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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立足于改革开放条件下有效领导国家建设和实现长期执政,在党内民主发展方面有四个重大突破。这些改革,不仅加快了党内民主的相应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而且在推进党内民主实践,乃至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 党内民主 发展 重大 突破
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项基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也是按照这一民主原则组织起来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强有力核心。近年来,我们党结合时代特点,在党内民主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笔者认为主要是实现了以下四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切实全面推行地方党委讨论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进一步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
决策是政党的基本行为。决策产生政策,而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一个政党事业的成败。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纪律。针对过去在地方基层组织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差,思想观念陈旧,以“一言堂”、“家长制”等方式树立所谓领导权威的错误做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专项改革是狠下了一番工夫的。早在党的十三大会议上,就明确要求从中央做起,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为推进基层民主树立典范,在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承担重大决策进行最后表决的全委会和常委会所作的“议事和决策”中,不仅对票决的方式、票决所涉及的事项作了相应的说明,还对一直以来均比较模糊的“多数原则”做了具体说明,特别是对“什么范围内的多数以及什么原则的多数”和“一人一票”均有了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于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相关规定又进一步将“票决制”固化为党选拔任用干部的长效机制。党的十六大以来,许多地方更是把“票决制”扩大运用大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在肯定各个地方的创新举措的同时,进一步规定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事实证明,这些不断深化的改革,不仅能够让领导班子中的每个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效地避免了有少数人说了算和“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可能导致的严重失误,而且还能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供制度保证。
二、加快恢复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逐步构建新型的民主监督机制做必要的尝试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生活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生动体现,也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管理党内事物的最主要渠道。党的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对关系全党和地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以合法的形式体现党的意志的机关,也是党员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一种好的形式。总结过去我们党在党代会实践运作的过程不难看出,一方面中央一年一次左右的党代会和地方每半年左右一次的党代会,往往会使由全党代表大会转度而来的最高决策权被中央政治局,尤其是其常委会所把持和代理,而由地方党代表大会转度而来的地方决策权则被地方党委会,尤其是书记所把持和代理,由此便难以避免权利的过分集中和被滥用;另一方面,在两届党代会期间召开的代表会可以重新选举和推荐代表的做法,不仅显得不够规范化和制度化,而且代表工作没有连续性的运作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应有作用。对此,近些年来,尤其是在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恢复试行党代表常任制以来,地方上改革卓有成效。通过实行党代表常任制,不断充分发挥了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推进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日趋完善,让常委会向代表大会作报告工作中接受党代表的监督,更好地为发扬党内民主、实现科学决策、及时纠正失误、增强了党的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合法性、不断巩固和扩大了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实行党的代表代表常任制,为党代表闭期间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提供了明确而权威的依据;二是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三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作用,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全委会和常委会关系探寻可行的长效机制。显然,随着这项改革的不断探索和深化,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寻找到一种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和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三、在“两票制”、“两推一选” 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行“公推直选”试点,为创新党内选举制度并形成新的制度安排奠定了基础
作为代表最广大人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作方法,必然也是党内民主运作中必须首先考虑的价值取向。所以在党内民主建设中,不仅要有民主运作的制度规范性要求,而且还要有政治规范性需要,即是不仅要有健全而完善的制度和制度运作规范,而且还要充分体现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依据群众路线展开的党内民主运作,在政治上才必然有其高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切入点。近些年来,为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我们党逐渐改革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采取参照民主评议、推荐的结果来提名候选人的办法,如在江苏、四川等地借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采取“两票制”、“两推一选”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乡政党委换届选举中进行乡政党委书记或乡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公推直选”,较好地落实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更加激发了广大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干部为人民群众办事、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为了激发基层党组织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改革创新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广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形式”的要求,为各级党组织创新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四、加强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新规范,为更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程度地焕发党的生机和活力提供无限的源泉和动力
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性和实体性要素。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而党员的民主权利又是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党员民主权利既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内容,也是评价党内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状况实际上反映了党内民主的状况。我们党党内民主状况的总趋势是越来越好的,这显然也是主要以党员民主权利日益得到相关制度、条例的规范、保障以及具体的贯彻实施来体现的。我们党党员的民主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很丰富,既有在原有的八项权利的沿革、完善和对其进行重新解释而赋有时代内涵的要素,也有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和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效基础上所建立、充实和完善的权利体系。如在1995年1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均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检查机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导源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界定。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发展了胡锦涛同志的“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的主体”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显然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在认识上必须从更高的角度认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这些都为党的各级组织进一步疏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渠道、切实创造更有利于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环境和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使党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无限活力。
总之,党内民主建设是党的建设复杂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复杂的子系统。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党内民主作为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而核心的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善于在改革中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以便不断为推进更多更大的改革奠定扎实的基础,在思想认识上肯定党内民主发展的改革是在不断打开缺口中不断整体推进的同时,更应该以实际的行动投入到这项改革实践中。
(作者单位:贵阳中医学院社会科学部 贵州贵阳)
[关键词]新形势 党内民主 发展 重大 突破
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项基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也是按照这一民主原则组织起来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强有力核心。近年来,我们党结合时代特点,在党内民主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笔者认为主要是实现了以下四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切实全面推行地方党委讨论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进一步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
决策是政党的基本行为。决策产生政策,而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一个政党事业的成败。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纪律。针对过去在地方基层组织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差,思想观念陈旧,以“一言堂”、“家长制”等方式树立所谓领导权威的错误做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专项改革是狠下了一番工夫的。早在党的十三大会议上,就明确要求从中央做起,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为推进基层民主树立典范,在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承担重大决策进行最后表决的全委会和常委会所作的“议事和决策”中,不仅对票决的方式、票决所涉及的事项作了相应的说明,还对一直以来均比较模糊的“多数原则”做了具体说明,特别是对“什么范围内的多数以及什么原则的多数”和“一人一票”均有了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于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相关规定又进一步将“票决制”固化为党选拔任用干部的长效机制。党的十六大以来,许多地方更是把“票决制”扩大运用大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在肯定各个地方的创新举措的同时,进一步规定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事实证明,这些不断深化的改革,不仅能够让领导班子中的每个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效地避免了有少数人说了算和“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可能导致的严重失误,而且还能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供制度保证。
二、加快恢复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逐步构建新型的民主监督机制做必要的尝试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生活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生动体现,也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管理党内事物的最主要渠道。党的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对关系全党和地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以合法的形式体现党的意志的机关,也是党员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一种好的形式。总结过去我们党在党代会实践运作的过程不难看出,一方面中央一年一次左右的党代会和地方每半年左右一次的党代会,往往会使由全党代表大会转度而来的最高决策权被中央政治局,尤其是其常委会所把持和代理,而由地方党代表大会转度而来的地方决策权则被地方党委会,尤其是书记所把持和代理,由此便难以避免权利的过分集中和被滥用;另一方面,在两届党代会期间召开的代表会可以重新选举和推荐代表的做法,不仅显得不够规范化和制度化,而且代表工作没有连续性的运作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应有作用。对此,近些年来,尤其是在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恢复试行党代表常任制以来,地方上改革卓有成效。通过实行党代表常任制,不断充分发挥了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推进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日趋完善,让常委会向代表大会作报告工作中接受党代表的监督,更好地为发扬党内民主、实现科学决策、及时纠正失误、增强了党的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合法性、不断巩固和扩大了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实行党的代表代表常任制,为党代表闭期间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提供了明确而权威的依据;二是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三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作用,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全委会和常委会关系探寻可行的长效机制。显然,随着这项改革的不断探索和深化,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寻找到一种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和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三、在“两票制”、“两推一选” 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行“公推直选”试点,为创新党内选举制度并形成新的制度安排奠定了基础
作为代表最广大人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作方法,必然也是党内民主运作中必须首先考虑的价值取向。所以在党内民主建设中,不仅要有民主运作的制度规范性要求,而且还要有政治规范性需要,即是不仅要有健全而完善的制度和制度运作规范,而且还要充分体现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依据群众路线展开的党内民主运作,在政治上才必然有其高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切入点。近些年来,为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我们党逐渐改革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采取参照民主评议、推荐的结果来提名候选人的办法,如在江苏、四川等地借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采取“两票制”、“两推一选”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乡政党委换届选举中进行乡政党委书记或乡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公推直选”,较好地落实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更加激发了广大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干部为人民群众办事、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为了激发基层党组织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改革创新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广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形式”的要求,为各级党组织创新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四、加强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新规范,为更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程度地焕发党的生机和活力提供无限的源泉和动力
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性和实体性要素。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而党员的民主权利又是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党员民主权利既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内容,也是评价党内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状况实际上反映了党内民主的状况。我们党党内民主状况的总趋势是越来越好的,这显然也是主要以党员民主权利日益得到相关制度、条例的规范、保障以及具体的贯彻实施来体现的。我们党党员的民主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很丰富,既有在原有的八项权利的沿革、完善和对其进行重新解释而赋有时代内涵的要素,也有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和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效基础上所建立、充实和完善的权利体系。如在1995年1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均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检查机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导源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界定。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发展了胡锦涛同志的“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的主体”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显然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在认识上必须从更高的角度认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这些都为党的各级组织进一步疏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渠道、切实创造更有利于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环境和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使党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无限活力。
总之,党内民主建设是党的建设复杂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复杂的子系统。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党内民主作为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而核心的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善于在改革中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以便不断为推进更多更大的改革奠定扎实的基础,在思想认识上肯定党内民主发展的改革是在不断打开缺口中不断整体推进的同时,更应该以实际的行动投入到这项改革实践中。
(作者单位:贵阳中医学院社会科学部 贵州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