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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的建设也有了很大的改善。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理念不加区分,或者觉得没有区分的必要,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的价值是不同质的两个概念。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当代价值
0引言
美国的法学家美庞德的一句真理:“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1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学界一个至今还存在分歧的问题就是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问题。
1.1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的发展过程中,用的最多的就是把经济法和经济法的价值混为一谈。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 “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1.2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2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人们所说的理念,是一种永恒的、理想的、精神性的追求。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2.1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现在学者对经济法理念界定也没有一个准确说法。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2.2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现阶段学者研究经济法都会研究经济法的“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義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逐步分化,社会的整体功能日益增强,社会利益的诉求及社会本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经济法是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产生的,承担着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3结语
综上所述,在研究经济法价值之前,应首先讨论法的价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它法律一样,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只不过更多注入了社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因素”,赋予了特殊的内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的价值链条中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这两个价值的中心价值地位得以凸显。我认为经济法本身的价值是实质正义以及社会本位指导下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四位一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主观性很强的概念,由于学者思考的问题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价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断丰富完善。
参考文献: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李长健.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理念的平衡协调——以利益为分析起点.经济法学家.2006.
[4]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现代法学.2005(5).
关键词: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当代价值
0引言
美国的法学家美庞德的一句真理:“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1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学界一个至今还存在分歧的问题就是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问题。
1.1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的发展过程中,用的最多的就是把经济法和经济法的价值混为一谈。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 “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1.2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2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人们所说的理念,是一种永恒的、理想的、精神性的追求。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2.1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现在学者对经济法理念界定也没有一个准确说法。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2.2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现阶段学者研究经济法都会研究经济法的“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義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逐步分化,社会的整体功能日益增强,社会利益的诉求及社会本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经济法是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产生的,承担着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3结语
综上所述,在研究经济法价值之前,应首先讨论法的价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它法律一样,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只不过更多注入了社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因素”,赋予了特殊的内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的价值链条中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这两个价值的中心价值地位得以凸显。我认为经济法本身的价值是实质正义以及社会本位指导下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四位一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主观性很强的概念,由于学者思考的问题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价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断丰富完善。
参考文献: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李长健.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理念的平衡协调——以利益为分析起点.经济法学家.2006.
[4]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现代法学.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