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

来源 :南方农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yuxuan36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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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基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共享式土地流转形式上虽具有土地托管与合作经营的特点,但人人参与与成果共享是其本质特征。在目前农业生产面临价格天花板与成本地板的双重挤压,前期工商资本规模流转土地绩效不佳所导致的土地流转不畅的背景下,该土地流转模式具有交易的易获得,流转成本的节约,经营规模的适度,以及转出方具有监督的激励性等优点。但同时,该模式也具有流转的不稳定性,对转入方企业家才能要求的苛刻性的缺陷,从而决定该流转模式又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关键词:利益共享;土地流转;合作生产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6)06-0004-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农民致富离不开农业本体、农民主體和农村载体的现代化。所以,“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现实中,无论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还是产业化的农村扶贫开发,土地流转都是一个重要的枢纽。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土地流转并不是在市场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决定的资源配置,而是政府主导的以规模经营为导向的诱致性变迁。因为这种土地流转不是农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半强制性”地实施,所以,在结果上造成了由少数人耕种、少数人受益的发展事实,偏离了“共享发展”的机制,其进一步强制推行的结果将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黄忠怀和邱佳敏,2016)。然而,在目前农村区域发展中,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固化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化,使之陷入发展的“温饱陷阱”(蔡昉等,2006)①,面临着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压力、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挑战、农业效率和农民增收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陈锡文,2016),必须通过现代农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适度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必须迈过的门槛。所以,不能因为土地流转的负面作用,就止步不前,否定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需要围绕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农民减贫增收等内容对其作进一步的探索,实施农村区域资源要素的再配置。“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可以说是这一方面的一个尝试,它在秉承“新型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基本的现代农业发展途径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经营和新的集体经营载体,做到了土地流转者的全体参与,发展成果共享的共建共享发展理念。
  二、“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的内容与特征
  (一)形成的背景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增长放缓,各种风险逐渐凸显,农村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农民抗风险能力减弱,消费结构提升空间放大,对收入增加的渴望更为迫切。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探索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土地流转是一种产权交易制度,在现实中,涉及到土地集体所有者与土地承包经营者,具体地包括土地的转出方、土地的转入方与土地发包方(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所以,实施土地流转必须从根本上考虑三方的意愿。
  从土地转出方农民的实际情况看,农民外出务工不稳定,机会减少,凸显土地的就业与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留恋的情结,长时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意愿降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监督与管理,将成为农民的首要选择。
  从家庭农场主(适度规模经营者,本文为了分析方面代指土地转入方)的角度看,尽管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种措施。但是,农场主在现实经营中面临的土地流转困难、资金短缺、市场开拓能力弱、技术进步缓慢等问题没有根本的好转。特别是,资金瓶颈和市场风险成为主要的障碍。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在全面深化改革,尽快补齐农业现代化的“短板”方面,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微观组织方面,地方政府仍然没有找到理想的路径。特别是,在前一时期资本大规模下乡的模式下,出现了土地流转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甚至圈地、跑路等现象,既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利益,也为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大的管理压力。“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创新模式。
  (二)流转模式的基本内容
  该流转模式不同于以往单纯的土地流转交易方式,既包括土地流转的交易性质,也包括流转之后生产经营的内容,还包括进一步发展的经营空间。
  1.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自愿转让给农场主,但在转出时期并不收取转入方的土地转让费,而是在收获之后实行收入分成;农场主转入之后实施适度规模经营,具有经营决策权。
  2.收入分成按净利润进行分配,具体地,转让方占90%,转入方(农场主)占10%。净利润是指,第一,粮食产出(小麦、玉米等)按照当年市场价格扣除生产成本之后的净收益;第二,收益不包括作物秸秆,作物秸秆无偿归农场主所有。
  3.农场主(转入方)对生产产品具有优先购买权,即转出方在扣除自己所消费的粮食外,在出售产品时必须在相同的价格下优先卖给农场主。
  其实,第二、三项部分内容已经包含在第一条之中,因为农场主具有经营决策权,已经具有对秸秆的支配权,已经对粮食具有出售的支配权。但是,因为土地流转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没有质押成本,所以,就具有事后的争议性。为了更好地合作与减少纠纷,农场主(转入方)特意增加这些内容。
  4.保底收入,农场主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或不可抗等因素造成收益为零或亏损的情况下,农场主(转入方)必须对转出方支付一定的保底收入。这一保底收入以目前土地流转的费用为准。   5.如果进行经济作物种植,农场主(转入方)对转出方可实施“反租倒包”,即由转出方再从农场主(转入方)手中流转进行耕种,但是,其前提是必须按照农场主(转入方)的经营条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经营。反租倒包的“租金”为当年粮食作物的每亩净收益,反租倒包方收益扣除各种成本和租金之后所形成的净收益仍按照原来的比例实行利益分成,即反租倒包方90%,农场主(转入方)10%。反租倒包的“租金”按照经营收益处置,仍由所有的转出方和农场主(转入方)按照既定比例分成。
  为什么反租倒包必须提供“租金”?这主要是由流转之后的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所决定的。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之后会相应提高收益,如果反租倒包者没有好的经营思路与技术,就不会获得比农场主(转入方)经营更好的收入,就会亏损,得不偿失。这样作是为了为反租倒包者设置一个进入门槛,使其不至于随意经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范反租倒包者的“道德风险”,即反租倒包者能够获得更高的经营收入,但是其经营收入离不开农场主(转入方)所提供的各种组织资本,比如基础设施、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如果反租倒包者明明获得了很高的收益,却说收益甚微或者亏损,农场主(转入方)怎么來处置?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影响农场主长期稳定的经营。
  6.流转合同以短期合同为主,可3年或5年,由双方协商决定,但若终止,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三)流转模式的主要特征
  已有的土地流转基本上可以分为自发式土地流转与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自发式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农民由于外出务工而将自己的土地转于邻里亲朋代为耕种的模式,包括转包、委托、代耕、租赁等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流转双方处于“熟人社会环境”中,不需要签署正式合同,达成口头协议即可;流转费用较低甚至为零;流转风险较小,可以随时收回。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是指政府以中介人的身份,促成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交易的流转方式,包括招商引资(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托、土地托管等方式。该流转包括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一是动员村民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流转;二是由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经营。其主要特点是,基层政府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起着双向代理人的角色(孔祥智等,2013);土地集中与半强制性流转,节省部分交易费用;转出方农民和基层政府承担较大风险(周应恒,2015)。与已有的土地流转模式相比较,“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既具有自发流转的意愿性,又克服了集中流转的高风险性。具体说来,该模式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1.土地流转的易获得性。对转出方来说,由于实施保底收入加利润分成,且保底收入为目前的流转费用,不仅使流转出土地的农民能够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资产收入,还能够获得土地生产的经营收入。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这种安排有利于提高转出方对农场主(转入方)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消除了转出农户的思想顾虑,大大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意愿。对于农场主(转入方)来说,由于在生产初期节约了土地流转费用,从而减轻了其成本负担,也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2.农场主(转入方)生产兼具土地托管与合作经营的性质。从形式上看,农民将土地转让给农场主,获得相应的经营收入,这实际上是一种土地托管,使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托管给农场主(转入方)代为经营,只不过托管方的农民不需要支付托管费而已。为什么具有合作经营的性质呢?农场主(转入方)在转入土地之后就可以实施适度规模经营,这种适度规模具有组织收益,包括规模经济和市场谈判租金。然而,农场主在生产经营时,虽然具有决策权,但是,其生产成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并不是由农场主(转入方)单独承担的,而是由转入方和转出方共同承担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具有合作经营的性质。
  3.经营具有“新集体经济”共建共享发展的性质。该模式虽然采用的是托管与合作经营的生产性质,但是,农场主(转入方)必须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同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而且熟悉农村基本情况和农业生产的特征。如果一句话概括的话,农场主(转入方)应该是一个新时期农民共同致富的带路人。从土地流转过程来看,农场主(转入方)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特别能够体会出农民对土地依赖和留恋的情结。所以,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让农民感觉到自己仍是土地的主人(实际上本身就是如此,只不过农民担心而已),参与经营决策与管理,充分行使监督权。没有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实际上是淡化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性质,利润分享更是体现了共同致富的生产性质。所以,在这一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真正体现出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工具性,并不是为了流转土地而流转(张良悦,2016)。从农场主(转入方)生产经营的理念来看,着重于组织收益与产业扩展,只有通过土地连接合作经营才能融入市场,才能延伸产业链条,否则,单个农户家庭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成本优势。在这里儿,土地作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实际上成为合作经营最重要的组织资本。“有了适度规模的土地,才能有一切”。这也就是为什么农场主(转入方)强调农民必须让出秸秆,自己具有粮食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就是为了依据组织规模进行产业扩展与延伸,将分散经营的“成本资源”(秸秆处理需要成本)转变为“资产资源”(可用于产业延伸的资源)。从预期的结果上来看,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托管给农场主(转入方),自己要么外出打工,要么参与农场主(转入方)的生产经营,应该能够增加农民实际收入。
  4.经营管理公开透明,利益风险捆绑共担。由于利益分成是按照“净利润”进行,所以,获取最高的净利润就成为转入、转出双方关心的中心环节。利益分成使双方合作一致,增加了转出方的监督责任,增加了转入方的投入努力。只有净利润达到一定的“门槛标准”(比如,年亩产净收入1000元),转出方才是有利的,能够弥补流转费用或者自己经营的收入。同样,只有获得净利润分成,才能使农场主不断扩大经营,收回相应的投资成本。所以,共同的利益使双方有很强的合作意愿。但是,这种合作的前提是要求成本公开,管理透明,既不能成本虚增,也不能成本低估。包括生产资料的购买、生产作业的管理与效率、产品出售的价格等等。也正因为这一特征,所以,该流转模式才称之为“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   (四)适度规模经营的成本收益分析
  “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模式充分发挥了组织的收益与抗风险能力,充分体现了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与可行性。具體说来,其收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规模收益。规模收益是指农场主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所带来的单位收益的增加,包括统一经营所带来的生产资料投入成本的降低,统一耕作所带来的田间生产成本的降低,统一销售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降低。这些成本靠单个农户是不可能降下来的,只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才具备成本降低的条件。比如,机械化的耕作,化肥农药统一购买中的折扣。另外,实施统一经营之后,农场主有条件对水利设施、田间道路进行整合,一方面通过整合可以多出一部分耕地,另一方面,通过整治可以更便利地实施机械化耕作和灌溉作业,提高效率和单位产出。
  2.合作收益。合作收益主要是指通过合作能够克服单个农户所面对的市场风险。通过合作生产能够形成一种市场的谈判力,相对克服农业的弱质性。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生产能够促使产业链条延伸,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合作生产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提高产品的价格。总之,合作生产只要经营管理有方,能够形成良好的地域品牌,就会带来相应地价值增值。
  3.风险补偿收益,这主要是指国家对农产品的风险保障。因为农产品具有市场的弱质性和生产的自然灾害风险,所以,国家要从准公共产品的视角对农产品提供保险。但是,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农户规模小且分散,导致保险与理赔的诸多不便,结果往往使不少农户自动地放弃了政策保险。然而,适度规模经营之后,众多的小农户的保险集中在农场主一人之手,保险和理赔的过程中就能克服许多不便,从而政策性保险收入就能够保障。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收入只是在经营遭到严重的风险损害之后才可获得的补偿收入,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有的。
  4.范围经济。所谓范围经济是指除粮食产品之外,以农作物生产的副产品(例如,秸秆)作为投入经营所带来的收入。在单个农户的生产中,对作物秸秆的处理好似“鸡肋”:丢之可惜,得之收益不及成本,通常的做法是“一烧了之”,成为单个农户的负担。实施规模化经营之后就可以将秸秆或秧藤(化生或红薯)收集起来加工成饲料进行养殖。养殖是一种副产品,或者是农场主集中养殖,或者是农户分散养殖,由农场主供给饲料(出售)。养殖产生的粪便又可以用于追肥,增加土壤肥力。这其实是非常简单的道理和传统的作法,但是,在承包责任制和农业副业化的情况下,必须有组织者出面组织才能成形。
  5.产业链的延伸。产业链的延伸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农场主可以与涉农企业进行对接,嵌入由涉农企业主导的产业链条,通过紧密合作获得相应的产品增加值;另一种是农场主主导升级,提高产品的加工程度。例如,农场主依靠种植基地可进行产品加工,包括面粉、食品、饲料、养殖、屠宰、销售,也可以实施有机生产或乡村旅游。在农产品的加工生产中,农场主即既可以自己实施加工生产与贸易,也可以与其他农场主合作进行生产,既可以克服资本短缺的不足,又可以共担风险,共创地域品牌。
  农场主的成本主要是生产成本与风险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购买,生产机械的购买(或者购买服务),土地整治成本、田间管理作业等;风险成本包括主要是承担自然灾害成本和市场风险成本(比如,价格降低,或者产品销售不出去)。在产品销售不出去又需要进行下一季的种植中,农场主将会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成本和生产成本。
  单个农户的成本是失业的或有成本,即由于将土地转让出去而无法找到工作,又不能或不愿到农场主打工所带来的收入来源的减少。另一方面,是由市场和自然风险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
  三、流转模式的评价与展望
  总体来看,该流转模式在土地流转不畅,农民流转意愿不强的环境下,是实施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可行方式之一。共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体现,也是动员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必须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有效的共享机制,让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汪洋,2016)。共享式土地流转正是这一方面的现实尝试。
  (一)流转模式的优点
  该流转模式在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之后,是一个对农民、政府和社会多赢的流转模式,在局部区域内基本做到了全面、共建、渐进共享发展,所以,我们称之为“利益共享“式土地流转模式。
  对农民来说,农业副业化或者说粮食生产可有可无的情况下,通过该流转模式,一方面能够获得比预期要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又能够保证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易返回,不至于像大工商资本流转之后可能造成的土地经营的不可返还性,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土地经营权的丧失)。可以说,该模式既保证了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稳定性,又将农村共同致富向前推进一步。所以,在该模式下,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意愿性,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供给数量。
  对于家庭农场主来说,由于实行经营后净利润分成,从而节省了土地流转费用,使农场主可以将自己的资本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避免了土地资产不断升值所造成的高流转土地租金的困扰。例如,在粮食主产区,高流转费在1300元/亩左右,在东部发达地区则达到2000元/亩。另一方面,在利润分成的情况下,所有的生产与管理都要公开与公平,从而增加了其经营压力,也便于农场主在经营方式、产品增值、产业拓展等方面的创新动力。
  对于政府来说,尤其是地方政府,现代农业发展是一个短板,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个主要任务,而在前期的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付出了很多精力与投入。比如,乡政府与村政府作为中介人撮合土地流转,为了鼓励更快的土地流转和更大规模的产业化经营,部分县乡级政府实施了奖励措施或政策红利。但是,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经营效果,不少地方出现了土地产出下降、土地闲置、资本所有者跑路现象。不仅没有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反而为地方政府造成意想不到的麻烦。该模式通过内生的方法,由本地知情的农场主实施土地流转,既实现了政府的政策指向,又带动了农民的共同致富,因此,非常符合政府的意愿。   对于社会来说,该模式所实施的适度规模经营一定是基于粮食生产基础上的土地流转,而不是大资本下乡所进行的非糧化土地流转。所以,适度规模经营之后,不仅能够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也能保证整个社会的粮食安全。
  (二)流转模式的缺陷
  该模式的最大缺陷是流转的不稳定性与对家庭农场主要求的苛刻性。首先看不稳定性。由于实施利润分成,土地流转之时并没有支付流转费用,一旦有了较好的利润收入,可能反而会造成流转的中断。因为,对于部分流转者来说,他可能认为自己单独经营也能够获得同样多的收益,或者,部分农民重新进行合作能够获得相同的收益。但是,一旦出现部分农户退出,就会影响适度规模经营和收益的提高。因为,前面已经分析指出,该流转模式的主要收益来源于组织收益,包括规模收入、范围经济、合作收益。其次,对家庭农场主的严格筛选。由于该模式兼具托管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产业经营等诸多性质,这就需要农场主必须对农业生产情况非常了解,对农村基本治理模式非常了解,对土地和农民有很高的热情,具有创新能力和冒险精神,具有一定的资本积累。只有具备这样的一些条件,才能够作为共同致富的带头人。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从内生的环境中找出适合本地的农民企业家相对较为困难。
  (三)未来发展的展望
  共享式土地流转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共享发展的方式解决了土地流转市场稀薄的问题。但从其经营主体的根本性质上来讲,该模式下的适度规模经营仍是合作生产的性质。从组织的特性上来看,合作组织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对成员的激励与约束相对较弱。这就是说,在农业的经营主体中,合作组织在对家庭农场和家庭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具有优势,在田间生产方面不具有组织优势,具有生产合作的不稳定性。比如,部分土地转让方只愿分享发展受益,不愿分享发展风险,或者,当出现丰厚的共享收益后,部分转让方可能会重新组建新的合作生产主体。这些都会导致规模经营的不稳定性,不能够使转入方的经营者将主要精力用于生产经营方面。所以,为了克服这些缺点,土地转入方在充分发挥合作经营组织优势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机,可将合作经营转化为股份经营。甚至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部分转出方的农民土地进行股份的回购,发展成为真正的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目的,现代农业的发展才是根本(张良悦,2016)。无论是通过何种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规模的相对集中只是具备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门槛,但进一步的发展却对土地转入者提出了企业家经营决策的能力要求。现代农业发展是实现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综合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经营主体不仅要生产出丰富的粮食,还要生产出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安全的食品结构;生产者不仅要面对国内的供求竞争,还要面对全球化市场下国外生产者的竞争。所以,仅仅实现了土地规模集中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考虑对技术、资本、市场的引入问题。如果不考虑这些发展的问题,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做到“共享发展”。因此,土地转入方在稳定适度规模效益的基础上,还必须从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角度,将土地、资本、技术与企业家才能整合成为真正的市场微观主体,才能从根本上做到“共享发展”,解决农村区域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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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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