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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了一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报告》中的一个数据令人不解: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严重,在已经做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竟高达95.6%。
法治社会里,司法的职能在于定纷止争。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公众本应尊重和接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曾说过,“并不是因为我们绝对正确我们的裁判才是最终的决定,而是因为我们的裁判是最终的决定我们才绝对正确。”但渎职罪高达95.6%的免罚和缓刑率无论如何都让公众难以接受——可曾见过那些以普通公众为犯罪主体的如盗窃、诈骗等案件中,法院的免罚率与缓刑率有如此之高?难道在今天这样一个经由宪法宣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时代,我们的司法还沿袭着威权时代的“刑不上大夫”?不然,这些数据如何解释?
数据显示,免予刑事处罚的渎职罪案超过了半数。检方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并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竟然认定超过半数均应免予刑事处罚。检、法两家如此大的分歧,不免让公众担心: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在很多时候因人而异。
最高检《报告》中所举的一个例子,也许可说明一些问题。2006年山西左云矿难造成56名矿工死亡,检察机关将12名渎职官员诉至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在媒体和公众强烈质疑下,法院通过改判对部分涉案官员加大了处罚力度。左云矿难渎职者的改判,有其特殊因素,且主要来自舆论的推动而非司法制度的自我校正。于左云矿难之外,那些默默无闻的渎职罪案呢?那些并未引起媒体关注的渎职者呢?法律上有没有类似可校正的空间?不得而知。
对检察官而言,他们是法院依法裁判的监督者,拥有法定的抗诉权,对渎职者量刑畸轻的案件,如果不依法抗诉就是渎职;对法官而言,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保护者,依法审判是其神圣职责,任何对渎职者的法外开恩也是渎职。要想让渎职者罚当其罪,就不要忘了那些对渎职者渎职的法官。
法治社会里,司法的职能在于定纷止争。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公众本应尊重和接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曾说过,“并不是因为我们绝对正确我们的裁判才是最终的决定,而是因为我们的裁判是最终的决定我们才绝对正确。”但渎职罪高达95.6%的免罚和缓刑率无论如何都让公众难以接受——可曾见过那些以普通公众为犯罪主体的如盗窃、诈骗等案件中,法院的免罚率与缓刑率有如此之高?难道在今天这样一个经由宪法宣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时代,我们的司法还沿袭着威权时代的“刑不上大夫”?不然,这些数据如何解释?
数据显示,免予刑事处罚的渎职罪案超过了半数。检方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并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竟然认定超过半数均应免予刑事处罚。检、法两家如此大的分歧,不免让公众担心: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在很多时候因人而异。
最高检《报告》中所举的一个例子,也许可说明一些问题。2006年山西左云矿难造成56名矿工死亡,检察机关将12名渎职官员诉至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在媒体和公众强烈质疑下,法院通过改判对部分涉案官员加大了处罚力度。左云矿难渎职者的改判,有其特殊因素,且主要来自舆论的推动而非司法制度的自我校正。于左云矿难之外,那些默默无闻的渎职罪案呢?那些并未引起媒体关注的渎职者呢?法律上有没有类似可校正的空间?不得而知。
对检察官而言,他们是法院依法裁判的监督者,拥有法定的抗诉权,对渎职者量刑畸轻的案件,如果不依法抗诉就是渎职;对法官而言,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保护者,依法审判是其神圣职责,任何对渎职者的法外开恩也是渎职。要想让渎职者罚当其罪,就不要忘了那些对渎职者渎职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