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检调对接,这一由南通检察首创的特色品牌,开展一年多来,在拓展检察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全省乃至全国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检调对接;宽严相济
一、检调对接机制基本概况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立足司法为民,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在检察环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的一项机制。在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均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履行各自职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工作,调处社会矛盾。
当前,纳入检调对接机制处理的案件包括:1、管辖不明的信访、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信访、管辖部门未能及时处理的信访、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信访;2、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3、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民事申诉执行案件等。
二、检调对接机制具体做法
检调对接作为一项新兴机制,在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群众纠纷等方面具有原先许多处置方法所不具有的优秀机能:它能够简化司法程序,使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前实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它通过人性化的办案机制,为民办实事,实实在在的解决检察环节的控告申诉纠纷,避免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并宣传法律政策、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当事人合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它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息诉罢访的目标,促使相关当事人安居乐业,满腔热情的投入社会大生产,创造更大的社会效果。
(一)依法处理涉检上访、促进息诉和解
依法处理涉检上访,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涉检上访处理的结果如何、是否处置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立足于息诉罢访的目标,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从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并创新执法理念,探求检调对接与处理涉检信访对接机制,及时化解在检察环节的各类矛盾纠纷,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践行宽严相济政策,促进刑事和解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后,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高检院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就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对于被害人来说,可以保障其获得物质补偿,弥补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抚平其心灵创伤,有利于帮助被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加害人来讲,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商谈、协调,可以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促使其真诚悔悟并采取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另一方面通过和解结案,使加害者免受逮捕、起诉或免受刑罚,避免刑事追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减轻加害者回归社会的压力和难度。因此作为处理矛盾纠纷新平台的检调对接,实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精神,能够有力的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谐处理。
(三)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执行和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也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不服和申诉也就相应的增加,“执行难”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针对当前民事申诉的具体现状,我们从延伸监督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出发,立足于实现当事人各方“共赢”的目标,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主动将部分案件提交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同时我们还积极与调处中心相互配合,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陈述厉害关系、消除认识偏差,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努力创造条件息诉、促进执行和解,达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
(四)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调处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特别是孤寡老人、外来打工者、未成年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亟需加以特别保护的情况下,检调对接作为一种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能够有力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极力钝化矛盾,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检调对接机制完善措施
检调对接机制虽然具有诸多优异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应认真研究、努力实践,在检调对接线索来源、工作模式、案件办理等方面大胆实践、开拓求新,力求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营造更多和谐因素。
(一)大力加强机制宣传力度
由于检调对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群众对其并未充分了解,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可以利用检调对接平台加以协调处理的问题而事实上未能进入检调对接程序的情形。为此,我们应加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宣传力度,注重结合法制宣传、检察长巡访、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检调对接机制为群众所熟知,扩大社会影响,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二)依法拓展机制适用范围
当前检调对接机制主要适用于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以及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其适用范围较为狭小,因此,我们可在遵照当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拓展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如对于涉检上访,我们可以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根据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利用调处中心这一平台,平等协商、对话,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及上访人切身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防止上访事项久拖不决。对于刑事案件,我们可以利用检调对接机制,对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处,并将调处结果作为处理刑事部分的重要依据,以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即防止他人模仿和同种行为的重复发生)。对于民事申诉,由于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可自主处分自身权利,我们可以为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提供检调对接这一平台,促使其相互谅解,以实现和解结案的目标。所以,我们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办理对接案件,大胆尝试,只要法律许可的、当事人自愿的、具备调解空间的、修复社会关系有效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都积极结合检察职能纳入检调对接机制处理。
(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程序
实体与程序之争是法学领域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实体为主、程序为辅这种观念已经为历史所抛弃,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已经为社会所接受,没有合法的程序就不会产生公正结果的观念已在大多数人心中确立。在利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即当事人的自行申请、控申部门扎口管理、检察机关协助调处中心调解、控申部门督促调解协议落实、控申部门向调处中心反馈处理结果。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配合调处中心进行案件调处,而不能抛开调处中心、独自进行调处,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
(四)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原则
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的理念已为现代人所接受。在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也应注意推行公开原则,调解公开、审查公开、公开听证,使各方当事人明确调处过程,这样,即使处理结果并未达到相关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他也会因为了解处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而认同调处的结果,自愿息诉罢访。
和谐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消除、纠纷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
检调对接,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兴机制,必将为服务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作出卓越的贡献。
关键词:检调对接;宽严相济
一、检调对接机制基本概况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立足司法为民,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在检察环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的一项机制。在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均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履行各自职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工作,调处社会矛盾。
当前,纳入检调对接机制处理的案件包括:1、管辖不明的信访、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信访、管辖部门未能及时处理的信访、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信访;2、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3、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民事申诉执行案件等。
二、检调对接机制具体做法
检调对接作为一项新兴机制,在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群众纠纷等方面具有原先许多处置方法所不具有的优秀机能:它能够简化司法程序,使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前实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它通过人性化的办案机制,为民办实事,实实在在的解决检察环节的控告申诉纠纷,避免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并宣传法律政策、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当事人合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它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息诉罢访的目标,促使相关当事人安居乐业,满腔热情的投入社会大生产,创造更大的社会效果。
(一)依法处理涉检上访、促进息诉和解
依法处理涉检上访,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涉检上访处理的结果如何、是否处置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立足于息诉罢访的目标,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从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并创新执法理念,探求检调对接与处理涉检信访对接机制,及时化解在检察环节的各类矛盾纠纷,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践行宽严相济政策,促进刑事和解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后,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高检院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就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对于被害人来说,可以保障其获得物质补偿,弥补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抚平其心灵创伤,有利于帮助被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加害人来讲,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商谈、协调,可以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促使其真诚悔悟并采取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另一方面通过和解结案,使加害者免受逮捕、起诉或免受刑罚,避免刑事追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减轻加害者回归社会的压力和难度。因此作为处理矛盾纠纷新平台的检调对接,实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精神,能够有力的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谐处理。
(三)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执行和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也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不服和申诉也就相应的增加,“执行难”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针对当前民事申诉的具体现状,我们从延伸监督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出发,立足于实现当事人各方“共赢”的目标,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主动将部分案件提交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同时我们还积极与调处中心相互配合,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陈述厉害关系、消除认识偏差,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努力创造条件息诉、促进执行和解,达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
(四)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调处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特别是孤寡老人、外来打工者、未成年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亟需加以特别保护的情况下,检调对接作为一种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能够有力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极力钝化矛盾,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检调对接机制完善措施
检调对接机制虽然具有诸多优异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应认真研究、努力实践,在检调对接线索来源、工作模式、案件办理等方面大胆实践、开拓求新,力求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营造更多和谐因素。
(一)大力加强机制宣传力度
由于检调对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群众对其并未充分了解,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可以利用检调对接平台加以协调处理的问题而事实上未能进入检调对接程序的情形。为此,我们应加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宣传力度,注重结合法制宣传、检察长巡访、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检调对接机制为群众所熟知,扩大社会影响,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二)依法拓展机制适用范围
当前检调对接机制主要适用于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以及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其适用范围较为狭小,因此,我们可在遵照当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拓展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如对于涉检上访,我们可以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根据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利用调处中心这一平台,平等协商、对话,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及上访人切身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防止上访事项久拖不决。对于刑事案件,我们可以利用检调对接机制,对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处,并将调处结果作为处理刑事部分的重要依据,以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即防止他人模仿和同种行为的重复发生)。对于民事申诉,由于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可自主处分自身权利,我们可以为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提供检调对接这一平台,促使其相互谅解,以实现和解结案的目标。所以,我们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办理对接案件,大胆尝试,只要法律许可的、当事人自愿的、具备调解空间的、修复社会关系有效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都积极结合检察职能纳入检调对接机制处理。
(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程序
实体与程序之争是法学领域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实体为主、程序为辅这种观念已经为历史所抛弃,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已经为社会所接受,没有合法的程序就不会产生公正结果的观念已在大多数人心中确立。在利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即当事人的自行申请、控申部门扎口管理、检察机关协助调处中心调解、控申部门督促调解协议落实、控申部门向调处中心反馈处理结果。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配合调处中心进行案件调处,而不能抛开调处中心、独自进行调处,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
(四)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原则
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的理念已为现代人所接受。在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也应注意推行公开原则,调解公开、审查公开、公开听证,使各方当事人明确调处过程,这样,即使处理结果并未达到相关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他也会因为了解处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而认同调处的结果,自愿息诉罢访。
和谐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消除、纠纷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
检调对接,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兴机制,必将为服务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作出卓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