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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反腐”是时下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十八大的召开更是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反腐的决心,本文以十八大的召开为写作背景,探讨腐败的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对网络反腐的认识,公诉机关在网络反腐中面临的挑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审查证据 合法性问题
作者简介:李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硕法学。
一、新形势下正确认识腐败问题,端正反腐态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腐败问题对于受众的国家和个人来说,无论是从国家管理体制、法律规范等大的宏观层面,还是从微观公众的道德视野去看待和衡量,它都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沿着历史的轨迹,掀开一层层反腐面纱,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从古至今,从中到西,各个朝代各个国家在反腐問题上,用严厉二字形容一点也不为过,明清时期朱元璋的“剥皮实草”也没有使官吏贪腐的脚步有所放缓,贫寒出生的他对于腐败深恶痛绝,但作为最高的统治者的他在反腐问题上也不得仰天长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而现如今,从山西“表哥”杨达才,到广州的“房叔”蔡彬在到重庆的“雷冠希”雷政富,频频涉腐官员的落马,也让我们的公众对国家惩治腐败失去了信心。甚至有网友对于“国足腐败”问题,吐槽自嘲道“上帝也想看国足了。”近年来,细数各行各业的贪官,从铁道部长刘志军,到重庆司法局长文强,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被执行死刑。为什么国家反腐的力度那么大,有些人还是冒着“被弑”的危险,顶风作案呢?这里纵然有个人素质修养问题,但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因为腐败是一个“慢性病”,背后一些列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交错是其形成原因的本质所在。所以说反腐不是一个一蹴而成的事情,不是说靠一两次“严打”就能根除的,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艰巨工程。我们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能打速决战,首先要在思想山摆正这个态度。
二、网络反腐视角下,公诉机关如何审查证据问题
今年11月份,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开招聘一批廉政微博观察员,此举吸引了各行各业的人报名,从“天价烟”到“微笑局长”,网络反腐正在成为一种法治正能量,成为一种反腐新势力,的确,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成本低、网民的火速围观等优点,正在一步步突破传统的反腐模式,尤其“发帖”,“人肉搜索”,“实名举报”等新的检举方式,由于依托强大的媒介力量,短时间内,会获得了网民数以万计的点击率,以至于事件的曝光率成井喷状态,当然这种反腐热情的参与度,是离不开国家制度的支持和政策的导向的。网络反腐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许我们忽视。
从国家职能来看,检察机关是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在司法体系中,不仅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能,也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尤其是在廉洁政治建设中责任重大,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尤其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后,公诉部门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这对于我们公诉机关来说是个挑战。
(一)网络反腐曝光,易“打草惊蛇”
对于网络反腐,首先就是一个取证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对于网络反腐常用的视频手段,学理上常见的是归类为视听资料。由于互联网具有迅速传播的特点,犯罪分子在遭到曝光后,势必会采取一些列消灭自己的罪证,或者说是减轻自己罪责的有利于自己的措施,这样以来就给我们的侦查机关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对于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就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一旦东窗事发,会第一时间转移财产到国外,或者说干脆来个“人间蒸发”虽然我们国家的侦查机关会采取一些扣押护照,冻结财产等对应措施,但这势必会花费我们很大的司法办案资源,反过来说,我们的办案机关在“悄无声息”的办案环境下悄悄深入“敌人”内部,这样做会让我们在搜集、保全犯罪证据方面带来很多的便利。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的举证责任有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样以来,检察机关在面对网络反腐这样一个民间公开的反腐平台,客观公正的搜集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显然网络反腐给我们的检察工作带来“福利荫庇“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同时,司法实践中鉴于对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一般采用秘密手段,对于有些职务犯罪,职务侦查部门已经在秘密采取行动了,但是由于事件的曝光,也会给我们的办案带来影响。
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利益链”的现象,可能网络曝光的案件当事人,会与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某些个人存在利益上的瓜葛,甚至有可能牵涉到犯罪交易,这样以来,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有罪证据没有搜集到的情况下。网络反腐的曝光,就会出现一个适得其反的效果,试想下出现犯罪分子自己查办自己的情形,案件能够真相大白吗?
(二)网络反腐下,初查证据合法性认定问题
刑事诉讼奉行的最低原则是宁纵勿枉,我们知道我们的破案率结案率不是百分之白,放纵一个犯罪,天下不会打乱,然而倘若有一个冤家错案,麻烦是可想而知的。所有的错案都是因为证据出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证据的收集必须坚持“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
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在保留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时,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规定了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一般通过网络反腐,事件经曝光后,我们的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首先是对举报材料真实性进行甄别,比如“雷冠希”事件,侦查机关首先要对视频曝光的资料的主人身份进行确定,即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次是视频是不是真实的,包括约谈案件证人,在此基础上根据掌握的证据情况才会立案。这里就需要我们考虑一个问题,根据网络反腐得到的案件线索或者说是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即初查证据,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才能定案,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再次,初查证据如果可以定案,那么这个证明的方法是什么?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而网络反腐只是揭发腐败的一种线索,这种线索的来源单一而又片面。在此线索上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重要的是建立在曝光状态下取得的证据能否在后续的起诉审判中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根据何家弘教授的观点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这里就强调“程序意识”,虽然说初查证据只是立案前的前期侦查工作,但是由于网络反腐的曝光,会客观上使初查阶段的权利得到扩张,即把初查阶段变为实质上的侦查。程序上存有瑕疵,笔者觉得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三)網络反腐的曝光,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心里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三个至上之一,案件只忠于事实和法律,不应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然而网络反腐的高曝光率,波及面广,侦查机关会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案件处理不好,不仅会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也会受到人们的责难。在这种状态下,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心里上会急于求成,所以在办案中会出现一些违规程序的现象。其次,一直以来在我们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存在一种“有罪印证模式”,而网络反腐的曝光,会有意识误导我们办案人员向“有罪”证据靠拢,而其一贯坚持的也是:“立得准,诉得出,判的了”的工作思想模式。所以且不说,网络反腐曝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法律,单单这种思想和工作模式,就很难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更不用说对有罪犯罪分子诉权的保障了。
三、积极应对网络反腐新模式带来的挑战
网络反腐是一种案件的来源方式,但并不是查获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唯一形式,现实中我们的侦查机关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能仅仅依靠民间反腐的力量。
(一)检察机关应主动迅速介入,体现时效性
针对网络反腐,我们的检察机关自己可以建立一个网络反腐平台,网民可以在此举报腐败问题,检察机关适时地关注网民的反腐信息,主动搜集网络舆情,对于网民反映的问题,积极参与和回应。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另一方面也能正面回应网民的质疑,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现象的出现,侦查机关必须提高办案能力,提升办案速度,公安机关要配合好检察机关的工作,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销毁证据,和畏罪潜逃等事件的发生。比如说在讯问了案件当事人和关键证人时,可以适当的采取一些保密措施。
(二)侦查中,广泛收集证据,树立“程序意识”
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我们将这一证明标准概括为证明标准的二元主义。我们在办理案件审查证据过程中,带着一种查明客观真相的心态去求证,去调查核实、去补充证据,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当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要将法律真实作为坚守的底线,如果连法律真实都没有达到,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纳的。所以说在前期的初查阶段对于证据的搜集,要坚持:“来源—过程—结果”都合法的理念,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规范证据搜集工作。其次对于证据的搜集,要广泛和细致全面。司法实践中,网络反腐曝光后,由于案件的线索来源比较单一,初期侦查工作只能依赖口供,为了防止后期审判中出现的“反口供”现象,我们司法机关应该加大证据的搜集范围和力度,从而使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印证链接,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三)加强办案人员“忠于事实和忠于法律”的意识
面对网络反腐,我们的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识”正确面对网络反腐带来的各种影响,正确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有时候司法的审判结果并不能迎合大众的口味,这个时候如何从容的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成为了我们当前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在面对社会舆论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来办事,只忠诚于事实和法律。
“千仓万箱非一耕所得,天干之木非旬日所长”只要我们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就一定能够切除腐败这个青瘤,使缕缕清风吹拂我们生存的这块净土,让“廉花”盛开。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十八大专题报道.访问于2012年12月12日.
[2]中国证据法网,李勇讲稿(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访问于2012年10月20日.
[3]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法学家.2008(3).
[4]何家弘.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法学研究.2008(1).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审查证据 合法性问题
作者简介:李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硕法学。
一、新形势下正确认识腐败问题,端正反腐态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腐败问题对于受众的国家和个人来说,无论是从国家管理体制、法律规范等大的宏观层面,还是从微观公众的道德视野去看待和衡量,它都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沿着历史的轨迹,掀开一层层反腐面纱,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从古至今,从中到西,各个朝代各个国家在反腐問题上,用严厉二字形容一点也不为过,明清时期朱元璋的“剥皮实草”也没有使官吏贪腐的脚步有所放缓,贫寒出生的他对于腐败深恶痛绝,但作为最高的统治者的他在反腐问题上也不得仰天长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而现如今,从山西“表哥”杨达才,到广州的“房叔”蔡彬在到重庆的“雷冠希”雷政富,频频涉腐官员的落马,也让我们的公众对国家惩治腐败失去了信心。甚至有网友对于“国足腐败”问题,吐槽自嘲道“上帝也想看国足了。”近年来,细数各行各业的贪官,从铁道部长刘志军,到重庆司法局长文强,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被执行死刑。为什么国家反腐的力度那么大,有些人还是冒着“被弑”的危险,顶风作案呢?这里纵然有个人素质修养问题,但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因为腐败是一个“慢性病”,背后一些列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交错是其形成原因的本质所在。所以说反腐不是一个一蹴而成的事情,不是说靠一两次“严打”就能根除的,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艰巨工程。我们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能打速决战,首先要在思想山摆正这个态度。
二、网络反腐视角下,公诉机关如何审查证据问题
今年11月份,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开招聘一批廉政微博观察员,此举吸引了各行各业的人报名,从“天价烟”到“微笑局长”,网络反腐正在成为一种法治正能量,成为一种反腐新势力,的确,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成本低、网民的火速围观等优点,正在一步步突破传统的反腐模式,尤其“发帖”,“人肉搜索”,“实名举报”等新的检举方式,由于依托强大的媒介力量,短时间内,会获得了网民数以万计的点击率,以至于事件的曝光率成井喷状态,当然这种反腐热情的参与度,是离不开国家制度的支持和政策的导向的。网络反腐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许我们忽视。
从国家职能来看,检察机关是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在司法体系中,不仅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能,也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尤其是在廉洁政治建设中责任重大,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尤其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后,公诉部门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这对于我们公诉机关来说是个挑战。
(一)网络反腐曝光,易“打草惊蛇”
对于网络反腐,首先就是一个取证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对于网络反腐常用的视频手段,学理上常见的是归类为视听资料。由于互联网具有迅速传播的特点,犯罪分子在遭到曝光后,势必会采取一些列消灭自己的罪证,或者说是减轻自己罪责的有利于自己的措施,这样以来就给我们的侦查机关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对于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就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一旦东窗事发,会第一时间转移财产到国外,或者说干脆来个“人间蒸发”虽然我们国家的侦查机关会采取一些扣押护照,冻结财产等对应措施,但这势必会花费我们很大的司法办案资源,反过来说,我们的办案机关在“悄无声息”的办案环境下悄悄深入“敌人”内部,这样做会让我们在搜集、保全犯罪证据方面带来很多的便利。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的举证责任有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样以来,检察机关在面对网络反腐这样一个民间公开的反腐平台,客观公正的搜集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显然网络反腐给我们的检察工作带来“福利荫庇“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同时,司法实践中鉴于对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一般采用秘密手段,对于有些职务犯罪,职务侦查部门已经在秘密采取行动了,但是由于事件的曝光,也会给我们的办案带来影响。
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利益链”的现象,可能网络曝光的案件当事人,会与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某些个人存在利益上的瓜葛,甚至有可能牵涉到犯罪交易,这样以来,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有罪证据没有搜集到的情况下。网络反腐的曝光,就会出现一个适得其反的效果,试想下出现犯罪分子自己查办自己的情形,案件能够真相大白吗?
(二)网络反腐下,初查证据合法性认定问题
刑事诉讼奉行的最低原则是宁纵勿枉,我们知道我们的破案率结案率不是百分之白,放纵一个犯罪,天下不会打乱,然而倘若有一个冤家错案,麻烦是可想而知的。所有的错案都是因为证据出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证据的收集必须坚持“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
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在保留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时,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规定了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一般通过网络反腐,事件经曝光后,我们的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首先是对举报材料真实性进行甄别,比如“雷冠希”事件,侦查机关首先要对视频曝光的资料的主人身份进行确定,即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次是视频是不是真实的,包括约谈案件证人,在此基础上根据掌握的证据情况才会立案。这里就需要我们考虑一个问题,根据网络反腐得到的案件线索或者说是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即初查证据,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才能定案,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再次,初查证据如果可以定案,那么这个证明的方法是什么?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而网络反腐只是揭发腐败的一种线索,这种线索的来源单一而又片面。在此线索上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重要的是建立在曝光状态下取得的证据能否在后续的起诉审判中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根据何家弘教授的观点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这里就强调“程序意识”,虽然说初查证据只是立案前的前期侦查工作,但是由于网络反腐的曝光,会客观上使初查阶段的权利得到扩张,即把初查阶段变为实质上的侦查。程序上存有瑕疵,笔者觉得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三)網络反腐的曝光,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心里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三个至上之一,案件只忠于事实和法律,不应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然而网络反腐的高曝光率,波及面广,侦查机关会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案件处理不好,不仅会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也会受到人们的责难。在这种状态下,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心里上会急于求成,所以在办案中会出现一些违规程序的现象。其次,一直以来在我们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存在一种“有罪印证模式”,而网络反腐的曝光,会有意识误导我们办案人员向“有罪”证据靠拢,而其一贯坚持的也是:“立得准,诉得出,判的了”的工作思想模式。所以且不说,网络反腐曝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法律,单单这种思想和工作模式,就很难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更不用说对有罪犯罪分子诉权的保障了。
三、积极应对网络反腐新模式带来的挑战
网络反腐是一种案件的来源方式,但并不是查获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唯一形式,现实中我们的侦查机关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能仅仅依靠民间反腐的力量。
(一)检察机关应主动迅速介入,体现时效性
针对网络反腐,我们的检察机关自己可以建立一个网络反腐平台,网民可以在此举报腐败问题,检察机关适时地关注网民的反腐信息,主动搜集网络舆情,对于网民反映的问题,积极参与和回应。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另一方面也能正面回应网民的质疑,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现象的出现,侦查机关必须提高办案能力,提升办案速度,公安机关要配合好检察机关的工作,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销毁证据,和畏罪潜逃等事件的发生。比如说在讯问了案件当事人和关键证人时,可以适当的采取一些保密措施。
(二)侦查中,广泛收集证据,树立“程序意识”
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我们将这一证明标准概括为证明标准的二元主义。我们在办理案件审查证据过程中,带着一种查明客观真相的心态去求证,去调查核实、去补充证据,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当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要将法律真实作为坚守的底线,如果连法律真实都没有达到,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纳的。所以说在前期的初查阶段对于证据的搜集,要坚持:“来源—过程—结果”都合法的理念,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规范证据搜集工作。其次对于证据的搜集,要广泛和细致全面。司法实践中,网络反腐曝光后,由于案件的线索来源比较单一,初期侦查工作只能依赖口供,为了防止后期审判中出现的“反口供”现象,我们司法机关应该加大证据的搜集范围和力度,从而使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印证链接,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三)加强办案人员“忠于事实和忠于法律”的意识
面对网络反腐,我们的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识”正确面对网络反腐带来的各种影响,正确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有时候司法的审判结果并不能迎合大众的口味,这个时候如何从容的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成为了我们当前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在面对社会舆论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来办事,只忠诚于事实和法律。
“千仓万箱非一耕所得,天干之木非旬日所长”只要我们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就一定能够切除腐败这个青瘤,使缕缕清风吹拂我们生存的这块净土,让“廉花”盛开。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十八大专题报道.访问于2012年12月12日.
[2]中国证据法网,李勇讲稿(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访问于2012年10月20日.
[3]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法学家.2008(3).
[4]何家弘.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法学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