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许春伟,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李影,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在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这一阶段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也是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从我院近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情况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2007年, 5件8人;2008年, 8件11人;2009年, 13件15人。如何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涉嫌犯罪的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尤其是盗窃、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数量最多。近三年,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6件,其中盗窃犯罪案件1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39%,抢劫犯罪案件5件,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9%,聚众斗殴犯罪案件5件8人,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9%,寻衅滋事犯罪案件4件5人,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5%。
2、暴力型犯罪居多。从近三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暴力型犯罪,主要涉及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且暴力手段多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持械抢劫、聚众斗殴,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我院办理的青少年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多数案件发生在白天、集市或人群比较密集之处, 80%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砍刀、铁棍、木棍等作案工具,多数案件出现轻伤以上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近年来,青少年拉帮结伙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突出。从近三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案件类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各类案件。2009年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其中为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0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的77%。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心理原因。
1、性格暴躁冲动。处于未成年时期的青少年情绪兴奋性高,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表现为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在徐冲聚众斗殴案中,徐冲(18岁)与孙涛行走对面,因相互指责对方看自己,继而相互谩骂,最后约定双方斗殴。徐冲纠集孙启沛(16岁)、李振(18岁)等六人人持铁锨、铁镐、铁叉、砍刀、棍棒等械具将孙涛等人打伤。
2、叛逆性强。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当自己的想法、行为和家长老师的想法、行为产生冲突,就会选择叛逆行为,产生不让干什么偏要干什么的想法,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虚荣心强。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虚荣心,他们好与周围的环境相比较,崇拜、模仿那些刺激性强、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对物质需求的增加,也使他们具有强烈的占有欲望,如果得不到正确地引导和调节,则往往会突破常规,用非法的手段来满足个人的欲望。
4、心理承受力差。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社会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
1、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毒”现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促使一些未成年人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错误地将犯罪当成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
2、社会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不够。(1)、网络文化管理缺位。网络及网络游戏里面充满形形色色的暴力和色情,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如实施暴力型犯罪和强奸犯罪。(2)网络场所管理不善。网吧、舞厅等地成为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很容易因为某些琐事引发矛盾,成为犯罪的导火索。在孙平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其中参与人员张恒硕(14岁)在网吧包夜上网时与网络上一自称闫浩的人发生争执谩骂,后双方网上约定次日斗殴。当日下午,张恒硕约来孙平(16岁)、王成厦、王掌印(18岁)等7人持刀、棍等工具来到青山泉一鸭厂门外,待闫浩等七八人持刀、棍出现后,双方便在鸭厂门口发生斗殴,造成闫浩轻伤。(3)网瘾少年的管理不当。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如在魏忠龙(17岁)抢劫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魏忠龙与位可可、李雷因无钱上网,经预谋后,携带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入户抢劫,将被害人吴文元打成轻伤,抢劫现金109元。
(三)家庭教育不当。
1、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现在农村多数未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观念腐朽陈旧,还存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认识。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仅对孩子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反而让他们感受不到温暖和关怀。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寻找精神依靠,结识一批臭味相投的朋友,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或者提议,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2、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单亲家庭等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
3、父母过分溺爱。现在很多未成年人在家都是独生子,父母的娇生惯养让他们养成了懒惰、奢侈、爱慕虚、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等性格习惯,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为了提高升学率,学校教育片面,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疏于管理或放任自流,很多成绩差的学生感受不到学校的温暖和快乐,长期如此,会形成孤僻、极端、内向、易暴躁等不良性格,更甚者会出现心理疾病,或者选择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一些学校缺乏法制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匮乏,在犯罪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不去考虑其所作所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鹿晨(在校学生,1993年12月生)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鹿晨与赵硕(在校学生)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两人相约说和的过程中,再次发生争执,鹿晨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赵硕捅伤。经鉴定,赵硕的损伤构成重伤。此案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上存在缺陷。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方法的引导。不良少年往往成长于两种家庭环境中,一是过于溺爱,一是没有关爱,无人管束。司法、行政部门与文化、教育等部门联合到有关居委会、乡镇、小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成年人的父母及监护人进行教育孩子的有关知识的讲座。提高未成年人家长的法制意识、教育理念及与孩子的沟通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教育方法。
(二)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影视厅、歌舞厅、网吧等各种休闲娱乐场所,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污秽,营造一个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新环境。此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将“黄赌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对网吧、游戏机室进行严格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进入。
(三)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要杜绝青少年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的根源,就要让学校切实担负起法定教育义务,不要放弃对品行恶劣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更不能把学生关在门外、把责任推给社会。司法机关可以协同教育管理部门,把学校流失生作为学校考核的一项内容,防止和控制学校流失生出现。2、学校应实行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在抓好文化学习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对表现不好、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教育帮助为主,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处分、除名的过急方法,力避学生自暴自弃,产生消极心理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使闲散于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里当然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尽管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屑于一般的社会简单劳动,但是,多数未成年人还是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维护家庭的。只要社会多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这部分过早走出学校大门,失去社会约束的人重新受到约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五)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政策。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而少数的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往往处在法制教育的盲区,这部分人才是未成年人中易于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因此,这有待于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往更实在、更广泛的层面不断开展。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体现教育和挽救的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坚持不捕不诉的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讲,他们既是害人者,但往往也是受害者,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对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响了一记警钟,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这么做,不仅能体现法律和政策的宽大,感化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李影,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在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这一阶段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也是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从我院近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情况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2007年, 5件8人;2008年, 8件11人;2009年, 13件15人。如何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涉嫌犯罪的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尤其是盗窃、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数量最多。近三年,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6件,其中盗窃犯罪案件1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39%,抢劫犯罪案件5件,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9%,聚众斗殴犯罪案件5件8人,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9%,寻衅滋事犯罪案件4件5人,占未成年犯罪数量的15%。
2、暴力型犯罪居多。从近三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暴力型犯罪,主要涉及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且暴力手段多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持械抢劫、聚众斗殴,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我院办理的青少年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多数案件发生在白天、集市或人群比较密集之处, 80%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砍刀、铁棍、木棍等作案工具,多数案件出现轻伤以上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近年来,青少年拉帮结伙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突出。从近三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案件类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各类案件。2009年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其中为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0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的77%。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心理原因。
1、性格暴躁冲动。处于未成年时期的青少年情绪兴奋性高,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表现为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在徐冲聚众斗殴案中,徐冲(18岁)与孙涛行走对面,因相互指责对方看自己,继而相互谩骂,最后约定双方斗殴。徐冲纠集孙启沛(16岁)、李振(18岁)等六人人持铁锨、铁镐、铁叉、砍刀、棍棒等械具将孙涛等人打伤。
2、叛逆性强。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当自己的想法、行为和家长老师的想法、行为产生冲突,就会选择叛逆行为,产生不让干什么偏要干什么的想法,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虚荣心强。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虚荣心,他们好与周围的环境相比较,崇拜、模仿那些刺激性强、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对物质需求的增加,也使他们具有强烈的占有欲望,如果得不到正确地引导和调节,则往往会突破常规,用非法的手段来满足个人的欲望。
4、心理承受力差。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社会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
1、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毒”现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促使一些未成年人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错误地将犯罪当成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
2、社会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不够。(1)、网络文化管理缺位。网络及网络游戏里面充满形形色色的暴力和色情,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如实施暴力型犯罪和强奸犯罪。(2)网络场所管理不善。网吧、舞厅等地成为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很容易因为某些琐事引发矛盾,成为犯罪的导火索。在孙平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其中参与人员张恒硕(14岁)在网吧包夜上网时与网络上一自称闫浩的人发生争执谩骂,后双方网上约定次日斗殴。当日下午,张恒硕约来孙平(16岁)、王成厦、王掌印(18岁)等7人持刀、棍等工具来到青山泉一鸭厂门外,待闫浩等七八人持刀、棍出现后,双方便在鸭厂门口发生斗殴,造成闫浩轻伤。(3)网瘾少年的管理不当。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如在魏忠龙(17岁)抢劫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魏忠龙与位可可、李雷因无钱上网,经预谋后,携带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入户抢劫,将被害人吴文元打成轻伤,抢劫现金109元。
(三)家庭教育不当。
1、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现在农村多数未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观念腐朽陈旧,还存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认识。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仅对孩子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反而让他们感受不到温暖和关怀。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寻找精神依靠,结识一批臭味相投的朋友,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或者提议,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2、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单亲家庭等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
3、父母过分溺爱。现在很多未成年人在家都是独生子,父母的娇生惯养让他们养成了懒惰、奢侈、爱慕虚、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等性格习惯,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为了提高升学率,学校教育片面,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疏于管理或放任自流,很多成绩差的学生感受不到学校的温暖和快乐,长期如此,会形成孤僻、极端、内向、易暴躁等不良性格,更甚者会出现心理疾病,或者选择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一些学校缺乏法制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匮乏,在犯罪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不去考虑其所作所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鹿晨(在校学生,1993年12月生)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鹿晨与赵硕(在校学生)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两人相约说和的过程中,再次发生争执,鹿晨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赵硕捅伤。经鉴定,赵硕的损伤构成重伤。此案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上存在缺陷。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方法的引导。不良少年往往成长于两种家庭环境中,一是过于溺爱,一是没有关爱,无人管束。司法、行政部门与文化、教育等部门联合到有关居委会、乡镇、小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成年人的父母及监护人进行教育孩子的有关知识的讲座。提高未成年人家长的法制意识、教育理念及与孩子的沟通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教育方法。
(二)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影视厅、歌舞厅、网吧等各种休闲娱乐场所,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污秽,营造一个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新环境。此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将“黄赌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对网吧、游戏机室进行严格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进入。
(三)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要杜绝青少年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的根源,就要让学校切实担负起法定教育义务,不要放弃对品行恶劣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更不能把学生关在门外、把责任推给社会。司法机关可以协同教育管理部门,把学校流失生作为学校考核的一项内容,防止和控制学校流失生出现。2、学校应实行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在抓好文化学习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对表现不好、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教育帮助为主,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处分、除名的过急方法,力避学生自暴自弃,产生消极心理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使闲散于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里当然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尽管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屑于一般的社会简单劳动,但是,多数未成年人还是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维护家庭的。只要社会多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这部分过早走出学校大门,失去社会约束的人重新受到约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五)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政策。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而少数的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往往处在法制教育的盲区,这部分人才是未成年人中易于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因此,这有待于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往更实在、更广泛的层面不断开展。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体现教育和挽救的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坚持不捕不诉的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讲,他们既是害人者,但往往也是受害者,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对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响了一记警钟,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这么做,不仅能体现法律和政策的宽大,感化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