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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处理私有财产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借助民法的保护。民法能够建立一个更加科学的财产保护体系,而且其他法律也无法代替民法的作用。相关部门一定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民法的作用,保护公民的财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社会。文章对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法;保护措施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护私有财产,这也是保护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我们想实现私有财产保护,首先就要完善法律体系,从宪法民法等多个方面入手。一般,宪法就是进行原则性的保护,这过程中需要利用民法的具体条例,进一步的发挥作用。
一、私有财产与民法保护的相关概念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我们可以理解为有体物的财产,财产权也就是对这个物体的支配权。我们在区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时候就是看这个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2民法对权利人请求权的赋予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遭到侵犯时,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力。《侵权责任法》第3条,给予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一旦私有财产受到了侵犯,就可以立刻使用法律来保护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在这过程中,被侵权人借助了公权力的力量,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自救这种方法也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例如我们常说的留置权以及自卫行为,具体的使用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途径,也有很多个,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行为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民法对民事权益的确认
《物权法》第4條规定:受法律保护范围有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任何个人、单位、团体都不可以侵犯。《侵权责任法》第1条与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使用范围、侵权后果。《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权益不仅包含了人身权,还包含了:用益物权、著作权、专利权、股权、商标权、所有权、等等财产权。对于他人侵犯私有财产在民法中是禁止的,这样公民在侵犯他人私有财产时候,就承担了不作为义务,对日常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行确保。
4保护期限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中国人民法院请求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的有效时间为三年,而且法律还规定了,要依照它的规定。但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了20年,那么就无法再接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也就是说法律的保护权限并不是无期限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三年最长的时间,不超过20年。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我们可以把诉讼的时效简单的理解为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在法定的时效之内的时间。如果诉讼时间已满,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在诉讼,获得时效抗辩权。
存在诉讼时效消灭制度,主要是因为:首先是为了保护债务人,防止因为时间过长,难以收集证据。其次是维护法律秩序,遵守法律制度。不保护这些不遵守法律的人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商法是一种特别法。也就是说民法包括了多种范围,例如债权法,物权法等等,商法包括的是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等等。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都要遵循民商法律。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人对于私有财产权,没有标准的概念,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有一个独特的特征,即自由性,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能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不能提供支持,也没有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私有财产权更加的困难。
3.不能很好落实私有财产权
权利只有在实践中,才得以落实,这样可以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权利,否则就是空谈。法律的制定是要让人们真正拥有权利。
三、民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1缺失完整规定,包括私有财产权内涵和外延方面。就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现有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要求。例如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中,建立了二元财产权体系,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整合财产法律关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而且私有财产权,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如果不能及时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就会出现诸多的法律漏洞,有心之人就会钻空子。而且这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所以建立更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2我们从立法指导思想的角度上来看我们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在评判法律是否成熟的过程中,我们很难有判断的依据。这是因为当前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欠缺。而且当前的法律缺少规范性。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条文,简单过于原则化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弥补,或者是补充,也就是说十分依赖法律解释。只有部分机关拥有解释权,在解释的过程中,缺少完善的程序,以及方法,很容易出现错误的立法宗旨,及解释与解释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形很常见。
3没有规范的征收、征用条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物权法》在休建精神的指引下,能够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而且对于具体的征用以及征收做出了规定。其中第42条就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方向,我们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可以像某个单位,或者是个人征收土地,或者是不动产。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补偿,足够的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多种费用。这些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需要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满足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个人的房屋,或者是一些不动产依法被征收了,那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补偿,一定的拆迁款。征收个人住宅的,要保障被征收人拥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坚决不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是拖欠这些征收补偿的费用。
而第43条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耕地受到了特殊保护,在征收这些土地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征收土地。 第44条明确规定了,一旦出现了强险或者是救灾这些意外情况,我们需要动用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使用之后就要立刻归还,如果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了侵害,就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详细,缺乏具体的条例规定。而且,这种征用私有财产的行为属于严厉的侵害方式,这种情况下,尽快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保护私有财产得到更好保护。
4根据现行民法体系方面来说,我们国家的私有财产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部分物权法已经实施,但我们还需要从民事法律体系这个角度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所以我们要尽快完成立法步骤,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加完整,更加具体,更加科学的民法保护体系。
四、私有财产民法保护原则
1平等性
民法明确的规定了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都要拥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还是公共财产受到侵害,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这些权益。可以自救或者是诉讼,我们把自救简单的理解为自卫和留置权。
2广泛性
在界定私有财产的时候,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人们的住房、林业耕地以及实际财产等等。除此之外,一些人们的发明作品或者是专利也都属于财产,民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广泛性。
3拓展性
民法保护的范围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也在逐渐拓展,抵押者担保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享受国土使用权,在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土地。随着人们财产的多样化发展,民法为了满足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为人们的物质资源提供了保障,也是获得了一定程度完善更新。
五、私有财产侵权的民法救济
1我们可以把物权请求权当做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说在物权圆满状态下,受到了妨碍,或者是存在着被妨碍的可能性时,我们可以依法请求恢复自己的物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4類:首先要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物权的归属,或者是存在着争议,我们在第一时间要明确财产是谁的,财产的归属权。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最终的财产权利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物权法》第34条规定:如果是权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再被侵占时,物品受到了损害,或者是产生了利息,那么就可以要求返还这些利息。
其次,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如果嗯权利人的财产权处于圆满的状态,而且已经受到了侵占或者是存在着侵占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最后就是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如果自己物品受到了,他人或者是其它设施的侵害,虽然这种侵害还没有发生,但是确实有这种可能,我们也可以要求危险财产权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而言,只要未来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就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侵权请求权。如果我们的财产受到了侵犯,那么仅仅利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例如我们的手表被别人侵占,如果利用物权请求权来保护我们的财产,那么手表被摔坏,或者是不小心丢失,在找不到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寻求侵权请求权的帮助,具体可以分为两种,首先就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如果动产或者不动产,受到了损坏,那么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恢复原状等等,但这个前提是这种财产是可以修复,存在着一模一样的产品可供更换。第二,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权利人的物品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或者是要求他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可以当做一种单独的请求权,也可以和其他的请求权联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加害人修复所有入的财产后,还不能弥补所有人损失的,所有人可再要求赔偿损害。
六、私有财产权民法保护完善的措施
1.完善民典法
完善当前的民法典是非常有必要的,当前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还不完善,难过我们除了寻求宪法的保护,还可以把民法当做2层保护。但我们国家还没有民法典
现行《民法通则》里面就只有一百五十六个条文。而法国早在200多年前,《拿破仑法典》里面就有一千多页。而我们国家还没有出现民法典,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还是比较落后的,甚至可以提出一个悖论,那就是法制国家无法可以。在法国大革命时民法典有着重要的宣传作用,我国民法典也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2.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保护的是和每个人相关的切身利益,在这过程中没有监督,就会出现腐败行为,所以监督很重要。要严厉的打击那些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才能给公民更多的生活安全感,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强法律的监督。
3.法律实
司法实践是非常有必要的,公民能够认识到已经生成了权利保护体系。如果出现了财产纠纷,就能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因为权利财产偏向某个人,或者是某个企业。只有这样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也会更加的安全,公民将会在保护自我财产的过程中,更加信任法律。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
4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中详细的规定了对于财产保护着相关条例,能够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民财产的保护体系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不仅详细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还对建筑的中收归属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财产的保护范围被大大的扩展了。我们有必要发挥物权法的真正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结语
民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坚持平等性的原则,这过程中公权力是保障。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下,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这是民法明令禁止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触犯法律的行为发生。一旦私有财产受到侵害,那么财产的所有者就能在第一时间利用民法进行自救,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保证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杨文浩。浅议受保护的私有财产必须合法吗?[J].法制博览,2018(21)75-77.
[2]李辉。民法保护角度谈私有财产保护[J].法律职工天地,2017(3)56-58.
[3]周鹏。私有财产保护中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8)77-78.
[4]陈淑华。基于法律角度谈私有财产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6-45.
[5]王利明。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12(6)25-26.
[6]王兴利。基于法律视野下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天地,2017(5)89-90.
作者简介:
吴成晨,1989年11月30日,男,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大学本科,吉首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法;保护措施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护私有财产,这也是保护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我们想实现私有财产保护,首先就要完善法律体系,从宪法民法等多个方面入手。一般,宪法就是进行原则性的保护,这过程中需要利用民法的具体条例,进一步的发挥作用。
一、私有财产与民法保护的相关概念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我们可以理解为有体物的财产,财产权也就是对这个物体的支配权。我们在区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时候就是看这个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2民法对权利人请求权的赋予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遭到侵犯时,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力。《侵权责任法》第3条,给予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一旦私有财产受到了侵犯,就可以立刻使用法律来保护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在这过程中,被侵权人借助了公权力的力量,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自救这种方法也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例如我们常说的留置权以及自卫行为,具体的使用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途径,也有很多个,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行为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民法对民事权益的确认
《物权法》第4條规定:受法律保护范围有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任何个人、单位、团体都不可以侵犯。《侵权责任法》第1条与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使用范围、侵权后果。《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权益不仅包含了人身权,还包含了:用益物权、著作权、专利权、股权、商标权、所有权、等等财产权。对于他人侵犯私有财产在民法中是禁止的,这样公民在侵犯他人私有财产时候,就承担了不作为义务,对日常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行确保。
4保护期限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中国人民法院请求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的有效时间为三年,而且法律还规定了,要依照它的规定。但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了20年,那么就无法再接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也就是说法律的保护权限并不是无期限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三年最长的时间,不超过20年。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我们可以把诉讼的时效简单的理解为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在法定的时效之内的时间。如果诉讼时间已满,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在诉讼,获得时效抗辩权。
存在诉讼时效消灭制度,主要是因为:首先是为了保护债务人,防止因为时间过长,难以收集证据。其次是维护法律秩序,遵守法律制度。不保护这些不遵守法律的人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商法是一种特别法。也就是说民法包括了多种范围,例如债权法,物权法等等,商法包括的是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等等。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都要遵循民商法律。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人对于私有财产权,没有标准的概念,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有一个独特的特征,即自由性,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能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不能提供支持,也没有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私有财产权更加的困难。
3.不能很好落实私有财产权
权利只有在实践中,才得以落实,这样可以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权利,否则就是空谈。法律的制定是要让人们真正拥有权利。
三、民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1缺失完整规定,包括私有财产权内涵和外延方面。就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现有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要求。例如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中,建立了二元财产权体系,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整合财产法律关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而且私有财产权,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如果不能及时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就会出现诸多的法律漏洞,有心之人就会钻空子。而且这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所以建立更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2我们从立法指导思想的角度上来看我们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在评判法律是否成熟的过程中,我们很难有判断的依据。这是因为当前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欠缺。而且当前的法律缺少规范性。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条文,简单过于原则化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弥补,或者是补充,也就是说十分依赖法律解释。只有部分机关拥有解释权,在解释的过程中,缺少完善的程序,以及方法,很容易出现错误的立法宗旨,及解释与解释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形很常见。
3没有规范的征收、征用条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物权法》在休建精神的指引下,能够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而且对于具体的征用以及征收做出了规定。其中第42条就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方向,我们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可以像某个单位,或者是个人征收土地,或者是不动产。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补偿,足够的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多种费用。这些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需要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满足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个人的房屋,或者是一些不动产依法被征收了,那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补偿,一定的拆迁款。征收个人住宅的,要保障被征收人拥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坚决不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是拖欠这些征收补偿的费用。
而第43条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耕地受到了特殊保护,在征收这些土地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征收土地。 第44条明确规定了,一旦出现了强险或者是救灾这些意外情况,我们需要动用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使用之后就要立刻归还,如果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了侵害,就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详细,缺乏具体的条例规定。而且,这种征用私有财产的行为属于严厉的侵害方式,这种情况下,尽快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保护私有财产得到更好保护。
4根据现行民法体系方面来说,我们国家的私有财产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部分物权法已经实施,但我们还需要从民事法律体系这个角度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所以我们要尽快完成立法步骤,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加完整,更加具体,更加科学的民法保护体系。
四、私有财产民法保护原则
1平等性
民法明确的规定了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都要拥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还是公共财产受到侵害,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这些权益。可以自救或者是诉讼,我们把自救简单的理解为自卫和留置权。
2广泛性
在界定私有财产的时候,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人们的住房、林业耕地以及实际财产等等。除此之外,一些人们的发明作品或者是专利也都属于财产,民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广泛性。
3拓展性
民法保护的范围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也在逐渐拓展,抵押者担保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享受国土使用权,在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土地。随着人们财产的多样化发展,民法为了满足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为人们的物质资源提供了保障,也是获得了一定程度完善更新。
五、私有财产侵权的民法救济
1我们可以把物权请求权当做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说在物权圆满状态下,受到了妨碍,或者是存在着被妨碍的可能性时,我们可以依法请求恢复自己的物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4類:首先要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物权的归属,或者是存在着争议,我们在第一时间要明确财产是谁的,财产的归属权。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最终的财产权利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物权法》第34条规定:如果是权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再被侵占时,物品受到了损害,或者是产生了利息,那么就可以要求返还这些利息。
其次,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如果嗯权利人的财产权处于圆满的状态,而且已经受到了侵占或者是存在着侵占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最后就是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如果自己物品受到了,他人或者是其它设施的侵害,虽然这种侵害还没有发生,但是确实有这种可能,我们也可以要求危险财产权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而言,只要未来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就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侵权请求权。如果我们的财产受到了侵犯,那么仅仅利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例如我们的手表被别人侵占,如果利用物权请求权来保护我们的财产,那么手表被摔坏,或者是不小心丢失,在找不到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寻求侵权请求权的帮助,具体可以分为两种,首先就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如果动产或者不动产,受到了损坏,那么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恢复原状等等,但这个前提是这种财产是可以修复,存在着一模一样的产品可供更换。第二,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权利人的物品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或者是要求他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可以当做一种单独的请求权,也可以和其他的请求权联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加害人修复所有入的财产后,还不能弥补所有人损失的,所有人可再要求赔偿损害。
六、私有财产权民法保护完善的措施
1.完善民典法
完善当前的民法典是非常有必要的,当前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还不完善,难过我们除了寻求宪法的保护,还可以把民法当做2层保护。但我们国家还没有民法典
现行《民法通则》里面就只有一百五十六个条文。而法国早在200多年前,《拿破仑法典》里面就有一千多页。而我们国家还没有出现民法典,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还是比较落后的,甚至可以提出一个悖论,那就是法制国家无法可以。在法国大革命时民法典有着重要的宣传作用,我国民法典也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2.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保护的是和每个人相关的切身利益,在这过程中没有监督,就会出现腐败行为,所以监督很重要。要严厉的打击那些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才能给公民更多的生活安全感,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强法律的监督。
3.法律实
司法实践是非常有必要的,公民能够认识到已经生成了权利保护体系。如果出现了财产纠纷,就能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因为权利财产偏向某个人,或者是某个企业。只有这样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也会更加的安全,公民将会在保护自我财产的过程中,更加信任法律。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
4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中详细的规定了对于财产保护着相关条例,能够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民财产的保护体系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不仅详细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还对建筑的中收归属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财产的保护范围被大大的扩展了。我们有必要发挥物权法的真正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结语
民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坚持平等性的原则,这过程中公权力是保障。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下,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这是民法明令禁止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触犯法律的行为发生。一旦私有财产受到侵害,那么财产的所有者就能在第一时间利用民法进行自救,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保证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杨文浩。浅议受保护的私有财产必须合法吗?[J].法制博览,2018(21)75-77.
[2]李辉。民法保护角度谈私有财产保护[J].法律职工天地,2017(3)56-58.
[3]周鹏。私有财产保护中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8)77-78.
[4]陈淑华。基于法律角度谈私有财产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6-45.
[5]王利明。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12(6)25-26.
[6]王兴利。基于法律视野下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天地,2017(5)89-90.
作者简介:
吴成晨,1989年11月30日,男,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大学本科,吉首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