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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致力于寻找一种切实而有效的政治治理原则,也即是寻求一个能够把公意作为最高原则而行事的政府形式。社会契约为政治权力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它的主要功能则是建立一个能够表达公意的政府。本文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基础,从历史依据、理论基础、现实需要和制度保障几个方面来对公民参与理论加以研究。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会契约;公共事物
一、公民参与的历史渊源——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
公民参与的历史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城邦制度也极大地培育了公民的个人意识,在这之上形成的民主政体为公民参与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治环境。雅典作为希腊民主政体的代表,为公民参与提供了许多制度保障,如轮番而治、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等。在罗马共和国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平民与贵族两大等级之间的矛盾贯穿始终,成为这一时期罗马历史舞台上的基本特征。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不仅改善了平民的权利状况和法律地位,而且也推动了平民积极地参与法律、参与政治活动。平民议会和保民官的创设维护了平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为平民参与法律和其他政治活动提供了保障。二、公民参与的法理基础——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公民参与奠定了法理基础。卢梭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应当是约定而非强力。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批判,认为它不仅违反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而且有悖于人们结合成政治社会的初衷。他对专制权力做出了这样的评价:“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了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办法。”
公意由于其指向公共利益而称为共同体的最高指导,而法律则是公意的行为。卢梭认为,意志是绝对不能由他人代表的,法律所表达的是公意,因而人民的立法权的行使不能由他人代表。卢梭推崇的是一种直接民主,这种直接民主方式,切实保障了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确保公意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而非少数人的私利。与直接民主相对应的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相比之下,间接民主方式下民众的意愿只能通过代表转达,这必然产生一个不可克服的弊端,那就是很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直接民主是公民参与的最终的必然的选择。三、公民参与是现实的需要
“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显示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和政治体的好坏的一个相当可靠的标志。”一个国家的人民对公共事务越是关心,越能体现出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而且越是有利于国家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人们越是对政治漠不关心,就愈容易使政治成为少数人玩弄权术的舞台,最终会使政治偏离为全体成员服务的目的,变成少数人攫取私利的工具。正如权利是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存条件,放弃权利就是道德上的自杀。放弃权利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
公共事务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事务,人民则委托少数人来管理公共事务,所以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然而,由于政治权力自身的弊端,就使得很容易发生作为受托者的政府反而跃居人民之上的情况。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这个界限就是通过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划定的。公民参与就是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四、公民有序参与,制度是保障
我国现存的保障公民参与的制度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及人民陪审制度,这些制度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阻碍着公民参与的充分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虽然卢梭极力批判代表制,认为意志是绝对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不具备由全体人民直接参与的直接民主的实现条件的情形下,这种代表制仍是目前最佳的选择。而当前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完善这种代表制度,以期找到能够最大程度上代表人民意志的方式,在完善间接民主形式的同时,也为将来直接民主的实现培育生存的土壤。人民陪审制度是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程序的制度化通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早已被专职化了,仅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存在,这就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这样一来,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化通道实质上也就被阻断了,只好转向其他的非制度化通道,如通过媒体、网络,以舆论监督的方式来影响司法。然而,这些方式只有通过进一步制度化,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在当前我国间接民主的架构下,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成为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的一个方向。基层自治制度是实现公民管理自己事物的直接方式,能够极大地调动公民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对公共事物的管理直接进行交流和沟通,不仅能够真正展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能够保证公共事务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也是为最终实现直接民主形式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
[4]杨振宏.公民参与的法理探析[J].民主与法制,2011(5).
[5]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构成法治运行的主体性支撑[J].求索,2008(1).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会契约;公共事物
一、公民参与的历史渊源——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
公民参与的历史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城邦制度也极大地培育了公民的个人意识,在这之上形成的民主政体为公民参与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治环境。雅典作为希腊民主政体的代表,为公民参与提供了许多制度保障,如轮番而治、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等。在罗马共和国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平民与贵族两大等级之间的矛盾贯穿始终,成为这一时期罗马历史舞台上的基本特征。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不仅改善了平民的权利状况和法律地位,而且也推动了平民积极地参与法律、参与政治活动。平民议会和保民官的创设维护了平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为平民参与法律和其他政治活动提供了保障。二、公民参与的法理基础——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公民参与奠定了法理基础。卢梭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应当是约定而非强力。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批判,认为它不仅违反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而且有悖于人们结合成政治社会的初衷。他对专制权力做出了这样的评价:“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了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办法。”
公意由于其指向公共利益而称为共同体的最高指导,而法律则是公意的行为。卢梭认为,意志是绝对不能由他人代表的,法律所表达的是公意,因而人民的立法权的行使不能由他人代表。卢梭推崇的是一种直接民主,这种直接民主方式,切实保障了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确保公意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而非少数人的私利。与直接民主相对应的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相比之下,间接民主方式下民众的意愿只能通过代表转达,这必然产生一个不可克服的弊端,那就是很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直接民主是公民参与的最终的必然的选择。三、公民参与是现实的需要
“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显示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和政治体的好坏的一个相当可靠的标志。”一个国家的人民对公共事务越是关心,越能体现出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而且越是有利于国家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人们越是对政治漠不关心,就愈容易使政治成为少数人玩弄权术的舞台,最终会使政治偏离为全体成员服务的目的,变成少数人攫取私利的工具。正如权利是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存条件,放弃权利就是道德上的自杀。放弃权利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
公共事务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事务,人民则委托少数人来管理公共事务,所以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然而,由于政治权力自身的弊端,就使得很容易发生作为受托者的政府反而跃居人民之上的情况。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这个界限就是通过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划定的。公民参与就是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四、公民有序参与,制度是保障
我国现存的保障公民参与的制度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及人民陪审制度,这些制度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阻碍着公民参与的充分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虽然卢梭极力批判代表制,认为意志是绝对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不具备由全体人民直接参与的直接民主的实现条件的情形下,这种代表制仍是目前最佳的选择。而当前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完善这种代表制度,以期找到能够最大程度上代表人民意志的方式,在完善间接民主形式的同时,也为将来直接民主的实现培育生存的土壤。人民陪审制度是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程序的制度化通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早已被专职化了,仅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存在,这就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这样一来,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化通道实质上也就被阻断了,只好转向其他的非制度化通道,如通过媒体、网络,以舆论监督的方式来影响司法。然而,这些方式只有通过进一步制度化,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在当前我国间接民主的架构下,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成为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的一个方向。基层自治制度是实现公民管理自己事物的直接方式,能够极大地调动公民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对公共事物的管理直接进行交流和沟通,不仅能够真正展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能够保证公共事务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也是为最终实现直接民主形式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
[4]杨振宏.公民参与的法理探析[J].民主与法制,2011(5).
[5]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构成法治运行的主体性支撑[J].求索,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