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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日前决定,在深化企业工资改革中,考虑到物价上涨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将适当核增部分企业的工资总额。决定要求,各地区、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对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50元以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