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ourston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许春伟,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李影,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在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这一阶段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也是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从我院近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情况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2007年, 5件8人;2008年, 8件11人;2009年, 13件15人。如何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涉嫌犯罪的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尤其是盗窃、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数量最多。近三年,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6件,其中盗窃犯罪案件1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39%,抢劫犯罪案件5件,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9%,聚众斗殴犯罪案件5件8人,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9%,寻衅滋事犯罪案件4件5人,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5%。
  2、暴力型犯罪居多。从近三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暴力型犯罪,主要涉及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且暴力手段多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持械抢劫、聚众斗殴,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我院办理的青少年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多数案件发生在白天、集市或人群比较密集之处, 80%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砍刀、铁棍、木棍等作案工具,多数案件出现轻伤以上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近年来,青少年拉帮结伙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突出。从近三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案件类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各类案件。2009年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其中为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0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的77%。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心理原因。
  1、性格暴躁冲动。处于未成年时期的青少年情绪兴奋性高,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表现为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在徐冲聚众斗殴案中,徐冲(18岁)与孙涛行走对面,因相互指责对方看自己,继而相互谩骂,最后约定双方斗殴。徐冲纠集孙启沛(16岁)、李振(18岁)等六人人持铁锨、铁镐、铁叉、砍刀、棍棒等械具将孙涛等人打伤。
  2、叛逆性强。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当自己的想法、行为和家长老师的想法、行为产生冲突,就会选择叛逆行为,产生不让干什么偏要干什么的想法,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虚荣心强。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虚荣心,他们好与周围的环境相比较,崇拜、模仿那些刺激性强、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对物质需求的增加,也使他们具有强烈的占有欲望,如果得不到正确地引导和调节,则往往会突破常规,用非法的手段来满足个人的欲望。
  4、心理承受力差。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社会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
   1、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毒”现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促使一些未成年人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错误地将犯罪当成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
  2、社会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不够。(1)、网络文化管理缺位。网络及网络游戏里面充满形形色色的暴力和色情,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如实施暴力型犯罪和强奸犯罪。(2)网络场所管理不善。网吧、舞厅等地成为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很容易因为某些琐事引发矛盾,成为犯罪的导火索。在孙平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其中参与人员张恒硕(14岁)在网吧包夜上网时与网络上一自称闫浩的人发生争执谩骂,后双方网上约定次日斗殴。当日下午,张恒硕约来孙平(16岁)、王成厦、王掌印(18岁)等7人持刀、棍等工具来到青山泉一鸭厂门外,待闫浩等七八人持刀、棍出现后,双方便在鸭厂门口发生斗殴,造成闫浩轻伤。(3)网瘾少年的管理不当。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如在魏忠龙(17岁)抢劫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魏忠龙与位可可、李雷因无钱上网,经预谋后,携带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入户抢劫,将被害人吴文元打成轻伤,抢劫现金109元。
  
   (三)家庭教育不当。
   1、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现在农村多数未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观念腐朽陈旧,还存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认识。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仅对孩子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反而让他们感受不到温暖和关怀。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寻找精神依靠,结识一批臭味相投的朋友,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或者提议,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2、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单亲家庭等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 
   3、父母过分溺爱。现在很多未成年人在家都是独生子,父母的娇生惯养让他们养成了懒惰、奢侈、爱慕虚、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等性格习惯,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为了提高升学率,学校教育片面,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疏于管理或放任自流,很多成绩差的学生感受不到学校的温暖和快乐,长期如此,会形成孤僻、极端、内向、易暴躁等不良性格,更甚者会出现心理疾病,或者选择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一些学校缺乏法制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匮乏,在犯罪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不去考虑其所作所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鹿晨(在校学生,1993年12月生)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鹿晨与赵硕(在校学生)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两人相约说和的过程中,再次发生争执,鹿晨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赵硕捅伤。经鉴定,赵硕的损伤构成重伤。此案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上存在缺陷。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方法的引导。不良少年往往成长于两种家庭环境中,一是过于溺爱,一是没有关爱,无人管束。司法、行政部门与文化、教育等部门联合到有关居委会、乡镇、小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成年人的父母及监护人进行教育孩子的有关知识的讲座。提高未成年人家长的法制意识、教育理念及与孩子的沟通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教育方法。
  (二)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影视厅、歌舞厅、网吧等各种休闲娱乐场所,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污秽,营造一个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新环境。此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将“黄赌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对网吧、游戏机室进行严格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进入。
  (三)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要杜绝青少年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的根源,就要让学校切实担负起法定教育义务,不要放弃对品行恶劣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更不能把学生关在门外、把责任推给社会。司法机关可以协同教育管理部门,把学校流失生作为学校考核的一项内容,防止和控制学校流失生出现。2、学校应实行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在抓好文化学习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对表现不好、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教育帮助为主,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处分、除名的过急方法,力避学生自暴自弃,产生消极心理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远。 
  (四)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使闲散于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里当然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尽管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屑于一般的社会简单劳动,但是,多数未成年人还是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维护家庭的。只要社会多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这部分过早走出学校大门,失去社会约束的人重新受到约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
  (五)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政策。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而少数的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往往处在法制教育的盲区,这部分人才是未成年人中易于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因此,这有待于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往更实在、更广泛的层面不断开展。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体现教育和挽救的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坚持不捕不诉的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讲,他们既是害人者,但往往也是受害者,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对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响了一记警钟,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这么做,不仅能体现法律和政策的宽大,感化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他文献
作者简介:苏涛,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接待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近年来,各地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数量逐年上升。已严重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而其中大部分信访案件又是不服基层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引起的。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信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检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
期刊
作者简介:李世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臻完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对刑事案件侦察阶段的证据如何更好的进行证据保全已成为目前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保全的含义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认定某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大量证据的证实,因而我们要重视收集和保全
期刊
作者简介:姜仁剑,男,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彦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助理。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在公民之间,其自然的自卫权没有任何必要诉诸武力。不必攻击,只需向法院申请即可。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此时,他们才可以
期刊
作者简介:周国荣,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  许铁建,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    在我国,民事执行要不要接受检察监督,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检法两院权力此消彼长的一个攻守点。正是基于这种非理性认识,法院的民事执行一直游离在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架构之外,由此促成了“执行难”、“执行乱”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社会问题。然而,随着法院系统大量的执行高官落马,执行监督的呼声也就越来越
期刊
作者简介:胡建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从我国检察权的运作看,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公安侦查和法院审判,但自身一些容易发生权力滥用的执法环节特别是办理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如侦查案件的撤案、逮捕、不起诉等都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存在浓厚的单方意志色彩和不当行使权力的风险。如果对这些环节不加强制约,检察机关就难以严格遵守法律,保障法律实施的作用也难以有效地发挥,因此“谁来监督监督
期刊
作者简介:王韵俊,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随着“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和“恢复性司法”概念的引入,刑事和解日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实践中面临着困境,为一部分人所质疑和批判,禁受着正当性的拷问。然而,作为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与一种新的趋势,刑事和解需要的是完善而非质疑。刑事和解的发展进而形成制度,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和相应配套措施的支撑。  关键词:刑
期刊
作者简介:甄淑平,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个案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个案预防的规范化管理,对推动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一、 当前个案预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各级院开展预防职务犯
期刊
摘要: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案件(即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与日俱增。此类案件既涉及民事实体法,也涉及刑事实体法,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也涉及刑事诉讼程序,错综复杂,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笔者近年来所经办的两类案件出发,对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民商事合同效力、当事人责任承担、先刑后民的适用及限制、刑民判决冲突等方面展开
期刊
作者简介:赵恒乐,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首办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推行的一种强化办理投诉案件岗位责任机制。自这项制度推行以来,大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的投诉,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体现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扬。但在总结落实“首办责任制”经验的同时,也
期刊
作者简介:曾国建,男,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曙光,男,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王春,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研究生。    摘要:罚金刑“执行难”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出现则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一条有效途径。本文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该制度的在我国施行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初步的制度设计,希望对读者有所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