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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权力的可交换性及其需求与供给的无弹性,决定了权力总是倾向腐败,从而形成一个公权与私利交换的市场可能。本文通过对腐败成本的分析,阐述了腐败产生的诱导性因素,并提出建立高薪养廉制度、建立监督体系、完善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等加大打击腐败力度的经济学对策。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权力;高薪养廉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1-02
当前,腐败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已严重影响了改革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腐败问题进行经济学的考察和分析,或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腐败的经济学定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腐败: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营活动,他们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买卖,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可以为腐败者或腐败集团设计一个计算和思考的过程,即投入是多少,带来的收益又是多少,最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是拿出去少一点,拿回来多一点。
二、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曾指出,“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必定形影不离。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这可以从权力的交换性和供求特点得到证明。
1.腐败的诱因
其一,权力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指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当他履行相应公共职务时,他就有权力,当他离开这一职务时,则会丧失权力。这就是民间常说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权力主体拥有权力时,他就能“一呼百应”;当他离开了权力,就会“风光不在,人走茶凉”了,这会让权力主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从而导致权力的异化,权力主体就会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作为“商品”用以交换私利,产生权力腐败。
其二,权力的需求与供给的无弹性。从普遍意义上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的发展壮大都由需求所决定。由于权力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及一定的职责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支配力的特征,一方面使得人们向往权力,追求权力,对权力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代行公共权力的人,也容易被权力所具有的特征所迷惑,容易把人民的权力当成他自己私有的东西,并凭借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将他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据为私有。通过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使用来满足人们对权力的需求。
2.腐败的成本
由上面分析知道权力是腐败的诱因,腐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它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有着严格的成本计算过程。
其一,预付成本。预付成本指为了取得腐败权预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买官的费用、阿谀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损失。预付成本是腐败收益的底线,即经济意义上的盈亏点。随着预付成本的上升,腐败的收益曲线上移,腐败程度相应加深。目前,腐败案件的案值不断提高与腐败的预付成本上升有一定关系。
其二,直接成本。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然而,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完善,机制、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劳力。
其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即腐败分子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的高低与制度漏洞和权力交易市场发育两个因素相关。目前,制度的漏洞较多,寻租机会也多,这降低了交易成本。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前基本没有权力交易市场,权力交易成本很高,腐败难以成交,因此腐败现象很少。现在,权力交易市场发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所以,腐败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是腐败普遍化的另一个原因。
其四,机会成本。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很少,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其五,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目前,我国腐败的受惩成本是不高的。一是财产罚得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三、我国腐败问题惩治方法思考
1.建立高薪养廉制度
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使之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给公职人员定期增资,制定和完善公务员职级晋升制,使公务员在职务不能提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要让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应同物价水平挂钩,即工资增长应与物价上涨同步;要提供包括假期、生活性福利补贴(如取暖费、降温费)、地区性生活补贴、艰苦和危险工作岗位津贴以及小孩入托、上学和文化娱乐在内的良好的福利保障。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证明,有益于遏制腐败的一项措施,就是提高公务人员待遇,使公务人员的收入能处于社会的高收入阶层,或者至少是中等以上水平。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政府机关、公权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庸人充斥这些机关部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的动机。虽然,从个案来看,低薪未必腐败,高薪也未必廉洁。但从总体上来讲,高薪毕竟优于低薪。公务员的优厚待遇会使公务员从事腐败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使多数人对腐败望而却步。
2.建立监督体系
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公职人员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3.完善惩罚性机制
一是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追缴。对已经挥霍的非法所得,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赔偿。同时,对于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应判处没收其全部或一部分,以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并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二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应处以罚款或罚金。在我国,贪污受贿腐败行为之所以大量滋生蔓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未有罚款或罚金处罚的规定,使其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因此,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对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罚款或罚金处分。三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必须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犯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严格执行法纪、党纪、政纪,更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从而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责任编辑 宫秀芬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权力;高薪养廉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1-02
当前,腐败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已严重影响了改革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腐败问题进行经济学的考察和分析,或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腐败的经济学定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腐败: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营活动,他们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买卖,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可以为腐败者或腐败集团设计一个计算和思考的过程,即投入是多少,带来的收益又是多少,最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是拿出去少一点,拿回来多一点。
二、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曾指出,“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必定形影不离。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这可以从权力的交换性和供求特点得到证明。
1.腐败的诱因
其一,权力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指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当他履行相应公共职务时,他就有权力,当他离开这一职务时,则会丧失权力。这就是民间常说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权力主体拥有权力时,他就能“一呼百应”;当他离开了权力,就会“风光不在,人走茶凉”了,这会让权力主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从而导致权力的异化,权力主体就会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作为“商品”用以交换私利,产生权力腐败。
其二,权力的需求与供给的无弹性。从普遍意义上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的发展壮大都由需求所决定。由于权力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及一定的职责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支配力的特征,一方面使得人们向往权力,追求权力,对权力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代行公共权力的人,也容易被权力所具有的特征所迷惑,容易把人民的权力当成他自己私有的东西,并凭借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将他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据为私有。通过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使用来满足人们对权力的需求。
2.腐败的成本
由上面分析知道权力是腐败的诱因,腐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它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有着严格的成本计算过程。
其一,预付成本。预付成本指为了取得腐败权预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买官的费用、阿谀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损失。预付成本是腐败收益的底线,即经济意义上的盈亏点。随着预付成本的上升,腐败的收益曲线上移,腐败程度相应加深。目前,腐败案件的案值不断提高与腐败的预付成本上升有一定关系。
其二,直接成本。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然而,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完善,机制、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劳力。
其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即腐败分子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的高低与制度漏洞和权力交易市场发育两个因素相关。目前,制度的漏洞较多,寻租机会也多,这降低了交易成本。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前基本没有权力交易市场,权力交易成本很高,腐败难以成交,因此腐败现象很少。现在,权力交易市场发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所以,腐败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是腐败普遍化的另一个原因。
其四,机会成本。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很少,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其五,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目前,我国腐败的受惩成本是不高的。一是财产罚得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三、我国腐败问题惩治方法思考
1.建立高薪养廉制度
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使之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给公职人员定期增资,制定和完善公务员职级晋升制,使公务员在职务不能提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要让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应同物价水平挂钩,即工资增长应与物价上涨同步;要提供包括假期、生活性福利补贴(如取暖费、降温费)、地区性生活补贴、艰苦和危险工作岗位津贴以及小孩入托、上学和文化娱乐在内的良好的福利保障。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证明,有益于遏制腐败的一项措施,就是提高公务人员待遇,使公务人员的收入能处于社会的高收入阶层,或者至少是中等以上水平。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政府机关、公权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庸人充斥这些机关部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的动机。虽然,从个案来看,低薪未必腐败,高薪也未必廉洁。但从总体上来讲,高薪毕竟优于低薪。公务员的优厚待遇会使公务员从事腐败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使多数人对腐败望而却步。
2.建立监督体系
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公职人员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3.完善惩罚性机制
一是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追缴。对已经挥霍的非法所得,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赔偿。同时,对于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应判处没收其全部或一部分,以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并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二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应处以罚款或罚金。在我国,贪污受贿腐败行为之所以大量滋生蔓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未有罚款或罚金处罚的规定,使其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因此,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对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罚款或罚金处分。三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必须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犯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严格执行法纪、党纪、政纪,更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从而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责任编辑 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