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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我是一名奋斗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公务人员;曾经,我为自己奋战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一线而自豪。然而,因自己的放纵与贪婪,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出生于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父母希望我发奋读书,将来能端上“铁饭碗”。看到父辈们辛苦的农耕生活,我从小就立志跳出农门、光宗耀祖,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有志者事竟成。高中三年苦读,我考入了某大学地质系,父母和邻里都为我感到光荣和自豪。然而,学费和生活费对于一个贫困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让我安心读书,母亲每日起早贪黑,到离家十几里外的城镇上卖水果,父亲不顾年迈的身体外出打工,他们用血汗为我换取学费和生活费。平日他们节衣缩食定时寄钱给我,生怕我在生活上受到半点委屈。想着父母的付出,我心痛得忍不住流泪。父亲却安慰我:“别难过,没什么大不了,只要你能读书就可以了。”我的心在颤抖,可怜天下父母心。那时,我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努力完成学业,毕业后找份好的工作,好好孝敬父母。
2002年,我当选为校学生会主席,同年入党。2004年我以优异成绩毕业,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某工业局工作。由于工作出色、思想进步,组织上安排我到某安监局负责执法工作。年少有为,前程似锦。父母看到儿子有了成就,也就放下心来安享晚年了,可他们做梦都没想到,令他们骄傲的儿子会打碎他们一生的希望。
随着时间的流逝、身份的改变,我的心有些不安分起来。我开始去追求一些不合身份的享受,沉迷于对金钱的占有,物欲令我疯狂的攫取,忘记了最初的诺言,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开始扭曲,党性逐渐在我心中泯灭。灯红酒绿的生活就像吸毒上了瘾一样,钻到我的骨头里,把整个生活、工作打乱了,我根本无心工作。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我伸出了罪恶的双手,利用手中的那一点职权、影响力和公众对我的信任,开始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严重违法案件采用下限处理或不处理,让企业明显感受到我对他们的“特殊”关照。
当时受关照的企业多次送来大量现金,我深知那是受贿,都拒之门外。但我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向他们借取更多的资金。第一次向一家企业提出借款要求后,企业爽快地满足了我的要求。期间,我借了还、还了借,获得他们的信任,可我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主开始利用他们身边的人给我借款。肯帮助我、借款给我,是因为他们看中我手中的权利和公务员身份给他们带来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大量吸取民众资金,投资期货、股票等金融市场。我已完全丧失了理智,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信任抛之脑后,在罪恶的泥潭里愈陷愈深、无法自拔,最终资金断链,东窗事发。
入狱后,人格的蜕变和追求的错位,曾经使我痛不欲生,天将倾、地将陷,以致一段时间内大脑一片空白,无助、绝望曾使我心灵上的创口流血、结痂。几年的时间匆匆而过,在监狱民警的关怀教育下,我的心情渐渐平复。
如今,身陷于高墙内,痛定思痛,反省自己从不懈奋斗到成为很多人艳羡的公务人员的历程,是多么的艰辛和不易,但面对来之不易的成就转眼烟消云散,怪谁呢?只怪自己忘乎所以,只怪自己抛弃了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
回想過去的点点滴滴,我陷入深深的忏悔中。对家庭,对那些曾经关心支持过我的人,我辜负了他们的期望;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我的不忠有愧于他们。我曾经拥有却又弃如草芥的东西是多么的弥足珍贵。我终于醒悟:一名公职人员,没有了党性,就没有了航标,就如一叶失去方向的小舟,终究会倾覆于浮华的海洋,最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的堕落给曾经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亲人带去了无尽的伤害,打破了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让他们负起精神和道德准则的十字架,在人生道路上步履蹒跚。亲情的阻隔,思念的煎熬,我深深地体会到人生的真谛:人不在于钱有多厚、权有多重、位有多高、名有多望,而在于能够在广阔湛蓝的天空下尽情地呼吸自由的空气,在于一家人和和美美,疲惫之余有一个温馨的港湾。我要向年逾古稀的父母、教我读书识字的老师,教育培养我的党和母校,说声“对不起!”
在我身陷万劫不复的时刻,党和政府及时挽救了我,监狱民警用温暖的胸怀和博大的爱构筑了我坚固的回头之岸,让我在这所特殊的校园里,再次找回了做人的自尊和自信,拾起了遗弃的信念与理想。 (供稿: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
短 评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切莫幻想权财两得。有的党员干部信奉靠啥吃啥,在自己工作领域 “当中介”“搞批发”;有的以经商为名“洗钱”,用接受“投资款”的方式收受贿赂;有的利用内幕消息炒股,从中非法牟利……凡此种种,分明就是权钱交易。从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宗旨来说,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是职责所在,吃着“公家饭”还要挣“私房钱”的心思本就是错误。从实际情况来说,当前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各项工作紧锣密鼓,党员干部理应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哪来的空闲去钻空子捞外快?从党纪国法来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均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我出生于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父母希望我发奋读书,将来能端上“铁饭碗”。看到父辈们辛苦的农耕生活,我从小就立志跳出农门、光宗耀祖,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有志者事竟成。高中三年苦读,我考入了某大学地质系,父母和邻里都为我感到光荣和自豪。然而,学费和生活费对于一个贫困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让我安心读书,母亲每日起早贪黑,到离家十几里外的城镇上卖水果,父亲不顾年迈的身体外出打工,他们用血汗为我换取学费和生活费。平日他们节衣缩食定时寄钱给我,生怕我在生活上受到半点委屈。想着父母的付出,我心痛得忍不住流泪。父亲却安慰我:“别难过,没什么大不了,只要你能读书就可以了。”我的心在颤抖,可怜天下父母心。那时,我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努力完成学业,毕业后找份好的工作,好好孝敬父母。
2002年,我当选为校学生会主席,同年入党。2004年我以优异成绩毕业,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某工业局工作。由于工作出色、思想进步,组织上安排我到某安监局负责执法工作。年少有为,前程似锦。父母看到儿子有了成就,也就放下心来安享晚年了,可他们做梦都没想到,令他们骄傲的儿子会打碎他们一生的希望。
随着时间的流逝、身份的改变,我的心有些不安分起来。我开始去追求一些不合身份的享受,沉迷于对金钱的占有,物欲令我疯狂的攫取,忘记了最初的诺言,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开始扭曲,党性逐渐在我心中泯灭。灯红酒绿的生活就像吸毒上了瘾一样,钻到我的骨头里,把整个生活、工作打乱了,我根本无心工作。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我伸出了罪恶的双手,利用手中的那一点职权、影响力和公众对我的信任,开始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严重违法案件采用下限处理或不处理,让企业明显感受到我对他们的“特殊”关照。
当时受关照的企业多次送来大量现金,我深知那是受贿,都拒之门外。但我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向他们借取更多的资金。第一次向一家企业提出借款要求后,企业爽快地满足了我的要求。期间,我借了还、还了借,获得他们的信任,可我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主开始利用他们身边的人给我借款。肯帮助我、借款给我,是因为他们看中我手中的权利和公务员身份给他们带来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大量吸取民众资金,投资期货、股票等金融市场。我已完全丧失了理智,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信任抛之脑后,在罪恶的泥潭里愈陷愈深、无法自拔,最终资金断链,东窗事发。
入狱后,人格的蜕变和追求的错位,曾经使我痛不欲生,天将倾、地将陷,以致一段时间内大脑一片空白,无助、绝望曾使我心灵上的创口流血、结痂。几年的时间匆匆而过,在监狱民警的关怀教育下,我的心情渐渐平复。
如今,身陷于高墙内,痛定思痛,反省自己从不懈奋斗到成为很多人艳羡的公务人员的历程,是多么的艰辛和不易,但面对来之不易的成就转眼烟消云散,怪谁呢?只怪自己忘乎所以,只怪自己抛弃了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
回想過去的点点滴滴,我陷入深深的忏悔中。对家庭,对那些曾经关心支持过我的人,我辜负了他们的期望;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我的不忠有愧于他们。我曾经拥有却又弃如草芥的东西是多么的弥足珍贵。我终于醒悟:一名公职人员,没有了党性,就没有了航标,就如一叶失去方向的小舟,终究会倾覆于浮华的海洋,最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的堕落给曾经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亲人带去了无尽的伤害,打破了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让他们负起精神和道德准则的十字架,在人生道路上步履蹒跚。亲情的阻隔,思念的煎熬,我深深地体会到人生的真谛:人不在于钱有多厚、权有多重、位有多高、名有多望,而在于能够在广阔湛蓝的天空下尽情地呼吸自由的空气,在于一家人和和美美,疲惫之余有一个温馨的港湾。我要向年逾古稀的父母、教我读书识字的老师,教育培养我的党和母校,说声“对不起!”
在我身陷万劫不复的时刻,党和政府及时挽救了我,监狱民警用温暖的胸怀和博大的爱构筑了我坚固的回头之岸,让我在这所特殊的校园里,再次找回了做人的自尊和自信,拾起了遗弃的信念与理想。 (供稿: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
短 评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切莫幻想权财两得。有的党员干部信奉靠啥吃啥,在自己工作领域 “当中介”“搞批发”;有的以经商为名“洗钱”,用接受“投资款”的方式收受贿赂;有的利用内幕消息炒股,从中非法牟利……凡此种种,分明就是权钱交易。从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宗旨来说,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是职责所在,吃着“公家饭”还要挣“私房钱”的心思本就是错误。从实际情况来说,当前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各项工作紧锣密鼓,党员干部理应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哪来的空闲去钻空子捞外快?从党纪国法来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均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