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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C2C信用评价体系是对卖家进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买家进行购物时的重要参考。然而目前C2C模式信用评价体系发展不尽完善,交易双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主体的不同,区分买家给买家各自存在的典型法律风险,进而有效规制市场,促进C2C模式以及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 C2C模式;信用评价;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15-02
作者简介: 柴蓓蕾(1994-),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C2C信用评价体系概述
C2C模式(Customer to Customer)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相比于传统的交易模式,C2C模式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平台承担了“交易市场”的角色,卖方也从一般的工厂、营销商转变为个人,买方了解商品的途径从实际的接触、试用转变为浏览商品的文字、图片等信息,而店铺的信誉则由传统的口碑转变为信用评价体系。C2C模式下的信用评价体系是买卖双方对于交易信誉度的评价,在C2C模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对于经营者具有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是信用管理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它也是消费者进行交易选择时重要的参考因素。然而随着C2C交易量的不断上升,信用评价制度在发挥着其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愈发显露出不完善之处。
二、C2C信用评价体系法律风险概念界定
法律风险一词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中出现较晚,直到2004年中国国资委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才第一次正式提出“法律风险”的概念,但未对其进行解释。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统一资产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家协议:修订框架》,对法律风险(legal risk)作了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定义法律风险,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中又会带有不同的行业色彩。根据C2C信用评价体系自身的特点以及其现有法律风险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将C2C信用评价体系法律风险的概念界定为:因C2C交易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时根据承担法律风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买家法律风险以及卖家法律风险两类。
三、卖家的法律风险研究
C2C模式信用评级体系因其信息不对称以及隐蔽性等特点,极易被不良卖家操作,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卖家炒作信誉以及卖家非法强迫买家删除中差评。这两种行为实质上均属于通过操纵信用评价体系,非法提升自身信用等级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的信用评价使得在市场上呈现出的信息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状态,在虚假信息的作用下,“好买家”会遭到淘汰,而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利的卖家却在市场竞争中获胜,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结果,破坏了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有序状态。然而,对于“受益者”——通过不正当途径提升信誉等级的卖家来说,非法获利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信誉炒作行为
提高自身的信誉度,一些卖家会运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信誉炒作,例如通过虚假交易提高好评积分、或是拉拢亲属故意购买给出好评。这种行为看似为高明的营销手段,其实已然触犯法律,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其手段是利用不正当途径进行信誉炒作、商品评价炒作,虚假宣传的内容为店铺的信誉度、商品真实评价,包括店铺在淘宝网上的信用等级,结果则侵害了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情况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卖家应当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且将面临着被监督检查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
(二)强迫买家删除中差评行为
买家给出中差评本是信用评价体系中明确规定买家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对于信息不对称进行平衡的重要措施,在行使过程中却一直受到卖家各种形式的干预。一些卖家为了逼迫做出中差评的买家修改评价,或寄出藏有污秽、恐怖东西的包裹,或对买家进行公开的侮辱诋毁、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日常骚扰,更有甚者会在网上故意泄露买家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额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在上述的几类卖家行为中,前两种行为侵犯了买家的尊严和人格,后两种行为则侵犯了买家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买家的法律风险研究
C2C模式下买家的风险来自于匿名性特征。在C2C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卖家真实性的要求一般较高,包括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一定的保证金等。而对于买家真实性的要求则往往较低,一般注册一个账号只需提供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即可。这种情况下,买家的信用成本非常低,一些恶意买家便抓住这一漏洞,怀揣不正当目的与卖家进行交易,使卖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恶意交易行为按照买家属性的不同可以被分为两类:以恶意差评师为代表的普通恶意买家所进行的欺诈行为以及以同行竞争者为恶意买家的商业诋毁行为。
(一)恶意差评师
恶意差评师的出现根源于C2C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买卖双方约束力的不均衡,一项交易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交易进行互相的信用评价。然而这一评价对于各自的影响力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差评可能不会对买家产生什么实际影响,然而对于卖家,确实直接的信誉受损影响。因此恶意差评师的犯罪成本是极低的,但犯罪收益以及成功率却非常高。这吸引了大量人员进入这一领域,甚至逐渐形成电子商务中的灰色职业。更令人担忧的是,许多人仍然不清楚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甚至将职业差评师看作一种合法的网络兼职,认为差评是自己的权利,索取的财物是对自己买到不满意商品的合法补偿。殊不知这种以差评为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在我国早已有对职业差评师进行审判的先例,2012年7月3日,我国首例“职业差评师”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此可见,给予差评虽是买家的一项权利,但若以恶意地勒索财物为目的,则将会带来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诋毁行为
“同行莫入”在传统交易模式中是一条非常重要的习惯性规定,它的目的旨在预防同行之间各种探查商业秘密或者恶意诋毁的行为。C2C模式也同样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卖家的同行竞争者为了在竞争中胜出,耍起了“潜伏进同行内”的花招,不惜在完成交易后故意给出中差评,对商品和商铺进行恶意诋毁,降低竞争者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上获得优势地位。这一行为已然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面临着对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信用评价体系在C2C模式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其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C2C模式作为新兴领域,以信用评价体系为突破口探究清楚其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对于规制相关违法行为、增强交易双方法律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诉讼保障机制甚至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刘蕾.C2C模式中不正当信用评价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丛,2009.10.
[2]蒋云贵.我国社会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对策研究[D].中南大学,2011.12.
[3]刘蕾.C2C模式中不正当信用评价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丛,2009.10.
[4]陈德刚.C2C市场信用评价体系重构研究——以淘宝网为例[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2,5,33(3).
关键词: C2C模式;信用评价;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15-02
作者简介: 柴蓓蕾(1994-),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C2C信用评价体系概述
C2C模式(Customer to Customer)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相比于传统的交易模式,C2C模式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平台承担了“交易市场”的角色,卖方也从一般的工厂、营销商转变为个人,买方了解商品的途径从实际的接触、试用转变为浏览商品的文字、图片等信息,而店铺的信誉则由传统的口碑转变为信用评价体系。C2C模式下的信用评价体系是买卖双方对于交易信誉度的评价,在C2C模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对于经营者具有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是信用管理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它也是消费者进行交易选择时重要的参考因素。然而随着C2C交易量的不断上升,信用评价制度在发挥着其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愈发显露出不完善之处。
二、C2C信用评价体系法律风险概念界定
法律风险一词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中出现较晚,直到2004年中国国资委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才第一次正式提出“法律风险”的概念,但未对其进行解释。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统一资产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家协议:修订框架》,对法律风险(legal risk)作了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定义法律风险,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中又会带有不同的行业色彩。根据C2C信用评价体系自身的特点以及其现有法律风险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将C2C信用评价体系法律风险的概念界定为:因C2C交易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时根据承担法律风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买家法律风险以及卖家法律风险两类。
三、卖家的法律风险研究
C2C模式信用评级体系因其信息不对称以及隐蔽性等特点,极易被不良卖家操作,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卖家炒作信誉以及卖家非法强迫买家删除中差评。这两种行为实质上均属于通过操纵信用评价体系,非法提升自身信用等级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的信用评价使得在市场上呈现出的信息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状态,在虚假信息的作用下,“好买家”会遭到淘汰,而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利的卖家却在市场竞争中获胜,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结果,破坏了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有序状态。然而,对于“受益者”——通过不正当途径提升信誉等级的卖家来说,非法获利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信誉炒作行为
提高自身的信誉度,一些卖家会运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信誉炒作,例如通过虚假交易提高好评积分、或是拉拢亲属故意购买给出好评。这种行为看似为高明的营销手段,其实已然触犯法律,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其手段是利用不正当途径进行信誉炒作、商品评价炒作,虚假宣传的内容为店铺的信誉度、商品真实评价,包括店铺在淘宝网上的信用等级,结果则侵害了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情况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卖家应当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且将面临着被监督检查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
(二)强迫买家删除中差评行为
买家给出中差评本是信用评价体系中明确规定买家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对于信息不对称进行平衡的重要措施,在行使过程中却一直受到卖家各种形式的干预。一些卖家为了逼迫做出中差评的买家修改评价,或寄出藏有污秽、恐怖东西的包裹,或对买家进行公开的侮辱诋毁、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日常骚扰,更有甚者会在网上故意泄露买家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额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在上述的几类卖家行为中,前两种行为侵犯了买家的尊严和人格,后两种行为则侵犯了买家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买家的法律风险研究
C2C模式下买家的风险来自于匿名性特征。在C2C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卖家真实性的要求一般较高,包括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一定的保证金等。而对于买家真实性的要求则往往较低,一般注册一个账号只需提供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即可。这种情况下,买家的信用成本非常低,一些恶意买家便抓住这一漏洞,怀揣不正当目的与卖家进行交易,使卖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恶意交易行为按照买家属性的不同可以被分为两类:以恶意差评师为代表的普通恶意买家所进行的欺诈行为以及以同行竞争者为恶意买家的商业诋毁行为。
(一)恶意差评师
恶意差评师的出现根源于C2C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买卖双方约束力的不均衡,一项交易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交易进行互相的信用评价。然而这一评价对于各自的影响力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差评可能不会对买家产生什么实际影响,然而对于卖家,确实直接的信誉受损影响。因此恶意差评师的犯罪成本是极低的,但犯罪收益以及成功率却非常高。这吸引了大量人员进入这一领域,甚至逐渐形成电子商务中的灰色职业。更令人担忧的是,许多人仍然不清楚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甚至将职业差评师看作一种合法的网络兼职,认为差评是自己的权利,索取的财物是对自己买到不满意商品的合法补偿。殊不知这种以差评为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在我国早已有对职业差评师进行审判的先例,2012年7月3日,我国首例“职业差评师”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杨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此可见,给予差评虽是买家的一项权利,但若以恶意地勒索财物为目的,则将会带来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诋毁行为
“同行莫入”在传统交易模式中是一条非常重要的习惯性规定,它的目的旨在预防同行之间各种探查商业秘密或者恶意诋毁的行为。C2C模式也同样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卖家的同行竞争者为了在竞争中胜出,耍起了“潜伏进同行内”的花招,不惜在完成交易后故意给出中差评,对商品和商铺进行恶意诋毁,降低竞争者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上获得优势地位。这一行为已然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面临着对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信用评价体系在C2C模式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其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C2C模式作为新兴领域,以信用评价体系为突破口探究清楚其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对于规制相关违法行为、增强交易双方法律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诉讼保障机制甚至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刘蕾.C2C模式中不正当信用评价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丛,2009.10.
[2]蒋云贵.我国社会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对策研究[D].中南大学,2011.12.
[3]刘蕾.C2C模式中不正当信用评价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丛,2009.10.
[4]陈德刚.C2C市场信用评价体系重构研究——以淘宝网为例[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2,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