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欧盟技术标准化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必然产物和需要,并随着一体化的深化而发展。本文从欧盟追求国际化的目标和权威、国内利益集团的纷争角逐及外国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分析欧盟技术标准化过程中各方力量的政治表现,并以欧盟新出台REACH法规为例,详细阐述欧盟内外利益集团之间是如何相互较量,并积极对该法规施加影响,完成利益协调的。本文通过对影响政策进程的利益集团的分析,为解决由于欧盟技术标准化导致的日趋频繁的中欧贸易摩擦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探索视角。
[关键词]欧盟标准化 政治经济学分析 REACH法规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5-0008-08
引言
作为世界上一体化最成功的典范,欧洲经济一体化已由最初的关税同盟发展到今日的经货联盟。在这一进程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形成的合力推动了一体化的步步深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欧盟技术标准化,包括欧盟在区域层次上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技术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所作的任何协调。综观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欧盟技术标准化不仅是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一体化前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更被非欧盟国家认为是其对外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工具(陈淑梅,2005:6)。迄今为止,欧盟仍是我国商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经济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9月11日公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东盟,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5.34%和2.96%。与上年的情况类似:在中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合同中,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中国此类损失总额的35.2%。由于形成贸易壁垒的过程往往是一国或区域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作用和平衡的过程,其形成因而极易受到其内部利益集团的游说或者“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尹翔硕,2001:255)的左右。鉴于此,在研究我国应对欧盟标准化外部性而带来的中欧贸易摩擦问题时同样必须综合考虑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因素,才能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客观分析欧盟的技术标准化。
欧盟标准化进程中内外力量的博弈
欧盟标准化的发展既离不开其成员国各方内部力量的推动,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外部力量的作用。通过分析各方力量在欧盟标准化发展过程中的博弈,可以为解释由欧盟标准化引起的日趋频繁的中欧贸易摩擦,提供一个新视角。
1、国际化目标的不懈追求
欧盟一直把国际化战略作为重点,强调要统一在国际标准机构中进行标准化提案,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加强欧洲的地位,提高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一趋势始于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对内部市场的改革,延续到当下对内部市场的新改革方案。当年,保罗·切克奇尼在《1992年欧洲的挑战》一书中的态度在欧洲很具代表性:如果欧洲内部市场的成果要为国际所分享,那么全球经济责任也必须公平分担,在明确的互惠基础上把市场开放的措施扩展到国际范围。事实上,当年欧共体的贸易目标之一就是:鼓励贸易伙伴采用以国际和欧洲的做法为基础的或与之一致的技术标准和立法方式。欧共体对外贸易政策的总原则反映在1996年11月13日欧委会的《共同体在标准和合格评定领域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通告》和随后1997年6月26日理事会的结论中:第一是避免或减少在其他市场上出现新的工业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壁垒;第二是尽可能地促使国外采用以国际和欧洲做法为基础的或与之相一致的技术标准和立法方式,以提高欧洲产品的市场准人和竞争力。
始于2007年初的欧盟单一市场的政策调整依然坚持国际化目标。隶属欧委会的欧洲政策咨议局(BEPA)和经济暨财政事务总署的专家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撰写报告呼吁,“单一市场计划的重心应该由消除内部边境,转向如何使欧洲能够与世界抗争”(2006:2);“单一市场政策应该考虑全球背景”(2007:15)。2007年1月布鲁塞尔经济智囊团Bruegel和欧委会的内部市场总署在“未来单一市场的经济政策”研讨会上,一致认为单一市场政策应该与对外政策联系起来。这样的研究动向更体现在具体的政策建议上。欧委会在2007年10月为成员国首脑峰会准备的文件[COM(2007)581 final]中,明确提出从单一市场获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之一就是使“欧洲标准能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2007:4)。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的Fabienne Ilhkoviz与欧委会的专家Adriaan Dierx一致认为单一市场政策调整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将欧盟“规则和标准向世界出口”(2007:16)。
为了达到国际化的目标,在给予标准化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形象的同时,欧共体/欧盟不断扩大其活动领域,与主要贸易伙伴签订相互承认协议,与国际标准机构达成合作协议。首先,欧共体疆域的扩大过程也是其技术标准化举措由欧洲向国际扩散的过程。欧共体的每次扩大都意味着其技术标准化影响和作用的扩大,其效力不仅涉及新成员国,而且涉及整个欧洲经济区。欧共体/欧盟就是这样通过申请国向其立法趋同的过程,将它们融入其技术标准化体系。其次,欧共体/欧盟技术标准化的国际化目标,还表现在利用双边相互承认协议的签订,来扩大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同样,欧共体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也是其技术标准化国际化目标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总之,欧共体/欧盟的这些努力已促使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向欧洲标准的方向靠拢,并最终采用欧洲标准。
2、内部利益集团的纷争角逐
利益集团又称“压力集团”、“院外集团”。学术界一般将利益集团定义为“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诺曼·杰·奥恩斯坦等,1981),亦或指具有特殊利益要求或政治主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主张而以压力方式影响政策、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社会团体。由于一国的政治亦可称为利益集团的政治,欧共体/欧盟的政治活动的各个方面无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集团代表不同的产业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甚至形成了一定的派别,例如,欧盟内部就一些传统产业的进口问题就已形成了“设限派”和“反对派”。一开始,“设限派”以种种理由积极游说。但是,当“设限”直接损害了“反对派”的经济利益,尤其是随着利益受损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和蔓延,他们也就不得不行动,加之政治选票的重要性使得欧盟政 客们是天生的“骑墙派”。事实上,欧盟区域层面的标准化进程就是各利益集团或由利益集团代表的成员国政府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的94/62/EC指令的协调过程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
20世纪90年代初期,欧盟每年需要处理的废弃包装近5000万吨,这不仅使各成员国遭遇了严重的环境和经济问题,欧洲法院也反对大规模禁止进口废弃包装的做法,因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的贸易壁垒。为了阻止绿色保护主义者阻碍废弃包装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又不妨碍成员国寻找有效解决废弃物的途径,1992年7月欧委会提出了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的议案。欧委会十一总司的最初提议是以回收标准较高的德国和荷兰的目标为基准的,由于这样的回收目标需要对循环技术投资,因此马上遭到一些产业界人士的反对。屈从于压力,委员会出台的第一稿正式草案已经放弃了十一总司原来提议中的不少内容。
根据共同决策程序,欧委会提出议案之后,欧洲议会将对提案进行“一读”和“二读”。议会有两次修改议案的机会,由欧洲议会的环境委员会提出修改报告,再由欧洲议会的其他部门部分或者全部通过。1993年6月23日欧洲议会接受了环境委员会建议的79条修改意见中的多数意见。依据理事会对灵活性的要求和欧洲议会一读的结果,9月9日欧委会拿出了修改过的议案,但是放弃了明文允许各国自我选择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仍没能解决为了商品自由流通的欧共体标准与为了环境的要求更严格的各国行为间的平衡问题。这时,理事会内部已经出现了两大阵营。英国与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和希腊等一些不太发达国家,加上法国和意大利希望采取很低的回收目标。而德国、丹麦和荷兰却反对这么做,但是它们在资格多数投票中失利。1994年3月4日理事会达成共识,阻止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内回收标准很高的国家将大量的废弃包装出口。
接着,欧洲议会在二读中又一次尽量将十一总司与欧委会原来的条款和议会自己在一读中提出的一些条款包括进去,但比起一读来,这次的内容要少得多,只有38条修改意见。4月7日环境委员会的表决又加入了原来提出的严格要求内容,但5月4日欧洲议会并没有通过这些修改意见,理事会的共识也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动。这时,比利时提出对文本的措辞不满意,担心有关国内经济工具方面的条款会危害比利时的生态税,而比利时的反对票可能会使投票达不到资格多数要求的54票。英国同样提出了不满意。于是议案进入了调解程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举行联席会议,寻找妥协的途径,1994年7月到11月间召开了三次协调会议,其间,欧洲议会中少数阵营的代表,一直尽力重提二读中被否决的修改意见,但一直未能成功。多次修改后的文本最终让比利时和英国都满意了。12月20日的理事会表决中,丹麦、德国和荷兰失利,指令获得通过。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的94/62/EC指令的协调过程说明,作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产物的欧共体层次的技术标准化最终达成的基本要求和协调标准通常是各成员国力量博弈的结果,而绝不是采纳了个别成员国的最高要求和标准。
欧盟标准化过程中各种力量的博弈还表现在成员国如何利用欧洲标准的制定过程将国家标准推进欧洲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过程。欧盟标准的制订、协调过程中与其政治集团各方利益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首先,确定新标准制定的需要,这个需要可以来自工业界、市场或者公众。不同的群体对标准的需要也迥异。比如,工业界可能需要标准来保证产品或服务的通用性,而市场可能需要标准来保障竞争的公平性。第二阶段,提交给有关标准化组织正式的要求,有关标准化组织的相关委员会在仔细考虑要求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就组织专家着手起草标准。但如果认为没有必要,重新评价标准的需求。第三阶段,欧委会启动投票程序来决定是否批准标准。可见,欧盟标准化制定过程,也是各相关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政治决策过程。各成员国都会尽力利用这一过程,希望将本国的国家标准变成欧洲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推向欧洲并取得各成员国的公认。但由于各成员国的人力、财力不等,各国国家标准化在欧洲和国家标准化中参与的力度不等,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等。例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有75%的企业积极参与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把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出口战略。在将国家标准变成欧洲甚至国际标准方面,德国做得最为成功。成千上万的德国标准(DIN,VDI,VDE,VBG,ZH等)成了欧洲乃至国际协调标准的基础。例如,德国安全和RFI(EMC电磁兼容性)标准已成为欧共体新方法指令及其协调标准的模型,被欧共体所采用。具体的例子有,德国的ITE安全标准DIN VDE 0805成了EN 60950(IEC 950)标准,机器安全标准DIN VDE 0113-1成了EN60204-1(IEC 204-1)标准,机器EMC标准DINVDE 0875成了EN 55014标准。可以说,多数欧洲产品安全、机械和电磁兼容性标准都可以追溯到德国标准。除了标准机构外,德国的企业也在将国家,甚至企业、行业和协会标准变成欧洲和国际标准方面做出了贡献。例如,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公司开发了满足现代交通安全要求的固定儿童汽车座椅的系统,成为其他公司的模型,后来更成为国际标准ISO13216-1的基础,国际市场上将这一系统称为“国际标准固定系统”(ISO fix system)。正是由于各成员国利益集团力量的步步博弈,才推动了欧盟标准化的不断前行。
3、外国利益集团的迂回博弈
欧盟各国政府在欧盟标准化政策制订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而且不能忽视外国利益集团和国际贸易体制的约束作用。经济的全球化必须遵循游戏规则的全球化,而这些规则是国际经济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利益集团通过贸易磋商或谈判利益博弈的结果。其中,《关贸总协定》的《标准守则》的出台则是外国利益集团围绕欧盟技术标准化博弈的产物。1969年5月28日欧共体颁布了《为消除成员国间由于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差异而导致的工业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制订纲要的理事会决定》,决定分阶段列出了消除壁垒的计划。这一举措极大地震动了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美国尤其担心欧共体的这些措施将使欧共体成员国与美国间由于标准不一致而筑起一道牢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欧洲工业,防御外来特别是美国的市场扩张。于是美国联合加拿大、日本等国向关贸总协定倡议,在国际经济范围内拟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970年关贸总协定依据GATT1947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的条款,正式成立了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政策的工作组,负责起草“预防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Code on Precaution of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1979年4月该工作组提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Draft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Standard Code,标准守则)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规范了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
同样,《标准守则》的修订也与欧盟技术标准化密不可分。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修订了《标准守则》,将认证制度一词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并在定义中将合格评定程序的内涵扩展为直接或间接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WTO/TBT协定附件1)。WTO/TBT协定的另一个重大修订就是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80年的《标准守则》是把技术法规和标准合在一起做出规定的。WTO/TBT协定将技术法规与标准区别开来,将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第2条2.2款)限定为涉及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WTO/TBT协定的这两大修订都源于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欧共体1985年出台的新方法规定,欧共体层次的立法主要以指令的形式,制定关于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而技术细节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基本要求为依据制定欧洲标准来解决。而将认证制度一词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是欧委会1989年在有关全球方法的通告中首先提出的。另外,WTO/TBT协定也是以欧共体1983年3月28日通过的称为技术标准指令(The Technical Standards Directive)的83/1 89/EEC指令的原则为基础,规定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所拟议的技术法规。修订过的WTO/TBT协定使得出口企业可以在其他WTO成员方起草技术法规草案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保护出口利益;在其他WTO成员方制定技术法规的早期就能获得信息,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可以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可以申请到进口国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可以要求其他WTO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在贸易争端发生后,可以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条例同样可以在欧共体的83/189/EEC指令中找到影子,体现了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国际影响。
事实上,美国也早就意识到欧共体/欧盟对国际标准化的控制权。正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负责全球标准和技术的副主管亨利·欧浦曼(Henry Oppermann)所说:“如果美国公司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它们就有可能发现国际标准的编写是为了符合它们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规范的。”因此,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fies,UL)的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坦言,UL的策略就是将其标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的标准进行协调。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负责人雷·卡穆(RayKammer)在许多场合都提到过,欧洲人在国际标准舞台上占有许多优势。而根据《维也纳协定》,欧盟的标准差不多变成了事实的国际标准,具有了市场优势。目前,欧盟承担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50%的技术工作,这使得美国需要紧追。卡穆先生认为“欧洲人已经创造了一整套条件能让他们自己在国际标准化领域收益”,而欧洲人的做法是“合理的”。他认为欧洲人至今能成功的原因“很大部分是由于(欧洲以外)世界上其他地方的疏忽或不重视”。
总之,欧盟技术标准化是区域内外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欧盟REACH法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0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该法规将在两年内逐步取代现行的470个化学品法规和指令,法规的关键条款(包括物质注册和数据共享)已于2008年6月开始实施。
从表面看,欧盟REACH法规只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实质是一项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部法律的出台,将直接影响世界各国对欧盟的经济贸易和投资,重新界定世界化工贸易格局,对各国化学品竞争力也是一次重新洗牌。从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以来,到目前REACH法规正式开始生效,欧盟各成员国及欧盟以外各国不断进行深层协商,积极干预并参与该法规的制订,以使REACH法规烙下有利于自己的印记。
1、首先表现在欧盟REACH法规形成过程中内、外力量对其施加的影响
(1)国内利益集团的角逐。欧盟内部各方利益集团通过对欧盟机构施加影响,来完成欧盟层面上的利益协调活动。新法规出台的目的是希望加强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以及欧盟企业间的合作,融合各自资源,提高欧盟化学品市场进入壁垒。虽然欧盟采取由各成员国具体负责REACH法规的官方的控制与监管,但由于各国经济实力发展不均衡,就法规界定的关于跨国大公司与中小企业的注册成本方面就争议颇多。各国利益集团从自身利益最优化考虑出发,向欧委会施压比较激进的表现有:德国工业联盟于2006年8月向欧委会递交报告称REACH将造成德国170万人失业,应终止制定。2006年9月,英法德三国领导人联名致函欧委会,要求暂缓对REACH草案的审议。不仅成员国对此法规异议不断,活跃在欧委会总部的各行业代表的利益集团也矛盾重重。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种:一是代表普遍意愿的,如保护环境或者给予妇女更多的社会权力。另外一种代表商业利益集团。环保主义者认为REACH应当高标准,消除高污染工业,减少有害物质进口,达到对欧盟地区居民健康与环境保护的作用;而商业界则从企业成本考虑,担心企业负担过重,会削弱欧盟化工业的竞争力,且带来大量失业。从以上分析中,可看出在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欧盟内部各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力量博弈。
(2)外国利益集团的影响。众所周知,谁控制国际标准,谁就控制了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利益的流向。REACH法规是以欧盟利益为出发点的化学工业的国际标准,美、日等化学工业强国不会甘愿受其法规的摆布与约束,而是积极干预、竭力 阻挠;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力量薄弱,但面对内容涵盖如此之广的REACH法规,也在努力筹措为本国的化工产业需求出路。
美国、日本作为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自始自终保持对该法案制订的密切关注。从2003年REACH草案初稿公布后,美国和日本政府既向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申明了其各自的立场,美国政府更向世贸组织TBT委员会提交了59条评论意见及大量技术数据,历数REACH草案弊端。为提高影响范围和力度,以美国、日本为首的国家积极拉拢巴西、加拿大等国加入反REACH阵营,通过过滤后的信息宣传,将部分国家意志上升为利益攸关方的共同观点,以对欧盟形成更广泛的压力。甚至有目的性地利用欧盟成员国内部矛盾阻挠REACH法规。同时,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也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应对。如美国欧盟商会也多次以美在欧全体企业联名信的方式致函欧委会,详尽指出草案存在的种种问题。日本化学工业协会(JCIA)完全赞同REACH提出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发展的目标,但对其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表示怀疑,并定期与其他协会交换信息,在法规改进方面与欧盟对话。澳大利亚塑料和化学工业协会希望欧盟加强法规框架的透明度和平衡性,声称如果关心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权反对任何翻译和实施欧盟新政策的尝试。
以我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新的国际规则给本国化工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和市场进入困难,也在TBT委员会会议对该法规提出异议。我国相关行业协会也积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与欧盟谈判的机会,恰当延长发展中国家执行政策的时间,争取欧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补贴。
尽管各种力量的干预并未阻止REACH法规的实施,但各方压力使欧盟在REACH这个内部管理法规上被迫加强了对外合作、与重要战略伙伴共同就REACH法规实施进行磋商;同时欧盟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并对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据悉,美国已参与了部分实施细则的制定。我国相关部门也联合组成评议小组,继续密切跟踪研究REACH调整情况以及对我方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利用WTO成员方的权力,积极开展双边与多边磋商谈判,努力为我们发展中国家赢得机会和公平竞争环境。
2、REACH法规实施后,具体应对措施方面的力量博弈
REACH法规正式实施后,高昂的注册及相关费用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信息共享及注册产品机密信息的泄露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首先,企业层面上利益博弈。企业如何选择相互合作以最大限度降低注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只有注册同一物质的企业才有联合的可能并获得联合的好处,但这些企业相互之间又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是最缺乏合作的可能的。这就出现了企业在注册过程中“囚徒困境”问题。
此例中纳什均衡是(坦白,坦白)。应用到企业关于REACH注册问题上,联合注册对所有企业都是最有利的结局,然而却不是每一个企业的最有利的策略,因为每一个企业都要面临其他企业搞小动作导致自己更大损失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风险,所有的企业还是选择单独注册这种对所有企业最不利的策略。
其次,国家层面上利益较量。法规实施不久,美国就联合加拿大、墨西哥商议成立“北美化学品监管合作”,加强北美地区化学品的管理合作和信息共享。目的是通过该合作组织中的信息分享机制向北美企业提供REACH注册执行中所需的评估信息,有利于北美企业应对REACH法规。在REACH法规执行之际,三国快速推出该合作项目,其用意不言而喻。我国尽管积极向欧委会要求中国企业应享受欧盟中小企业待遇,但由于是新兴市场,对国际规则并不谙熟,没有充分实现其有效的影响力。因此,以我国为首的亚洲石化行业,有必要借鉴北美国家的做法。
REACH法规形成及实施过程中各方力量表现,可知REACH法规是欧委会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欧盟技术标准化进程是多元利益集团互相较量的过程,利益团体通过各种活动对决策施加影响,完成它们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均衡。任何法规或标准的制定实施无不打上各国利益集团角逐的烙印。
结论与启示
分析欧盟技术标准化背后的利益集团的政治表现,并通过对REACH法规的个案介绍,对于进一步加深理解中欧贸易摩擦爆发的深层原因和妥善处理面临的日益增多和复杂的贸易摩擦必定有所裨益。面对日益频繁的由欧盟技术标准导致的中欧贸易摩擦问题,要扭转我国在中欧贸易壁垒下的被动地位,首先我国政府在国际标准制订过程中,在其源头处就要施加影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发挥作为WTO成员方的权力,努力促使双边问题多边化;同时,分化利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矛盾,为我国争取更为有利的竞争形势。其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拥有众多的企业会员,熟悉行业特点,对市场信号反应灵敏,同时又与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政府可以借助企业及商业协会力量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任何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要立于不败之地,只有积极融入,才有可能借助全球性资源,获得较快发展。欧盟REACH法规已经掀起全球化工产业一次革命,全球化的背景意味着参与其中与否不仅关系到欧盟市场的得失,更关乎各国化工产业的兴衰存亡。应对REACH不仅给我国化学品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契机,也促使我国企业深刻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重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发展不仅是对利益的追求,更应努力追求环境、社会的多赢局面。
(责任编辑:张晓薇)
[关键词]欧盟标准化 政治经济学分析 REACH法规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5-0008-08
引言
作为世界上一体化最成功的典范,欧洲经济一体化已由最初的关税同盟发展到今日的经货联盟。在这一进程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形成的合力推动了一体化的步步深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欧盟技术标准化,包括欧盟在区域层次上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技术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所作的任何协调。综观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欧盟技术标准化不仅是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一体化前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更被非欧盟国家认为是其对外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工具(陈淑梅,2005:6)。迄今为止,欧盟仍是我国商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经济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9月11日公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东盟,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5.34%和2.96%。与上年的情况类似:在中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合同中,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中国此类损失总额的35.2%。由于形成贸易壁垒的过程往往是一国或区域内部政治和经济力量作用和平衡的过程,其形成因而极易受到其内部利益集团的游说或者“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尹翔硕,2001:255)的左右。鉴于此,在研究我国应对欧盟标准化外部性而带来的中欧贸易摩擦问题时同样必须综合考虑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因素,才能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客观分析欧盟的技术标准化。
欧盟标准化进程中内外力量的博弈
欧盟标准化的发展既离不开其成员国各方内部力量的推动,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外部力量的作用。通过分析各方力量在欧盟标准化发展过程中的博弈,可以为解释由欧盟标准化引起的日趋频繁的中欧贸易摩擦,提供一个新视角。
1、国际化目标的不懈追求
欧盟一直把国际化战略作为重点,强调要统一在国际标准机构中进行标准化提案,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加强欧洲的地位,提高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一趋势始于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对内部市场的改革,延续到当下对内部市场的新改革方案。当年,保罗·切克奇尼在《1992年欧洲的挑战》一书中的态度在欧洲很具代表性:如果欧洲内部市场的成果要为国际所分享,那么全球经济责任也必须公平分担,在明确的互惠基础上把市场开放的措施扩展到国际范围。事实上,当年欧共体的贸易目标之一就是:鼓励贸易伙伴采用以国际和欧洲的做法为基础的或与之一致的技术标准和立法方式。欧共体对外贸易政策的总原则反映在1996年11月13日欧委会的《共同体在标准和合格评定领域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通告》和随后1997年6月26日理事会的结论中:第一是避免或减少在其他市场上出现新的工业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壁垒;第二是尽可能地促使国外采用以国际和欧洲做法为基础的或与之相一致的技术标准和立法方式,以提高欧洲产品的市场准人和竞争力。
始于2007年初的欧盟单一市场的政策调整依然坚持国际化目标。隶属欧委会的欧洲政策咨议局(BEPA)和经济暨财政事务总署的专家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撰写报告呼吁,“单一市场计划的重心应该由消除内部边境,转向如何使欧洲能够与世界抗争”(2006:2);“单一市场政策应该考虑全球背景”(2007:15)。2007年1月布鲁塞尔经济智囊团Bruegel和欧委会的内部市场总署在“未来单一市场的经济政策”研讨会上,一致认为单一市场政策应该与对外政策联系起来。这样的研究动向更体现在具体的政策建议上。欧委会在2007年10月为成员国首脑峰会准备的文件[COM(2007)581 final]中,明确提出从单一市场获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之一就是使“欧洲标准能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2007:4)。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的Fabienne Ilhkoviz与欧委会的专家Adriaan Dierx一致认为单一市场政策调整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将欧盟“规则和标准向世界出口”(2007:16)。
为了达到国际化的目标,在给予标准化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形象的同时,欧共体/欧盟不断扩大其活动领域,与主要贸易伙伴签订相互承认协议,与国际标准机构达成合作协议。首先,欧共体疆域的扩大过程也是其技术标准化举措由欧洲向国际扩散的过程。欧共体的每次扩大都意味着其技术标准化影响和作用的扩大,其效力不仅涉及新成员国,而且涉及整个欧洲经济区。欧共体/欧盟就是这样通过申请国向其立法趋同的过程,将它们融入其技术标准化体系。其次,欧共体/欧盟技术标准化的国际化目标,还表现在利用双边相互承认协议的签订,来扩大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同样,欧共体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也是其技术标准化国际化目标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总之,欧共体/欧盟的这些努力已促使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向欧洲标准的方向靠拢,并最终采用欧洲标准。
2、内部利益集团的纷争角逐
利益集团又称“压力集团”、“院外集团”。学术界一般将利益集团定义为“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诺曼·杰·奥恩斯坦等,1981),亦或指具有特殊利益要求或政治主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主张而以压力方式影响政策、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社会团体。由于一国的政治亦可称为利益集团的政治,欧共体/欧盟的政治活动的各个方面无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集团代表不同的产业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甚至形成了一定的派别,例如,欧盟内部就一些传统产业的进口问题就已形成了“设限派”和“反对派”。一开始,“设限派”以种种理由积极游说。但是,当“设限”直接损害了“反对派”的经济利益,尤其是随着利益受损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和蔓延,他们也就不得不行动,加之政治选票的重要性使得欧盟政 客们是天生的“骑墙派”。事实上,欧盟区域层面的标准化进程就是各利益集团或由利益集团代表的成员国政府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的94/62/EC指令的协调过程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
20世纪90年代初期,欧盟每年需要处理的废弃包装近5000万吨,这不仅使各成员国遭遇了严重的环境和经济问题,欧洲法院也反对大规模禁止进口废弃包装的做法,因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的贸易壁垒。为了阻止绿色保护主义者阻碍废弃包装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又不妨碍成员国寻找有效解决废弃物的途径,1992年7月欧委会提出了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的议案。欧委会十一总司的最初提议是以回收标准较高的德国和荷兰的目标为基准的,由于这样的回收目标需要对循环技术投资,因此马上遭到一些产业界人士的反对。屈从于压力,委员会出台的第一稿正式草案已经放弃了十一总司原来提议中的不少内容。
根据共同决策程序,欧委会提出议案之后,欧洲议会将对提案进行“一读”和“二读”。议会有两次修改议案的机会,由欧洲议会的环境委员会提出修改报告,再由欧洲议会的其他部门部分或者全部通过。1993年6月23日欧洲议会接受了环境委员会建议的79条修改意见中的多数意见。依据理事会对灵活性的要求和欧洲议会一读的结果,9月9日欧委会拿出了修改过的议案,但是放弃了明文允许各国自我选择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仍没能解决为了商品自由流通的欧共体标准与为了环境的要求更严格的各国行为间的平衡问题。这时,理事会内部已经出现了两大阵营。英国与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和希腊等一些不太发达国家,加上法国和意大利希望采取很低的回收目标。而德国、丹麦和荷兰却反对这么做,但是它们在资格多数投票中失利。1994年3月4日理事会达成共识,阻止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内回收标准很高的国家将大量的废弃包装出口。
接着,欧洲议会在二读中又一次尽量将十一总司与欧委会原来的条款和议会自己在一读中提出的一些条款包括进去,但比起一读来,这次的内容要少得多,只有38条修改意见。4月7日环境委员会的表决又加入了原来提出的严格要求内容,但5月4日欧洲议会并没有通过这些修改意见,理事会的共识也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动。这时,比利时提出对文本的措辞不满意,担心有关国内经济工具方面的条款会危害比利时的生态税,而比利时的反对票可能会使投票达不到资格多数要求的54票。英国同样提出了不满意。于是议案进入了调解程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举行联席会议,寻找妥协的途径,1994年7月到11月间召开了三次协调会议,其间,欧洲议会中少数阵营的代表,一直尽力重提二读中被否决的修改意见,但一直未能成功。多次修改后的文本最终让比利时和英国都满意了。12月20日的理事会表决中,丹麦、德国和荷兰失利,指令获得通过。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的94/62/EC指令的协调过程说明,作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产物的欧共体层次的技术标准化最终达成的基本要求和协调标准通常是各成员国力量博弈的结果,而绝不是采纳了个别成员国的最高要求和标准。
欧盟标准化过程中各种力量的博弈还表现在成员国如何利用欧洲标准的制定过程将国家标准推进欧洲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过程。欧盟标准的制订、协调过程中与其政治集团各方利益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首先,确定新标准制定的需要,这个需要可以来自工业界、市场或者公众。不同的群体对标准的需要也迥异。比如,工业界可能需要标准来保证产品或服务的通用性,而市场可能需要标准来保障竞争的公平性。第二阶段,提交给有关标准化组织正式的要求,有关标准化组织的相关委员会在仔细考虑要求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就组织专家着手起草标准。但如果认为没有必要,重新评价标准的需求。第三阶段,欧委会启动投票程序来决定是否批准标准。可见,欧盟标准化制定过程,也是各相关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政治决策过程。各成员国都会尽力利用这一过程,希望将本国的国家标准变成欧洲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推向欧洲并取得各成员国的公认。但由于各成员国的人力、财力不等,各国国家标准化在欧洲和国家标准化中参与的力度不等,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等。例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有75%的企业积极参与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把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出口战略。在将国家标准变成欧洲甚至国际标准方面,德国做得最为成功。成千上万的德国标准(DIN,VDI,VDE,VBG,ZH等)成了欧洲乃至国际协调标准的基础。例如,德国安全和RFI(EMC电磁兼容性)标准已成为欧共体新方法指令及其协调标准的模型,被欧共体所采用。具体的例子有,德国的ITE安全标准DIN VDE 0805成了EN 60950(IEC 950)标准,机器安全标准DIN VDE 0113-1成了EN60204-1(IEC 204-1)标准,机器EMC标准DINVDE 0875成了EN 55014标准。可以说,多数欧洲产品安全、机械和电磁兼容性标准都可以追溯到德国标准。除了标准机构外,德国的企业也在将国家,甚至企业、行业和协会标准变成欧洲和国际标准方面做出了贡献。例如,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公司开发了满足现代交通安全要求的固定儿童汽车座椅的系统,成为其他公司的模型,后来更成为国际标准ISO13216-1的基础,国际市场上将这一系统称为“国际标准固定系统”(ISO fix system)。正是由于各成员国利益集团力量的步步博弈,才推动了欧盟标准化的不断前行。
3、外国利益集团的迂回博弈
欧盟各国政府在欧盟标准化政策制订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而且不能忽视外国利益集团和国际贸易体制的约束作用。经济的全球化必须遵循游戏规则的全球化,而这些规则是国际经济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利益集团通过贸易磋商或谈判利益博弈的结果。其中,《关贸总协定》的《标准守则》的出台则是外国利益集团围绕欧盟技术标准化博弈的产物。1969年5月28日欧共体颁布了《为消除成员国间由于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差异而导致的工业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制订纲要的理事会决定》,决定分阶段列出了消除壁垒的计划。这一举措极大地震动了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美国尤其担心欧共体的这些措施将使欧共体成员国与美国间由于标准不一致而筑起一道牢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欧洲工业,防御外来特别是美国的市场扩张。于是美国联合加拿大、日本等国向关贸总协定倡议,在国际经济范围内拟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970年关贸总协定依据GATT1947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的条款,正式成立了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政策的工作组,负责起草“预防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Code on Precaution of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1979年4月该工作组提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Draft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Standard Code,标准守则)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规范了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
同样,《标准守则》的修订也与欧盟技术标准化密不可分。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修订了《标准守则》,将认证制度一词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并在定义中将合格评定程序的内涵扩展为直接或间接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WTO/TBT协定附件1)。WTO/TBT协定的另一个重大修订就是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80年的《标准守则》是把技术法规和标准合在一起做出规定的。WTO/TBT协定将技术法规与标准区别开来,将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第2条2.2款)限定为涉及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WTO/TBT协定的这两大修订都源于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欧共体1985年出台的新方法规定,欧共体层次的立法主要以指令的形式,制定关于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而技术细节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基本要求为依据制定欧洲标准来解决。而将认证制度一词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是欧委会1989年在有关全球方法的通告中首先提出的。另外,WTO/TBT协定也是以欧共体1983年3月28日通过的称为技术标准指令(The Technical Standards Directive)的83/1 89/EEC指令的原则为基础,规定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所拟议的技术法规。修订过的WTO/TBT协定使得出口企业可以在其他WTO成员方起草技术法规草案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保护出口利益;在其他WTO成员方制定技术法规的早期就能获得信息,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可以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可以申请到进口国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可以要求其他WTO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在贸易争端发生后,可以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条例同样可以在欧共体的83/189/EEC指令中找到影子,体现了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国际影响。
事实上,美国也早就意识到欧共体/欧盟对国际标准化的控制权。正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负责全球标准和技术的副主管亨利·欧浦曼(Henry Oppermann)所说:“如果美国公司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它们就有可能发现国际标准的编写是为了符合它们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规范的。”因此,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fies,UL)的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坦言,UL的策略就是将其标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的标准进行协调。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负责人雷·卡穆(RayKammer)在许多场合都提到过,欧洲人在国际标准舞台上占有许多优势。而根据《维也纳协定》,欧盟的标准差不多变成了事实的国际标准,具有了市场优势。目前,欧盟承担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50%的技术工作,这使得美国需要紧追。卡穆先生认为“欧洲人已经创造了一整套条件能让他们自己在国际标准化领域收益”,而欧洲人的做法是“合理的”。他认为欧洲人至今能成功的原因“很大部分是由于(欧洲以外)世界上其他地方的疏忽或不重视”。
总之,欧盟技术标准化是区域内外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欧盟REACH法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0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该法规将在两年内逐步取代现行的470个化学品法规和指令,法规的关键条款(包括物质注册和数据共享)已于2008年6月开始实施。
从表面看,欧盟REACH法规只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实质是一项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部法律的出台,将直接影响世界各国对欧盟的经济贸易和投资,重新界定世界化工贸易格局,对各国化学品竞争力也是一次重新洗牌。从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以来,到目前REACH法规正式开始生效,欧盟各成员国及欧盟以外各国不断进行深层协商,积极干预并参与该法规的制订,以使REACH法规烙下有利于自己的印记。
1、首先表现在欧盟REACH法规形成过程中内、外力量对其施加的影响
(1)国内利益集团的角逐。欧盟内部各方利益集团通过对欧盟机构施加影响,来完成欧盟层面上的利益协调活动。新法规出台的目的是希望加强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以及欧盟企业间的合作,融合各自资源,提高欧盟化学品市场进入壁垒。虽然欧盟采取由各成员国具体负责REACH法规的官方的控制与监管,但由于各国经济实力发展不均衡,就法规界定的关于跨国大公司与中小企业的注册成本方面就争议颇多。各国利益集团从自身利益最优化考虑出发,向欧委会施压比较激进的表现有:德国工业联盟于2006年8月向欧委会递交报告称REACH将造成德国170万人失业,应终止制定。2006年9月,英法德三国领导人联名致函欧委会,要求暂缓对REACH草案的审议。不仅成员国对此法规异议不断,活跃在欧委会总部的各行业代表的利益集团也矛盾重重。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种:一是代表普遍意愿的,如保护环境或者给予妇女更多的社会权力。另外一种代表商业利益集团。环保主义者认为REACH应当高标准,消除高污染工业,减少有害物质进口,达到对欧盟地区居民健康与环境保护的作用;而商业界则从企业成本考虑,担心企业负担过重,会削弱欧盟化工业的竞争力,且带来大量失业。从以上分析中,可看出在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欧盟内部各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力量博弈。
(2)外国利益集团的影响。众所周知,谁控制国际标准,谁就控制了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利益的流向。REACH法规是以欧盟利益为出发点的化学工业的国际标准,美、日等化学工业强国不会甘愿受其法规的摆布与约束,而是积极干预、竭力 阻挠;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力量薄弱,但面对内容涵盖如此之广的REACH法规,也在努力筹措为本国的化工产业需求出路。
美国、日本作为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自始自终保持对该法案制订的密切关注。从2003年REACH草案初稿公布后,美国和日本政府既向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申明了其各自的立场,美国政府更向世贸组织TBT委员会提交了59条评论意见及大量技术数据,历数REACH草案弊端。为提高影响范围和力度,以美国、日本为首的国家积极拉拢巴西、加拿大等国加入反REACH阵营,通过过滤后的信息宣传,将部分国家意志上升为利益攸关方的共同观点,以对欧盟形成更广泛的压力。甚至有目的性地利用欧盟成员国内部矛盾阻挠REACH法规。同时,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也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应对。如美国欧盟商会也多次以美在欧全体企业联名信的方式致函欧委会,详尽指出草案存在的种种问题。日本化学工业协会(JCIA)完全赞同REACH提出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发展的目标,但对其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表示怀疑,并定期与其他协会交换信息,在法规改进方面与欧盟对话。澳大利亚塑料和化学工业协会希望欧盟加强法规框架的透明度和平衡性,声称如果关心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权反对任何翻译和实施欧盟新政策的尝试。
以我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新的国际规则给本国化工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和市场进入困难,也在TBT委员会会议对该法规提出异议。我国相关行业协会也积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与欧盟谈判的机会,恰当延长发展中国家执行政策的时间,争取欧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补贴。
尽管各种力量的干预并未阻止REACH法规的实施,但各方压力使欧盟在REACH这个内部管理法规上被迫加强了对外合作、与重要战略伙伴共同就REACH法规实施进行磋商;同时欧盟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并对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据悉,美国已参与了部分实施细则的制定。我国相关部门也联合组成评议小组,继续密切跟踪研究REACH调整情况以及对我方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利用WTO成员方的权力,积极开展双边与多边磋商谈判,努力为我们发展中国家赢得机会和公平竞争环境。
2、REACH法规实施后,具体应对措施方面的力量博弈
REACH法规正式实施后,高昂的注册及相关费用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信息共享及注册产品机密信息的泄露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首先,企业层面上利益博弈。企业如何选择相互合作以最大限度降低注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只有注册同一物质的企业才有联合的可能并获得联合的好处,但这些企业相互之间又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是最缺乏合作的可能的。这就出现了企业在注册过程中“囚徒困境”问题。
此例中纳什均衡是(坦白,坦白)。应用到企业关于REACH注册问题上,联合注册对所有企业都是最有利的结局,然而却不是每一个企业的最有利的策略,因为每一个企业都要面临其他企业搞小动作导致自己更大损失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风险,所有的企业还是选择单独注册这种对所有企业最不利的策略。
其次,国家层面上利益较量。法规实施不久,美国就联合加拿大、墨西哥商议成立“北美化学品监管合作”,加强北美地区化学品的管理合作和信息共享。目的是通过该合作组织中的信息分享机制向北美企业提供REACH注册执行中所需的评估信息,有利于北美企业应对REACH法规。在REACH法规执行之际,三国快速推出该合作项目,其用意不言而喻。我国尽管积极向欧委会要求中国企业应享受欧盟中小企业待遇,但由于是新兴市场,对国际规则并不谙熟,没有充分实现其有效的影响力。因此,以我国为首的亚洲石化行业,有必要借鉴北美国家的做法。
REACH法规形成及实施过程中各方力量表现,可知REACH法规是欧委会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欧盟技术标准化进程是多元利益集团互相较量的过程,利益团体通过各种活动对决策施加影响,完成它们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均衡。任何法规或标准的制定实施无不打上各国利益集团角逐的烙印。
结论与启示
分析欧盟技术标准化背后的利益集团的政治表现,并通过对REACH法规的个案介绍,对于进一步加深理解中欧贸易摩擦爆发的深层原因和妥善处理面临的日益增多和复杂的贸易摩擦必定有所裨益。面对日益频繁的由欧盟技术标准导致的中欧贸易摩擦问题,要扭转我国在中欧贸易壁垒下的被动地位,首先我国政府在国际标准制订过程中,在其源头处就要施加影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发挥作为WTO成员方的权力,努力促使双边问题多边化;同时,分化利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矛盾,为我国争取更为有利的竞争形势。其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拥有众多的企业会员,熟悉行业特点,对市场信号反应灵敏,同时又与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政府可以借助企业及商业协会力量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任何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要立于不败之地,只有积极融入,才有可能借助全球性资源,获得较快发展。欧盟REACH法规已经掀起全球化工产业一次革命,全球化的背景意味着参与其中与否不仅关系到欧盟市场的得失,更关乎各国化工产业的兴衰存亡。应对REACH不仅给我国化学品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契机,也促使我国企业深刻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重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发展不仅是对利益的追求,更应努力追求环境、社会的多赢局面。
(责任编辑:张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