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量刑建议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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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偏差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司法现象,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日益完善,执法环节也得到了加强,但我国刑事诉讼中依然存在司法不公问题,如定罪的出罪入罪到量刑上的畸重畸轻等。量刑建议制度在当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对于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量刑畸重畸轻差异有着现实意义。本文从司法现状出发思考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构建问题。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依据、效力及意义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
  检察机关有享有刑事公诉权。公诉权即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关于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请求权。公诉权可分为审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其中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可分为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1]
  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院行使量刑请求权,主要有三种不同方式:一是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议,即不提明确的量刑意见,不提具体的刑种和幅度,仅指明量刑时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只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建议法庭依法惩处或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二是提出更为具体的宣告刑刑期,但又有一定幅度或选择余地的量刑意见;三是明确具体地提出关于刑种、刑度和执行方式等的建议,没有幅度和选择余地。[2]其中第二种、第三种求刑权的行使方式就是量刑建议。
  (二)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的任务不但要向法庭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且要以此为基础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既然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控辩双方得以在庭审中对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应当对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讲明自己的看法。[3]
  (三)量刑建议的效力
  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并无约束力,法院没有义务按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但量刑建议仍具有以下效力[4]
  1.启动量刑程序
  法院的审判权作为一项被动的权力,只有当检察院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能启动审判程序,并不能主动地行使。换言之,如果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求刑,法院则不能主动启动量刑程序。
  2.制约量刑裁判
  一是限定量刑权的范围,法院不能对未经检察院求刑的人和事判刑。二是提醒法院审慎量刑,否将面临检察院对不当量刑裁判提起的抗诉。三是在法院必须对被告的量刑判决充分说明理由。
  3.明确证明责任
  检察院将被告人诉至法院并提出量刑建议后,就对有关的量刑情节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则将面临法院对建议不予采纳的不利后果。
  4.预设监督标尺
  检察院通过提出量刑建议,为量刑监督工作预设标尺。当法院对案件作出量刑裁判后,通过对比本院的建议与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较大的差距,便可作出是否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提出抗诉的决定。
  二、量刑建议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量刑建议有利于量刑决策的透明化、公正性和合理化
  首先,量刑建议有利于量刑决策的透明化。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使得控辩双方得以在法庭上就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使得。这样,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状况和“行政决策”方式,公开性大大增强。
  其次,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决策的公正性。量刑程序公开性的增强,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均进到了量刑决策的过程内,充分发表意见,使审判者兼听则明,有利于法院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量刑事实和诉讼各方意见,从而实现量刑的实体公正。
  再次,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合理化。量刑建议促使法院在判决中加强量刑说理,这不仅有利于增强量刑裁判的说服力,而且有利于挤压法官利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这些,无疑都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二)量刑建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量刑建议增加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使他们由原来得以进入量刑程序之内,围绕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表量刑意见及理由,知悉法院量刑裁判的理由、根据以及自己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进而促进了诉讼的民主和进步。
  (三)量刑建议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监督
  首先,检察院和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意见对法院虽无约束力,但该建议是以日后有可能提出抗诉或上诉为后盾的,这就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法院谨慎用权,充分考虑检察院和案件当事人的建议、意见,准确裁量刑罚。
  其次,量刑建议强化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预设量刑参照标尺,就量刑事实、情节作深入的了解;对量刑幅度和方式充分调查和辩论,使检察院得以对判后是否提出抗诉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严峻挑战
  首先,由于量刑建议缺乏统一而科学的尺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因为缺乏统一的量刑尺度,量刑建议工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现状。第二,除小部分常见罪名有比较详尽的量刑标准外,大多数罪名的量刑标准较粗旷甚至缺失,使非常见罪名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5]第三,有的量刑标准设置尚不够科学。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且构成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加重处罚。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则只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80%”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并构成累犯的,方可从重处罚。实际上以下位的实施细则减少了上位的司法解释赋予案件承办人的量刑裁量权,十分不科学。   其次,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从而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量刑建议工作使得公诉机关的视线从单纯的定罪拓展到既关注定罪又关注量刑,从而促使检察官对既重视对定罪事实、证据的审查,又重视对量刑事实、情节的审查;既重视法律、政策在定罪上的适用,又重视法律、政策在量刑上的适用;既重视情、理、法以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定罪上的统一,又重视它们在量刑上的统一,如此等等。视线的拓展则意味着,在短期内难以增员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的工作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6]
  再次,量刑建议工作极大的考验了检察官的办案水平。我国检察机关有着极其严格的起诉审查把关体制,案件的定性问题被辩护人“翻盘”的情况不多。但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后,采取何种刑种、适用何种法定刑幅度、在何范围内量刑甚至以何种方式执行刑罚,俨然成为控辩双方争辩最为激烈的内容。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只有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准确把握量刑标准,才能在量刑辩论中掌控形势。
  四、量刑建议工作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的研究,通过调查和实践,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其次,检察机关对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内容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对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以便提出量刑建议时有针对性、有可采信性,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再次,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量刑建议权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量刑建议权的试行意义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有效的参考。
  注释:
  [1]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人民检察,2010(16)。
  [2]张喜林、韩宝军,形式、内容、机制,完善量刑建议的三个方向[N],检察日报,2011-6-13。
  [3]张永昌,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J],法治与社会,2010(35)。
  [4]姜涛,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
  [5]骆群,量刑建议同案不同罚现象研究,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11(01)。
  [6]柯葛壮、魏韧思,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J],政治与法律,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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