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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宅基地指的是农户或者个人由于建筑住宅需求,使用占有的集体土地,换言之,集体建设用地也被称之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其为农村集体投资及农村个人投资开展非农业建设中利用的土地。从中可见,上述均是农村集体用地的范畴,先确权登记,方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确权登记是不动产包含的范围,一定要进行登记。所以,为了完善农地使用权确权的质量与规范,要摆脱不动产权确权登记的束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权利归属争议问题。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借鉴地方经验,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文章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确权登记中一些关键问题,以不同的角度做分析,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有效对策及思路。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无论是对国家集体,还是对个人,均十分重要。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要有效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确权登记的有关法律一定要寻求改革,权属争议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因公证产生的使用权错登,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文章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方案。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是,在非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个人和农民集体依照法律流程,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其由宅基地使用群、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等组成。法律严格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部分,一般情况下,集体和成员享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及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等在进行建设时,使用集体土地前,一定先征用,然后变成国有土地,才能得到使用权,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禁止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共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可以按照相关需求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上述方法获得这种权利:乡镇企业用地的使用权即,以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建设企业或者是建设用地,或者在企业创办中,强化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和入股形式,同时具备有关批准资料;针对公共事业建造项目和乡村基础设施要使用土地的,经过乡人民政府的审批后,递交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经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的批准,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一)处置公益事业等用地问题
一些公益事业,如教育卫生、村委会办公室等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在所有权主体中,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入其中。
(二)处置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及无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针对违法集体建设用地,一定要按照法规进行处理,然后才能登记,针对违法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使用现状及土地使用历史,针对满足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补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做出登记发证。
对权属来源不明了的集体建设用地,要清楚土地使用历史及目前状况,如果确定为合法用途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以布告形式张贴,30天后有效,通过乡人民政府或者是镇人民政府审核,呈递给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处置联营企业或者股份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使用权问题
农民集体获得法律允许,将土地使用权当作联营条件,价人股为农民集体授予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联营企业的一种。
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特殊情况,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规范宅基地使用权、运用宅基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推进工作进度,保障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够充分利用宅基地资。文章从下面规定进行分析:“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秉承效率、公平和节约的原则,充分结合农民的意愿,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有效规划宅基地位置,迎合农民建房的需求;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定有效的流转和有偿收回制度,尤其要解决进城打工人员的宅基地问题,盘活部门闲置的宅基地,保证满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员的需求,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耕地;吸收国有划拨的土地转让规则中的经验,基于宅基地流转一户一宅,保护权益人的利益。”
(四)处置已发证面积不符调查核实面积问题
1.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已经按照法律程序确定的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先核查其宗地,如果己发证面积相比跟踪调查面积,变化较小的,基于调查实际,做好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工作,说明其中的原因及最终的结果,同时和原先的土地登记发证共同进行归档。
2.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已经按照法律流程确定的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核查宗地,如果己经发证面积相比调查结果,变动非常大,注销未进行前,登记土地资料,或者以规定进行修改,登记办理。
3.己发证面积相交调查面积,出入过小或者是出入过大,一定要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为平原和山区的情况不同,城郊和农村有一定差异,按规定,不可一概而论。
(五)按照法律法规,完善使用权流转制度
为优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务必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构建及完善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当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于综合实践检验,概括制度性的规章制度,不仅要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畴,而且还要规划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流转,可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规定指出:“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形市场,以客观、公正原则为指导,土地所有权不再变化,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的流转制度付诸实践;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理清收益与分配两者之间的关联,合理配置农村个体、集体的流转效益,保障集体收益应用在集体上;针对集体土地的产权,要强化管理;第一,分清土地与产权的关系,第二,强化土地登记制度的力度,当土地发生流转,先要进行登记确权,才可融入市场,投入流转,第三,打造扎实的土地管理基础工作;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审核手续规范化,短时间内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 三、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情况分析
(一)暂缓登记
对暂缓登记,有以下情况出现的,暂时搁置登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人员搁置登记的缘由。村民经过批准,得到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该退还没有退还的,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超过两年,没有恢复使用的。
(二)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不要登记,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进行登记的理由。如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未得到解决的;土地违反法律和法规,未做出有效处理的;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付清所有土地价款的;依照土地价款,上缴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已经不在有效期限范围的;违背规划,变动土地用途的;违法用地批准文件的;排除8.3.2.3条,农村村民单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律法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不予登记情况与暂缓登记情况
1.出现下述几种情况的,不应登记:土地权属有异议;土地违反法律法规,未得到处理抑或正在处置中的;没有依照法律法规,上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按照规定的期限;其他按照法律规定不再登记。
2.特别注意规定中要求:“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出了规定期限的限定在不登记中,其是集体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这种形式是无偿和有期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无法转让,以出租方式用在非农业建设中的也不能转让;事实上,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照法律流程,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由于兼并或者是破产等多层原因,使得土地未依法进行转移的,表明,企业在法律规定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可出租;市场命令禁止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进入,表明,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融入市场。”
3.有以下几种情况出现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未达成共识,没有获得处理;土地违反了法律的要求,未处置,抑或正在处置中;背离了合同的约定,偿付所有土地价款的;通过“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的方式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出了时限;不再土地登记申请范围内的;以经营的方式转让的,与规划用途不符的等。
4.其中一项不登记的情况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偿还所有土地价款的”。笔者认为,部分集体土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及转让的形式流转,必然有交易,产生土地价款。另外,国家没有清晰地规定:集体土地价款违法合同规定还能够登记,无论是约束对象,还是范围都包含在国有土地内,另外,集体土地也是这种情况。第三点,事实上,早期许多集体土地按照法律流程流转,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要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权及流转方式等,双方的权益与责任,过期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权处置,违法约定应承当的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基于上述缘由,“违背同规定偿付全部土地价款的”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无需登记。国土资146号文件提出:严格依法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一户村民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不再受理。
四、结语
文章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总之,考核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均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务必妥善处置使用权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郭春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J].低碳世界,2016(04):96-97.
[2] 王振禄,张信者.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02):8-9.
[3] 杨德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探讨[J].福建农业,2014(09):19-20.
作者简介:刘伟(1970- ),男,本科,山西原平人,地质测绘工程师。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无论是对国家集体,还是对个人,均十分重要。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要有效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确权登记的有关法律一定要寻求改革,权属争议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因公证产生的使用权错登,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文章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方案。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是,在非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个人和农民集体依照法律流程,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其由宅基地使用群、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等组成。法律严格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部分,一般情况下,集体和成员享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及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等在进行建设时,使用集体土地前,一定先征用,然后变成国有土地,才能得到使用权,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禁止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共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可以按照相关需求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上述方法获得这种权利:乡镇企业用地的使用权即,以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建设企业或者是建设用地,或者在企业创办中,强化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和入股形式,同时具备有关批准资料;针对公共事业建造项目和乡村基础设施要使用土地的,经过乡人民政府的审批后,递交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经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的批准,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一)处置公益事业等用地问题
一些公益事业,如教育卫生、村委会办公室等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在所有权主体中,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入其中。
(二)处置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及无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针对违法集体建设用地,一定要按照法规进行处理,然后才能登记,针对违法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使用现状及土地使用历史,针对满足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补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做出登记发证。
对权属来源不明了的集体建设用地,要清楚土地使用历史及目前状况,如果确定为合法用途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以布告形式张贴,30天后有效,通过乡人民政府或者是镇人民政府审核,呈递给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处置联营企业或者股份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使用权问题
农民集体获得法律允许,将土地使用权当作联营条件,价人股为农民集体授予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联营企业的一种。
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特殊情况,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规范宅基地使用权、运用宅基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推进工作进度,保障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够充分利用宅基地资。文章从下面规定进行分析:“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秉承效率、公平和节约的原则,充分结合农民的意愿,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有效规划宅基地位置,迎合农民建房的需求;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定有效的流转和有偿收回制度,尤其要解决进城打工人员的宅基地问题,盘活部门闲置的宅基地,保证满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员的需求,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耕地;吸收国有划拨的土地转让规则中的经验,基于宅基地流转一户一宅,保护权益人的利益。”
(四)处置已发证面积不符调查核实面积问题
1.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已经按照法律程序确定的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先核查其宗地,如果己发证面积相比跟踪调查面积,变化较小的,基于调查实际,做好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工作,说明其中的原因及最终的结果,同时和原先的土地登记发证共同进行归档。
2.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已经按照法律流程确定的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首先核查宗地,如果己经发证面积相比调查结果,变动非常大,注销未进行前,登记土地资料,或者以规定进行修改,登记办理。
3.己发证面积相交调查面积,出入过小或者是出入过大,一定要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为平原和山区的情况不同,城郊和农村有一定差异,按规定,不可一概而论。
(五)按照法律法规,完善使用权流转制度
为优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务必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构建及完善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当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于综合实践检验,概括制度性的规章制度,不仅要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畴,而且还要规划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流转,可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规定指出:“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形市场,以客观、公正原则为指导,土地所有权不再变化,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的流转制度付诸实践;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理清收益与分配两者之间的关联,合理配置农村个体、集体的流转效益,保障集体收益应用在集体上;针对集体土地的产权,要强化管理;第一,分清土地与产权的关系,第二,强化土地登记制度的力度,当土地发生流转,先要进行登记确权,才可融入市场,投入流转,第三,打造扎实的土地管理基础工作;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审核手续规范化,短时间内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 三、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情况分析
(一)暂缓登记
对暂缓登记,有以下情况出现的,暂时搁置登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人员搁置登记的缘由。村民经过批准,得到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该退还没有退还的,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超过两年,没有恢复使用的。
(二)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不要登记,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进行登记的理由。如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未得到解决的;土地违反法律和法规,未做出有效处理的;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付清所有土地价款的;依照土地价款,上缴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已经不在有效期限范围的;违背规划,变动土地用途的;违法用地批准文件的;排除8.3.2.3条,农村村民单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律法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不予登记情况与暂缓登记情况
1.出现下述几种情况的,不应登记:土地权属有异议;土地违反法律法规,未得到处理抑或正在处置中的;没有依照法律法规,上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按照规定的期限;其他按照法律规定不再登记。
2.特别注意规定中要求:“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出了规定期限的限定在不登记中,其是集体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这种形式是无偿和有期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无法转让,以出租方式用在非农业建设中的也不能转让;事实上,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照法律流程,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由于兼并或者是破产等多层原因,使得土地未依法进行转移的,表明,企业在法律规定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可出租;市场命令禁止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进入,表明,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融入市场。”
3.有以下几种情况出现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未达成共识,没有获得处理;土地违反了法律的要求,未处置,抑或正在处置中;背离了合同的约定,偿付所有土地价款的;通过“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的方式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出了时限;不再土地登记申请范围内的;以经营的方式转让的,与规划用途不符的等。
4.其中一项不登记的情况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偿还所有土地价款的”。笔者认为,部分集体土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及转让的形式流转,必然有交易,产生土地价款。另外,国家没有清晰地规定:集体土地价款违法合同规定还能够登记,无论是约束对象,还是范围都包含在国有土地内,另外,集体土地也是这种情况。第三点,事实上,早期许多集体土地按照法律流程流转,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要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权及流转方式等,双方的权益与责任,过期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权处置,违法约定应承当的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基于上述缘由,“违背同规定偿付全部土地价款的”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无需登记。国土资146号文件提出:严格依法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一户村民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不再受理。
四、结语
文章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总之,考核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均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务必妥善处置使用权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郭春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J].低碳世界,2016(04):96-97.
[2] 王振禄,张信者.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02):8-9.
[3] 杨德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探讨[J].福建农业,2014(09):19-20.
作者简介:刘伟(1970- ),男,本科,山西原平人,地质测绘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