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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红色文化资源是很多地方旅游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是一些地方旅游资源的主体部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才能实现对红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红色文化资源 现状及对策 法律保护
一、背景
红色文化资源是很多地方旅游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是一些地方旅游资源的主体部分。随着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各种旅游经营者急功近利的盲目开发建设活动和游人不当的旅游活动,导致红色文化资源的破坏和退化。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薄弱,存在诸多缺陷与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各地旅游业发展的大趋势都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从而促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才能实现对红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要切实推进我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就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做静态评价,而应着眼于法律的创制,从动态角度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完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根本方法。从立法学角度看,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我国现在还没有综合性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基本法,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较为松散,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具体到贵州而言,目前,贵州省有关红色文化资源方面的专门地方性法律规范还没有,现有的《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及相应措施和条款,法律因素已成为制约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贵州地方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和步伐,结合贵州红色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构建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利于早日形成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为贵州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实现贵州红色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现状
贵州是红色文化资源的富集区,共有1465处革命遗址,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共268处,占总数的18.3%;重要历史事件和人物活动地共767处,占总数的52.4%;革命领导人故居共62处,占总数的4.2%;烈士墓共208处,占总数的14.2%;纪念设施共160处,占总数的10.9%。红色文化资源集中承载着革命老区精神,富含我们党为民宗旨、党性观念和优良作风的正能量。我省丰厚的红色文化资源正是革命老区精神的载体,加重保护与开发红色文化资源,是我省红色传承、绿色发展、打造西部内陆开放新高地的必然要求。因此,发掘、梳理、培育、弘扬、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不断加深对其精神价值、市场价值的认识,不断提升产品的品位,实现其引领社会思潮、弘扬贵州时代精神,促进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具有别的文化类型所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开发而使得不少红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红色文化资源是开展红色旅游的载体和基础,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直接影响红色旅游的发展。红色文化资源不同于一般的历史文物,因为就其本身和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它的时代特征不很明显,一般来说本身又没有太多艺术收藏价值,其历史时期不长。而且部分红色文化资源量小、分散,难以点联成线,线联成面,因此有些地方还未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当地村民的足够重视,特别是遇到经济发展规划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发生冲突时,往往只考虑经济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甚至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2.红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占。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打着为纪念遵义会议,弘扬长征精神的幌子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注册“遵义会议”酒商标,后因遵义市政府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异议,国家工商总局经研究,认为“遵义会议”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具有不良影响,依法驳回已提出注册申请的“遵义会议”商标。商标虽未注册成功,但“遵义会议酒”仍在生产、销售,可见,贵州红色品牌流失日益加剧,经济本已落后的革命老区在发展经济中又遇到了新的挑战,红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3.地理环境因素及红色文化资源自身的原因,影响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当年留下来的红色文化资源遗迹大多散落于乡间,属于乡村红色文化资源。对这些红色文化资源,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畅,经济文化水平不高,因此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工作也会耗费更多人力、物力、财力,这就使得有计划的征集、保护和利用活动难以进行,故散落于乡间的红色文化资源不可避免的有无人管理的现状。由于大多数革命遗址和革命文物遗迹多为木质、布质和纸质,加之年代久远,自然破损情况较为严重。
4.对红色文化资源必须进行正常的维护和抢救性修缮,以及利于保护的配套设施建设还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在经历无数建设活动和政治运动中,许多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红色文化资源遭到摧毁或拆迁,能保留至今的仅剩寥寥无几的小部分,这就显得弥足珍贵。所以,对红色文化资源必须进行正常的维护和抢救性修缮,以及利于保护的配套设施建设,等等。不少红色文化资源,如革命纪念地旧址、纪念物等在现代化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很好地规划而导致一些不同程度的损毁,或者是因进行周边环境改造时,无意破坏了原有风貌,造成一些极为不协调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在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维护、修缮、拆迁时,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制定总体规划,按相关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还必须遵循“整旧如旧”原则,还原历史原貌。这一点,在《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红色文化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文物法》中虽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列为国家文物保护对象。显然,这是包括红色文化资源在内的均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范围。但遗憾的是《文物法》对红色文化资源没有单独定位,这就造成在文物鉴定、产权划分等方面出现一些疏忽或纰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被企、事业单位占用或在私人掌握的红色文化资源无人问津,使产权关系混乱,无法归口。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涉及文物的保护,而且牵扯到规划、财政、交通、国土、建设、旅游、文化等方方面面,这必须是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制订翔实可行的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有关部门之间要按照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制订相应方案,提出具体措施,理顺隶属关系,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使红色文化资源在开发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完善,从而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不断向前发展。
三、完善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
1.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红色文化资源立法理念。要明确红色文化资源对旅游业存在与发展的作用力,但又不仅仅是一种旅游资源,还是一种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必须认真处理好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尤其是正确处理好红色文化资源发展中开发与保护的主次关系问题。
2.加快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首先,在省级层面,要制定具体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结构协调、内容完善的红色文化资源条例是提高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立法水平的根本措施和现实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更是检验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立法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次,各地、州、市地方立法机构要结合地方红色文化资源实际,制定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的地方法律规范。
3.完善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立法体制。遵循科学合理的立法手段,建立灵敏的立法反应机制。提高红色文化资源立法技术,加快立法进程,及时疏通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凝聚共识加强立法协调沟通,杜绝各部门、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纷争。
参考文献:
[1]刘建平,韩燕平.红色文化资源相关概念辨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04.
[3]郭德宏,张树军.红军长征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361.
[4]刘金国,蒋立山.新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03.
[5]刘建平,伍先福.红色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J].湖南社会科学,2005(05):42-45.
基金项目:本文为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遵义师范学院红色文化研究中心课题《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JD2013206]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红色文化资源 现状及对策 法律保护
一、背景
红色文化资源是很多地方旅游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是一些地方旅游资源的主体部分。随着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各种旅游经营者急功近利的盲目开发建设活动和游人不当的旅游活动,导致红色文化资源的破坏和退化。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薄弱,存在诸多缺陷与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各地旅游业发展的大趋势都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从而促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才能实现对红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要切实推进我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就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做静态评价,而应着眼于法律的创制,从动态角度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完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根本方法。从立法学角度看,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我国现在还没有综合性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基本法,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较为松散,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具体到贵州而言,目前,贵州省有关红色文化资源方面的专门地方性法律规范还没有,现有的《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及相应措施和条款,法律因素已成为制约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贵州地方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和步伐,结合贵州红色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构建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利于早日形成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为贵州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实现贵州红色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现状
贵州是红色文化资源的富集区,共有1465处革命遗址,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共268处,占总数的18.3%;重要历史事件和人物活动地共767处,占总数的52.4%;革命领导人故居共62处,占总数的4.2%;烈士墓共208处,占总数的14.2%;纪念设施共160处,占总数的10.9%。红色文化资源集中承载着革命老区精神,富含我们党为民宗旨、党性观念和优良作风的正能量。我省丰厚的红色文化资源正是革命老区精神的载体,加重保护与开发红色文化资源,是我省红色传承、绿色发展、打造西部内陆开放新高地的必然要求。因此,发掘、梳理、培育、弘扬、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不断加深对其精神价值、市场价值的认识,不断提升产品的品位,实现其引领社会思潮、弘扬贵州时代精神,促进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具有别的文化类型所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开发而使得不少红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红色文化资源是开展红色旅游的载体和基础,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直接影响红色旅游的发展。红色文化资源不同于一般的历史文物,因为就其本身和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它的时代特征不很明显,一般来说本身又没有太多艺术收藏价值,其历史时期不长。而且部分红色文化资源量小、分散,难以点联成线,线联成面,因此有些地方还未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当地村民的足够重视,特别是遇到经济发展规划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发生冲突时,往往只考虑经济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甚至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2.红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占。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打着为纪念遵义会议,弘扬长征精神的幌子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注册“遵义会议”酒商标,后因遵义市政府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异议,国家工商总局经研究,认为“遵义会议”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具有不良影响,依法驳回已提出注册申请的“遵义会议”商标。商标虽未注册成功,但“遵义会议酒”仍在生产、销售,可见,贵州红色品牌流失日益加剧,经济本已落后的革命老区在发展经济中又遇到了新的挑战,红色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3.地理环境因素及红色文化资源自身的原因,影响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当年留下来的红色文化资源遗迹大多散落于乡间,属于乡村红色文化资源。对这些红色文化资源,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畅,经济文化水平不高,因此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工作也会耗费更多人力、物力、财力,这就使得有计划的征集、保护和利用活动难以进行,故散落于乡间的红色文化资源不可避免的有无人管理的现状。由于大多数革命遗址和革命文物遗迹多为木质、布质和纸质,加之年代久远,自然破损情况较为严重。
4.对红色文化资源必须进行正常的维护和抢救性修缮,以及利于保护的配套设施建设还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在经历无数建设活动和政治运动中,许多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红色文化资源遭到摧毁或拆迁,能保留至今的仅剩寥寥无几的小部分,这就显得弥足珍贵。所以,对红色文化资源必须进行正常的维护和抢救性修缮,以及利于保护的配套设施建设,等等。不少红色文化资源,如革命纪念地旧址、纪念物等在现代化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很好地规划而导致一些不同程度的损毁,或者是因进行周边环境改造时,无意破坏了原有风貌,造成一些极为不协调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在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维护、修缮、拆迁时,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制定总体规划,按相关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还必须遵循“整旧如旧”原则,还原历史原貌。这一点,在《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红色文化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文物法》中虽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列为国家文物保护对象。显然,这是包括红色文化资源在内的均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范围。但遗憾的是《文物法》对红色文化资源没有单独定位,这就造成在文物鉴定、产权划分等方面出现一些疏忽或纰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被企、事业单位占用或在私人掌握的红色文化资源无人问津,使产权关系混乱,无法归口。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涉及文物的保护,而且牵扯到规划、财政、交通、国土、建设、旅游、文化等方方面面,这必须是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制订翔实可行的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有关部门之间要按照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制订相应方案,提出具体措施,理顺隶属关系,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使红色文化资源在开发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完善,从而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不断向前发展。
三、完善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
1.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红色文化资源立法理念。要明确红色文化资源对旅游业存在与发展的作用力,但又不仅仅是一种旅游资源,还是一种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必须认真处理好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尤其是正确处理好红色文化资源发展中开发与保护的主次关系问题。
2.加快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首先,在省级层面,要制定具体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结构协调、内容完善的红色文化资源条例是提高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立法水平的根本措施和现实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更是检验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立法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次,各地、州、市地方立法机构要结合地方红色文化资源实际,制定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的地方法律规范。
3.完善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立法体制。遵循科学合理的立法手段,建立灵敏的立法反应机制。提高红色文化资源立法技术,加快立法进程,及时疏通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凝聚共识加强立法协调沟通,杜绝各部门、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纷争。
参考文献:
[1]刘建平,韩燕平.红色文化资源相关概念辨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04.
[3]郭德宏,张树军.红军长征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361.
[4]刘金国,蒋立山.新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03.
[5]刘建平,伍先福.红色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J].湖南社会科学,2005(05):42-45.
基金项目:本文为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遵义师范学院红色文化研究中心课题《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JD20132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