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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渡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许多国家基于特殊约定引渡一些政治和军事罪犯。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因为法国大革命的缘故,强烈冲击了封建专制的诸国,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渐渐被纳入了引渡的对象。随后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引渡也走上了法制化道路。正值此时美国前中央情报局(CIA)雇员斯诺登“棱镜门”事件的愈演愈烈,又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引渡问题,因此,本文追根溯源地从引渡制度的产生开始,具体分析和阐述了引渡制度以及其在实际运用中的缺陷和问题。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引渡制度的历史和发展;第二部分则重点阐述引渡制度的原则,同时分析“斯诺登事件”的诸多法律依据和法律障碍;第三部分则是对本文进行总结并简要提及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引渡;斯诺登;原则;法律依据
一、引渡的概述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①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奥本海则将引渡概述为“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国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了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简言之,引渡是两个主权国家(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刑事管辖权的移交。
引渡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因为逃犯的引渡在过去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是从“extra-tradition”一词简化而来的,也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更有可能是从拉丁文“extradere”演变而来,意思是向主权国的强制遣返。(The term “extradition” is also ancient.Because the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was thought of as an unusual remedy,some have said it is shortened from extra-tradition.Others suggest it is more likely derived from the Latin extradere,which means forceful return of a person to his sovereign)②引渡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埃及。早在公元1280年,埃及的拉麦塞二世和赫提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在结束叙利亚战争时就签订了一项和平条约,其中载有相互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③但在当时,主要的引渡对象是政治犯罪、军事犯罪以及宗教犯罪且没有特定的引渡依据,全凭统治者的个人喜好。而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则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得引渡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794年英美签订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杰伊条约》,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明确规定了引渡程序。而我国在引渡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直至2000年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引渡的原则
现代引渡制度的依据包括引渡原则、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④虽然格老秀斯曾提出“或引渡,或处罚”的原则,但当今的多数学者并不赞同。被请求国在对于请求国的引渡要求是放弃其管辖权将罪犯引渡还是为其提供庇护,都是被请求国的自由选择,除非被请求国承担有条约或公约义务。因此各国在处理引渡事务时的方式主要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公约;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相关的国内法。⑤而将罪犯引渡与否同时也受诸多原则约束。以下笔者将着重论述引渡的几个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⑥这就意味着斯诺登在香港期间,美方请求香港引渡斯诺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斯诺登的行为不仅在美国的刑法中为犯罪行为,并且在香港刑法中也有对应的罪名。
二、根据1996年香港与美国签订的《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该行为必须按照双方的法律可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⑦(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政治犯不能成为引渡对象,当请求国要求引渡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⑧对于“政治犯”在学术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对于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方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实际上类似于一个国家的防范手段,用来维护一个国家的政治主权独立,它像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一样,成为国际引渡活动中的“安全阀”。⑩鉴于此,斯诺登的揭露行为针对的是美国安全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其更被美国斥为“叛国者”,如果被香港或者其他国家认定其为政治犯,斯诺登的引渡将非常困难。因此,美国做出了一个聪明的选择,指控其罪名包括间谍活动、盗窃以及转换政府财产并未提及叛国罪而请求引渡。(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接受该原则,即认为如果被请求国不予向请求国引渡本国的公民,这是大陆法系属人管辖的体现。而英美法系并不十分认同该原则,主张刑事管辖上的属地原则,在洛克比空难一案中,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英国政府强烈要求利比亚政府引渡两名利比亚籍的犯罪嫌疑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虽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属人管辖独立,但在实践中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他们通常在请求国取得了被请求国的国籍后逃往被请求国,从此逍遥法外。因此现今的条约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或引渡或起诉”的约定。(四)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背后所体现的实质上是人道主义不引渡。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在实践中,纵使被请求引渡的对象不会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也会考虑到请求国是否会给予犯罪嫌疑人人道主义对待。以斯诺登一案为例,香港政府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方,完全可以以美国将会对斯诺登进行不人道的对待而拒绝引渡。在我国的《引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而这与国际法上的通行做法还有差距。(五)罪行特定原则 此原则要求请求国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引渡请求所指向的罪行进行追诉、审判或处罚,而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惩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11“罪行特定原则”是随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这是为了防止引渡请求国在以普通犯罪为由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回国以后,对其政治犯罪也进行追诉的情况发生。○ 12该原则实际上靠的是国家之间脆弱的诚信关系维系。国与国之间本是利益至上的,在实践中若要遵守该原则也有一定的难度。三、结语
我国的引渡制度起步较晚,对于上述原则的实践国际水平差距甚大,如死刑不引渡原则并未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引渡相关联的概念还有庇护、难民等,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我们期待着借斯诺登的案件,让更多人了解引渡的相关国际法,并推进我国《引渡法》的完善。
注 释:
①丁伟.国际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6.
②Robert Louis Parrillo,Extradition:A Tes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Criminal Law,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Doctor of Philosophy Dissertation.
③焦德明.论引渡的依据[J].魅力中国,2011(6).
④焦德明.论引渡的依据[J].魅力中国,2011(6).
⑤郑洁.我国引渡制度及其评议[J].犯罪与研究,2006(6).
⑥丁伟.国际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8.
⑦丁成耀.美想引渡审判斯诺登恐不易[N].<法制日报>环球法治版,2013-6-25.
⑧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
⑨丁成耀.美想引渡审判斯诺登恐不易[N].<法制日报>环球法治版,2013-6-25.
⑩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
○ 11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
○ 12李铁喜.从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看我国引渡法的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07.
参考文献:
[1]丁伟.国际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Robert Louis Parrillo,Extradition:A Tes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Criminal Law,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Doctor of Philosophy Dissertation.
[4]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
[5]李铁喜.从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看我国引渡法的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07.
[6]焦德明.论引渡的依据[J].魅力中国,2011(6).
[7]郑洁.我国引渡制度及其评议[J].犯罪与研究,2006(6).
[8]丁成耀.美想引渡审判斯诺登恐不易[N].<法制日报>环球法治版,2013-6-25.
【关键词】引渡;斯诺登;原则;法律依据
一、引渡的概述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①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奥本海则将引渡概述为“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国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了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简言之,引渡是两个主权国家(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刑事管辖权的移交。
引渡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因为逃犯的引渡在过去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是从“extra-tradition”一词简化而来的,也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更有可能是从拉丁文“extradere”演变而来,意思是向主权国的强制遣返。(The term “extradition” is also ancient.Because the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was thought of as an unusual remedy,some have said it is shortened from extra-tradition.Others suggest it is more likely derived from the Latin extradere,which means forceful return of a person to his sovereign)②引渡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埃及。早在公元1280年,埃及的拉麦塞二世和赫提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在结束叙利亚战争时就签订了一项和平条约,其中载有相互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③但在当时,主要的引渡对象是政治犯罪、军事犯罪以及宗教犯罪且没有特定的引渡依据,全凭统治者的个人喜好。而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则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得引渡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794年英美签订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杰伊条约》,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明确规定了引渡程序。而我国在引渡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直至2000年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引渡的原则
现代引渡制度的依据包括引渡原则、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④虽然格老秀斯曾提出“或引渡,或处罚”的原则,但当今的多数学者并不赞同。被请求国在对于请求国的引渡要求是放弃其管辖权将罪犯引渡还是为其提供庇护,都是被请求国的自由选择,除非被请求国承担有条约或公约义务。因此各国在处理引渡事务时的方式主要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公约;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相关的国内法。⑤而将罪犯引渡与否同时也受诸多原则约束。以下笔者将着重论述引渡的几个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⑥这就意味着斯诺登在香港期间,美方请求香港引渡斯诺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斯诺登的行为不仅在美国的刑法中为犯罪行为,并且在香港刑法中也有对应的罪名。
二、根据1996年香港与美国签订的《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该行为必须按照双方的法律可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⑦(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政治犯不能成为引渡对象,当请求国要求引渡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⑧对于“政治犯”在学术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对于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方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实际上类似于一个国家的防范手段,用来维护一个国家的政治主权独立,它像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一样,成为国际引渡活动中的“安全阀”。⑩鉴于此,斯诺登的揭露行为针对的是美国安全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其更被美国斥为“叛国者”,如果被香港或者其他国家认定其为政治犯,斯诺登的引渡将非常困难。因此,美国做出了一个聪明的选择,指控其罪名包括间谍活动、盗窃以及转换政府财产并未提及叛国罪而请求引渡。(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接受该原则,即认为如果被请求国不予向请求国引渡本国的公民,这是大陆法系属人管辖的体现。而英美法系并不十分认同该原则,主张刑事管辖上的属地原则,在洛克比空难一案中,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英国政府强烈要求利比亚政府引渡两名利比亚籍的犯罪嫌疑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虽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属人管辖独立,但在实践中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他们通常在请求国取得了被请求国的国籍后逃往被请求国,从此逍遥法外。因此现今的条约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或引渡或起诉”的约定。(四)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背后所体现的实质上是人道主义不引渡。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在实践中,纵使被请求引渡的对象不会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也会考虑到请求国是否会给予犯罪嫌疑人人道主义对待。以斯诺登一案为例,香港政府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方,完全可以以美国将会对斯诺登进行不人道的对待而拒绝引渡。在我国的《引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而这与国际法上的通行做法还有差距。(五)罪行特定原则 此原则要求请求国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引渡请求所指向的罪行进行追诉、审判或处罚,而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惩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11“罪行特定原则”是随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这是为了防止引渡请求国在以普通犯罪为由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回国以后,对其政治犯罪也进行追诉的情况发生。○ 12该原则实际上靠的是国家之间脆弱的诚信关系维系。国与国之间本是利益至上的,在实践中若要遵守该原则也有一定的难度。三、结语
我国的引渡制度起步较晚,对于上述原则的实践国际水平差距甚大,如死刑不引渡原则并未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引渡相关联的概念还有庇护、难民等,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我们期待着借斯诺登的案件,让更多人了解引渡的相关国际法,并推进我国《引渡法》的完善。
注 释:
①丁伟.国际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6.
②Robert Louis Parrillo,Extradition:A Tes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Criminal Law,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Doctor of Philosophy Dissertation.
③焦德明.论引渡的依据[J].魅力中国,2011(6).
④焦德明.论引渡的依据[J].魅力中国,2011(6).
⑤郑洁.我国引渡制度及其评议[J].犯罪与研究,2006(6).
⑥丁伟.国际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8.
⑦丁成耀.美想引渡审判斯诺登恐不易[N].<法制日报>环球法治版,2013-6-25.
⑧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
⑨丁成耀.美想引渡审判斯诺登恐不易[N].<法制日报>环球法治版,2013-6-25.
⑩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
○ 11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
○ 12李铁喜.从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看我国引渡法的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07.
参考文献:
[1]丁伟.国际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Robert Louis Parrillo,Extradition:A Tes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Criminal Law,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Doctor of Philosophy Dissertation.
[4]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
[5]李铁喜.从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看我国引渡法的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07.
[6]焦德明.论引渡的依据[J].魅力中国,2011(6).
[7]郑洁.我国引渡制度及其评议[J].犯罪与研究,2006(6).
[8]丁成耀.美想引渡审判斯诺登恐不易[N].<法制日报>环球法治版,20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