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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双边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中普遍存在的,随着双边道德风险理论的迅速发展,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成为了当今经济研究热点之一。目前,研究视角已经从单级委托代理的双边道德风险逐步转向多级委托代理的双边道德风险,同时相关学者根据不同的双边道德风险设计了约束机制来解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关键词】双边道德风险;委托代理;契约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签约时都掌握着有关的信息,但在签约后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增加自身利益的并作出不利于甚至损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履行承诺而所采取的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道德风险主要是因为双方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进行完全的监督,代理人会尽可能选择以付出较少的努力换取较多的收入或报酬。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问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道德风险的存在最早经济学家是在研究经理人与股东利益中认识到的,但是没有采用这样一名词。经济学家最开始是在保险行业中研究道德风险问题,将道德风险与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一些投保人因知道合同上规定的赔偿,有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早期文献研究的道德风险是单向的,主要集中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对代理人的激励问题上。但在交易过程中,代理人的信息也有可能处于劣势,委托人同样会有机会主义动机,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实际上,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可能掌握对方的全部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双方都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存在的道德风险称为“双边道德风险”。
双边道德风险最早是由Reid(1977)提出来的,后来由Cooper和Ross(1985)对双边道德风险进行了定义。从此,双边道德风险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以至于后期发表的一些文献,如Emons(1988),Demski和Sappington(1991)等将双边道德风险应用到了契约问题中。
一、双边道德风险的主要应用领域
双边道德风险与契约息息相关,随着契约在现实社会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领域都有着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双边道德风险比单边道德风险更常见,成为了经济研究的热点。
(一)创业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剩余索取权和努力的不对称使得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都有动机谋取私人利益,造成双边道德风险的形成。Repullo和Suarez(1999)首先将双边道德风险理论应用到了创业投资领域,成为了之后的学者们对于创业投资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基础。后来,Houben(2002)、Casamatta(2003)以及Repullo和Suarez(2004)又把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带入了更高的层面。Houben(2002)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双边的,无论是债券还是股票都无法同时解决信息披露和双边努力的问题,并设计了契约模型促使双方真实地揭示信息,最终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Casamatta(2003)把创业投资家的作用分为融资和咨询两种,把投资额内生化与契约设计的过程中,并发现投资额会影响契约工具的选择:当创业投资家投资较少时,将获得普通股,而创业投资家拥有优先股;当创业投资家投资较多是,将拥有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Repullo和Suarez(2004)从最优创业投资契约设计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在不同阶段投资中双边道德风险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契约安排问题。当信息可证实时,最优契约是股权契约;当信息不可证实时,最优契约是非线性契约。
(二)保险市场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因而对我国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最早由Arow(1963)提出,认为道德风险是保单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从而改变了保险公司所依赖的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之后他又对保险和股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奠基性的讨论。ManFeldstein(1973)估计了过度保险的成本,对道德风险的福利损失进行了最早的最有影响力的研究。Stiglitz和Amott(1988)合作构造了保险市场纯道德风险标准模型,他们用倒置的因果关系推导出同样的相关性,即获得高保障的被保险人更容易因为疏于防范而使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中,而保险公司并不具有这种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可能性。PaulyM.V研究了从保险需求方控制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遭受个体道德风险的程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即使由政府提供医疗保险会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同时也会带来其他成本。Lanoie(1991)讨论了在工厂事件中员工购买保险的单边和双边道德风险的检测问题,得出单边与双边道德风险的分析结果不同。因此,契约双方存在着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三)特许经营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在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Rubin(1978)首次用双边道德风险解释特许经营问题。Mathewson和Winter(1985)分析了特许经营中双边道德风险对分成制的影响。特许经营的研究由Lal(1990)进行了规范化。Lafontaine(1992)等从特许经营机制安排中证实了受许人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发现了特许人具有道德风险的证据。Bhattacharyya和Lafontaine(1995)扩展了已有的关于契约安排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指出双边道德风险的最优合同涉及固定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进一步深化了双边道德风险理论,将这类契约中各不相同的支付计划进行了特征的抽象化。
二、双边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双边道德风险与可转换证券
双边道德风险问题为契约安排和金融工具选择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研究双边道德风险的过程中,很多文献分析比较了各种金融工具,例如直接债券、直接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等。通过比较分析,多数学者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认为可转换证券优于其它金融工具。 Chan等(1990)通过建立两期代理模型,指出可转换证券是主导合约形式。Comper(1995)从控制机制的角度,D’Souza从信息揭示的角度,构建了不同的模型,指出一个适当设计的可转换证券可以提供激励机制,降低双边道德风险。Schmidt(2003)对可转换证券在投资中的广泛应用做了详细的解释。指出在可转换证券契约的条款下,投资家在项目的自然属性好的时候转换成债券或股票,这种灵活为解决双边道德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同时保证了投资家的努力是最优的,认为可转换证券优于直接债券或股票。Kaplan和Stromberg(2003)通过对美国多个投资公司、投资项目和轮次融资进行调查,得出,在美国,投资公司通过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降低双边道德风险是主导模式。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可转换证券不一定是最好的契约模式,有时直接债券或普通股更适用。Dirk(1998)认为最优的融资契约应该是债券和主权的结合。Garmaise(1998)等指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多种契约形式,而不是仅仅使用可转换证券。
两方面的研究表明,可转换证券是目前的主流形式,但在不同的情况下仍需要债券或股票等其它金融工具,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二)双边道德风险与相机控制
控制权向投资者的转移可以增加他们的有保证收入,也就是说,控制权可以带来现金流权以外的收益,成为现金流量权的部分替代品。Grossman(1986)率先对控制权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公司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的共享收益,即现金流权的分配,另一部分是经营者所享有的收益,即控制权的非货币性收益。证明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分配必须与现金流量权分配相对称。
Aghion和Bolton(1992)在继承Grossman的研究基础上,把控制权作为连续决策变量引入契约设计研究,为相机控制解决双边道德风险的思想做了奠基性的贡献。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才能获得控制权。Dewatripont(1994)研究表明,当货币激励不足以约束经理人时,债券持有人将在不良绩效时获得控制权,股东将在良好绩效时获得控制权。Chan(1990)、Berglof(1994)、和Hellmann(1998)等从不同的角度对控制权进行了定义,并详细阐述了控制权的内涵,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基于以上研究,Krilenko(2001)认为相机控制有助于实现控制权的最优安排,可以通过竞争性控制权市场或双边讨价还价过程实现控制权的最优分配。
实际上,契约工具和相机控制相结合,是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对双方的现金流权和其他私人收益进行安排,对于消除双边道德风险更加有利。
三、双边道德风险研究的新视角
新的研究发现,法律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的客观存在使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双边道德风险的化解成为了可能。吴刚(2012)认为传统的双边道德风险治理方法使得公司治理的利益调和变得棘手。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双边道德风险治理问题,不完备的契约恰恰成为了企业内部寻求更有效配置的动力源泉,将法律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作为问题分析的的出发点是最充分的。
法律层面上的剩余空间预留给企业或有收益,使得企业管理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起信托责任成为可能,同时又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客观地讲,企业契约确立以签约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依照法律经营为载体,与国家和公众之间达成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集合中,经理人成为诸多关系的焦点,其行为影响企业的声誉,所有者以剩余空间换取经理人可持续经营的行动理应成为了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以此为基础,企业将社会资源有效地转化为产品的同时,培植着遵循社会契约的信心与宗旨,而社会给予必要与合理行动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作为回馈。
在经理人普遍道德风险具有上限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理人达成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企业科层结构,以制度弹性融合在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里。企业中被让渡的权利成了公司治理中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实际上与企业控制权有关,把控制权天然地赋予所有者,为确保所有者所得之外,又为事后行为免责提供便利,并声称与个人道德无关系。卸掉一方道德风险的做法,显然与双道德风险模型分析结果相悖。契约中虽然没有规定剩余空间的控制权,但是其归属权是初始产权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都是有归属的,即使契约中确实有剩余权,我们也不能称之为控制权剩余。因此,所有者需要遵从它的共享性,复归于包括经理人在内的利益相关人手里。
参考文献:
[1]殷林森,胡文伟.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8(1).
[2]于全辉.特许经营中的双向道德风险及其和谐营销探讨[J].商业时代,2010(8).
[3]吴刚.剩余空间、双向道德风险与治理倾向[J].江西社会科学,2010(10).
【关键词】双边道德风险;委托代理;契约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签约时都掌握着有关的信息,但在签约后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增加自身利益的并作出不利于甚至损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履行承诺而所采取的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道德风险主要是因为双方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进行完全的监督,代理人会尽可能选择以付出较少的努力换取较多的收入或报酬。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问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道德风险的存在最早经济学家是在研究经理人与股东利益中认识到的,但是没有采用这样一名词。经济学家最开始是在保险行业中研究道德风险问题,将道德风险与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一些投保人因知道合同上规定的赔偿,有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早期文献研究的道德风险是单向的,主要集中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对代理人的激励问题上。但在交易过程中,代理人的信息也有可能处于劣势,委托人同样会有机会主义动机,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实际上,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可能掌握对方的全部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双方都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存在的道德风险称为“双边道德风险”。
双边道德风险最早是由Reid(1977)提出来的,后来由Cooper和Ross(1985)对双边道德风险进行了定义。从此,双边道德风险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以至于后期发表的一些文献,如Emons(1988),Demski和Sappington(1991)等将双边道德风险应用到了契约问题中。
一、双边道德风险的主要应用领域
双边道德风险与契约息息相关,随着契约在现实社会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领域都有着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双边道德风险比单边道德风险更常见,成为了经济研究的热点。
(一)创业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剩余索取权和努力的不对称使得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都有动机谋取私人利益,造成双边道德风险的形成。Repullo和Suarez(1999)首先将双边道德风险理论应用到了创业投资领域,成为了之后的学者们对于创业投资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基础。后来,Houben(2002)、Casamatta(2003)以及Repullo和Suarez(2004)又把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带入了更高的层面。Houben(2002)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双边的,无论是债券还是股票都无法同时解决信息披露和双边努力的问题,并设计了契约模型促使双方真实地揭示信息,最终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Casamatta(2003)把创业投资家的作用分为融资和咨询两种,把投资额内生化与契约设计的过程中,并发现投资额会影响契约工具的选择:当创业投资家投资较少时,将获得普通股,而创业投资家拥有优先股;当创业投资家投资较多是,将拥有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Repullo和Suarez(2004)从最优创业投资契约设计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在不同阶段投资中双边道德风险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契约安排问题。当信息可证实时,最优契约是股权契约;当信息不可证实时,最优契约是非线性契约。
(二)保险市场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因而对我国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最早由Arow(1963)提出,认为道德风险是保单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从而改变了保险公司所依赖的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之后他又对保险和股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奠基性的讨论。ManFeldstein(1973)估计了过度保险的成本,对道德风险的福利损失进行了最早的最有影响力的研究。Stiglitz和Amott(1988)合作构造了保险市场纯道德风险标准模型,他们用倒置的因果关系推导出同样的相关性,即获得高保障的被保险人更容易因为疏于防范而使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中,而保险公司并不具有这种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可能性。PaulyM.V研究了从保险需求方控制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遭受个体道德风险的程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即使由政府提供医疗保险会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同时也会带来其他成本。Lanoie(1991)讨论了在工厂事件中员工购买保险的单边和双边道德风险的检测问题,得出单边与双边道德风险的分析结果不同。因此,契约双方存在着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三)特许经营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在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Rubin(1978)首次用双边道德风险解释特许经营问题。Mathewson和Winter(1985)分析了特许经营中双边道德风险对分成制的影响。特许经营的研究由Lal(1990)进行了规范化。Lafontaine(1992)等从特许经营机制安排中证实了受许人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发现了特许人具有道德风险的证据。Bhattacharyya和Lafontaine(1995)扩展了已有的关于契约安排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指出双边道德风险的最优合同涉及固定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进一步深化了双边道德风险理论,将这类契约中各不相同的支付计划进行了特征的抽象化。
二、双边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双边道德风险与可转换证券
双边道德风险问题为契约安排和金融工具选择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研究双边道德风险的过程中,很多文献分析比较了各种金融工具,例如直接债券、直接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等。通过比较分析,多数学者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认为可转换证券优于其它金融工具。 Chan等(1990)通过建立两期代理模型,指出可转换证券是主导合约形式。Comper(1995)从控制机制的角度,D’Souza从信息揭示的角度,构建了不同的模型,指出一个适当设计的可转换证券可以提供激励机制,降低双边道德风险。Schmidt(2003)对可转换证券在投资中的广泛应用做了详细的解释。指出在可转换证券契约的条款下,投资家在项目的自然属性好的时候转换成债券或股票,这种灵活为解决双边道德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同时保证了投资家的努力是最优的,认为可转换证券优于直接债券或股票。Kaplan和Stromberg(2003)通过对美国多个投资公司、投资项目和轮次融资进行调查,得出,在美国,投资公司通过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降低双边道德风险是主导模式。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可转换证券不一定是最好的契约模式,有时直接债券或普通股更适用。Dirk(1998)认为最优的融资契约应该是债券和主权的结合。Garmaise(1998)等指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多种契约形式,而不是仅仅使用可转换证券。
两方面的研究表明,可转换证券是目前的主流形式,但在不同的情况下仍需要债券或股票等其它金融工具,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二)双边道德风险与相机控制
控制权向投资者的转移可以增加他们的有保证收入,也就是说,控制权可以带来现金流权以外的收益,成为现金流量权的部分替代品。Grossman(1986)率先对控制权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公司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的共享收益,即现金流权的分配,另一部分是经营者所享有的收益,即控制权的非货币性收益。证明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分配必须与现金流量权分配相对称。
Aghion和Bolton(1992)在继承Grossman的研究基础上,把控制权作为连续决策变量引入契约设计研究,为相机控制解决双边道德风险的思想做了奠基性的贡献。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才能获得控制权。Dewatripont(1994)研究表明,当货币激励不足以约束经理人时,债券持有人将在不良绩效时获得控制权,股东将在良好绩效时获得控制权。Chan(1990)、Berglof(1994)、和Hellmann(1998)等从不同的角度对控制权进行了定义,并详细阐述了控制权的内涵,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基于以上研究,Krilenko(2001)认为相机控制有助于实现控制权的最优安排,可以通过竞争性控制权市场或双边讨价还价过程实现控制权的最优分配。
实际上,契约工具和相机控制相结合,是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对双方的现金流权和其他私人收益进行安排,对于消除双边道德风险更加有利。
三、双边道德风险研究的新视角
新的研究发现,法律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的客观存在使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双边道德风险的化解成为了可能。吴刚(2012)认为传统的双边道德风险治理方法使得公司治理的利益调和变得棘手。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双边道德风险治理问题,不完备的契约恰恰成为了企业内部寻求更有效配置的动力源泉,将法律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作为问题分析的的出发点是最充分的。
法律层面上的剩余空间预留给企业或有收益,使得企业管理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起信托责任成为可能,同时又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客观地讲,企业契约确立以签约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依照法律经营为载体,与国家和公众之间达成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集合中,经理人成为诸多关系的焦点,其行为影响企业的声誉,所有者以剩余空间换取经理人可持续经营的行动理应成为了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以此为基础,企业将社会资源有效地转化为产品的同时,培植着遵循社会契约的信心与宗旨,而社会给予必要与合理行动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作为回馈。
在经理人普遍道德风险具有上限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理人达成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企业科层结构,以制度弹性融合在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里。企业中被让渡的权利成了公司治理中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实际上与企业控制权有关,把控制权天然地赋予所有者,为确保所有者所得之外,又为事后行为免责提供便利,并声称与个人道德无关系。卸掉一方道德风险的做法,显然与双道德风险模型分析结果相悖。契约中虽然没有规定剩余空间的控制权,但是其归属权是初始产权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都是有归属的,即使契约中确实有剩余权,我们也不能称之为控制权剩余。因此,所有者需要遵从它的共享性,复归于包括经理人在内的利益相关人手里。
参考文献:
[1]殷林森,胡文伟.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8(1).
[2]于全辉.特许经营中的双向道德风险及其和谐营销探讨[J].商业时代,2010(8).
[3]吴刚.剩余空间、双向道德风险与治理倾向[J].江西社会科学,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