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捕制度的改革演进是一大社会进步,《规定》对于逮捕的程序、逮捕的条件、逮捕的决定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上提一级”改革方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较小,因而易于进行。但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审查逮捕的程序、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逮捕执行程序等都将发生变化。
关键词:程序;条件;刑事诉讼活动;影响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不断逐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解决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高检察院完善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各种改革方案中,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是率先完成并实施的一项改革措施。
一、改革的有关背景
2009年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是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的大变动。相对于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的改革方案,“上提一级”改革方案,与其他改革内容相比,涉及范围小,改革成本相对较低,效果突出。而且“上提一级”改革是在坚持审查决定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宪政体制下的改革,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小,因而易于实行。
笔者认为,此次改革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作出修改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即是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提请逮捕、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十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的规定没有改变下所作出来的,时间虽然没变,但审查批准逮捕模式却由“下级侦查部门——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变为“下级侦查部门——下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实施“上提一级”改革,通过上级院加强监督制约,将有效促使侦查工作更加依法进行,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逮捕的条件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支持下级机关依法办案,排除干扰,进一步提高报请逮捕案件的质量和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改革的相关变革程序和影响
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能够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因此,“上提一级”与以往的“备案审查”相比,能更好地加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1、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下级院侦查部门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再报请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实行这一程序,有利于保证报捕材料齐备规范,保证逮捕案件质量,有利于增加上下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配合,有利于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
2、对应当说明逮捕必要性做了明确要求。《规定》第2条对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在文书中应当说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亦即要求侦查部门对逮捕的三个条件同等重视,除对案件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外,对逮捕必要性应当说明。
3、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上级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的时限较短,对不属于“应当讯问”范围的案件,《规定》允许不讯问。对拟不讯问的,要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应当讯问。
4、关于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规定》据此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要求上级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应当认真审查,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5、关于审查逮捕期限。《规定》采纳了刑事诉讼规则第111条的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报送案件材料的路途时间应当计算在审查逮捕期限之内,不能突破现有法律对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刑事拘留、审查逮捕最长十四天的规定。
6、关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规定》分别规定了下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发现不当逮捕后的纠正程序,明确规定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级院同意。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下级机关要改变上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同意。
7、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重新审查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上提一级”后,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与具有逮捕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是同一个办案主体,为此《规定》对下级检察院不服不予逮捕决定的,增设了报请重新审查程序。
8、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模式下,由基层院自侦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不服逮捕决定可提起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权利,并将有关材料转交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人民监督员经表决形成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为此,“上提一级”以后,仍需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鉴于人民监督员程序已有专门的规定,《规定》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
三、改革的所带来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需要变革的不只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有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信息化条件下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这项体制改革将使侦查监督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责任。
1、审查时限紧张。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特殊情况,报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2、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与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个案认识不一致。自侦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构成主要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
3、导致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新改变。当前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办案力度不断加大,质量不断提高。此次改革,致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风险决策立案的难度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限制,挤压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发挥的空间,也直接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新改变。
4、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事后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事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克服了立案、侦查、逮捕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刘慧玲:《〈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8期(总第558期》,第20页。
[3] 刘慧玲:《〈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8期(总第558期),第21页。
[4]万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5]朱孝清:《研讨会上答质疑--对检察制度若干问题的争鸣》[J],《人民检察》2008年第13期。
[6]苗生明等:《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C],《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论文集》,第10页。
关键词:程序;条件;刑事诉讼活动;影响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不断逐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解决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高检察院完善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各种改革方案中,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是率先完成并实施的一项改革措施。
一、改革的有关背景
2009年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是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的大变动。相对于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的改革方案,“上提一级”改革方案,与其他改革内容相比,涉及范围小,改革成本相对较低,效果突出。而且“上提一级”改革是在坚持审查决定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宪政体制下的改革,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小,因而易于实行。
笔者认为,此次改革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作出修改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即是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提请逮捕、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十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的规定没有改变下所作出来的,时间虽然没变,但审查批准逮捕模式却由“下级侦查部门——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变为“下级侦查部门——下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实施“上提一级”改革,通过上级院加强监督制约,将有效促使侦查工作更加依法进行,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逮捕的条件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支持下级机关依法办案,排除干扰,进一步提高报请逮捕案件的质量和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改革的相关变革程序和影响
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能够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因此,“上提一级”与以往的“备案审查”相比,能更好地加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1、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下级院侦查部门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再报请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实行这一程序,有利于保证报捕材料齐备规范,保证逮捕案件质量,有利于增加上下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配合,有利于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
2、对应当说明逮捕必要性做了明确要求。《规定》第2条对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在文书中应当说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亦即要求侦查部门对逮捕的三个条件同等重视,除对案件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外,对逮捕必要性应当说明。
3、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上级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的时限较短,对不属于“应当讯问”范围的案件,《规定》允许不讯问。对拟不讯问的,要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应当讯问。
4、关于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规定》据此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要求上级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应当认真审查,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5、关于审查逮捕期限。《规定》采纳了刑事诉讼规则第111条的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报送案件材料的路途时间应当计算在审查逮捕期限之内,不能突破现有法律对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刑事拘留、审查逮捕最长十四天的规定。
6、关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规定》分别规定了下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发现不当逮捕后的纠正程序,明确规定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级院同意。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下级机关要改变上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同意。
7、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重新审查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上提一级”后,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与具有逮捕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是同一个办案主体,为此《规定》对下级检察院不服不予逮捕决定的,增设了报请重新审查程序。
8、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模式下,由基层院自侦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不服逮捕决定可提起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权利,并将有关材料转交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人民监督员经表决形成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为此,“上提一级”以后,仍需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鉴于人民监督员程序已有专门的规定,《规定》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
三、改革的所带来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需要变革的不只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有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信息化条件下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这项体制改革将使侦查监督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责任。
1、审查时限紧张。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特殊情况,报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2、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与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个案认识不一致。自侦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构成主要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
3、导致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新改变。当前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办案力度不断加大,质量不断提高。此次改革,致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风险决策立案的难度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限制,挤压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发挥的空间,也直接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新改变。
4、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事后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事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克服了立案、侦查、逮捕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刘慧玲:《〈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8期(总第558期》,第20页。
[3] 刘慧玲:《〈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8期(总第558期),第21页。
[4]万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5]朱孝清:《研讨会上答质疑--对检察制度若干问题的争鸣》[J],《人民检察》2008年第13期。
[6]苗生明等:《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C],《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论文集》,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