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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时期,证据法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成为法律学者研究重点。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了很多社会失范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证据制度规则缺位有关,而证据法则具有解决社会失范的作用,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证据法的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
【关键词】:证据法;运行机制;社会控制
前言: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国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失范问题,冤假错案不断出现,司法腐败等问题层出不穷,而我国又处于转型发展期间,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这些也为失范现象的出现奠定了可能。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回应社会失范,为减少社会失范的发生,这就需要從证据法律制度入手,通过其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减少社会失范的发生。
一、证据法的运行机制分析
(一)证据筛选机制
证据法是对证据信息的过滤与筛选[1]。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潜在证据都被应用到法庭上,这就需要应用到证据法,将具有足够证据的信息挑选出来,作为法庭有效证据信息。之所以要利用证据法筛选证据信息,主要是由于证据带有潜在危险,也就是事实认定者容易被证据误导,可能对其评价过高,或引起证据不公正。如传闻证据,这种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无法直接取证,如果将其作为法庭证据则有失公正。同样以品性作为证据,如果就单纯的人为某人品性低就要制裁,那么很容易让人失去对法庭公正的信心。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应用到证据筛选机制,将法庭提供最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二)举证激励机制
证据法的作用了解事实真相,在证据信息筛选以后还要应用举证激励机制,以便提供最佳的证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越有利于发现真相的证据,越有价值,也就是说原始文件最具有证据价值,原因在于原始文件的准确性高,少错误,提交原始文件也是证据法中最基本的要求,这就需要应用到举证激励机制,让诉讼双方提出强有力的证据[2]。
(三)行为制裁机制
从证据法角度讲,排除价值低的证据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制裁机制, 如在诉讼中,某些行为由于侵犯了诉讼人权利,会被认定为不正当,这就需要应用到行为制裁机制,它也被认为是一种反向激励机制。对于处理不正当行为来说,实际就是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合法行为,那么该证据则被作废,尽管这样并不是为了优化法庭决策信息,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却不容忽视。针对违法取证的行为来说,需要追究行为人实体的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触碰了刑法上的暴力取证规定。同样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信息超出了举证期限或违背了证据规定,这些证据信息也会被派出。
(四)动机保护机制
对于部分排除规则来说,带有一定的制裁性质,而有些则以保护为主,也就是保护行为人的某些动机,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特免权规则;第二,禁止使用证据过错或责任的证据。之所以要设置特免权与传统功利主义有关,主要是为了促进各个职业间的交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隐私[3]。总的来说,特免权规则属于动机保护机制的一种,随着特免权的出现,不仅可以为人们建立良好关系奠定基础,也可以增强相关人员的工作信心。
(五)证据裁定救济机制
前几种机制裁定救济机制存在过于依赖法官对证据的界定,如果法官所界定的证据存在错误或与证据法相背离,那么前几种证据机制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一种救济机制,减少法官错误裁定证据的发生。众所周知,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逆性,但事实认定者有无法亲身了解,他们只有借助证据尽可能的还原事实,而这些证据经常又是不完整的,这样就会出现事实逆向,更容易带来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司法审判的时效性较强,所以,在诉讼期间就要加强事实认定裁定,但这样也会带来一定的错误风险。只有将证据裁定救济机制应用其中,才能减少风险的存在,进而实现救济错误认定。
二、证据法的社会控制功能
(一)直接控制功能
第一,可以有效减少错案发生。为增加事实认定的精准性,在证据法中运用了信息筛选机制与举证激励机制两种,前者可以将被高估或不公正的证据信息去除,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法庭决策信息;后者则有利于收集价值更高的证据信息。对于证据筛选机制来说,所关注的是排除规则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而举证激励机制则关注的是诉讼双方的影响,然后才是对事实认定者的影响。随着这两种机制应用,有效增强了证据法事实认定准确性。但从司法证明认识论角度讲却无法实现百分百认定,而这两种机制却可以有效提升决策信息质量,提供一定的信息保障,这样一来就有效减少了事实认定风险,对防止错案发生有重要作用[4]。
第二,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时期,净化司法环境,防止司法腐败发生也是该阶段的重要工作,所以,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规则,既要保证法官独立裁判,又要避免其滥用司法权力。通过对社会失范研究可以发现,经常发生腐败的地方在于法官对证据的排除,很容易为获得一己私利将有价值的证据排除,因此,应加大法官排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控制。这就需将一审中未被作为证据的信息再次审核,且将诉讼双方在一审中与证据相关的调查结论等作为抗诉证据等[5]。同时,在二审中做好证据收集与审查,这样既能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还能避免有效证据被剔除。
第三,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被追诉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若警察在取证中动用了武力,这些证据就会被废弃。证据法的社会控制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间接控制功能
第一,有利于保护社会关系。从证据法角度讲,很多证据规则都是为了解事实真相。尽管特免权规则与此不同,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相关性,都是为更好再现事实而提出的,也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关系与利益而设定的。如亲属中某人涉嫌犯罪,但其直系亲属了解事件原委,在亲属出庭指证以后势必会造成家庭关系破裂,这就需要排除此类关系,防止出现关系破裂的情况。证据法的社会控制功能也就随之体现出来。
第二,有利于社会福利增长。由于我国不允许使用证据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致使很多人对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产生了忌惮,影响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如很多人在遇到跌倒老人后不敢救助,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朝着良好方向发展,就需要争取利用证据法做好社会引导,并改变调解优先机制,增强法院的审判力,且用司法教育改变人们对打官司的错误理解,让他们认识到打官司只是在打证据,与社会关系无关,这样也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人们的日常行为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结束语:
在证据法趋于完善以后,不仅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发生几率,防止司法腐败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还能加强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福利增长,更有效避免了社会失范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应加大对证据法的重视,构建完善的证据机制,用法律手段抑制社会失范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信心,同时也会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存在的益处,进而成为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參考文献:
[1]张保生,常林. 2012年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步伐[J]. 证据科学,2014,02:133-156.
[2]叶自强. 陪审制的分权机制与证据法的发展[J]. 证据科学,2014,04:389-400.
[3]蒋勇. “综治”体系下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研究[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06:82-88.
[4]褚福民. 如何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的分析[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71-79.
[5]林喜芬. “两个证据规定”颁行背景的理论解读[J]. 北方法学,2012,01:117-124.
【关键词】:证据法;运行机制;社会控制
前言: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国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失范问题,冤假错案不断出现,司法腐败等问题层出不穷,而我国又处于转型发展期间,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这些也为失范现象的出现奠定了可能。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回应社会失范,为减少社会失范的发生,这就需要從证据法律制度入手,通过其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减少社会失范的发生。
一、证据法的运行机制分析
(一)证据筛选机制
证据法是对证据信息的过滤与筛选[1]。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潜在证据都被应用到法庭上,这就需要应用到证据法,将具有足够证据的信息挑选出来,作为法庭有效证据信息。之所以要利用证据法筛选证据信息,主要是由于证据带有潜在危险,也就是事实认定者容易被证据误导,可能对其评价过高,或引起证据不公正。如传闻证据,这种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无法直接取证,如果将其作为法庭证据则有失公正。同样以品性作为证据,如果就单纯的人为某人品性低就要制裁,那么很容易让人失去对法庭公正的信心。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应用到证据筛选机制,将法庭提供最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二)举证激励机制
证据法的作用了解事实真相,在证据信息筛选以后还要应用举证激励机制,以便提供最佳的证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越有利于发现真相的证据,越有价值,也就是说原始文件最具有证据价值,原因在于原始文件的准确性高,少错误,提交原始文件也是证据法中最基本的要求,这就需要应用到举证激励机制,让诉讼双方提出强有力的证据[2]。
(三)行为制裁机制
从证据法角度讲,排除价值低的证据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制裁机制, 如在诉讼中,某些行为由于侵犯了诉讼人权利,会被认定为不正当,这就需要应用到行为制裁机制,它也被认为是一种反向激励机制。对于处理不正当行为来说,实际就是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合法行为,那么该证据则被作废,尽管这样并不是为了优化法庭决策信息,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却不容忽视。针对违法取证的行为来说,需要追究行为人实体的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触碰了刑法上的暴力取证规定。同样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信息超出了举证期限或违背了证据规定,这些证据信息也会被派出。
(四)动机保护机制
对于部分排除规则来说,带有一定的制裁性质,而有些则以保护为主,也就是保护行为人的某些动机,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特免权规则;第二,禁止使用证据过错或责任的证据。之所以要设置特免权与传统功利主义有关,主要是为了促进各个职业间的交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隐私[3]。总的来说,特免权规则属于动机保护机制的一种,随着特免权的出现,不仅可以为人们建立良好关系奠定基础,也可以增强相关人员的工作信心。
(五)证据裁定救济机制
前几种机制裁定救济机制存在过于依赖法官对证据的界定,如果法官所界定的证据存在错误或与证据法相背离,那么前几种证据机制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一种救济机制,减少法官错误裁定证据的发生。众所周知,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逆性,但事实认定者有无法亲身了解,他们只有借助证据尽可能的还原事实,而这些证据经常又是不完整的,这样就会出现事实逆向,更容易带来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司法审判的时效性较强,所以,在诉讼期间就要加强事实认定裁定,但这样也会带来一定的错误风险。只有将证据裁定救济机制应用其中,才能减少风险的存在,进而实现救济错误认定。
二、证据法的社会控制功能
(一)直接控制功能
第一,可以有效减少错案发生。为增加事实认定的精准性,在证据法中运用了信息筛选机制与举证激励机制两种,前者可以将被高估或不公正的证据信息去除,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法庭决策信息;后者则有利于收集价值更高的证据信息。对于证据筛选机制来说,所关注的是排除规则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而举证激励机制则关注的是诉讼双方的影响,然后才是对事实认定者的影响。随着这两种机制应用,有效增强了证据法事实认定准确性。但从司法证明认识论角度讲却无法实现百分百认定,而这两种机制却可以有效提升决策信息质量,提供一定的信息保障,这样一来就有效减少了事实认定风险,对防止错案发生有重要作用[4]。
第二,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时期,净化司法环境,防止司法腐败发生也是该阶段的重要工作,所以,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规则,既要保证法官独立裁判,又要避免其滥用司法权力。通过对社会失范研究可以发现,经常发生腐败的地方在于法官对证据的排除,很容易为获得一己私利将有价值的证据排除,因此,应加大法官排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控制。这就需将一审中未被作为证据的信息再次审核,且将诉讼双方在一审中与证据相关的调查结论等作为抗诉证据等[5]。同时,在二审中做好证据收集与审查,这样既能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还能避免有效证据被剔除。
第三,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被追诉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若警察在取证中动用了武力,这些证据就会被废弃。证据法的社会控制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间接控制功能
第一,有利于保护社会关系。从证据法角度讲,很多证据规则都是为了解事实真相。尽管特免权规则与此不同,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相关性,都是为更好再现事实而提出的,也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关系与利益而设定的。如亲属中某人涉嫌犯罪,但其直系亲属了解事件原委,在亲属出庭指证以后势必会造成家庭关系破裂,这就需要排除此类关系,防止出现关系破裂的情况。证据法的社会控制功能也就随之体现出来。
第二,有利于社会福利增长。由于我国不允许使用证据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致使很多人对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产生了忌惮,影响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如很多人在遇到跌倒老人后不敢救助,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朝着良好方向发展,就需要争取利用证据法做好社会引导,并改变调解优先机制,增强法院的审判力,且用司法教育改变人们对打官司的错误理解,让他们认识到打官司只是在打证据,与社会关系无关,这样也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人们的日常行为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结束语:
在证据法趋于完善以后,不仅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发生几率,防止司法腐败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还能加强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福利增长,更有效避免了社会失范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应加大对证据法的重视,构建完善的证据机制,用法律手段抑制社会失范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信心,同时也会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存在的益处,进而成为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參考文献:
[1]张保生,常林. 2012年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步伐[J]. 证据科学,2014,02:133-156.
[2]叶自强. 陪审制的分权机制与证据法的发展[J]. 证据科学,2014,04:389-400.
[3]蒋勇. “综治”体系下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研究[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06:82-88.
[4]褚福民. 如何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的分析[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71-79.
[5]林喜芬. “两个证据规定”颁行背景的理论解读[J]. 北方法学,2012,01:1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