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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的财政收入结构进行了比较,首先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进行比较,所有国家的税收收入都是主要财政收入,但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非税收入占比较低。接着分别对我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的税收收入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税收收入以间接税为主,而其他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但不同国家具体结构又不同。最后针对我国目前财政收入结构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关键词】:财政收入结构;税收收入结构;比较;改革建议
一、稅收收入与非税收入比重的比较
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根据近十年我国与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所占比重的数据可知,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比例始终在80%以上,但是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从2007年的88.89%下降至2016年的81.70%,非税收入从2007年的11.11%上升至2016年的18.30%。对比英国、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的税收收入以及非税收入比重,英国这两者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比重大约为7:3。而日本的非税收入所占比例更高,从2007年的44.58%上升至2010年的48.42%后,一直到2016年,其非税收入基本稳定在47%左右,几乎占据财政收入的一半。美国在这几个国家里面税收收入的比重是最高的,虽然从2007的96.12%下降到2016年的93.51%,但其比例始终保持在90%以上。加拿大的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占比与我国比较接近,且在2007到2016期间呈现增长的态势。
二、税收收入内部结构比较分析
(一)我国税收收入内部结构的分析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1994 年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展了建国以來范围最广、力度最强、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第一是统一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率,彻底取消了国有企业的包干制度。第二是对流转税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营业税和消费税,完善流转税体系。第三是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是开征其他一些新的税种、对原有税种进行调整、合并。近年来税收方面最重要的改革是“营改增”,即将所有营业税行业都改为缴纳增值税,终结了我国1994年以来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体制。“营改增”在2012年率先在上海试点,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的突出成效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进一步简化了税制和征管,为我国营造了更加简洁公平的税制环境。
我国目前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我国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税收收入占比总和超过了总税收收入的半数以上。其中增值税的占比为最高,2007年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是33.91%,大约为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后来经历了一个缓慢下降的过程,在2016年又回升至31.23%。这是因为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因此2016年增值税收入较上一年有较大的提升,由于以后不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占比在接下来的几年会继续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所得税大约占总税收收入的30%,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的所得税来源,也是我国第二大税收收入,大约占总税收收入的2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占比一直比较低,大约在6%-8%之间,因此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二)美国、加拿大税收结构分析
美国和加拿大同属北美洲国家,均为发达国家,两国是近邻,20世纪80年代后期两国先后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因此,在税收制度上,两者有较多的同一性。
美国主要征收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美国直接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收入结构的形成源于1913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决定恢复征收所得税,在所得税收入增加的过程中, 起初公司所得税比重较大,后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步增加并超过了公司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从高收入者的支付项目转化为一般收入者的支付项目,纳税者涉及到了98%的雇主和雇员。 美国于1935年开征社会保险税,其后,伴随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税收入快速增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二大税,仅次于个人所得税,而且每次税制改革,都未削弱社会保险税的地位。
20世纪60年代以前,加拿大的税制比较稳定,没有重大改革动作。其后,税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67年加拿大第一次全面审视即定税制的优劣,重新确定了税制结构设计原则,之后,加拿大政府分别在1969年 、1972年 、 1978年、1982年对税制结构进行改革,目前的税制结构是历次改革的综合成果。
加拿大和美国均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60.4%,而加拿大的所得税占比76.79%,且个人所得税是两国税收的最大来源,都超过了税收总收入的一半,其中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占比更高,达到59.71%,而美国为50.60%。美国的企业所得税占比很低,只有9.8%,虽然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占比大约为美国的两倍为17.08%但仍然不算高。美国第二大税源是社会保险税,占比36.49%,大约为总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加拿大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第三大税源为商品和服务税,但是只占了13.58%。
(三)日本的税收结构分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在美国的建议下,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政府基本维持了夏普劝告为基础的税制,没有做出大的改革,但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期间个人所得税的占比有多下降,但是所得税仍然是日本的第一大税收来源。
【关键词】:财政收入结构;税收收入结构;比较;改革建议
一、稅收收入与非税收入比重的比较
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根据近十年我国与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所占比重的数据可知,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比例始终在80%以上,但是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从2007年的88.89%下降至2016年的81.70%,非税收入从2007年的11.11%上升至2016年的18.30%。对比英国、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的税收收入以及非税收入比重,英国这两者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比重大约为7:3。而日本的非税收入所占比例更高,从2007年的44.58%上升至2010年的48.42%后,一直到2016年,其非税收入基本稳定在47%左右,几乎占据财政收入的一半。美国在这几个国家里面税收收入的比重是最高的,虽然从2007的96.12%下降到2016年的93.51%,但其比例始终保持在90%以上。加拿大的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占比与我国比较接近,且在2007到2016期间呈现增长的态势。
二、税收收入内部结构比较分析
(一)我国税收收入内部结构的分析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1994 年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展了建国以來范围最广、力度最强、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第一是统一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率,彻底取消了国有企业的包干制度。第二是对流转税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营业税和消费税,完善流转税体系。第三是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是开征其他一些新的税种、对原有税种进行调整、合并。近年来税收方面最重要的改革是“营改增”,即将所有营业税行业都改为缴纳增值税,终结了我国1994年以来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体制。“营改增”在2012年率先在上海试点,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的突出成效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进一步简化了税制和征管,为我国营造了更加简洁公平的税制环境。
我国目前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我国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税收收入占比总和超过了总税收收入的半数以上。其中增值税的占比为最高,2007年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是33.91%,大约为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后来经历了一个缓慢下降的过程,在2016年又回升至31.23%。这是因为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因此2016年增值税收入较上一年有较大的提升,由于以后不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占比在接下来的几年会继续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所得税大约占总税收收入的30%,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的所得税来源,也是我国第二大税收收入,大约占总税收收入的2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占比一直比较低,大约在6%-8%之间,因此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二)美国、加拿大税收结构分析
美国和加拿大同属北美洲国家,均为发达国家,两国是近邻,20世纪80年代后期两国先后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因此,在税收制度上,两者有较多的同一性。
美国主要征收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美国直接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收入结构的形成源于1913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决定恢复征收所得税,在所得税收入增加的过程中, 起初公司所得税比重较大,后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步增加并超过了公司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从高收入者的支付项目转化为一般收入者的支付项目,纳税者涉及到了98%的雇主和雇员。 美国于1935年开征社会保险税,其后,伴随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税收入快速增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二大税,仅次于个人所得税,而且每次税制改革,都未削弱社会保险税的地位。
20世纪60年代以前,加拿大的税制比较稳定,没有重大改革动作。其后,税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67年加拿大第一次全面审视即定税制的优劣,重新确定了税制结构设计原则,之后,加拿大政府分别在1969年 、1972年 、 1978年、1982年对税制结构进行改革,目前的税制结构是历次改革的综合成果。
加拿大和美国均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60.4%,而加拿大的所得税占比76.79%,且个人所得税是两国税收的最大来源,都超过了税收总收入的一半,其中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占比更高,达到59.71%,而美国为50.60%。美国的企业所得税占比很低,只有9.8%,虽然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占比大约为美国的两倍为17.08%但仍然不算高。美国第二大税源是社会保险税,占比36.49%,大约为总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加拿大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第三大税源为商品和服务税,但是只占了13.58%。
(三)日本的税收结构分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在美国的建议下,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政府基本维持了夏普劝告为基础的税制,没有做出大的改革,但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期间个人所得税的占比有多下降,但是所得税仍然是日本的第一大税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