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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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政法委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维护稳定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三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政法机关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本文主要从制度建设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的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公正;廉洁;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徐静,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60-02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近年来,政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有了明显改善,更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改进“软件”上来,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使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一个质的提高。
  一、从制度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必要性
  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思想文化建设、队伍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才可以实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度的影响占主导地位,绝大多数执法不公、不廉洁甚至腐败主要是由制度缺失或不完善所导致的。其次,制度建设是其它各项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就是公正廉洁执法的“规矩”,其他建设都是建立在制度之上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廉政”、促进“发展”。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豍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则进一步解释了这种“规范和约束”的机理。邓小平同志曾极其精辟地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只有推进制度完善和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执法可持续的公正廉洁。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权责明确的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标准体系
  1.从适应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入手,制定与国家法律配套的执法制度。执法活动是依据执法标准而进行的规范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对执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作用,是法院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治本之策。只有把法院工作全部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完善覆盖各个执法领域、各个执法环节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而执法中又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及时制定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留空白點和“盲点”,为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2.以人为本,关注执法难点。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结合集中清理信访积案和开展万起案件评查活动,认真分析问题发生在哪些执法岗位、执法环节,主要原因是什么,梳理、归纳出执法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针对性地完善执法行为规范,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细化执法、执勤等工作规范,确保政法干警熟练掌握应对各种情况的方法,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执法规范中,存在很多比较内容宽泛的条款,不能很好的指导执法行为。可以在条款基本思想的指导下,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细化执法规范,使各执法规范更易操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1.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权限逐级分解落实,使各项执法工作权责明确,责任到人。抓紧制定《法院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法院干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并将执法质量考评与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个案评判和执法过错追究等执法监督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将年终考评与日常考评结合起来,对考评中发现的突出的执法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提升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2.可以建立执法业绩档案制度。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可以将每名执法干警都建立起执法业绩档案,从进入本法院参加工作开始就建立,实行一人一档,档随人走,切实做到涵盖全部执法职能、涵盖全部办理案件、涵盖全部执法过程、涵盖全部执法干警。通过执法业绩档案,可以事前、事中、事后对执法形成系统、全方位、动态的监督过程。要以注重实效、贴近实际、简便易行为原则,确保执法业绩档案科学、合理、实用。要将执法业绩档案的建立、运用与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信访等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干警的业绩考核考评和奖惩晋升机制结合起来,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梳理分析。
  3.建立干警廉政档案。从当前反腐倡廉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犯罪,往往是从吃点、喝点、收点等小事上开始的。思想防线一旦突破,胃口就越来越大,胆子也越来越大,久而久之,就会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廉政档案登记表上的栏目可以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设立,如:住房、乘用车辆、执行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个人赞助和奖励的健身活动规定的情况,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礼品登记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建立廉政档案,使广大干警认清在什么情况下、什么问题上、哪些环节中容易犯错误、跌跟头,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了事前防范,将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到实处。
  (三)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加强对权利监督。
  1.强化内部监督制约。(1)加强廉政监察员制度。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里发挥主要的监督职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切实把防止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但是光靠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还不够全面、深入,我们可以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各个庭、室、局都选出一个或几个德行兼优的人来担任廉政监察员,来有效监管各部门的廉洁执法的落实情况,健全完善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衔接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2)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也是促使法院系统公正廉洁的重要举措。从立案环节、庭审过程到案件评查实施判前监督、判中监督及判后监督。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时限通报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在立案环节,为解决立案、送达、诉讼保全不及时等问题,在网上监督立案审查情况,对超限制的操作,软件系统将会自动冻结程序。在庭审环节,确定专人通过录像监控系统,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每周至少对庭审情况考核一次,重点考核是开庭准时、着装、程序、语言等是否符合规定。再次通过案件查评,实施判后监督。案件质量查评组负责对结案后的卷宗进行查评,通报卷宗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重审、改判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构成质量差错或错案的,提交审委会进行确认。经确认构成质量差错或错案,纪检组以通报的方式向全院进行通报并给予相应的扣分。(3)重点岗位构建管理监督机制。将工作职责、流程和追责究责逐项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细化指标项目、及时抽检反馈、整改、跟踪复查,促进干警公正廉洁执法。譬如上海制定了《上海市公安局重点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我们法院系统也可以借鉴,试行对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为了治理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的现象,法院可对重点审判岗位的法官进行监督,对重点岗位监督实行新举措,对发现有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苗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高风险的人不能在高风险的岗位上”。
  2.加强外部监督。(1)加强人大联络与督促查办制度。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院提高自身建设、增强司法能力、实践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将联络工作与和谐共建工作相结合、将定向联络与全方位联络相结合、将上门走访与邀请来访相结合、将邀请旁听案件审理与邀请参与案件调解相结合、将联络工作与宣传调研相结合,自觉、全面地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做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批示的查办案件,跟踪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案件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是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2)继续推进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机制,阳光执法。
  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观念,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廉洁。对群众意见比较多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制度,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执法办案新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避免人为干扰和暗箱操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参考文献:
  [1]杜治洲.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制度创新.检察日报.2010.
  [2]陆定芳.上海政法系统创新“制度加科技”模式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
  [5]苏锦.建立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管理意见.科技档案.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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