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限规定 确保程序公正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5519068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审理期限问题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000年9月2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限、审限的计算、延长报批等规定的比较明确,但在实践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修改完善。近期,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修改《规定》有所裨益。
  一、《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综合方面
   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但“审限届满前”的时间不明确。
  (二)刑事方面
   1、刑事案件的“没收财产刑”及“罚金刑”虽然该《规定》当中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期限,但因审判实践中缺乏对此类案件移送执行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比如:该如何立案?如何指派执行员(或审判员)调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情况?如何对被告人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当中如何适用执行中止、执行终止等相关制度?等等。而且在刑事案件被告人被送往异地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情况下,上述几方面的问题更是难以操作;而且“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中“即时”规定不明确。因此,《规定》当中“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及“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在审判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
   2、关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因变更诉讼程序、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补充侦查等延长或扣除相应审理期限的情况,如何与被告人羁押场所进行有效衔接,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目前的被告人换押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羁押场所对各个办案单位的办案期限进行跟踪管理,但在实际操作当中,换押证只是在每个办案阶段刚开始衔接时送交给羁押场所,由羁押场所负责统一管理办案期限,而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各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特别是出现一些案件需要变更诉讼程序、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需要补充侦查等相关情况时,采取何种方式通知羁押场所以变更办案期限,目前的操作方法只是由我院送达一份《审限变动情况通知书》给羁押场所,而该《通知书》当中所体现的“可扣除”该如何扣除?是在可扣除的情形出现时就马上送达给羁押场所,还是在可扣除的情形终结后再送达?如果是前者,因可扣除的天数尚无法确定,又如何在《通知书》上填写变更后的审限日期?如果是后者,当可扣除的情形出现时,如何通知羁押场所?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才能让每个办案单位在办案期限的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
   3、关于上诉案件的移送期限问题,《规定》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该规定在现实操作上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审刑事案件并未强制要求每个案件都有《审理报告》,而二审法院则要求在移送上诉案件的时候要一并移送案件的《审理报告》,这就导致一审刑事法官往往是在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才“补充”制作审理报告。再加上当前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这一客观的现实情况,上诉案件的案卷很难保证能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三日内装订完成并完成移送工作。
  (三)民事方面
   1、反诉案件和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计算没有作出规定。
   2、公告发出至见报之间的期间是否不应计入审理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3、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答辩期满前延长的调解期间及委托调解期间是否不应计入审限没有规定。
   4、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时间,是否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的情形没有规定。
   5、《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在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情形或事由时,没有限定在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在适用上有何区别。
   6、民事案件上诉、抗诉移送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四)行政方面
   1、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妥。
   2、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协调的期间是否不计入审限没有规定。
  3、行政案件上诉、抗诉移送期限没有规定
  (五)执行方面
  1、对执行期限再次延长审批权没有明确规定。
   2、执行期限延长报批如何提出申请没有作出规定。
   3、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被执行人的时间是否不应计入执行期限没有规定。
  二、修改完善《规定》的建议
   (一)综合方面
   将《规定》第十条“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修改为“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
  (二)刑事方面
  1、将《规定》第五条中“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及“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修改为“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及“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一年”。
   2、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因变更诉讼程序、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补充侦查等延长或扣除相应审理期限的情况,如何与被告人羁押场所进行有效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3、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刑事案件上诉、抗诉的移送期限修改为七日。
   (三)民事方面
   1、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缴交案件受理费时间为立案时间。
   2、明确规定反诉案件和追加当事人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反诉和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在《规定》第九条增加规定:(1)公告发出至见报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审理期限;(2)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答辩期满前延长的调解期间及委托调解期间不应计入审限;(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时间不计入审限。
   4、明确《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均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程序。
   5、对民事案件上诉、抗诉移送期限作出规定。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民事案件上诉、抗诉移送期限为上诉答辩期满后五日内”。
  (四)行政方面
   1、将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改为由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2、增加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协调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在《规定》第九条增加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协调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3、对行政案件上诉、抗诉移送期限作出规定,具体与民事案件规定相同。
  (五)执行方面
  1、对执行期限再次延长审批权作出规定。将《规定》第五条修改为:“……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执行期限延长报批如何提出申请作出规定。在《规定》第十三条之后增加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被执行人的时间是否不应计入执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第九条增加规定:“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被执行人的时间不应计入执行期限”。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其他文献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概念及特征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
期刊
刑事证明标准则是刑事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用来衡量证明真实性的法定样板和模式。它历来是刑事证明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是决定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要否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富、名誉等权利的双刃剑,是决定其前途和命运走向的指南针。  一、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缺憾   (一)现行刑事证明标准太高,并且没有阶段性和层次性,容易产生漏罪漏犯   在
期刊
摘 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公民权利不平等状况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体制建设的不完善,也是法律保护的缺失。本文以公民权利平等为核心,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不平等状况出发,分析了农民遭遇的不平等状况及其原因探析,并提出了几条解决的对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处理好城乡公民权利平等保护问题
期刊
摘 要:基层检察院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党的重要政法力量。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定位、体制、队伍、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进行辨析,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加强领导重视党建工作、增强党员意识、完善制度落实、创新党建工作观念、内容、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设想。  关键词:党建工作;法律监督;基层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检察院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0日晚上,胡某、张某、高某等6人在沛县杨屯镇某鱼馆吃饭。期间,胡某、张某去厕所返回时途经靠近门口吃饭的素不相识的王某、吕某的身边。由于嫌门外风大,吕某让张某将后门关上,引起张某、胡某的不满。约20时许,胡某与张某等人一起来到王某、吕某的桌前质问吕某,胡某即各打吕某、王某一耳光。王某随即从自己的饭桌上操起一空白酒瓶砸向胡某的头右顶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胡某、
期刊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17日20时许,容某在喝了大量高度白酒后,驾驶一辆宝马轿车搭载着几名朋友由本市大塘菜市路口沿新兴二路往新兴一路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本市“四喜啤酒城”对出人行横道时闯过红灯,将两名在人行横道正常通过马路的行人撞飞。在撞倒行人后,容某没有减速停车,而是继续前行至河西邮电局路口并向右转至日化路往西堤路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南粤家具”对开路段时又连
期刊
摘 要: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社会责任的加大、执法办案难度的增加以及社会风险提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本文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地位,指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意义,进而提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五条路径,以期对检察机关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幸福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检察机
期刊
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对其进行准确认定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犯罪中止,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先前行为;认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于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期刊
摘 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经历了解放初设立、20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检察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同时,这曲折历程和光辉成就也给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本文在认真回顾历史的基础上,对该县今后的人民检察建设进行了认真思考。  关键词:人民检察建设;主要成就;法律思考  
期刊
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大互联网,内部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建设的同时,逐步实现对办公办案等各类应用软件的应用。这些都标志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正快速地向前发展。而对承担着繁重检察工作任务的各级基层检察院来讲,信息化建设更呈现出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此,笔者就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重要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