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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惩罚犯罪分子,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新刑诉语境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有待商榷,是否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之列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讲:首先,究竟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赔偿;二究竟哪些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此程序进行救济。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在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语境下只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以在此程序中提起,同以前不同的是法条还明文规定受害者亦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纳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观点介绍
此次刑事诉讼修改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在这一程序中提起的均持不支持的态度。尽管在修法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精神,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但最终未被新法所采纳。在司法实践中大家意见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非严格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换种方式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失等。
第三: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对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进行解释时进行了兜底性的规定,明确其可以使用民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从最新的《侵权责任法》我们也不难得知这一点。
我们的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时权衡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首先,从我国的司法传统角度来分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所规定罪名、刑期以及量刑规则来定罪量刑,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最终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从我国的客观上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最好的修复和安慰,我们大可不必再动用其他法律手段对犯罪分子再次处罚,加重犯罪分子的负担;其次,从我国目前的发展不均衡状况来讲,一般犯罪分子出身贫寒,家境不佳,如果人民法院在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再对其判处较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犯罪分子积极履行的动因不足,最终造成判决被搁置的不良现象;最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在积极进行制度探索。如,新刑诉法也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而调解若是得到良好的执行的话,这一结果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此在一定程度缓和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被害人的精神也得到了抚慰。可见,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平衡调配工作,但是法条的规定过于简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效果有待考证。二、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本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还是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被害人在蒙受巨大的精神损害时却得不到赔偿,实质上涉及一个问题:在涉及精神损失的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刑事责任是否能够取代民事责任呢?我们通过刑罚来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教育与惩罚的结合来减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但是这只是刑罚在刑罚意义上的作用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身心安慰及其物质损害的弥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我们可以通过苛以刑事处罚来维护。但从民事损害的角度将,被告人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只有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才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身心受到的创伤。借用台湾学者曾世雄的话:刑事责任以处罚犯人,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安宁为其目的;损害赔偿则着重于损害之修补……民事责任之本旨在于尽可能地回复因损害所被破坏之均衡,即在于以责任者之费用,使被害人能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发生时之情况。对犯罪分子在刑法上定罪判刑的方式得到的惩罚并不能够是私权社会关系得到全面的修复,不足以安慰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不能混同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这两种责任是并行不悖的,相互具有独立性。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政治评价。而赔偿损失对于在犯罪行为中的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意义。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积极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弥补其心灵上的愧疚。而对于受害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补偿损失,安慰身心。因此这两种责任并存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起发挥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在经济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被害人对正义的需求也是多元的,我们应积极探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避免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非法私了,维护法律尊严,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将精神损害赔偿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使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作用。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是个复杂且关系重大的问题,我们应在研习民法及诉讼法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深入探究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最终统一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陈卫东.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J].社会科学战线,1991(01).
[3]莫湘益.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3).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讲:首先,究竟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赔偿;二究竟哪些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此程序进行救济。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在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语境下只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以在此程序中提起,同以前不同的是法条还明文规定受害者亦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纳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观点介绍
此次刑事诉讼修改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在这一程序中提起的均持不支持的态度。尽管在修法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精神,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但最终未被新法所采纳。在司法实践中大家意见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非严格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换种方式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失等。
第三: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对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进行解释时进行了兜底性的规定,明确其可以使用民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从最新的《侵权责任法》我们也不难得知这一点。
我们的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时权衡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首先,从我国的司法传统角度来分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所规定罪名、刑期以及量刑规则来定罪量刑,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最终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从我国的客观上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最好的修复和安慰,我们大可不必再动用其他法律手段对犯罪分子再次处罚,加重犯罪分子的负担;其次,从我国目前的发展不均衡状况来讲,一般犯罪分子出身贫寒,家境不佳,如果人民法院在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再对其判处较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犯罪分子积极履行的动因不足,最终造成判决被搁置的不良现象;最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在积极进行制度探索。如,新刑诉法也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而调解若是得到良好的执行的话,这一结果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此在一定程度缓和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被害人的精神也得到了抚慰。可见,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平衡调配工作,但是法条的规定过于简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效果有待考证。二、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本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还是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被害人在蒙受巨大的精神损害时却得不到赔偿,实质上涉及一个问题:在涉及精神损失的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刑事责任是否能够取代民事责任呢?我们通过刑罚来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教育与惩罚的结合来减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但是这只是刑罚在刑罚意义上的作用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身心安慰及其物质损害的弥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我们可以通过苛以刑事处罚来维护。但从民事损害的角度将,被告人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只有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才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身心受到的创伤。借用台湾学者曾世雄的话:刑事责任以处罚犯人,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安宁为其目的;损害赔偿则着重于损害之修补……民事责任之本旨在于尽可能地回复因损害所被破坏之均衡,即在于以责任者之费用,使被害人能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发生时之情况。对犯罪分子在刑法上定罪判刑的方式得到的惩罚并不能够是私权社会关系得到全面的修复,不足以安慰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不能混同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这两种责任是并行不悖的,相互具有独立性。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政治评价。而赔偿损失对于在犯罪行为中的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意义。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积极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弥补其心灵上的愧疚。而对于受害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补偿损失,安慰身心。因此这两种责任并存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起发挥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在经济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被害人对正义的需求也是多元的,我们应积极探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避免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非法私了,维护法律尊严,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将精神损害赔偿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使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作用。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是个复杂且关系重大的问题,我们应在研习民法及诉讼法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深入探究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最终统一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陈卫东.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J].社会科学战线,1991(01).
[3]莫湘益.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