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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廊桥历史悠久,尤其是福建廊桥的木拱廊桥造型优美、结构科学合理,有非常鲜明的地方特色,也是我国的重要文物价值。本文对福建闽东地区的明清时期的桥约格式进行研究,以此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明清时期;桥约格式研究;闽东地区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木拱廊桥又称“风雨桥”“风水桥”,古时村民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赋予廊桥沟通两岸、躲避风雨、祭拜祈福的社会功能,其铸造颇具新意,堪称中国乃至世界桥梁史上的稀世瑰宝。廊桥数量不多,全国现存廊桥不到200座,主要分布于浙江省南部景宁、泰顺、庆元等地与福建闽东地区的寿宁、屏南、周宁等地。其建造至今,时代甚为久远,期间难以规避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目前,有多座廊桥已不复存在,其存在亦难以追根溯源,只能在多处博物馆通过史料记载了解一二,或于地方志中看见其原有的印记。
如今虽然许多廊桥已成为记忆,但廊桥的建造技艺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木工工艺的一项专门技艺),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重视和关注下得以继承、发扬和延续,那些风雨飘摇中的遗存就是凭着已经恢复并得以发扬光大的廊桥建造技艺才得以继续留存、加固、修缮、恢复和完善,并在世人的惊叹声中焕发历史的生命和艺术的光芒。随着《习近平在宁德》一书的发行,世界的目光逐渐向宁德聚焦,宁德廊桥引起专家、学者的关注,也慢慢成为坊间杂谈的热门话题……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文化自信”的建设和贯彻,廊桥的修缮和恢复以及廊桥建造技艺也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了非遗的名录,走进人们特别是历史及建筑美学爱好者和专家们的视野,廊桥和廊桥技艺及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各方的关注,闽东文书(民间契约)的发现和挖掘更是在廊桥及廊桥建造、建造技艺方面增添了一抹新绿。
一、桥约研究之由
契是“证券,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约是“绳子、约束、限制、共同议定的要遵守的条款”。契约则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常见的有地契、婚契等。
桥约则作为一种并不太常见的契约文书类型,是闽东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历史见证,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反映在木拱廊桥的建造、修缮等过程中有关雇佣、委派等关系的契约文书,又称“桥批”“合同议约”等,简而言之,即为建造和修缮廊桥的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目前,关于我国木拱廊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贯木桥拱的起源、建筑特点、力学结构等方面,较少涉及廊桥历史文化、地方传统、民风乡俗等,有关桥约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因此,透过为数不多的珍贵桥约,有助于研究廊桥的时代价值,探寻与廊桥相关的社会关系。闽东文书(包含闽东民间契约等)恰逢其会的发掘和发现,从法理和制度方面为闽东廊桥、廊桥建造、廊桥建造技艺的历史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文本的依托,更是从一个重要的侧面——书写格式(明清地区时期的福建闽东地区的桥约)这种独特的视角切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契约文书研究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空白。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闽东文书的发掘和发现从区域性和阶段性为我国司法建设和中华文化中有关契约精神的论述提供了历史依据,也进一步契合了中国文明的法治精神。
二、桥约格式研究
本研究所涉及桥约共35份,均以明清至民国时期为时间跨度,以闽东地区为空间范畴,描述立约各方当事人在廊桥建造立契缘由、起讫、备料、修缮(包括技艺)等诸多方面事宜。通过整体性研究,对当时桥约相对固定的格式进行初步归纳、整理、总结。本研究将桥约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标题、当事人、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
(一)标题
标题是契约文书的第一部分,简短精炼,并可同时具备多种表达。本研究涉及的35份桥约中就已出现将近10种表达方式,包括“立包橋批”“立桥约”“立约字”“立合同约”“立合同义约”“立桥约合同”“立请批约”等。部分契约标题直观性较强,体现立约事由,可直接判断其属于桥约类型,而某些契约的标题设定较为笼统,与常见契约相比无不同之处,例如田契等也可作“立义约”“立合同义约”等。
(二)当事人
当事人信息一般紧接标题后书写,主要交代当事人所在村落、职位身份、姓名等。不难看出,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为董事、缘首等。值得注意的是,常有桥约的一方涉及多位当事人,此时一般异列并排书写,且出现多人同姓的情况时可只书写姓氏一次后,再跟上当事人的名字,具体名字亦常异列并排书写。
(三)正文
正文主要涉及立契原因、工资标准、造桥材料等部分。
正文部分一般先行交代立契原因,明确雇佣等关系的起因和造桥或修桥的契约内容。例如,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吉旦张廷标、张嘉佐立义桥约中,则先交代立约原因:“缘首张廷标、张嘉佐等今在宁邑秀坑村请得木匠张新会师张佛济师到村修造双凤桥并昌梓桥两座。”
其后,桥约定会写明双方利益关系,而该关系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包括工资标准及其他费用的设定:同样,在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吉旦张廷标、张嘉佐立义桥约中提到:“面议两桥修造完美通共工资钱五百千八百文正(整),又搬土工三十工正(整),凡一切伙食花红费用等项在内,逐件另开明于后。”另外,从这句话可以得出相关明细文件可附后,可将其成为附件。
在造桥材料方面,主要涉及花彩、月福、铁丁、麻素、木料等,一般会告知修建人员材料的运输方式是自运或是已讨工搬运至指定地点。
除此之外,桥约也并非“一约一事”或“一约一桥”,对于同时涉及两座或两座以上的桥的桥约书写,则可将两座桥分段书写,以“一议”加以相连。如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吉旦张廷标、张嘉佐立义桥约则写道:“一议昌梓桥重新架造两岸石磡……”,另起一段后再写“一议双凤桥地界﨑斜,牮起修平桥板……”,再次另起一段后写道:“一议修造两桥,其柴木砖瓦石缘首自运……”。 (四)结尾
结尾主要涉及归责条款、违约条例、惩罚措施、结语等部分。
在归责条款部分,一般是对修建人员的警示,要求其严守职业操守,树立诚信意识,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违反契约规定的行为,多份条约做出严格规定,可将该部分称为“违约条例”,例如,同治二年十一月的建桥合同中写道:“不得潦草了事,倘有铺排未密,铁器不牢,扣工资钱二十千文秀,无得藉端背约,勒石书名两允无悔,今欲以凭立合同义约一纸为照。”结尾处一般写有结语,以“今恐口说无凭,立约一纸为照。”等类似句式收尾。
(五)落款
所有契约均有落款,包括立契时间和当事人、在见人、代笔人(秉笔人)画押等。
契约末尾一般先写立契时间,例如“道光二十年六月吉日立请批”“咸丰六年五月吉日”“光绪九年八月吉旦”等字样。另外,几乎所有契约的左上方均写有“立批约大吉”“合同义约大吉”等,可从中看出立契时间有严格讲究,需选定吉日吉时。
落款处的当事人姓名书写格式与正文第二部分基本类似,同为异列并排书写,存在多位当事人时,解决方法也如同上述。当事人姓名之后,则需记录在见人和代笔人(秉笔人)姓名,而纵观多份文书,也可无在见人和代笔人(秉笔人)。姓名详细列出后,则需本人在姓名之下画押、契约方可生效。
三、结论
桥约是闽东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时间跨度、空间范畴上体现了法在民间民事经济行为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突出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治国必须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反腐倡廉的进程,本身即是依规治党、亦是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桥约作为民事經济条约,其本身是契约精神同时也是法治精神,更是依法治国在民间经济行为的重要实践,是中国法治历史进程中的一页,充分体现法律的民事约束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华珍.符号与象征——闽东古廊桥建筑文化探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2]苗葳.从聚落地理文化视角看廊桥景观的形成——以闽东北的寿宁廊桥为例[J].大观(论坛),2018(12).
[3]龙登高,王正华,伊巍.传统民间组织治理结构与法人产权制度——基于清代公共建设与管理的研究[J].经济研究,2018(10).
作者简介:许海烽(1999-),女,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本科,学生,研究方向: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卢竞冬(1999-),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本科,学生,研究方向:酒店管理,旅游管理。
【关键词】明清时期;桥约格式研究;闽东地区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木拱廊桥又称“风雨桥”“风水桥”,古时村民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赋予廊桥沟通两岸、躲避风雨、祭拜祈福的社会功能,其铸造颇具新意,堪称中国乃至世界桥梁史上的稀世瑰宝。廊桥数量不多,全国现存廊桥不到200座,主要分布于浙江省南部景宁、泰顺、庆元等地与福建闽东地区的寿宁、屏南、周宁等地。其建造至今,时代甚为久远,期间难以规避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目前,有多座廊桥已不复存在,其存在亦难以追根溯源,只能在多处博物馆通过史料记载了解一二,或于地方志中看见其原有的印记。
如今虽然许多廊桥已成为记忆,但廊桥的建造技艺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木工工艺的一项专门技艺),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重视和关注下得以继承、发扬和延续,那些风雨飘摇中的遗存就是凭着已经恢复并得以发扬光大的廊桥建造技艺才得以继续留存、加固、修缮、恢复和完善,并在世人的惊叹声中焕发历史的生命和艺术的光芒。随着《习近平在宁德》一书的发行,世界的目光逐渐向宁德聚焦,宁德廊桥引起专家、学者的关注,也慢慢成为坊间杂谈的热门话题……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文化自信”的建设和贯彻,廊桥的修缮和恢复以及廊桥建造技艺也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了非遗的名录,走进人们特别是历史及建筑美学爱好者和专家们的视野,廊桥和廊桥技艺及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各方的关注,闽东文书(民间契约)的发现和挖掘更是在廊桥及廊桥建造、建造技艺方面增添了一抹新绿。
一、桥约研究之由
契是“证券,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约是“绳子、约束、限制、共同议定的要遵守的条款”。契约则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常见的有地契、婚契等。
桥约则作为一种并不太常见的契约文书类型,是闽东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历史见证,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反映在木拱廊桥的建造、修缮等过程中有关雇佣、委派等关系的契约文书,又称“桥批”“合同议约”等,简而言之,即为建造和修缮廊桥的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目前,关于我国木拱廊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贯木桥拱的起源、建筑特点、力学结构等方面,较少涉及廊桥历史文化、地方传统、民风乡俗等,有关桥约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因此,透过为数不多的珍贵桥约,有助于研究廊桥的时代价值,探寻与廊桥相关的社会关系。闽东文书(包含闽东民间契约等)恰逢其会的发掘和发现,从法理和制度方面为闽东廊桥、廊桥建造、廊桥建造技艺的历史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文本的依托,更是从一个重要的侧面——书写格式(明清地区时期的福建闽东地区的桥约)这种独特的视角切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契约文书研究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空白。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闽东文书的发掘和发现从区域性和阶段性为我国司法建设和中华文化中有关契约精神的论述提供了历史依据,也进一步契合了中国文明的法治精神。
二、桥约格式研究
本研究所涉及桥约共35份,均以明清至民国时期为时间跨度,以闽东地区为空间范畴,描述立约各方当事人在廊桥建造立契缘由、起讫、备料、修缮(包括技艺)等诸多方面事宜。通过整体性研究,对当时桥约相对固定的格式进行初步归纳、整理、总结。本研究将桥约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标题、当事人、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
(一)标题
标题是契约文书的第一部分,简短精炼,并可同时具备多种表达。本研究涉及的35份桥约中就已出现将近10种表达方式,包括“立包橋批”“立桥约”“立约字”“立合同约”“立合同义约”“立桥约合同”“立请批约”等。部分契约标题直观性较强,体现立约事由,可直接判断其属于桥约类型,而某些契约的标题设定较为笼统,与常见契约相比无不同之处,例如田契等也可作“立义约”“立合同义约”等。
(二)当事人
当事人信息一般紧接标题后书写,主要交代当事人所在村落、职位身份、姓名等。不难看出,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为董事、缘首等。值得注意的是,常有桥约的一方涉及多位当事人,此时一般异列并排书写,且出现多人同姓的情况时可只书写姓氏一次后,再跟上当事人的名字,具体名字亦常异列并排书写。
(三)正文
正文主要涉及立契原因、工资标准、造桥材料等部分。
正文部分一般先行交代立契原因,明确雇佣等关系的起因和造桥或修桥的契约内容。例如,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吉旦张廷标、张嘉佐立义桥约中,则先交代立约原因:“缘首张廷标、张嘉佐等今在宁邑秀坑村请得木匠张新会师张佛济师到村修造双凤桥并昌梓桥两座。”
其后,桥约定会写明双方利益关系,而该关系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包括工资标准及其他费用的设定:同样,在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吉旦张廷标、张嘉佐立义桥约中提到:“面议两桥修造完美通共工资钱五百千八百文正(整),又搬土工三十工正(整),凡一切伙食花红费用等项在内,逐件另开明于后。”另外,从这句话可以得出相关明细文件可附后,可将其成为附件。
在造桥材料方面,主要涉及花彩、月福、铁丁、麻素、木料等,一般会告知修建人员材料的运输方式是自运或是已讨工搬运至指定地点。
除此之外,桥约也并非“一约一事”或“一约一桥”,对于同时涉及两座或两座以上的桥的桥约书写,则可将两座桥分段书写,以“一议”加以相连。如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吉旦张廷标、张嘉佐立义桥约则写道:“一议昌梓桥重新架造两岸石磡……”,另起一段后再写“一议双凤桥地界﨑斜,牮起修平桥板……”,再次另起一段后写道:“一议修造两桥,其柴木砖瓦石缘首自运……”。 (四)结尾
结尾主要涉及归责条款、违约条例、惩罚措施、结语等部分。
在归责条款部分,一般是对修建人员的警示,要求其严守职业操守,树立诚信意识,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违反契约规定的行为,多份条约做出严格规定,可将该部分称为“违约条例”,例如,同治二年十一月的建桥合同中写道:“不得潦草了事,倘有铺排未密,铁器不牢,扣工资钱二十千文秀,无得藉端背约,勒石书名两允无悔,今欲以凭立合同义约一纸为照。”结尾处一般写有结语,以“今恐口说无凭,立约一纸为照。”等类似句式收尾。
(五)落款
所有契约均有落款,包括立契时间和当事人、在见人、代笔人(秉笔人)画押等。
契约末尾一般先写立契时间,例如“道光二十年六月吉日立请批”“咸丰六年五月吉日”“光绪九年八月吉旦”等字样。另外,几乎所有契约的左上方均写有“立批约大吉”“合同义约大吉”等,可从中看出立契时间有严格讲究,需选定吉日吉时。
落款处的当事人姓名书写格式与正文第二部分基本类似,同为异列并排书写,存在多位当事人时,解决方法也如同上述。当事人姓名之后,则需记录在见人和代笔人(秉笔人)姓名,而纵观多份文书,也可无在见人和代笔人(秉笔人)。姓名详细列出后,则需本人在姓名之下画押、契约方可生效。
三、结论
桥约是闽东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时间跨度、空间范畴上体现了法在民间民事经济行为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突出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治国必须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反腐倡廉的进程,本身即是依规治党、亦是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桥约作为民事經济条约,其本身是契约精神同时也是法治精神,更是依法治国在民间经济行为的重要实践,是中国法治历史进程中的一页,充分体现法律的民事约束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华珍.符号与象征——闽东古廊桥建筑文化探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2]苗葳.从聚落地理文化视角看廊桥景观的形成——以闽东北的寿宁廊桥为例[J].大观(论坛),2018(12).
[3]龙登高,王正华,伊巍.传统民间组织治理结构与法人产权制度——基于清代公共建设与管理的研究[J].经济研究,2018(10).
作者简介:许海烽(1999-),女,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本科,学生,研究方向: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卢竞冬(1999-),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本科,学生,研究方向:酒店管理,旅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