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政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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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过去的传统并不只是以往的回忆,它还是今人生活的背景。”民族性是日积月累形成的集体无意识,具有其坚韧的延续性。脱离儒家思想,空谈中国古代法制无疑是缘木求鱼。从董仲舒开始,儒家思想的影响,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因此,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正统——中华法系,其思想内涵无时不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
  
  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把儒家思想作为法定的治国思想,实际上,儒家思想首先是一种伦理道德哲学,其关心的问题是心性之学。“心性之学就是人之所以有理义,之所以有道德之学”。性善论”是传统儒学的一个重要哲学基础,其不但对心性之学,乃至对中国古代的法制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经过几千年的洗礼沉淀给现今的民众留下了深深的烙痕。至今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态及价值形态中仍留有“人性善”的痕迹。
  对于儒家思想的核心问题,学术界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是“礼”,因为是儒家的“克己复礼”使中国成为了现在的礼仪之邦;有的认为是“仁”,因为这是儒家道德规范之本,是个人操守的准则。但笔者认为究其根本,“性善论”才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因为它是儒家一切理论的出发点。《三字经》当中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向善的,是好的,只因为后天生活习惯和环境的变化,才造成了各种行为的差异,导致背离“善”的现象。只有相信人的本性是善的,“仁”才有施行的可能,“礼”才有存在的价值。只有相信人的本性是善的,才可能以仁义道德来取天下,治天下。可以说,抽离了性善论这一支柱,儒家思想的大厦必然倾塌。尽管后来出现了荀子的“性恶论”与之抗衡,但其终究没有被中国的大众所接受,只是停留在一种学术思想的层面。正是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儒家提出治国的主要思路就是教育,这也是在当时百家争鸣中独树一帜的。儒家认为,既然人的本性是好的,恶习只是后来感染的,那么治理社会就应该从教育入手,以道德和礼制来教导百姓,劝人们放弃恶习,回到先天性的“善”的境地,使得他们自爱自重,心悦诚服,那么社会自然就会安宁了。此即为儒家轻法制、重道德的思想根源。
  这种儒家轻法制、重道德的思想根源造成泛道德主義,不利于法治建设。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道德之所以谓“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之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就在于仁义礼智人之固有,克己遵循,则能“尽性事天”;就在于仁义是正路坦途,遵循之可富家保身;就在于得民心则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仁义待民等等。符合道德的便是“善”的,导致了道德越位扩张,矛盾的解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手段。
  道德的越位造成泛道德主义。“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扩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17]儒家推崇“仁政”,构建了“善”的价值体系,却造成宽、信、孝、惠、敬、勇等一切道德观念都归于“善”的统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突出表现道德越位扩张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侵犯了法律的个性。另外,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只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通过道德教化,弘扬人的善端,便可达到平治天下的目的。统治者对民众采用道德教化手段,使他们保住善性并扩而充之。籍此,社会上出现矛盾即可诉诸于道德途径解决,道德泛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传统法治建构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只重视法治对人性的矫正和鞭挞,忽视对人性的鼓励和张扬,因而失之偏颇,往往以暴示人。现代法治植根于民主,立足于人性的科学认知与预设,注重对人性的塑造及其品位的提升,其存在与运行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法治应该以实现人性、人权为保障目的,同时也要以人性为其调控的对象,从而达到平衡人性冲突,抑恶扬善的目的。
  在我国法治实践中,轻视人的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我国法治缺少人文主义,缺少法律与人性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没有从人出发去探索法治。脱离人道主义、背弃人性的法律,非但不具有权威性,还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对象。人们已经经过无穷的灾难痛苦感受到善法、良法、人道之法、人性之法对人类有必不可缺少的意义,而非人道之法必然被人类所抛弃。人性对正义、自由、安全、秩序的要求,是人们遵守法律或反抗法律的原动力,所以以人性为核心的法治权威的树立与否,是关系到法治实现与否的关键。
  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受“仁政”的影响贻误了法治进程。在新世纪之初,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落实到实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大胆吸收借鉴儒家“仁政”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之,中国法治应具有中国特色,应具有国人易于接受的内容和形式,法治的进步必将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资料:
  1]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导论第1页。
  [2]马振铎等:《儒家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孟子?腾文公下》
  [4]张奇伟:《亚圣精蕴——孟子哲学真谛》,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5]李翔宇:《试论性善论的负面影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家》,200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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