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中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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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这本书的研究基础上,对法哲学中的公正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从公正的内涵、公正的分配方法两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 法哲学 公正 道德反思
  作者简介:吴凯蕾,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01-02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开篇就举了一些人们感到左右为难的案例,例如战争中的心理后遗症患者是否该获得紫心勋章,飓风过后供需失衡导致的商人标高价是否为不道德行为,杀死一个病危者而拯救更多性命的人是否该受到法律制裁。这样的案例,被称为道德困境。即你无法直接区分它的对或错,而每个人占据的角度不同,都可以为这样的案例提供支持自我观点的证据。而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将重新考虑我们最开始拥护的原则。而遇到新的情境,我们在各种判断和原则之间的思考,让一个证据来修正另一个,这个思想发生转变的过程,就是道德反思。如何判断这件事情的公正与否,则成为了道德反思的任务,即为“在我们所作的判断和所认同的原则之间找到一个合宜点”。进行道德反思最好的方式就是辩论。这也是本书最大的亮点之一。它并不在一开始告诉你答案,而是通过辨证思维和思想对抗,来达到本书的目的。而作者所处的角度,亦如讲堂上那样,通过不断地问问题,和不断地引证,以及不断地对任何观点的反驳,引导读者体会公正的含义以及提出最佳的生活方式。
  一、公正
  迈克尔·桑德尔这样写道:“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东西”。所看重的东西,可以是物质的,比如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比如机会。但它们都是人人想要的稀缺之物。如果把这些人人想要的东西,分得皆大欢喜,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那么,这就是公正。判断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不能缺乏法理、情理及伦理的素养,清末法律家沈家本说:“中学多处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学习经验则学理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毋庸置疑,我们对某些具体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确实存在着似是而非或根本不当的认识,所以造成不良效果的司法错误时有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眼光不够深邃、宽广,思维不够理性、开放,掌握的理论知识不足以适应社会和职责需要,还往往唯上唯书人云亦云,缺乏深刻理性的真知灼见。
  贪婪是一种恶,是一种不道德的存在方式,尤其是当它是人们觉察不到别人的痛苦时。它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恶,它还与公民德性相冲突。在当代政治语境中,公正意味着尊重自由和个体权利这一观念,至少与功利主义是幸福最大化的观念。
  二、公正的分配方法
  人们迄今为止想出了三种“公正的”分配办法:第一种是功利主义的福利;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第三种目的主义德性,或共同体主义。按桑教授的说法,这三种进路,各有侧重:功利主义关注效率,认为考虑了功利就得到了公正;自由主义讲究自由,觉得维护了自由就捍卫了公正;而目的主义强调美德,断言只有为了良善的目的才能算公正。
  读完整本书才发现没有一种分配方式是尽善尽美的,如果实际走下去,每一条进路都可能通向困境。假设你是一个有轨电车的司机,驾驶的电车突然失控了,在轨道前方有五个工人,而在另一条岔道上只有一个工人。应该怎么办?为了大多数人的功利就应该拐弯进入岔道,撞死一个人总比撞死五个人要划算些;尊重自由就只能眼看着电车往前开撞死五个人,因为你拐弯就意味着你在选择牺牲者,岔道上那个人的生命将被你有意地剥夺,对此显然他不会乐意。
  (一)功利主义
  公正意味着是功利或者幸福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哲学使之成为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基础。功利主义将我们在给人类生命设定货币价格时所表现的退缩倾向,看作是一种我们应当克服的冲动,是一种妨碍清醒思考和理性社会选择的禁忌。
  桑德尔介绍了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看起来很简单很迷人,仔细想来不寒而栗,功利主义是一种对多数人压迫少数人暴政的默许,它简明且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只是“欢乐、痛苦”这个效用量度不易衡量,于是经常造成两难情形,单就書中所举的例子而言,无论做与不做都是可以争论,可以批评,可以原谅的,边沁接受人们各种偏好,而不对价值做评判,也无视乐趣与痛苦的高下之分,将其盲目的混为一谈。密尔认为快乐可以排序,但是不可以赋值,这原本也是个大进步,可惜他无法解决多种快乐与悲伤杂糅的效应而将其束之高阁。功利主义的缺陷有:一是使公正和权利成为一种算计,而非原则。二是将所有的人类善都纳入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价值衡量标准,没有考虑其间质的区别。
  (二)自由主义
  自由是最复杂的概念,任何与之沾边的东西都没办法简单起来。由于自由的复杂性,以至于同一种自由主义的内部也分成了两派:放任派和公平派。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作出的实际选择(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
  在自由至上主义眼里,自由是个天条。只要不妨碍他人,我可以干任何事,可以自杀,可以积累财富,可以和同性结婚。自由市场里的乔丹靠打球一年能挣5000万,不论收入差距多么悬殊都是公正的。公平派则不同意这个看法,他们认为自由市场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平等的自由绝非公正。乔丹富可敌国也许是他的自由,但那些居住在桥墩下的穷人也是自由选择住在那里的吗?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个人的利益高于道德评判。他们相信,提倡自由主义的社会可以将道德推向一个全新高度,而重要的是,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值得尊重并要优先重视的。自由至上主义认为任何企图带来更大的经济平等的尝试,都注定具有压迫性,并且对一个自由的社会是有害的。如果一个人有意选择为今天而活,为了当下的享乐而使用他的资产,故意选择一种穷困潦倒的老年生活,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权利阻止他这么做呢?只有一个仅限于执行合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最小政府才是正当的。任何一个更加宽泛的政府都侵犯了人们不被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   放任派和公平派都把权利看着是公正的重要原则。他们坚持认为,如果不征得本人的同意,没有任何人有任何理由让任何人干任何事。如果乔丹不同意,谁也不能打着公正的幌子拿走他一分钱,即使是征税也不行,未经同意的征税就是抢劫。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个观点。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权——用自己所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假设我们尊重他人也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我们真的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那就应当由我们来决定是否出售我们的身体器官,是否为了某种目的甘愿冒什么样的风险。如果自由至上主义的主张是对的,那么禁止达成经同意后吃人的法律就是不正当的,是对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我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的选择到底有多自由?是否有一些特定的德性和更高的善是市场所不尊重的,并且是金钱所不能购买的?基于自由的理论:认真看待权利,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算计,将一些权利划分为值得尊重的,接受人们现有的各种偏好。不可能仅仅通过使功利最大化,或保障选择的自由,就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各种分歧争论。
  (三)道德自律
  通过《考虑你的动机》《道德的最高准则》以及《雇枪》,揭示了道德价值来源于出于义务的动机以及政治义务的源泉。康德认为我们需要高度的道德自律,核心价值是尊敬人,我们甚至无权不尊敬自己。康德的推理如下: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地自由地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努力而行动。为什么呢?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是在追求欲望的满足,那么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我以这种方式来充饥,以那种方式来解渴。重要的是动机。当理性掌管我们的意志时,我们就不是受欲望的驱动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都是一些慎重的行为,而且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可以将道德价值加诸于行为,才是通往高尚品德的途径。因偏好或自利之类的动机而行动或因同情或者利他主义而行动,都不是真正的自由。康德的道德理论,严格到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情况,他认为如果说谎,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也是对自己尊严的侵犯。但是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陷入了“唯意志论”。‘唯意志论’的一个吸引人的观点是普遍意愿,即不带偏见,不带歧视,把“人”当做“人”看待。相比之下我们作为人本身的普遍义务,成员义务都是次要的。但是如果忠诚必须永远优先于其他特定的义务,那么朋友和陌生人之間的区别就理应不存在了,这种对朋友利益的特殊关照将成为一种偏见。孟德斯鸠对此进行了揭示。“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会帮助最疏远的陌生人,就想帮助他的朋友一样,那么如果人们是完全高尚的,他们就不会有朋友”,“不过很难想象这样的一个社会,人们是如此的有道德,以至于他们没有朋友,而只是剩下对所有人都友好的倾向。”问题不仅仅是这样一个世界是难以实现的,是不现实的,更深层的一个问题是:这样一个世界将难以被当成一个人类世界。
  边沁认为感性主宰我们的行为,而康德主张理性,生活中很容易发现类似边沁所描绘的,感性的偏好与成瘾性控制人生活的案例,却从未见过康德描绘的绝对理性的场合,康德做的最好的一点是成功建立了一个完善,可以自圆其说的体系,对上述所有问题都可以解答,他把帮助他人的动机与义务的动机区分开来,在他眼中只有内心道德感逼迫自己在无外力压迫的情况下做不情愿的有益他人的事情才算得上道德,这实在太苛刻了。
  罗尔斯认为根据出生的偶然性来分配收入财富机会和权力是不公平的,他心目中理想的社会制度是将这些完全平均化,那么,可想而知,具有天赋优势的人将占尽便宜,所以有人将罗尔斯言论增强到“一种均等”此时能力都被拉低到同一层次,但这无疑是痴人说梦,天赋能力方面众多,难以量化,就算可以量化,如何降低到大家均等的标准?大家均等的标准必然是社会各个方面的最低标准,因为肯定没有可以提升能力的设备,如果有,早就天下无忧,所以只能将大家的能力都降低到社会最低值才能达到完全的等同,此时,这样的社会还哪有一点值得生存值得依恋的地方。
  在这本书中,桑德尔的重点在于介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自己的观点——他其实走的是“第三条进路”。他说,“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使功利最大化,或保障选择自由,就能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公正必然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也就是说,当他是失控电车的司机的话,他既不会根据人数的多少,也不会根据他们是否意愿,而是考虑,我这样做会道德的吗?也正是出于促进美德的缘故,桑德尔对公正的定义作了这样的补充:公正不仅包括正当地分配事物,它还包括正当地评价事物。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桑德尔著.朱慧玲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2]方工.何为公正需慎思.人民检察.2012.
  [3]季卫东.怎样保持司法公正.文汇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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