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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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特别是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要及时转变观念,改变侦查手段,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介入侦查,加大侦查难度。刑诉法修改后,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够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受任何限制。这样,侦查难度就加大了,尤其是对在侦查阶段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本来隔断了其与外界的联系,侦查活动受外界的干扰少,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也不容易有波动。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使得侦查工作不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当然,律师有职业道德的约束,但现实情况,我们也常常会看到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责任,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和挑战。
  2、侦查和反侦查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侦查难度。律师调查取证和侦查部门时间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卷宗,可以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过程,侦查人员无法在起诉之前了解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侦查结果的掌握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加大侦查难度。修改后的刑诉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运用法律赋予的沉默权,对所有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逃避法律的制裁,无疑将加大侦查难度。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还不算太大,但对贿赂犯罪案件影响很大,因为贿赂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本身就少,且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而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辞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其沉默权,加大了受贿案件办理的难度。
  二、反贪侦查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
  1、强化初查工作,把查案工作的重心放在初查阶段。在认真分析线索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初查方案。同时,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善于长期经营,全面收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2、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3、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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