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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信仰是主体内心对法律的高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作为行为准则,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心理状态,而公众对法律的心理,是与社会心态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形成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社会心态己成为阻碍法律信仰形成的直接因素.只有有效疏导这些社会心态,根本改变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主观感受和价值认同,才能推动法律信仰的普遍形成,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扫除障碍。
关键词:法律信仰 宗教 道德 法治
一、简析法律信仰
信仰,最早出现在宗教领域,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1可见信仰是属于精神的范畴,是指人的心理之中存在对某种事物或现象的向往、崇拜和归依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精神状态。法律信仰,从理论上讲,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仅仅是“表现”在外在的、空间和实体的世界里,它真正的生存和活动的圈子却始终是人的心灵,它在其中发挥着客观价值的力量。”
二、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以及形成原因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法律信仰包括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下的指导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基于对法律信仰而作出的行为是法治社会中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在强制力下作出的守法行为不同,是一种超凡脱俗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法律实施状况令人担忧。可以说:“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像一副肩担压在肩头,需要挑起两个方面的重担,一方面自己要对法律信仰并依法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信仰,督促整个社会都树立起对法律的依赖。”这种普遍信仰的结果就是法治得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得以保证。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社会普遍信仰的缺失
中国人到底有没有信仰?从地域看,中国从黄河流域发端,地域广大,原始社会晚期就形成统一全国的部落,从夏代开始,统治者面对的便是对泱泱中华的有效控制问题,为了形成一个紧密的核心,体现其自己的意志,彰显于外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理性决定了法律在中国很难取得当时西方法律的至高地位。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信仰,但是,这离全中华民族信仰的形成还有一定的距离。
2、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法治观念的缺失
我国有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还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产生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法律就如一纸空文。
三、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实现
(一)确立公众权利意识是法律信仰的感情基础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社会价值体现,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不能激发公众对它的渴望。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公众就对它没有感情,也就谈不上信仰它,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激发公众对法律的热爱,使公众对法律有强烈的感情,从而去守法、护法、信仰法律,公众对法律信仰也顺理成章了。
(二)坚持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
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正义之剑—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但是,当前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直接的问题还是出在执法者身上。执法者要严于律己,提高本身的素质,率先垂范,以认真执法,公正执法,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我们认为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又是树立法律信仰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
结语
“信仰上帝即可得救。”信仰一经产生便统摄着其他的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强制力来作为后盾的,但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靠的不仅仅是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心灵上对某一种精神文化的敬重、信仰,每个人不一定要有宗教信仰,但生命是需要有信仰的,有朝一日,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法律可以说,“到我这里来,我来解救你们”,那中国的法律信仰便不远了,我们不需要信仰宗教,但却需要信徒般的虔诚。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和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2][俄]伊·亞·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徐晓晴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版。
[3]邹海燕、柳礼泉、张君:《社会心理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版。
[4]崔永东:《道德与中西法治》,人民出版社,2002版。
[5]汪风炎、郑红:《中国文化心理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版。
[6]李平安、王有信:《新编伦理学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版。
[7]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版。
[8]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法律信仰 宗教 道德 法治
一、简析法律信仰
信仰,最早出现在宗教领域,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1可见信仰是属于精神的范畴,是指人的心理之中存在对某种事物或现象的向往、崇拜和归依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精神状态。法律信仰,从理论上讲,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仅仅是“表现”在外在的、空间和实体的世界里,它真正的生存和活动的圈子却始终是人的心灵,它在其中发挥着客观价值的力量。”
二、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以及形成原因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法律信仰包括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下的指导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基于对法律信仰而作出的行为是法治社会中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在强制力下作出的守法行为不同,是一种超凡脱俗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法律实施状况令人担忧。可以说:“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像一副肩担压在肩头,需要挑起两个方面的重担,一方面自己要对法律信仰并依法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信仰,督促整个社会都树立起对法律的依赖。”这种普遍信仰的结果就是法治得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得以保证。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社会普遍信仰的缺失
中国人到底有没有信仰?从地域看,中国从黄河流域发端,地域广大,原始社会晚期就形成统一全国的部落,从夏代开始,统治者面对的便是对泱泱中华的有效控制问题,为了形成一个紧密的核心,体现其自己的意志,彰显于外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理性决定了法律在中国很难取得当时西方法律的至高地位。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信仰,但是,这离全中华民族信仰的形成还有一定的距离。
2、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法治观念的缺失
我国有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还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产生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法律就如一纸空文。
三、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实现
(一)确立公众权利意识是法律信仰的感情基础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社会价值体现,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不能激发公众对它的渴望。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公众就对它没有感情,也就谈不上信仰它,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激发公众对法律的热爱,使公众对法律有强烈的感情,从而去守法、护法、信仰法律,公众对法律信仰也顺理成章了。
(二)坚持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
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正义之剑—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但是,当前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直接的问题还是出在执法者身上。执法者要严于律己,提高本身的素质,率先垂范,以认真执法,公正执法,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我们认为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又是树立法律信仰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
结语
“信仰上帝即可得救。”信仰一经产生便统摄着其他的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强制力来作为后盾的,但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靠的不仅仅是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心灵上对某一种精神文化的敬重、信仰,每个人不一定要有宗教信仰,但生命是需要有信仰的,有朝一日,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法律可以说,“到我这里来,我来解救你们”,那中国的法律信仰便不远了,我们不需要信仰宗教,但却需要信徒般的虔诚。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和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2][俄]伊·亞·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徐晓晴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版。
[3]邹海燕、柳礼泉、张君:《社会心理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版。
[4]崔永东:《道德与中西法治》,人民出版社,2002版。
[5]汪风炎、郑红:《中国文化心理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版。
[6]李平安、王有信:《新编伦理学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版。
[7]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版。
[8]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