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保险法》实施已有两年多时间,新《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规范合法运作起到了导向和约束性的作用。在新《保险法》的众多条款中,最受关注的便是不可抗辩条款,因为此条款的引入对我國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重新平衡了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和利益,进而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就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具体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新保险法;寿险;不可抗辩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新实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一份保单生效后,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因此,保险合同生效之初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该条款存在于寿险中,而非存在于所有险种中;
2、该条款的生效须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
3、该条款生效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缔约时的过错主张解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寿险合同中的一个特别条款,实质是为了平衡保险人和投保方双方之间的利益,对保险人因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生之解除权进行限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规范保险行业运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对寿险业的具体影响
1、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的实施平衡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增强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之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经营理念和策略是明显的"宽进严出",即订立保险合同容易,理赔难。保险人在接受保单时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保单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对投保人不实告知或隐瞒现象不予及时揭露,而是等到承保风险发生,将要有其承担责任时才声明保单无效,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在寿险活动中,保险公司这种"宽进严出"的方式和潜在的道德风险,形成了大量告知义务上的问题保单,引发众多的保险纠纷,导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不到应得的赔偿或保险金,使投保人不再信任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最终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防范了保险人发生此类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限制在两年之内,即当合同成立时间超过两年时,保险人不在拥有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不可抗辩条款还对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需要解除合同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再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过这些法令的实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障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2、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核保过程中更加谨慎
代理人营销是我国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直接与投保人接触,保险人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责任心对保单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在代理人寿险营销模式下,代理人工资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业绩量的多少,为能更多地招揽业务,增加工作业绩,往往在客户投保时给予较大的便利,甚至故意地误导投保人签署保单而无视保单信息的真实性,这成为问题保单流入保险公司的源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自从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应对问题保单的法宝--"合同解除权"已经丧失,保险公司必须改变"宽进严出"的模式,实行"严进宽出"管理,严格核保。同时,寿险公司开始重视提高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学历和素质等问题,保险公司加强了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显现出代理人营销模式向职员制营销模式转化的趋势,这才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一致。
3、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了保险市场,使人们恢复了对保险的信任与信心,促进保险业良性健康发展
保险人的信誉越高,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就越高,保险人的竞争性也就越强。否则保险消费者就会存在一种不安全感,不愿参加保险。而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投保人对保险业的信心,对提高投保率,降低退保率有积极的作用。保险消费者越多,保险的大数法则就越能发挥作用,保险的经营也就越稳定,而且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下,保险公司会不断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样还能进一步带动保险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4、不可抗辩条款给骗保者以可乘之机,逆选择现象增多,保险费率可能会上升,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它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权是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保险公司控制赔付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保险法》的实施,无疑夺走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赔付责任,同时也给骗保者以可乘之机,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有可能从此催生非良质保单的大量产生,此类保单的大量存在并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后实现索赔,一方面可能威胁到保险公司的既定精算假设,也就是有可能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前一个原因的存在,从而影响到其他良质保单客户的合法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必然导致赔付率和保险费率的上升。这样不仅损害了优质客户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保险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可能形成宽进宽出的局面,但可以重塑保险行业的形象,增强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感和认知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然而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带来一些问题,如保险人在标的信息和控制上处于绝对弱势,我国的个人信用的记录网络系统非常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保险法前进的步伐等,对我国保险业产生了一些影响和冲击。鉴于此,我们在在正确理解和应用的同时,也应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子操,刘波.保险学概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王维.论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J].商业文化,2010,(9).
[3]冯芳怡.不可抗辩条款下的寿险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22).
作者简介:付仲夷(1987-),辽宁葫芦岛市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学。
关键词:新保险法;寿险;不可抗辩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新实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一份保单生效后,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因此,保险合同生效之初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该条款存在于寿险中,而非存在于所有险种中;
2、该条款的生效须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
3、该条款生效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缔约时的过错主张解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寿险合同中的一个特别条款,实质是为了平衡保险人和投保方双方之间的利益,对保险人因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生之解除权进行限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规范保险行业运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对寿险业的具体影响
1、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的实施平衡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增强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之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经营理念和策略是明显的"宽进严出",即订立保险合同容易,理赔难。保险人在接受保单时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保单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对投保人不实告知或隐瞒现象不予及时揭露,而是等到承保风险发生,将要有其承担责任时才声明保单无效,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在寿险活动中,保险公司这种"宽进严出"的方式和潜在的道德风险,形成了大量告知义务上的问题保单,引发众多的保险纠纷,导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不到应得的赔偿或保险金,使投保人不再信任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最终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防范了保险人发生此类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限制在两年之内,即当合同成立时间超过两年时,保险人不在拥有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不可抗辩条款还对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需要解除合同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再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过这些法令的实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障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2、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核保过程中更加谨慎
代理人营销是我国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直接与投保人接触,保险人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责任心对保单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在代理人寿险营销模式下,代理人工资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业绩量的多少,为能更多地招揽业务,增加工作业绩,往往在客户投保时给予较大的便利,甚至故意地误导投保人签署保单而无视保单信息的真实性,这成为问题保单流入保险公司的源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自从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应对问题保单的法宝--"合同解除权"已经丧失,保险公司必须改变"宽进严出"的模式,实行"严进宽出"管理,严格核保。同时,寿险公司开始重视提高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学历和素质等问题,保险公司加强了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显现出代理人营销模式向职员制营销模式转化的趋势,这才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一致。
3、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了保险市场,使人们恢复了对保险的信任与信心,促进保险业良性健康发展
保险人的信誉越高,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就越高,保险人的竞争性也就越强。否则保险消费者就会存在一种不安全感,不愿参加保险。而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投保人对保险业的信心,对提高投保率,降低退保率有积极的作用。保险消费者越多,保险的大数法则就越能发挥作用,保险的经营也就越稳定,而且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下,保险公司会不断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样还能进一步带动保险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4、不可抗辩条款给骗保者以可乘之机,逆选择现象增多,保险费率可能会上升,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它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权是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保险公司控制赔付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保险法》的实施,无疑夺走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赔付责任,同时也给骗保者以可乘之机,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有可能从此催生非良质保单的大量产生,此类保单的大量存在并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后实现索赔,一方面可能威胁到保险公司的既定精算假设,也就是有可能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前一个原因的存在,从而影响到其他良质保单客户的合法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必然导致赔付率和保险费率的上升。这样不仅损害了优质客户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保险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可能形成宽进宽出的局面,但可以重塑保险行业的形象,增强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感和认知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然而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带来一些问题,如保险人在标的信息和控制上处于绝对弱势,我国的个人信用的记录网络系统非常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保险法前进的步伐等,对我国保险业产生了一些影响和冲击。鉴于此,我们在在正确理解和应用的同时,也应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子操,刘波.保险学概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王维.论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J].商业文化,2010,(9).
[3]冯芳怡.不可抗辩条款下的寿险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22).
作者简介:付仲夷(1987-),辽宁葫芦岛市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