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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的“3Q之争”是互联网界的经典案例。本文通过分析360公司和QQ公司相互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由此对我国竞争法的缺陷和相关执法机构缺位等现状作出深层次的思考,从而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我国的互联网市场能够稳定发展,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合法维护。
关键词 3Q之战 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 改进意见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360和QQ的争斗已然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经典案例。本文通过回顾这一案例,分析“3Q之战”的原因,并对我国竞争法提出改进意见。
一、“3Q之战”案情回顾
2010年初到11月,360(奇虎公司)和QQ(腾讯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上演了一场长达近一年的网络市场的恶斗,期间,双方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七次相互攻防。一是QQ诱导推广QQ医生;二是360警告QQ医生打补丁;三是QQ医生自动升级为电脑管家;四是360推出隐私保护器;五是QQ报道360涉黄和拦截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六是360推出扣扣保镖;七是QQ要求用户“二选一”。最终,2010年11月4日,在工信部和公安部的介入下,360和QQ平息了争端,其产品又恢复了兼容。虽然“3Q之战”硝烟已去,但其暴露的互联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也折射出了我国竞争法的制度缺陷。
二、“3Q之战”升级的原因分析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我国很多企业在追逐利润的时候,会忽视企业文化的塑造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而且,我国的行业自律力量有限,互联网企业的在企业文化塑造、企业伦理约束和规范的问题上也都处于起步阶段。360和QQ这次长时间的明争暗斗,长远来看,受害更多的是广大用户。“3Q之战”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双方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是分不开的。
2、政府监管缺位。在360与QQ不正当竞争不断升级的11个月内,没有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作出任何性质的劝导和制止。即使在来自我国互联网不同领域的五大企业——金山、百度、腾讯、傲游、可牛联合发表声明恳请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彻底调查的情况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依然没有做出任何反应。直至战争全面爆发,QQ提出要求用户在360和QQ之间“二选一”、广大网民深受其害时,工信部和公安部才以一纸公文对两公司“约谈”便告结束。这充分暴露我国的竞争法执法主体过多、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的弊病,导致出现各部门互相“踢皮球”的现状。
3、法律制度缺失。首先,针对360和QQ之间的争斗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不能清晰的界定,条款引用很难明确,故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很难把握。所以,工信部以约谈形式息事宁人也是无可奈何。其次,我国竞争法采取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由此竞争执法机构也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具有专属性,由国家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委共同构成,分别负责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除外)。法律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共同责任制”,使得几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有了可能。
三、对我国竞争法的改进意见
1、进行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行业自律在西方是相当成熟而严格的。我们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严格处理。比如,产业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要时刻警惕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在行业内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进行拆分。如果有企业发生垄断,其将得到严厉惩罚,比如一笔巨额罚款或者通过市场准入机制限制其进入市场。
2、统一监管机关,确保及时、高效的监管。建议有必要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来确保及时、高效的监管,我们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日本,其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公正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机关,对于职权的行使不受到内阁的任何干涉,具有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等广泛的权力。因此,为维持公平的竞争市场,我国可设置专门的执法、监管机关,并赋予相对独立的权力,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统一立法,完善惩处机制。我国先后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但一直未形成完整、公平、健全的市场机制和竞争体系,有关竞争的法律规制多散见于众多“规定”、“条例”、“通知”、“意见”中,权威性不强,操作性也不明显。这就使得,360与QQ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关机构没有准确的立法依据来进行处理。对“3Q之争”行为有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不高、强制力度不够,执法难度也较大。因此,我国应尽快将分散于众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统一,制定中国的竞争法。□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35页.
[2]孔祥俊、刘泽宇、武建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1页.
[3]王雅平.“3Q大战”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思考.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4]武晋伟.日本反垄断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关键词 3Q之战 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 改进意见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360和QQ的争斗已然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经典案例。本文通过回顾这一案例,分析“3Q之战”的原因,并对我国竞争法提出改进意见。
一、“3Q之战”案情回顾
2010年初到11月,360(奇虎公司)和QQ(腾讯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上演了一场长达近一年的网络市场的恶斗,期间,双方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七次相互攻防。一是QQ诱导推广QQ医生;二是360警告QQ医生打补丁;三是QQ医生自动升级为电脑管家;四是360推出隐私保护器;五是QQ报道360涉黄和拦截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六是360推出扣扣保镖;七是QQ要求用户“二选一”。最终,2010年11月4日,在工信部和公安部的介入下,360和QQ平息了争端,其产品又恢复了兼容。虽然“3Q之战”硝烟已去,但其暴露的互联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也折射出了我国竞争法的制度缺陷。
二、“3Q之战”升级的原因分析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我国很多企业在追逐利润的时候,会忽视企业文化的塑造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而且,我国的行业自律力量有限,互联网企业的在企业文化塑造、企业伦理约束和规范的问题上也都处于起步阶段。360和QQ这次长时间的明争暗斗,长远来看,受害更多的是广大用户。“3Q之战”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双方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是分不开的。
2、政府监管缺位。在360与QQ不正当竞争不断升级的11个月内,没有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作出任何性质的劝导和制止。即使在来自我国互联网不同领域的五大企业——金山、百度、腾讯、傲游、可牛联合发表声明恳请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彻底调查的情况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依然没有做出任何反应。直至战争全面爆发,QQ提出要求用户在360和QQ之间“二选一”、广大网民深受其害时,工信部和公安部才以一纸公文对两公司“约谈”便告结束。这充分暴露我国的竞争法执法主体过多、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的弊病,导致出现各部门互相“踢皮球”的现状。
3、法律制度缺失。首先,针对360和QQ之间的争斗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不能清晰的界定,条款引用很难明确,故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很难把握。所以,工信部以约谈形式息事宁人也是无可奈何。其次,我国竞争法采取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由此竞争执法机构也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具有专属性,由国家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委共同构成,分别负责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除外)。法律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共同责任制”,使得几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有了可能。
三、对我国竞争法的改进意见
1、进行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行业自律在西方是相当成熟而严格的。我们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严格处理。比如,产业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要时刻警惕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在行业内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进行拆分。如果有企业发生垄断,其将得到严厉惩罚,比如一笔巨额罚款或者通过市场准入机制限制其进入市场。
2、统一监管机关,确保及时、高效的监管。建议有必要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来确保及时、高效的监管,我们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日本,其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公正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机关,对于职权的行使不受到内阁的任何干涉,具有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等广泛的权力。因此,为维持公平的竞争市场,我国可设置专门的执法、监管机关,并赋予相对独立的权力,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统一立法,完善惩处机制。我国先后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但一直未形成完整、公平、健全的市场机制和竞争体系,有关竞争的法律规制多散见于众多“规定”、“条例”、“通知”、“意见”中,权威性不强,操作性也不明显。这就使得,360与QQ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关机构没有准确的立法依据来进行处理。对“3Q之争”行为有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不高、强制力度不够,执法难度也较大。因此,我国应尽快将分散于众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统一,制定中国的竞争法。□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35页.
[2]孔祥俊、刘泽宇、武建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1页.
[3]王雅平.“3Q大战”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思考.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4]武晋伟.日本反垄断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