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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被告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确实增加了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的难度,对刑事被告人的翻供问题若不给予足够重视,不认真地加强研究和解决,就会直接影响到检察官出庭公诉的效果,也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并影响到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实现。
关键词:翻供;原因;对策
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实践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庭翻供,增加了公诉人出庭难度,如果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不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不仅会直接影响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的完成,还会影响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影响到指控犯罪、检举和证实犯罪这一公诉职能的实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制服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当前公诉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作如下分析,并依据实践,提出几点对策。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原因很多,一般是由其主观原因和相应的客观因素促成的,因为逃避打击,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被告人所共有的,他们在如实供认其犯罪实事之后,一旦发现自己罪恶深重,而被推向被告席上将要受到惩罚,便千方百计寻找理由翻供,以减轻自己的罪责,逃避或减轻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促成刑事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侦查工作疏忽,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全,致使证据本身存在问题。在侦查过程中,该取得证据未及时提取,以致于证据遗失或销毁,应该做到的工作不及时去做,致使证据的关联性产生脱节,证据锁链上留有缺口,这些给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律师介入,致使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少数律师在名利思想和不良动机支配下,置职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在会见被告人时,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一旦得知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或有矛盾,或自己的罪行比预想的要严重时,就可能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的驱使下翻供。
(三)证人改变证词。本来被告人以为证人都已作了证,自己还是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而在开庭中,要求证人做证,面对被告人、证人思想是较为复杂的,有的考虑到与被告人是多年的老朋友,碍于情面,便改变自己原先的证词,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有的则害怕被告人以及旁听的被告人家属日后报复,没有勇气在法庭上作证;有的则是以时间长了,记不清来塘塞,当被告人听到这些证词后,他也会来个顺水推舟,重辩轻、大辩小,有辩无,从而给我们准确认定犯罪带来困难。
(四)监管部门管理不力,致使被告人串供后翻供。由于被告人羁押场所看管不严,致使同案犯之间利用放风、劳动以及其它机会通过传纸条、打手势进行串供,订立功守同盟,造成几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同时翻供。
(五)法律存在盲点。我国法律规定了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如何从轻,从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如实交待问题致使证据充分被判刑,有的人不如实交待问题却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便从如实交待和不如实交待的对比中,感受不到任何好处,相反感受到了“害处”,在权衡利弊后便选择翻供。
二、制服被告人翻供的对策
(一)严格审查环节,充分做好庭前预测。首先通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审查,吃透案件事实、情节,分析、判断各类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预测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况。如果发现有翻供的前兆,公诉人应及时审查核实可能翻供事实的证据是否充足,若证据欠缺,应及时补充证据,全面固定和完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为制服被告人翻供打好基础。其次,出庭公诉前,在律师会见被告人后,公诉人应再次提审被告人,了解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对于被告人在此阶段的翻供,不必急于反驳,要耐心听取他们翻供的事实、理由,分析翻供的原因,对于现有证据不足的,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二)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证人突然翻证,应一查到底,揭开弥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中,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证人突然翻证,而且两者相互吻合的案件,公诉人应彻底查清翻供、翻证的原因,严惩伪证、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三)注意庭上讯问技巧,抓住矛盾,穷追不舍。对于被告人在庭上突然翻供的情况,公诉人不要采取简单地训斥其认罪态度不好,急于加以制止,而要紧紧抓住翻供的内容,并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抓住矛盾,然后通过讯问,利用矛盾,向被告人发动攻势,从而制服被告人。
(四)尊重事实和法律,用好刑法赋予的职权。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的翻供,并不是每一次都能及时、有力地反驳,有时辩护人还会提出一些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公诉人没有足够的理由进行回击,或出现了超出准备范围的情况时,为了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查清案件真相,公诉人还应充分利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赋予的权利,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有机会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复核关键证据,调查、调取新的证据,切忌为了自己的面子而强辞夺理,因为暂时的退让并不意味着公诉的失败。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变更起诉,确保案件质量。
(五)灵活运用证据,避免过早暴露证据。在翻供案件中,过早暴露证据对出庭公诉非常不利。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提起公诉时,严格控制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材料。二是在出示宣读证据时,某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情,只对辩护人的观点起驳斥作用,对这类证据公诉人不应主动出示,而应在辩护人出示后再出示,使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显得苍白无力。
总之,被告人翻供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给公诉人出庭公诉、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带来困难,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三、预防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对策
被告人翻供形式多样,智商高的被告人选择法律盲区,寻找案件中的薄弱环节、漏洞翻供,一般被告人不积极配合调查,避重就轻或之乎者也而言它,更多的被告人反复强调侦查人员如何刑讯逼供。无论形式怎样,他们翻供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面对被告人翻供,公诉人要想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做到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铁证”“铁嘴”上下功夫,将案件办成“铁案”,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在庭审中轻松应对,游刃有余。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特点及原因,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做好庭前准备,从“铁证”上下功夫。首先要对公诉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审查法庭审判中所需要的证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客观真实,来源是否合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要仔细排查,证据不足的要及时补查,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审查案件时既不能先入为主,仅仅注重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轻信口供,放纵犯罪。认定事实必须有理有据,经得起反复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次公诉人应根据个案特点庭前提审被告人,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掌握被告人的思想状态及变化趋势,有必要耐心地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并分析预测庭审中的“翻供点”,制定周密的出庭方案,为出庭作好准备。
(二)树立主控思想,从“铁嘴”上下功夫。庭审中公诉人应紧紧围绕犯罪事实和犯罪构成展开举证、示证、质证、辨证,做到举证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示证清晰,一目了然;质证抓住关键,主动出击;辩论论理充分,逻辑严谨,充分利用证据抓住和创造机会制服被告人。
(三)适应公诉改革要求,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可根据案件需要,对那些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节的可挽救的被告人,应尽可能促进从轻、减轻处罚政策的落实,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顽固分子,坚决要求予以严惩,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达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以预防和减少庭审中的翻供。
(四)公诉人必须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公诉人应一身正气,以事实说话、以证据定案,要有维护公平和正义。不能凭个人好恶意气用事,违背事实和法律发表有损法律尊严,有损检察形象的言词。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责任重大,没有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是难以胜任的。
(五)沉着冷静对待当庭翻供。庭审中一旦被告人翻供,公诉人要沉着冷静,切忌犯急燥、训斥被告人的错误,在气势上使被告人感到一促威慑。同时,公诉人还要密切注视被告人翻供时的身体变化、动作表现和表情变化,认真听取和分析其翻供的原因、理由,调整制定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并讲究讯问艺术和技巧。对存有侥幸心理狡辩的被告人,采取迂回讯问法,先提一般性的问题,在提实质性的问题,使其暴露矛盾,前后不能自圆其说,促使其如实坦白罪行。
(六)充分发挥庭审教育作用。在讯问被告人之前,针对不同情况给被告人教育,向翻供的被告人讲清法律、政策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指出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当庭翻供,属于态度恶劣,没有悔罪表现,将要受到从重处罚并结合证据、法律、政策开展强有力的心理攻势,摧毁其侥幸、对抗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七)掌握被告人在庭前有无其它违法行为。公诉人在起诉被告人之前,要掌握同案被告人之间有无串供现象,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有无串供的可能,其亲属有无通风报信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预测到被告人是否当庭翻供,并能够面对翻供稳坐公诉台,制服犯罪。
(八)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消除被告人翻供的外部条件。公诉人在法庭庭审中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翻供要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和提出纠正意见。如要求法庭加强对翻供的打击力度,对翻供态度不好的被告人要从重处罚,打掉被告人随意翻供心态,对违反职业纪律的律师,建议司法部门加强教育和管理,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求监管场所加强对接见在押被告人律师的资格审查,排除一切影响被告人翻供的外部因素。
前面笔者分析了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其相关对策,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被告人翻供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和取证方法,转变观念,加大投入,强化科技取证手段,积极预防被告人翻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制服翻供,使得诉讼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参考文献:
[1]刘根菊.对翻供问题的探讨, 法学[J] 2000.7.23
[2]昊雯. 刑事被告人地庭审中翻供的原因、理由及对策,现代法学[J],1999.1.19
[3]樊崇义. 证据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4]汪平. 浅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5/11/13/13677.html2005.1.13.
[5]张静雯.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25/1631309504.htm
[6]刘艇.被告人翻供的特点、原因及对策,http://www.mylegist.com,2010.2.03
关键词:翻供;原因;对策
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实践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庭翻供,增加了公诉人出庭难度,如果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问题不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不仅会直接影响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的完成,还会影响检察机关和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影响到指控犯罪、检举和证实犯罪这一公诉职能的实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制服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当前公诉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作如下分析,并依据实践,提出几点对策。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原因很多,一般是由其主观原因和相应的客观因素促成的,因为逃避打击,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被告人所共有的,他们在如实供认其犯罪实事之后,一旦发现自己罪恶深重,而被推向被告席上将要受到惩罚,便千方百计寻找理由翻供,以减轻自己的罪责,逃避或减轻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促成刑事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侦查工作疏忽,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全,致使证据本身存在问题。在侦查过程中,该取得证据未及时提取,以致于证据遗失或销毁,应该做到的工作不及时去做,致使证据的关联性产生脱节,证据锁链上留有缺口,这些给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律师介入,致使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少数律师在名利思想和不良动机支配下,置职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在会见被告人时,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一旦得知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或有矛盾,或自己的罪行比预想的要严重时,就可能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的驱使下翻供。
(三)证人改变证词。本来被告人以为证人都已作了证,自己还是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而在开庭中,要求证人做证,面对被告人、证人思想是较为复杂的,有的考虑到与被告人是多年的老朋友,碍于情面,便改变自己原先的证词,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有的则害怕被告人以及旁听的被告人家属日后报复,没有勇气在法庭上作证;有的则是以时间长了,记不清来塘塞,当被告人听到这些证词后,他也会来个顺水推舟,重辩轻、大辩小,有辩无,从而给我们准确认定犯罪带来困难。
(四)监管部门管理不力,致使被告人串供后翻供。由于被告人羁押场所看管不严,致使同案犯之间利用放风、劳动以及其它机会通过传纸条、打手势进行串供,订立功守同盟,造成几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同时翻供。
(五)法律存在盲点。我国法律规定了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如何从轻,从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如实交待问题致使证据充分被判刑,有的人不如实交待问题却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便从如实交待和不如实交待的对比中,感受不到任何好处,相反感受到了“害处”,在权衡利弊后便选择翻供。
二、制服被告人翻供的对策
(一)严格审查环节,充分做好庭前预测。首先通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审查,吃透案件事实、情节,分析、判断各类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预测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况。如果发现有翻供的前兆,公诉人应及时审查核实可能翻供事实的证据是否充足,若证据欠缺,应及时补充证据,全面固定和完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为制服被告人翻供打好基础。其次,出庭公诉前,在律师会见被告人后,公诉人应再次提审被告人,了解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对于被告人在此阶段的翻供,不必急于反驳,要耐心听取他们翻供的事实、理由,分析翻供的原因,对于现有证据不足的,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二)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证人突然翻证,应一查到底,揭开弥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中,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证人突然翻证,而且两者相互吻合的案件,公诉人应彻底查清翻供、翻证的原因,严惩伪证、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三)注意庭上讯问技巧,抓住矛盾,穷追不舍。对于被告人在庭上突然翻供的情况,公诉人不要采取简单地训斥其认罪态度不好,急于加以制止,而要紧紧抓住翻供的内容,并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抓住矛盾,然后通过讯问,利用矛盾,向被告人发动攻势,从而制服被告人。
(四)尊重事实和法律,用好刑法赋予的职权。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的翻供,并不是每一次都能及时、有力地反驳,有时辩护人还会提出一些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公诉人没有足够的理由进行回击,或出现了超出准备范围的情况时,为了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查清案件真相,公诉人还应充分利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赋予的权利,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有机会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复核关键证据,调查、调取新的证据,切忌为了自己的面子而强辞夺理,因为暂时的退让并不意味着公诉的失败。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变更起诉,确保案件质量。
(五)灵活运用证据,避免过早暴露证据。在翻供案件中,过早暴露证据对出庭公诉非常不利。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提起公诉时,严格控制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材料。二是在出示宣读证据时,某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情,只对辩护人的观点起驳斥作用,对这类证据公诉人不应主动出示,而应在辩护人出示后再出示,使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显得苍白无力。
总之,被告人翻供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给公诉人出庭公诉、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带来困难,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三、预防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对策
被告人翻供形式多样,智商高的被告人选择法律盲区,寻找案件中的薄弱环节、漏洞翻供,一般被告人不积极配合调查,避重就轻或之乎者也而言它,更多的被告人反复强调侦查人员如何刑讯逼供。无论形式怎样,他们翻供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面对被告人翻供,公诉人要想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做到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铁证”“铁嘴”上下功夫,将案件办成“铁案”,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在庭审中轻松应对,游刃有余。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特点及原因,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做好庭前准备,从“铁证”上下功夫。首先要对公诉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审查法庭审判中所需要的证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客观真实,来源是否合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要仔细排查,证据不足的要及时补查,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审查案件时既不能先入为主,仅仅注重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轻信口供,放纵犯罪。认定事实必须有理有据,经得起反复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次公诉人应根据个案特点庭前提审被告人,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掌握被告人的思想状态及变化趋势,有必要耐心地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并分析预测庭审中的“翻供点”,制定周密的出庭方案,为出庭作好准备。
(二)树立主控思想,从“铁嘴”上下功夫。庭审中公诉人应紧紧围绕犯罪事实和犯罪构成展开举证、示证、质证、辨证,做到举证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示证清晰,一目了然;质证抓住关键,主动出击;辩论论理充分,逻辑严谨,充分利用证据抓住和创造机会制服被告人。
(三)适应公诉改革要求,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可根据案件需要,对那些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节的可挽救的被告人,应尽可能促进从轻、减轻处罚政策的落实,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顽固分子,坚决要求予以严惩,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达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以预防和减少庭审中的翻供。
(四)公诉人必须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公诉人应一身正气,以事实说话、以证据定案,要有维护公平和正义。不能凭个人好恶意气用事,违背事实和法律发表有损法律尊严,有损检察形象的言词。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责任重大,没有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是难以胜任的。
(五)沉着冷静对待当庭翻供。庭审中一旦被告人翻供,公诉人要沉着冷静,切忌犯急燥、训斥被告人的错误,在气势上使被告人感到一促威慑。同时,公诉人还要密切注视被告人翻供时的身体变化、动作表现和表情变化,认真听取和分析其翻供的原因、理由,调整制定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并讲究讯问艺术和技巧。对存有侥幸心理狡辩的被告人,采取迂回讯问法,先提一般性的问题,在提实质性的问题,使其暴露矛盾,前后不能自圆其说,促使其如实坦白罪行。
(六)充分发挥庭审教育作用。在讯问被告人之前,针对不同情况给被告人教育,向翻供的被告人讲清法律、政策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指出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当庭翻供,属于态度恶劣,没有悔罪表现,将要受到从重处罚并结合证据、法律、政策开展强有力的心理攻势,摧毁其侥幸、对抗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七)掌握被告人在庭前有无其它违法行为。公诉人在起诉被告人之前,要掌握同案被告人之间有无串供现象,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有无串供的可能,其亲属有无通风报信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预测到被告人是否当庭翻供,并能够面对翻供稳坐公诉台,制服犯罪。
(八)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消除被告人翻供的外部条件。公诉人在法庭庭审中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翻供要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和提出纠正意见。如要求法庭加强对翻供的打击力度,对翻供态度不好的被告人要从重处罚,打掉被告人随意翻供心态,对违反职业纪律的律师,建议司法部门加强教育和管理,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求监管场所加强对接见在押被告人律师的资格审查,排除一切影响被告人翻供的外部因素。
前面笔者分析了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其相关对策,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被告人翻供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和取证方法,转变观念,加大投入,强化科技取证手段,积极预防被告人翻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制服翻供,使得诉讼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参考文献:
[1]刘根菊.对翻供问题的探讨, 法学[J] 2000.7.23
[2]昊雯. 刑事被告人地庭审中翻供的原因、理由及对策,现代法学[J],1999.1.19
[3]樊崇义. 证据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4]汪平. 浅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5/11/13/13677.html2005.1.13.
[5]张静雯.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25/1631309504.htm
[6]刘艇.被告人翻供的特点、原因及对策,http://www.mylegist.com,20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