作制模式对改善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的作用有限
目前,郴州市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1)资格股多,投资股少。至2008年6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82600万元,按股权结构分,其中资格股56780万元,占68.74%,投资股25820万元,占31.26%。而据调查显示,两者的实际占比情况远远达不到规定要求。根据规定,农信社股东持有的资格股满三年可以退股,并且享有同投资股一样的分红权利。由于资格股的开放性(可退股)和投资股的封闭性(不能退股),多数社员包括农信社职工入股更倾向于入资格股,对投资股则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导致股本金从根本上缺乏稳定性。一些农信社为达到投资股要求的最低比例,强制职工、贷款户入投资股,甚至出现人为将股东资格股调整为投资股的现象。
(2)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6月末,全市农信社股本金按股金来源和归属划分,自然人股82053万元,占总股金的99.34%;法人股547万元,占0.66%。自然人股所占比例较大,导致股权高度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3)股东户数多,人均持股数量少。如某信用联社6月末股金总额为12421万元,共有股东29837户,平均持股4163元。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入股金额小,股东“搭便车”现象严重,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积极性和能力。
2.省联社行业管理职能越位,行业服务职能不足
按照规定,省(市)级联社应该是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但是由于省政府不单独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使得省(市)级联社事实上变成了代表地方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这样的做法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赋予了行政级别,使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涂上浓厚的行政色彩,造成其行政权力过大,对信用社的直接行政干预过多,致使法人信用社本身出现无效监督和难以管理的局面。省(市)级联社定位为一个行业合作组织,它一方面接受政府的授权,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自律管理,另一方面还要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省(市)联社这种定位不清、职能模糊的状况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管理模式难以建立。
(1)“三会”制度形式化,法人治理有待完善。在省联社行政管理模式下,省联社可以对市、县级联社班子随时进行调整,信用社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一是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名不符实,社员代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特别是非职工社员代表由于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根本谈不上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二是理事会有名无实,经营管理活动都由理事长决定;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使之成为理事长领导下的内部稽核机构,制衡和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三是最终所有权主体缺位。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后,按说农信社的产权应是明确的,但是在省联社管理模式下,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权责统一的治理结构。如果说农民是所有权主体,但农民却没有参与管理;说所有权归集体,集体决策机制又尚未形成;说是信用社主任的,他只决策却不承担决策成本。
(2)内控制度表面化,道德风险有待控制。在省联社的体制下,评价机制优劣的不是信用社的股东,而是省联社,结果造成许多内控制度只停留在墙上,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人为地调整存贷科目和报表,隐藏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对领导的指示盲从,贷款逆程序发放,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操作不规范和贷后管理流于形式;管理上就事论事,只要不出事就万事大吉,缺乏预防意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等等。
3.央行票据置换暂时缓解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状况,但潜在风险依然很大
(1)贷款风险隐性化,形态反映有待核实。一是对贷款等级分类不准确,风险暴露不充分,尤其是2002年末不良贷款数字不真实,导致专项票据置换额度大幅度缩水,是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和占用形态反映不真实的主要因素。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为达到专项票据兑付的目的和监管部门的考核要求,只好采取倒约换据、贷款还息、东掖西藏等不正当的手段来隐瞒信贷资产的真实性。三是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不少农信社采用扩张信贷规模来稀释不良贷款,这种非理性的扩张导致新增不良贷款的可能性极高。
(2)资产保全格式化,置换资产处置有待加强。为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和兑付要求,部分信用社在置换资产保全措施方面,虽然对农户、居民贷款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贷款也按照规定取得工商、法院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模式简单,内容格式化,日期相近,难有说服力。个别信用社对置换资产的保全措施不到位,部分置换资产仍只是账面数字,资产保全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三、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郴州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可喜进展,如何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亟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此,我们建议: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造。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流通机制,通过定向溢价增发、区域联合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引进农村法人股东和战略投资者,改善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市场退出机制,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重组经验,鼓励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原则,采取出售、重组、兼并等方式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提升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进程。
2.全面提升省级联社的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在逐步理清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基础上,剥离省级联社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界定省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增加省联社经营管理职能,围绕增强服务功能开办省级联社自营业务,重构省联社与县联社的关系,建立农村信社市场化的管理体制。
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索商业、合作、政策性金融功能混合经营的有效途径。农村信用社要根据环境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来设计组织形态,积极探索以较低交易费用和较高金融效率实现混合经营的有效途径。农村信用社应积极探索与农业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构建农业商业性贷款的风险转移机制;要注重创新担保机制与方式,扩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比例,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担保制度,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要注重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构建合作金融的风险甄别与还款保障机制。
4.大力发展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低到高的动态演化路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差异形成的金融需求不一致,因此,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只要在任何社会的某一发展阶段,其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多层次性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主体和其服务对象——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就会一直存在,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就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具有两种不同功能的金融形式,应当是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即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老的合作金融组织不断向商业性金融组织演进,而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地产生发展,因此,从动态角度看,每一个合作金融组织始终会以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形态存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自2004年8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郴州市农村信用社系统业务经营和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目前,以央行专项票据支持为基础的农信社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全市农信社系统金融运行基本稳健,总体呈现质量、效益、速度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1.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抵御风险能力得到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实力增强,股权结构保持稳定。2007年末,全市11家法人信用社股本金总额达到82767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6.71倍。二是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提高较快。2007年末,全市法人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法人信用社由2005年的4家增加到6家;拨备覆盖率从2005年底的8.55%上升到2007年底的16.42%。
2.资产质量持续提高,整体风险状况明显改善,经营绩效好转。2007年末全市信用社不良贷款(按四级分类计算)余额6.08亿元,比2004年年末减少了3.24亿元,年均下降幅度为11.59%;不良贷款比例为9.07%,比2004年末下降12.51百分点。随着贷款包袱的减轻,农信社经营绩效明显好转,2005、2006、2007年全市农信社实现账面利润总额1091万元,4411万元,6664万元,分别比2004年增盈943万元、4263万元、6516万元。从资产利润水平看,经营绩效逐年好转,2004、2005、2006、2007年全市信用社资产利润率分别为0.11%、0.23%、0.34%、0.44%,呈逐年上升趋势,税前资本利润率也呈同样特征。在提高利润的同时,盈利结构有所改善,虽利差收入仍然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有所上升,由2006年末的0.12%上升到2007年末的0.27%,财务可持续能力有所增强。
3.业务形势日益好转,支农服务功能持续增强。随着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郴州市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金融纽带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至2007年末,全市农信社各项存款111.28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69.38%,各项贷款66.98亿元,比2004年增长55.15%。改革给全市农信社注入了新的活力,支农金融服务力度明显加大,2007年新增农业贷款8.7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83.57%。
4.法人治理框架基本搭建,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至2007年末,全市11家统一法人农信社已全部召开了创立大会,实行了“一级法人”联社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各法人信用社均制定并实施了“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以“三会一层”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架构基本搭建完成。
二、郴州市农村信用社主要改革措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份合作制模式对改善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的作用有限
目前,郴州市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1)资格股多,投资股少。至2008年6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82600万元,按股权结构分,其中资格股56780万元,占68.74%,投资股25820万元,占31.26%。而据调查显示,两者的实际占比情况远远达不到规定要求。根据规定,农信社股东持有的资格股满三年可以退股,并且享有同投资股一样的分红权利。由于资格股的开放性(可退股)和投资股的封闭性(不能退股),多数社员包括农信社职工入股更倾向于入资格股,对投资股则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导致股本金从根本上缺乏稳定性。一些农信社为达到投资股要求的最低比例,强制职工、贷款户入投资股,甚至出现人为将股东资格股调整为投资股的现象。
(2)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6月末,全市农信社股本金按股金来源和归属划分,自然人股82053万元,占总股金的99.34%;法人股547万元,占0.66%。自然人股所占比例较大,导致股权高度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3)股东户数多,人均持股数量少。如某信用联社6月末股金总额为12421万元,共有股东29837户,平均持股4163元。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入股金额小,股东“搭便车”现象严重,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积极性和能力。
2.省联社行业管理职能越位,行业服务职能不足
按照规定,省(市)级联社应该是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但是由于省政府不单独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使得省(市)级联社事实上变成了代表地方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这样的做法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赋予了行政级别,使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涂上浓厚的行政色彩,造成其行政权力过大,对信用社的直接行政干预过多,致使法人信用社本身出现无效监督和难以管理的局面。省(市)级联社定位为一个行业合作组织,它一方面接受政府的授权,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自律管理,另一方面还要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省(市)联社这种定位不清、职能模糊的状况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管理模式难以建立。
(1)“三会”制度形式化,法人治理有待完善。在省联社行政管理模式下,省联社可以对市、县级联社班子随时进行调整,信用社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一是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名不符实,社员代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特别是非职工社员代表由于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根本谈不上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二是理事会有名无实,经营管理活动都由理事长决定;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使之成为理事长领导下的内部稽核机构,制衡和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三是最终所有权主体缺位。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后,按说农信社的产权应是明确的,但是在省联社管理模式下,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权责统一的治理结构。如果说农民是所有权主体,但农民却没有参与管理;说所有权归集体,集体决策机制又尚未形成;说是信用社主任的,他只决策却不承担决策成本。
(2)内控制度表面化,道德风险有待控制。在省联社的体制下,评价机制优劣的不是信用社的股东,而是省联社,结果造成许多内控制度只停留在墙上,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人为地调整存贷科目和报表,隐藏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对领导的指示盲从,贷款逆程序发放,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操作不规范和贷后管理流于形式;管理上就事论事,只要不出事就万事大吉,缺乏预防意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等等。
3.央行票据置换暂时缓解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状况,但潜在风险依然很大
(1)贷款风险隐性化,形态反映有待核实。一是对贷款等级分类不准确,风险暴露不充分,尤其是2002年末不良贷款数字不真实,导致专项票据置换额度大幅度缩水,是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和占用形态反映不真实的主要因素。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为达到专项票据兑付的目的和监管部门的考核要求,只好采取倒约换据、贷款还息、东掖西藏等不正当的手段来隐瞒信贷资产的真实性。三是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不少农信社采用扩张信贷规模来稀释不良贷款,这种非理性的扩张导致新增不良贷款的可能性极高。
(2)资产保全格式化,置换资产处置有待加强。为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和兑付要求,部分信用社在置换资产保全措施方面,虽然对农户、居民贷款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贷款也按照规定取得工商、法院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模式简单,内容格式化,日期相近,难有说服力。个别信用社对置换资产的保全措施不到位,部分置换资产仍只是账面数字,资产保全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三、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郴州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可喜进展,如何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亟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此,我们建议: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造。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流通机制,通过定向溢价增发、区域联合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引进农村法人股东和战略投资者,改善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市场退出机制,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重组经验,鼓励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原则,采取出售、重组、兼并等方式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提升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进程。
2.全面提升省级联社的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在逐步理清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基础上,剥离省级联社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界定省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增加省联社经营管理职能,围绕增强服务功能开办省级联社自营业务,重构省联社与县联社的关系,建立农村信社市场化的管理体制。
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索商业、合作、政策性金融功能混合经营的有效途径。农村信用社要根据环境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来设计组织形态,积极探索以较低交易费用和较高金融效率实现混合经营的有效途径。农村信用社应积极探索与农业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构建农业商业性贷款的风险转移机制;要注重创新担保机制与方式,扩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比例,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担保制度,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要注重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构建合作金融的风险甄别与还款保障机制。
4.大力发展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低到高的动态演化路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差异形成的金融需求不一致,因此,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只要在任何社会的某一发展阶段,其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多层次性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主体和其服务对象——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就会一直存在,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就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具有两种不同功能的金融形式,应当是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即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老的合作金融组织不断向商业性金融组织演进,而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地产生发展,因此,从动态角度看,每一个合作金融组织始终会以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形态存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