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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也已经走入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然而,面对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和自由享用的需要与传统的“保留所有权”的著作权政策的矛盾也逐渐突显出来。
著作权, 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这里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含义。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中使用的都是“版权”一词,版权最早是指出版权,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权利。经历历史的演变,版权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具有了今天的含义。对作品人的作品,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是对作品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作品人智慧的一种肯定及保护,每个国家,通过不同的措施,针对不同的现象及社会的发展程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对作品及其作品人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发展本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围绕这一宗旨,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有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著作权主体的资格及权利归属原则,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使用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社会在不停的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习惯都在有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水平都在随着社会的前进而进步。如今,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等了解新闻,了解身边发生的点点滴滴。90后出生的我们生活在pc,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的时代,被称为“数字原生代。”他们生存在虚拟社区与现实空间中,切换于各种媒介与设备之间,同时做两到三件事情对他们来说再自然不过了。听着歌,写东西还和朋友聊天,他们权利意识更强,价值多元化,当我们打开浏览器,输入关键字就可以开始寻找所关心的艺术文化和旅行信息,同时,我们可以知道世界各国发生的事情,各国人民的生活状态,在方便之余,总有人在担心,“数字时代化”到底会创造出更好还是更坏的社会,到底是否有利于发展,及对人们生活的保护呢?数字化时代是以知识与信息为核心的新经济时代,在新经济时代,经济财富的核心是知识与信息,在新经济时代,包括教育,通讯,网络,金融,技术,市场,法律等在内的“知识服务”将取代产品制造工业成为数字化时代的经济支柱,在传统经济时期建立的版权保护目标在新经济时代必须进行变革。数字化时代是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将逐步普及并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工业,贸易领域获得广泛应用。
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视听作品作为人们精神娱乐生活的重要来源,在数字技术的带动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在数字视听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数字技术一方面给视听作品产业发展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为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正如我们看到的,互联网的这一本质与核心在过去的十年里带来了无数的创新,创造了极大的价值。这至少告诉我们,关于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并不是只有一种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新、创造的成果,而保护它的法律存在漏洞,就必然会引发各种纠纷。
如今,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结合创造出众多蓝海市场。形式上,数字音乐、电子书、网络视频等成为占据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内容。途径上,电脑、智能手机等终端更迭,使作品传播更广更快,但也让侵权现象越发普遍。数字时代对版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不仅涉及整个国家的诚信形象,还影响着视频等行业的长远发展。
数字时代网络环境给著作权利益平衡所带来的冲击之巨大可谓前所未有,同时,由于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动态过程,这也就需要一种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韧性的理念来支撑著作权利益平衡体系。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在国际私法中,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日趋复杂而难于应对之时,意思自治就被引入了合同自体法和侵权行为自体法等领域,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那么,在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中,意思自治也应该能够发挥其核心作用。
近些年来,虽然侵权盗版的问题在中国一直屡见不鲜,而人们对于这种现象似乎也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所以基本上也是无大风大浪,但今日以来,新《著作权法》草案的公布却一石激起千层浪。那么新著作权法究竟要不要推行,要怎么样去付诸行动,在传播到人民大众的同时,要在怎么样去保护作品者的利益,维护知识产权,我认为这个还需要国家版权局好好的思量,也需要人民抵制盗版,反对危害原作品者利益的事情,大家共同来维护数字化时代版权的利益,促进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保护作者版权问题的发展。
作者简介:
刘旅静,女,1993.10月,湖南,厦门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艺术学院音乐系。
著作权, 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这里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含义。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中使用的都是“版权”一词,版权最早是指出版权,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权利。经历历史的演变,版权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具有了今天的含义。对作品人的作品,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是对作品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作品人智慧的一种肯定及保护,每个国家,通过不同的措施,针对不同的现象及社会的发展程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对作品及其作品人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发展本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围绕这一宗旨,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有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著作权主体的资格及权利归属原则,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使用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社会在不停的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习惯都在有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水平都在随着社会的前进而进步。如今,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等了解新闻,了解身边发生的点点滴滴。90后出生的我们生活在pc,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的时代,被称为“数字原生代。”他们生存在虚拟社区与现实空间中,切换于各种媒介与设备之间,同时做两到三件事情对他们来说再自然不过了。听着歌,写东西还和朋友聊天,他们权利意识更强,价值多元化,当我们打开浏览器,输入关键字就可以开始寻找所关心的艺术文化和旅行信息,同时,我们可以知道世界各国发生的事情,各国人民的生活状态,在方便之余,总有人在担心,“数字时代化”到底会创造出更好还是更坏的社会,到底是否有利于发展,及对人们生活的保护呢?数字化时代是以知识与信息为核心的新经济时代,在新经济时代,经济财富的核心是知识与信息,在新经济时代,包括教育,通讯,网络,金融,技术,市场,法律等在内的“知识服务”将取代产品制造工业成为数字化时代的经济支柱,在传统经济时期建立的版权保护目标在新经济时代必须进行变革。数字化时代是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将逐步普及并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工业,贸易领域获得广泛应用。
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视听作品作为人们精神娱乐生活的重要来源,在数字技术的带动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在数字视听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数字技术一方面给视听作品产业发展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为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正如我们看到的,互联网的这一本质与核心在过去的十年里带来了无数的创新,创造了极大的价值。这至少告诉我们,关于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并不是只有一种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新、创造的成果,而保护它的法律存在漏洞,就必然会引发各种纠纷。
如今,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结合创造出众多蓝海市场。形式上,数字音乐、电子书、网络视频等成为占据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内容。途径上,电脑、智能手机等终端更迭,使作品传播更广更快,但也让侵权现象越发普遍。数字时代对版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不仅涉及整个国家的诚信形象,还影响着视频等行业的长远发展。
数字时代网络环境给著作权利益平衡所带来的冲击之巨大可谓前所未有,同时,由于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动态过程,这也就需要一种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韧性的理念来支撑著作权利益平衡体系。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在国际私法中,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日趋复杂而难于应对之时,意思自治就被引入了合同自体法和侵权行为自体法等领域,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那么,在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中,意思自治也应该能够发挥其核心作用。
近些年来,虽然侵权盗版的问题在中国一直屡见不鲜,而人们对于这种现象似乎也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所以基本上也是无大风大浪,但今日以来,新《著作权法》草案的公布却一石激起千层浪。那么新著作权法究竟要不要推行,要怎么样去付诸行动,在传播到人民大众的同时,要在怎么样去保护作品者的利益,维护知识产权,我认为这个还需要国家版权局好好的思量,也需要人民抵制盗版,反对危害原作品者利益的事情,大家共同来维护数字化时代版权的利益,促进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保护作者版权问题的发展。
作者简介:
刘旅静,女,1993.10月,湖南,厦门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艺术学院音乐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