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表现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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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疑难案件是对法律适用或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2014年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两审法院对“胚胎”的权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均不同,该案是一个民事疑难案件。导致“冷冻胚胎案”疑难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此同时,两审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存在价值判断的差异。
  关键词:胚胎;争议;权属;原则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76-02
  作者简介:卢燕(1982-),女,云南曲靖人,法学硕士,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研究。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并不鲜见,相较于常规案件、简单案件而言,疑难案件存在裁判疑难,裁判结果也存在不确定。2014年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疑难案件。案情如下:2012年9月3日沈某(男)与刘某(女)在南京鼓楼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冷冻了4枚受精胚胎(未移植)。2013年3月25日,沈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来,沈某与刘某的父母对4枚授精胚胎的权属发生争议。2013年11月,沈某父母起诉刘某父母,他们认为其子与儿媳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其对胚胎享有继承权,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由原告和被告四位老人对4枚胚胎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冷冻胚胎案”疑难的表现
  疑难案件就是有争议的案件,所谓争议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要么对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法律规范能否适用于个案,如许霆案),要么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民事案件中事实无法查清的个案,如彭宇案)。因此,一旦出现疑难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法律和事实都进行解释,以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相互靠拢(涵摄)。疑难案件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的单一的逻辑关系,换言之,就案件而言,从法律规定出发可以得出若干结论;第二,从法律规定推出的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其道理,通常来说,只能通过“选择”而不是通过“断定”决定取舍。[1]
  “冷冻胚胎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可知,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是:胚胎虽然属于“特殊的物”,但胚胎隐含着转化为生命的潜能,由于沈某与刘某已经死亡,4枚胚胎已经不具有发育成生命的可能(法律禁止代孕),故而应限制当事人对这种“特殊之物”的继承权。
  二审法院则认为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应结合伦理(胚胎承载着死者双方的家族遗传信息,与当事人双方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情感(胚胎由四位老人监管能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的痛苦)和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四位老人与4枚胚胎具有“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判决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处置4枚胚胎。具言之,二审法院对胚胎的权属界定与一审法院存在分歧,即二审法院把胚胎认定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状态”。同时,二审判法院对4枚胚胎的价值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理解,即不仅将胚胎理解为具有转化为生命潜能的“中间物”,而且认为胚胎能寄托四位老人对过世子女的哀思,具有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的人格利益。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案一审和二审的分歧表现在三方面:其一,裁判结果不同;其二,裁判的法律依据不同,一审适用了“继承法”的规则,二审则适用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其三,对胚胎的属性认定不同,一审将胚胎定性为“特殊之物”,二审将胚胎定性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质言之,正因为对胚胎的法律属性认定的差异,一审和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分歧,正因为法律适用的分歧使得裁判结果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由此可知,“冷冻胚胎案”之所以出现疑难是因为两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即属于因法律适用争议导致的疑难案件。
  二、“冷冻胚胎案”疑难的成因
  疑难案件的成因从根本上而言是由于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并非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和适用性,法律规则具有高度概括和抽象的特征。与此相反,社会生活却是丰富多变的,许多社会事务的发展超出了人们(包括立法者)的预期,即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存在抽象与具体、稳定与多变的矛盾,进而使得疑难案件不可避免。德沃金认为疑难案件是一种恒常现象。例如在泸州继承案中,虽然“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当公民对遗产的处分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应当适用规则还是适用原则就出现了分歧。与此同时,学者也把法律的模糊性、人类行为的特殊与多变、立法者的预见局限和价值衡量的相异等因素作为疑难案件出现的成因进行考量。通过对“冷冻胚胎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的比较可知,导致该案件裁判疑难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一)法律未对“胚胎”的法律属性予以界定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胚胎进行属性上的界定。当前,学界对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权利主体说(认为胚胎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享有生命、健康、身份和尊严权)、权利客体说(将胚胎归类为财产)和中间说(胚胎是人类潜在的生命,是介于人与物的中间过渡形态,具有伦理地位)。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胚胎的权属持权利客体说,二审法院对胚胎的权属则持中间说。
  法律为什么没对“胚胎”的权属进行界定呢?首先,在立法(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的时候,立法者没有预见胚胎到可能成为法律纠纷的争议对象。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通常以现有的社会现象作为立法依据,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可能性,尤其难以预见因新兴科学技术或医疗技术发展所出现的新型法律纠纷。在本案中,虽然“试管婴儿”技术进入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尤其在近十五年的临床运用渐趋普遍。但是,胚胎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而言仍然是一个较为新颖的社会事务,其新颖性也正是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法律制定后要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以维护人们的稳定社会预期。由此,虽然一些新型社会需求的变化已经出现,但并不必然发生相应的立法活动,如胚胎、专车等现象。   既然法律没有直接对胚胎进行权属界定,那么是否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呢?其实不然,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胚胎不是法律主体,否则四位老人争夺的就是监护权问题了。同时,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中间物”的相关规定。据此,结合《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胚胎在目前我国法律中的属性是“物”,即权利的客体。胚胎的权属可与人体组织脱离人体之后的属性比较,学界对人体组织一旦脱离人体后就不再具有人格利益(应当界定为“物”)的认识已经形成共识。当然,由于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特殊潜能,可将其视为“特殊的物”(伦理物)。
  (二)价值判断的相异
  在案件处理中,裁判者不仅要进行事实判断和逻辑推演,而且常常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哈特认为法律的开放结构是吁求价值判断的原因,“法律的空缺结构意味着,存在着某些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官员去发展,也就是让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互竞逐的利益(其重要性随着不同的个案而有所不同)间取得均衡”[2]。由于个人经历、学识、性格、思维方式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具有相异性。冷冻胚胎案中,两审法院除了显见的法律适用、对胚胎权属认定的差异外,还存在价值判断的相异。
  一审法院认定胚胎是“特殊之物”(属于“继承法”第3条中的“其他合法财产”),4枚胚胎具有转化为现实生命的价值,但因沈某和刘某已经死亡,该价值已经不具备实现的可能。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一旦死者父母继承了胚胎可能存在风险,如进行胚胎买卖或通过代孕等非法途径将其孕育成人,进而破坏人口生育秩序。由此可知,一审法院将胚胎的核心价值认定为是“生命潜能”。但是,不能说一审法院没有意识到胚胎对四位失独老人的精神寄托价值。相反,一审法院正是认识到4枚胚胎对四位老人的精神寄托价值,并且为了防范因精神寄托而可能导致的违法行为,最终在保护个人“继承权”和保护“人口生育秩序”两种价值抉择中选择了后者。
  二审法院显然也认识到了4枚胚胎所具有双重价值(生命潜能、对四位老人的精神寄托)和裁判风险(人口生育秩序)。但是,与一审不同,二审法院没有将胚胎的生命潜能价值视为核心地位,相反,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胚胎所具有的寄托四位失独老人对意外过世子女哀思的精神价值置于首要位置。为了防范裁判风险,二审法院在支持四位老人共同监管4枚胚胎主张的同时,也明确要求“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基于价值判断的视角,二审法院对胚胎价值和风险的认识更恰当、可取。法院不能因防范风险而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这就如同“开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准卖车、不准开车”不能成立的谬误一斑。况且,《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显然与本案的情形不符,一审法院剥夺四位老人的继承权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上述立法和价值判断差异是致使“冷冻胚胎案”疑难的原因,但这两方面因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是不同的。具言之,对“胚胎”属性的认知差异影响了两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适用规则或原则),而对胚胎所承载的价值判断差异则直接影响了裁判结果(是否支持当事人的具体主张)。
  三、小结
  自2014年9月以来,“冷冻胚胎案”引发了各界的持续关注。究其缘由,乃系该案争议的“胚胎”是一种新兴社会事物,同时二审裁判中的人文关怀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共鸣。该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4年中国十大民事案件”之一,2015年“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和“一线”等央视法治节目也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从该案两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分析,一审法院将“胚胎”界定为“特殊之物”更可取,但其限制当事人继承权的做法值得商榷。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但其跳过“继承法”规则,转而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裁判径路也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1]刘星.法律是什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3.
  [2][英]哈特,许家馨,李冠宜翻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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