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8月6日《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和第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有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和第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同时废止,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见附表)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曰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上海市外经贸声讯咨詢中心供稿)
现将修改后的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和第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同时废止,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见附表)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曰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上海市外经贸声讯咨詢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