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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朝正德、嘉靖年间,芒部土府发生了土舍陇寿、陇政兄弟为争袭土知府而引起的社会动乱,给芒部民众带来了巨大灾难。明廷平定动乱后将芒部府改土归流,并易名镇雄府。但此后芒部地方土酋不满流官统治,屡屡纠众反抗。对此,明廷经过激烈论争,最后将镇雄府革流返土。芒部此次改土归流的失败,在明代西南民族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明代;改土归流;革流返土;芒部;镇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改土归流,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改行由中央王朝派遣流官的一种政治措施。改土归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司自愿改流,此种情形比较少见,如万历年间贵州改流的金筑安抚司;二是明廷借机改流。或因土官绝嗣而改流,如四川芒部府,或因土官叛乱而改流,如云南武定府。改土归流前,中央王朝对边地均实行羁縻政策,这些地区虽然名义上归属中央朝廷,但实际上却是“自王其地”。改土归流后, 中央在边地建立流官府州县,官员改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
明朝正德、嘉靖年间,芒部土舍陇寿,与庶弟陇政及兄妻支禄为争袭土府之位相互仇杀,明廷遂改置流官,但由于政策失当,引起地方土酋反叛,最终芒部改土归流以失败告终。而芒部此次改土归流的失败,在明代西南民族统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拟从芒部的改土归流和镇雄府的革流返土及芒部改土归流失败的原因三方面展开论述。
目前学界对于明代西南土司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主要有:张滋润《试论明代改土归流的影响》;王强在《明代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一文中较完整、系统的研究了明代西南地区各省的改土归流;陈权清《明清改土归流述略》对土司制度的推行、革除及其意义进行简要介绍;张婷《明代西南土司述要》一文中对土司制度的种种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改土归流失败的原因,也肯定改土归流的积极作用;王文光,李吉星《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一文中提出明廷根据云南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历史特点有目的的进行改土归流;沈海梅《明代云南改土归流的条件》一文中,作者论述了明清两代在云南实行改土归流所具备的文化条件,最后又详细记述文化作为土司统治区域的重要性;关汉华《论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中系统论述了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情况,并指出明代改土归流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遂改土归流失败;李殿元《论四川改土归流及其对民族地区开发的意义》一文中探讨了土司制度的缘起及改土归流的动议与实施,肯定了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及其对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程的积极作用。
但学术界对芒部革流返土考究的论著较少,主要有:邹映《明代云贵地区改流复土现象研究》、覃成号《广西“改流复土”浅语》、刘顺和《明王朝四伐芒部》、陇兆麟《芒部府陇氏诗文集》、项国香《镇雄史话》等。
一、芒部的承袭之争与改土归流
芒部地区,唐时因乌蒙后裔阿统子芒部居此而得名,宋时于芒部设西南蕃部都大巡检使司;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年)置芒部路军民总管府,轄今镇雄、彝良、威信,曾一度延辖赫章、会理部分地方,明初设芒部府,由土官陇氏家族世守,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东川、乌蒙、乌撒、芒部诸卫指挥使司;十六年(1383年)以云南所属乌蒙、乌撒、芒部三府隶属四川布政使司;十七年(1384年)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乌蒙、乌撒、芒部皆改为军民府。
(一)芒部府陇氏土司概况
《芒部府陇氏谱序》中记载“芒部始祖穆济济叼守兹土,年代久远,不尽相闻。在远古之世,称为曲流大雄甸,祖名得始(德施),传于四代,至祖墨得。相传九代,至祖比武。相传十代,至祖陇德,方以陇为姓。又相传二十代,至祖陇普禄,奉改芒部部为芒部路。相传九代,至祖陇纳智。相传十代,至祖陇以杰,加以文爵,与成都府同列。相传二代至明,祖名陇飞沙。”经此计算,陇氏自德施至陇飞沙共传八十四代。
陇飞沙,元末明初人,明洪武初,献土归附,授芒部世袭知府。陇飞沙死后,其子陇发绍袭,后陇发绍卒,其妻速威袭。速威卒,阿伯袭。阿伯卒,阿弟袭。阿弟卒,其妻香佩袭。香佩卒,奢贵(女)袭。奢贵卒,居宗袭。居宗卒,明正德末年陇慰袭。陇慰先娶水西土司之女冲中为妻,生子陇庆、陇寿,不久,又娶乌撒军民府土官之女冲叔,生陇政,长子陇庆娶支禄为妻,无后而卒。
(二)正德末、嘉靖初芒部土知府承袭之争
土司争袭为明代芒部动乱的主要根源。正德末年,陇慰卒,陇寿与陇政争袭。明廷经勘查,认为陇寿为嫡出,陇政为庶出,陇寿应袭,遂于嘉靖元年(1522年)十一月,令陇寿承袭芒部土知府。陇政、支禄失意之余,在乌撒土目安宁的支持下,欲争夺府印,于是联合进攻陇寿。
为了平定芒部动乱,明廷命阴川坝底参将何卿率兵诛讨,并下诏令四川、贵州镇巡官会商。四川巡抚许廷光主张武力镇压,上疏请调汉、土兵两万五千人。明廷命贵州参将杨仁受何卿率领,共同进行征剿。
何卿、杨仁等率四川、贵州兵进逼芒部,陇政、阿核等不但不听招抚,反而倚仗乌撒土官之势,纠集苗、夷各族,进攻贵州毕节卫等地,杀伤官兵,烧毁官民大量房屋。嘉靖三年(1524年),兵部根据贵州抚按官“贼势猖獗,宜速征”的奏请,建议由四川、云南、贵州、湖广四省派兵会剿,拦截要隘,以“防贼奔逸”,上从之。
后何卿、杨仁率军数万再次夹击陇政,斩首两百余级,俘二十余人,陇政率残部逃到乌撒,何卿命乌撒土舍安宁、土妇奢勿生献陇政,然安宁、奢勿阳奉阴违,迟迟不动。后在明廷一再宣谕之下,安宁、奢勿送出一具死尸,谎称陇政已死。何卿等由于无法辨别真伪,只好收兵。
嘉靖四年(1525年),陇政再度起兵,诱杀陇寿,夺得土司府印。四川巡抚王軏、巡按刘黻奏称陇政、支禄罪不可赦,当再次征剿,川、贵遂再次出兵,陇政逃至水西,川、贵兵分道进剿。同年七月,四川巡抚王軏奏:“官军已获贼首陇政等于水西,追获芒部印信,前后斩获六百七十四级,生擒一百六十七人,招抚白乌石等四十九寨。”至此,芒部争袭基本平息。 (三)芒部的改土归流
芒部陇寿与陇政的争袭平息后,巡抚王軏等欲寻陇寿子承袭芒部土府,然觊觎芒部土府大权的土酋阿济将其妾奢即所生子陇胜推出,称陇胜是陇寿与奢即私通所生,芒部众夷目均称陇胜非陇寿子,为避免因争袭再次引起动乱,王軏遂认定陇寿无后,奏请将芒部改土归流,兵部尚书李钺等亦赞同此举。但“川、贵藩臬诸臣坚执不可”。
嘉靖五年(1526年)四月,兵部奏:“芒部陇氏,衅起萧墙,骚动两省,王师大举,始刻荡平,今其本属亲支已绝,请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明廷遂以芒部陇氏无后为由,对芒部进行改土归流,改芒部府为镇雄府,“分属夷良、毋响、落角利之地,为怀德、归化、威信、安静四长官司,使陇氏疏属阿济、白寿、祖保、阿万四人统之。如程番府例,令三年一入朝,贡马十二匹,而以通判程洸为试知府。”
二、镇雄府的革流返土
芒部改土歸流以后,仅维持了短暂的稳定。后因流官治理措施不当,芒部土酋借机挟众作乱,欲复芒部陇氏土知府之职。对此,经过明廷论争,复将镇雄府革流返土。
(一)流官统治与土酋叛乱
嘉靖五年(1526年)七月,知府程洸、守备邓良等先后到镇雄上任。据明朝曹学伦的《蜀中广记》记载,程洸到镇雄后,“招民占种夷田”,贪赃枉法,此举侵占夷民利益,后陇慰家奴沙保于嘉靖六年(1527年)九月,纠集陇寿、陇政旧部及陇寿之子陇胜,攻陷镇雄府城,夺走府印,杀伤数十人,程洸奔逃毕节。
于是兵科都给事中郑自璧言:“镇雄初设流官,蛮情未服,而有司失先事之防,不亟收遣裔陇胜,而令沙保得拥孺子,致煽祸一方,当速派总兵何卿并力剿寇。”兵部亦言:“陇胜非真陇寿子,故议设流官,有司抚循失策,遂生叛乱。沙保罪不容诛,当剿。”面对重兵压境,沙保送出镇雄府印,乞求投降,但仍要求恢复陇姓土官。四川抚按认为沙保等狡悍凶险,对其绝不能像对待陇政、支禄等采用安抚为主的办法,遂在招抚的同对,又密令叙泸守备丁勇、游击李爵率部相机出击,遣使以好言游说招抚郤良佐(即牛场陇确佐先人),赏赐财物,指使其用计擒拿沙保,企图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但因丁勇、李舜在实施过程中轻躁冒进,泄漏机密,致沙保大怒,复叛。
(二)镇雄府的革流返土
嘉靖七年(1528年)二月,官兵进入镇雄,沙保诈称已死,川贵报捷,称沙保已死,俘获斩首三百余级,招抚镇雄男女以千计,缴获大量器械,夺得大量牛马。得到捷报后,明廷下旨“诏设流官如故”。
不久,沙保与其子普奴等,在镇雄怀德长官司土酋阿济等人支持下,再次起兵反叛,明世宗命伍文定提督云南、四川、贵州、湖广兵征伐,然伍文定进剿失败。于是御史杨彝上疏建议应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称“时下调兵征剿,大饥之年,小民救死不赡,可使之趋战阵乎?所调土兵经过地方,不无残害,宜罢兵以救荒。”明世宗遂令伍文定罢兵,“有秋再议征讨”。
四川巡抚唐凤仪亦言:“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旧与芒部为唇齿。自芒部改流,诸部内怀不安,以是反者数起。”今怀德长官阿济等虽表面助力朝廷捉拿反贼,却望陇胜得一职,以留陇氏之后。唐凤仪奏请,如宣德中复安南故事,顺应镇雄民情,便可不动兵力而解决问题。贵、川巡按陈讲、戴金等亦赞同凤仪所言。
戴金覆言:“罪魁似祖保、毋响等,应剿灭以杀其反叛之心,并下诏告诫阿济,若生献沙保等,其性命可保。后可复陇胜故职,或降为土知州,而四长官司,或革除,或分隶,应恩威并著”。兵部尚书李承勋亦赞同授陇胜官,复芒部故地。
然兵部尚书胡世宁言:“陇寿、陇政因争袭死,众夷目皆称陇胜非陇氏子,故王軏不得已奏请芒部改流,分四长官司各辖其众,但今诸夷却易其词,称胜乃真陇氏子,愿复其职。寿、政皆陇慰亲子,犹为土府之位相仇杀,若经勘查胜非真陇寿子,阿济拥胜得立,则其余三长官司不从,‘各欲寻一陇姓者求立,则昔日战争之祸今复始耳’,遂芒部不当复立”。
嘉靖九年(1530年)四月,明王朝经再三权衡,废除镇雄流官制,先将陇胜以通判身份署事,若三年后果能胜任,“准复知府旧衔”。至此,芒部改土归流以失败告终。
三、芒部改土归流失败的原因及启示
(一)改流失败的原因分析
1、缺乏目的性与计划性
明廷对芒部的改土归流并不是有计划地进行,“对土司势力的清剿,只是在土司有异动之时不得已而为之。”在平定叛乱后,也只是为应景而设流官,以达到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嘉靖四年(1525年),陇寿与陇政的争袭,致使明廷在平定叛乱后,抓住芒部土知府无人承袭的契机改土归流。明廷在改流前并未对芒部地区做过考究。明代芒部地区受汉族儒家宗法思想影响较浅,文化比较落后,封建领主经济尚占绝对优势,此时并不具备流官政权存在的基础。但明廷为了强化对芒部的直接统治,硬性推行改流,且在改流后未对陇胜等旧部进行妥善安置,遂引起土酋叛乱,被迫革流返土。
2、明廷政策失当
改土归流是一次较复杂的社会变革,是对既有土司制度的否定,意味着其世袭特权被取消,因而必然会激起少数民族上层势力的强烈反对,甚至发起叛乱。芒部因无后而改流,民心未定,且程洸上任后,“抚循失策”,遂激起沙保等叛乱,“欲复立陇氏后”。但在汉族文化的价值判断中明政府认为芒部民众的性格比较强悍,“嗜利好杀”,遂在沙保反叛之时,“四川抚按官以为,保等狡悍,终不可驯”,于是派大量兵力镇压,最终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而在镇压过程中,明廷所派官员也未能做到齐心协力,致使穷数省之力,却未收功。明廷欲通过“以夷攻夷”平复动乱,然却因陇姓土司统治镇雄已达千余年,且与乌撒、水西等土司世为姻亲而收效甚微。中央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改土归流后必会改变土司地区原有的政治结构,诸土司担心不久的将来,自己的特权亦会被剥夺,必然会策动、支持陇姓土司反叛。
3、条件未成熟
土司制度下土官为世袭,致使其自拥其地,割据性相对较强,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明政府遂欲通过改土归流将其纳入直接统治之下。但明代嘉靖年间土司制度在芒部地区的存在仍具有较大合理性,芒部改土归流的条件尚未成熟。且在这一时期,明廷因面临皇帝不理朝政、官员腐败日甚、东南沿海倭患猖獗等内忧外患,对芒部土舍争袭、土酋叛乱及改土归流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故此次改流遂最终以革流返土草草收场。 (二)芒部改流失败的启示
1、改流应因时、因地制宜
土司所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且与中原汉族地区存在较大差异,故改土归流应顺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统治者不可只为加强封建王权,便抓住一切时机强行改土归流。对于不具备改土归流条件的地区,为避免引起社会动荡,当对土司统治给予保留。如宣德四年(1429年),兵部奏:“保靖旧有二宣慰,一为人所杀,一以杀人当死,其同知以下官皆缺,请改流官治之。”然明宣宗认为蛮情未服,流官不谙夷情,即便改流亦难以约束,遂下旨命都督萧授仍然择选土官统之。
2、改流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
改土归流,是中央封建王朝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土司争袭,仇杀连年,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中央在维护封建国家统一时,其改流应与土司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中央决策者应采取开明的民族政策,根据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审时度势地进行,充分考虑原有土官、土民的既有利益。改土归流应避免运用征剿的方式激起民众的不满,以及周边土司的反抗。亦不可一味使用暴力镇压,而应当根据反叛者的态度给予妥善处置。如芒部沙保等叛乱后,面对重兵压境,乞降并送出镇雄府印信,但仍要求恢复陇姓土官时,便可采取恩威并施的手段。
3、改流后的治理措施需切实有效
改土归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改流之时中央王朝具备充足的兵力、物力、财力,更需要在改流以后有明确的治理目标、计划和切实有效的措施。首先,明廷应选择恰当官员上任,妥善安置民心躁动者,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其次可以通过生产技术,兴学校,漸风化等措施,提高民众生产生活水平,缩小与内地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再次,中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应体现各民族的平等,达到中央与地方、各民族和谐共处的目的。
四、结语
明朝正德末年、嘉靖初年,芒部土舍陇寿、陇政兄弟的土知府承袭之争,给芒部民众带来了巨大灾难。明廷耗费大量的兵力、财力、物力暂时平定了芒部的内乱,后明王朝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在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改土归流,但改流之后,又未选派合适官员出任流官,遂激起沙保等起兵反叛。面对芒部如此复杂的形势,明廷的部分官员开始反思芒部改流的必要性,如御史杨彝建议时机未到,芒部不应改土归流,四川巡抚唐凤仪等官员亦赞同此举。明廷遂决定放弃流官,先将陇胜以通判身份署事,若三年后果能胜任,便“准复知府旧衔”。明代芒部的改土归流,因明廷在实施过程中,自身力量有限、操之过急、无详备计划和目的等原因,致使改流以失败告终。
芒部的改土归流虽然失败了,但改土归流确实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进步举措。它打破了土司“自王其地”的局面,将其纳入中央的统一管理,加强了各民族间的交流,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我们也可以从芒部的改土归流认识到政策实施者既要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也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
参考文献
一、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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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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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覃成号.广西“改流复土”浅语[J].广西民族研究,1993(01):41-50.
[9]李正清.滇东北《芒部土府陇氏族谱序》注[J].昭通师专学报,1994(01):53-57.
三、学位论文:
[1] 张婷.明代四川土司述要[D].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王强.明代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 邹映.明代云贵地区改流复土现象研究[D]. 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关键词:: 明代;改土归流;革流返土;芒部;镇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改土归流,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改行由中央王朝派遣流官的一种政治措施。改土归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司自愿改流,此种情形比较少见,如万历年间贵州改流的金筑安抚司;二是明廷借机改流。或因土官绝嗣而改流,如四川芒部府,或因土官叛乱而改流,如云南武定府。改土归流前,中央王朝对边地均实行羁縻政策,这些地区虽然名义上归属中央朝廷,但实际上却是“自王其地”。改土归流后, 中央在边地建立流官府州县,官员改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
明朝正德、嘉靖年间,芒部土舍陇寿,与庶弟陇政及兄妻支禄为争袭土府之位相互仇杀,明廷遂改置流官,但由于政策失当,引起地方土酋反叛,最终芒部改土归流以失败告终。而芒部此次改土归流的失败,在明代西南民族统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拟从芒部的改土归流和镇雄府的革流返土及芒部改土归流失败的原因三方面展开论述。
目前学界对于明代西南土司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主要有:张滋润《试论明代改土归流的影响》;王强在《明代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一文中较完整、系统的研究了明代西南地区各省的改土归流;陈权清《明清改土归流述略》对土司制度的推行、革除及其意义进行简要介绍;张婷《明代西南土司述要》一文中对土司制度的种种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改土归流失败的原因,也肯定改土归流的积极作用;王文光,李吉星《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一文中提出明廷根据云南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历史特点有目的的进行改土归流;沈海梅《明代云南改土归流的条件》一文中,作者论述了明清两代在云南实行改土归流所具备的文化条件,最后又详细记述文化作为土司统治区域的重要性;关汉华《论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中系统论述了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情况,并指出明代改土归流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遂改土归流失败;李殿元《论四川改土归流及其对民族地区开发的意义》一文中探讨了土司制度的缘起及改土归流的动议与实施,肯定了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及其对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程的积极作用。
但学术界对芒部革流返土考究的论著较少,主要有:邹映《明代云贵地区改流复土现象研究》、覃成号《广西“改流复土”浅语》、刘顺和《明王朝四伐芒部》、陇兆麟《芒部府陇氏诗文集》、项国香《镇雄史话》等。
一、芒部的承袭之争与改土归流
芒部地区,唐时因乌蒙后裔阿统子芒部居此而得名,宋时于芒部设西南蕃部都大巡检使司;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年)置芒部路军民总管府,轄今镇雄、彝良、威信,曾一度延辖赫章、会理部分地方,明初设芒部府,由土官陇氏家族世守,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东川、乌蒙、乌撒、芒部诸卫指挥使司;十六年(1383年)以云南所属乌蒙、乌撒、芒部三府隶属四川布政使司;十七年(1384年)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乌蒙、乌撒、芒部皆改为军民府。
(一)芒部府陇氏土司概况
《芒部府陇氏谱序》中记载“芒部始祖穆济济叼守兹土,年代久远,不尽相闻。在远古之世,称为曲流大雄甸,祖名得始(德施),传于四代,至祖墨得。相传九代,至祖比武。相传十代,至祖陇德,方以陇为姓。又相传二十代,至祖陇普禄,奉改芒部部为芒部路。相传九代,至祖陇纳智。相传十代,至祖陇以杰,加以文爵,与成都府同列。相传二代至明,祖名陇飞沙。”经此计算,陇氏自德施至陇飞沙共传八十四代。
陇飞沙,元末明初人,明洪武初,献土归附,授芒部世袭知府。陇飞沙死后,其子陇发绍袭,后陇发绍卒,其妻速威袭。速威卒,阿伯袭。阿伯卒,阿弟袭。阿弟卒,其妻香佩袭。香佩卒,奢贵(女)袭。奢贵卒,居宗袭。居宗卒,明正德末年陇慰袭。陇慰先娶水西土司之女冲中为妻,生子陇庆、陇寿,不久,又娶乌撒军民府土官之女冲叔,生陇政,长子陇庆娶支禄为妻,无后而卒。
(二)正德末、嘉靖初芒部土知府承袭之争
土司争袭为明代芒部动乱的主要根源。正德末年,陇慰卒,陇寿与陇政争袭。明廷经勘查,认为陇寿为嫡出,陇政为庶出,陇寿应袭,遂于嘉靖元年(1522年)十一月,令陇寿承袭芒部土知府。陇政、支禄失意之余,在乌撒土目安宁的支持下,欲争夺府印,于是联合进攻陇寿。
为了平定芒部动乱,明廷命阴川坝底参将何卿率兵诛讨,并下诏令四川、贵州镇巡官会商。四川巡抚许廷光主张武力镇压,上疏请调汉、土兵两万五千人。明廷命贵州参将杨仁受何卿率领,共同进行征剿。
何卿、杨仁等率四川、贵州兵进逼芒部,陇政、阿核等不但不听招抚,反而倚仗乌撒土官之势,纠集苗、夷各族,进攻贵州毕节卫等地,杀伤官兵,烧毁官民大量房屋。嘉靖三年(1524年),兵部根据贵州抚按官“贼势猖獗,宜速征”的奏请,建议由四川、云南、贵州、湖广四省派兵会剿,拦截要隘,以“防贼奔逸”,上从之。
后何卿、杨仁率军数万再次夹击陇政,斩首两百余级,俘二十余人,陇政率残部逃到乌撒,何卿命乌撒土舍安宁、土妇奢勿生献陇政,然安宁、奢勿阳奉阴违,迟迟不动。后在明廷一再宣谕之下,安宁、奢勿送出一具死尸,谎称陇政已死。何卿等由于无法辨别真伪,只好收兵。
嘉靖四年(1525年),陇政再度起兵,诱杀陇寿,夺得土司府印。四川巡抚王軏、巡按刘黻奏称陇政、支禄罪不可赦,当再次征剿,川、贵遂再次出兵,陇政逃至水西,川、贵兵分道进剿。同年七月,四川巡抚王軏奏:“官军已获贼首陇政等于水西,追获芒部印信,前后斩获六百七十四级,生擒一百六十七人,招抚白乌石等四十九寨。”至此,芒部争袭基本平息。 (三)芒部的改土归流
芒部陇寿与陇政的争袭平息后,巡抚王軏等欲寻陇寿子承袭芒部土府,然觊觎芒部土府大权的土酋阿济将其妾奢即所生子陇胜推出,称陇胜是陇寿与奢即私通所生,芒部众夷目均称陇胜非陇寿子,为避免因争袭再次引起动乱,王軏遂认定陇寿无后,奏请将芒部改土归流,兵部尚书李钺等亦赞同此举。但“川、贵藩臬诸臣坚执不可”。
嘉靖五年(1526年)四月,兵部奏:“芒部陇氏,衅起萧墙,骚动两省,王师大举,始刻荡平,今其本属亲支已绝,请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明廷遂以芒部陇氏无后为由,对芒部进行改土归流,改芒部府为镇雄府,“分属夷良、毋响、落角利之地,为怀德、归化、威信、安静四长官司,使陇氏疏属阿济、白寿、祖保、阿万四人统之。如程番府例,令三年一入朝,贡马十二匹,而以通判程洸为试知府。”
二、镇雄府的革流返土
芒部改土歸流以后,仅维持了短暂的稳定。后因流官治理措施不当,芒部土酋借机挟众作乱,欲复芒部陇氏土知府之职。对此,经过明廷论争,复将镇雄府革流返土。
(一)流官统治与土酋叛乱
嘉靖五年(1526年)七月,知府程洸、守备邓良等先后到镇雄上任。据明朝曹学伦的《蜀中广记》记载,程洸到镇雄后,“招民占种夷田”,贪赃枉法,此举侵占夷民利益,后陇慰家奴沙保于嘉靖六年(1527年)九月,纠集陇寿、陇政旧部及陇寿之子陇胜,攻陷镇雄府城,夺走府印,杀伤数十人,程洸奔逃毕节。
于是兵科都给事中郑自璧言:“镇雄初设流官,蛮情未服,而有司失先事之防,不亟收遣裔陇胜,而令沙保得拥孺子,致煽祸一方,当速派总兵何卿并力剿寇。”兵部亦言:“陇胜非真陇寿子,故议设流官,有司抚循失策,遂生叛乱。沙保罪不容诛,当剿。”面对重兵压境,沙保送出镇雄府印,乞求投降,但仍要求恢复陇姓土官。四川抚按认为沙保等狡悍凶险,对其绝不能像对待陇政、支禄等采用安抚为主的办法,遂在招抚的同对,又密令叙泸守备丁勇、游击李爵率部相机出击,遣使以好言游说招抚郤良佐(即牛场陇确佐先人),赏赐财物,指使其用计擒拿沙保,企图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但因丁勇、李舜在实施过程中轻躁冒进,泄漏机密,致沙保大怒,复叛。
(二)镇雄府的革流返土
嘉靖七年(1528年)二月,官兵进入镇雄,沙保诈称已死,川贵报捷,称沙保已死,俘获斩首三百余级,招抚镇雄男女以千计,缴获大量器械,夺得大量牛马。得到捷报后,明廷下旨“诏设流官如故”。
不久,沙保与其子普奴等,在镇雄怀德长官司土酋阿济等人支持下,再次起兵反叛,明世宗命伍文定提督云南、四川、贵州、湖广兵征伐,然伍文定进剿失败。于是御史杨彝上疏建议应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称“时下调兵征剿,大饥之年,小民救死不赡,可使之趋战阵乎?所调土兵经过地方,不无残害,宜罢兵以救荒。”明世宗遂令伍文定罢兵,“有秋再议征讨”。
四川巡抚唐凤仪亦言:“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旧与芒部为唇齿。自芒部改流,诸部内怀不安,以是反者数起。”今怀德长官阿济等虽表面助力朝廷捉拿反贼,却望陇胜得一职,以留陇氏之后。唐凤仪奏请,如宣德中复安南故事,顺应镇雄民情,便可不动兵力而解决问题。贵、川巡按陈讲、戴金等亦赞同凤仪所言。
戴金覆言:“罪魁似祖保、毋响等,应剿灭以杀其反叛之心,并下诏告诫阿济,若生献沙保等,其性命可保。后可复陇胜故职,或降为土知州,而四长官司,或革除,或分隶,应恩威并著”。兵部尚书李承勋亦赞同授陇胜官,复芒部故地。
然兵部尚书胡世宁言:“陇寿、陇政因争袭死,众夷目皆称陇胜非陇氏子,故王軏不得已奏请芒部改流,分四长官司各辖其众,但今诸夷却易其词,称胜乃真陇氏子,愿复其职。寿、政皆陇慰亲子,犹为土府之位相仇杀,若经勘查胜非真陇寿子,阿济拥胜得立,则其余三长官司不从,‘各欲寻一陇姓者求立,则昔日战争之祸今复始耳’,遂芒部不当复立”。
嘉靖九年(1530年)四月,明王朝经再三权衡,废除镇雄流官制,先将陇胜以通判身份署事,若三年后果能胜任,“准复知府旧衔”。至此,芒部改土归流以失败告终。
三、芒部改土归流失败的原因及启示
(一)改流失败的原因分析
1、缺乏目的性与计划性
明廷对芒部的改土归流并不是有计划地进行,“对土司势力的清剿,只是在土司有异动之时不得已而为之。”在平定叛乱后,也只是为应景而设流官,以达到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嘉靖四年(1525年),陇寿与陇政的争袭,致使明廷在平定叛乱后,抓住芒部土知府无人承袭的契机改土归流。明廷在改流前并未对芒部地区做过考究。明代芒部地区受汉族儒家宗法思想影响较浅,文化比较落后,封建领主经济尚占绝对优势,此时并不具备流官政权存在的基础。但明廷为了强化对芒部的直接统治,硬性推行改流,且在改流后未对陇胜等旧部进行妥善安置,遂引起土酋叛乱,被迫革流返土。
2、明廷政策失当
改土归流是一次较复杂的社会变革,是对既有土司制度的否定,意味着其世袭特权被取消,因而必然会激起少数民族上层势力的强烈反对,甚至发起叛乱。芒部因无后而改流,民心未定,且程洸上任后,“抚循失策”,遂激起沙保等叛乱,“欲复立陇氏后”。但在汉族文化的价值判断中明政府认为芒部民众的性格比较强悍,“嗜利好杀”,遂在沙保反叛之时,“四川抚按官以为,保等狡悍,终不可驯”,于是派大量兵力镇压,最终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而在镇压过程中,明廷所派官员也未能做到齐心协力,致使穷数省之力,却未收功。明廷欲通过“以夷攻夷”平复动乱,然却因陇姓土司统治镇雄已达千余年,且与乌撒、水西等土司世为姻亲而收效甚微。中央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改土归流后必会改变土司地区原有的政治结构,诸土司担心不久的将来,自己的特权亦会被剥夺,必然会策动、支持陇姓土司反叛。
3、条件未成熟
土司制度下土官为世袭,致使其自拥其地,割据性相对较强,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明政府遂欲通过改土归流将其纳入直接统治之下。但明代嘉靖年间土司制度在芒部地区的存在仍具有较大合理性,芒部改土归流的条件尚未成熟。且在这一时期,明廷因面临皇帝不理朝政、官员腐败日甚、东南沿海倭患猖獗等内忧外患,对芒部土舍争袭、土酋叛乱及改土归流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故此次改流遂最终以革流返土草草收场。 (二)芒部改流失败的启示
1、改流应因时、因地制宜
土司所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且与中原汉族地区存在较大差异,故改土归流应顺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统治者不可只为加强封建王权,便抓住一切时机强行改土归流。对于不具备改土归流条件的地区,为避免引起社会动荡,当对土司统治给予保留。如宣德四年(1429年),兵部奏:“保靖旧有二宣慰,一为人所杀,一以杀人当死,其同知以下官皆缺,请改流官治之。”然明宣宗认为蛮情未服,流官不谙夷情,即便改流亦难以约束,遂下旨命都督萧授仍然择选土官统之。
2、改流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
改土归流,是中央封建王朝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土司争袭,仇杀连年,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中央在维护封建国家统一时,其改流应与土司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中央决策者应采取开明的民族政策,根据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审时度势地进行,充分考虑原有土官、土民的既有利益。改土归流应避免运用征剿的方式激起民众的不满,以及周边土司的反抗。亦不可一味使用暴力镇压,而应当根据反叛者的态度给予妥善处置。如芒部沙保等叛乱后,面对重兵压境,乞降并送出镇雄府印信,但仍要求恢复陇姓土官时,便可采取恩威并施的手段。
3、改流后的治理措施需切实有效
改土归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改流之时中央王朝具备充足的兵力、物力、财力,更需要在改流以后有明确的治理目标、计划和切实有效的措施。首先,明廷应选择恰当官员上任,妥善安置民心躁动者,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其次可以通过生产技术,兴学校,漸风化等措施,提高民众生产生活水平,缩小与内地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再次,中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应体现各民族的平等,达到中央与地方、各民族和谐共处的目的。
四、结语
明朝正德末年、嘉靖初年,芒部土舍陇寿、陇政兄弟的土知府承袭之争,给芒部民众带来了巨大灾难。明廷耗费大量的兵力、财力、物力暂时平定了芒部的内乱,后明王朝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在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改土归流,但改流之后,又未选派合适官员出任流官,遂激起沙保等起兵反叛。面对芒部如此复杂的形势,明廷的部分官员开始反思芒部改流的必要性,如御史杨彝建议时机未到,芒部不应改土归流,四川巡抚唐凤仪等官员亦赞同此举。明廷遂决定放弃流官,先将陇胜以通判身份署事,若三年后果能胜任,便“准复知府旧衔”。明代芒部的改土归流,因明廷在实施过程中,自身力量有限、操之过急、无详备计划和目的等原因,致使改流以失败告终。
芒部的改土归流虽然失败了,但改土归流确实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进步举措。它打破了土司“自王其地”的局面,将其纳入中央的统一管理,加强了各民族间的交流,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我们也可以从芒部的改土归流认识到政策实施者既要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也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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