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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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兼职在大学生中十分普遍,然而兼职时的权益保障仍比较薄弱。存在大学生对兼职性质的认识不清、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大学生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高校职业指导不够等问题,对此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扩大高等学校职能范围、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处罚力度、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适当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等加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 权益保护 维权意识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类项目)(201311287057X) 。
  作者简介:周海英、张曦菡,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67-02
  2012年4月18日,中国教育报刊登了《大学生兼职遭遇退学入职陷阱 权益保护尚存争议》的新闻。诱骗大学生退学入职,使不少优秀的大学生牺牲在这些卑鄙手段上。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减轻家庭负担或供自己日常花费、培养个人能力并提升实践水平。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不难获得兼职的机会,然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工作往往只能认定为普通的劳务关系,而校外兼职更是不受《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调整和保护,其法律权利保障极为薄弱。这也使一些大学生既渴望踏入社会,又怕受骗难维权。不可否认,大学生需要树立正确的兼职观,树立危机意识和维权意识,但为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创设一个更为安全的兼职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围绕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时权益受侵害情况及原因、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法律保护等方面,在南京、镇江、无锡等苏南地区发放调查问卷,并组织实际体验兼职工作,对身边有兼职经验的大学生、劳动法任课教师、合同法任课教师等进行访谈,从而进行调查分析。
  一、苏南地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情况概述
  在问卷调查中,大约有25%的人受到过权益侵害,大一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概率比较高,平均每3.5人就有一人受到过侵害。在受侵害的人中,76.60%受到财产侵害,12.77%受到名誉侵害,而其中51.06%的人所受侵害来源于雇主。就在兼职中权益受损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寻求救济的问题上,87%的人认为可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寻求救济,而有65%的人认为可依照合同法寻求救济,53%的人认为可依照侵权责任法寻求救济,45%的人认为可依照民法寻求救济。在165位参加兼职的大学生中有132人存在没有签过合同的情况,甚至有87人从没签过。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多种,29%的人觉得小题大做,21%的人嫌麻烦,甚至38%的人不知道可以签合同,只有12% 的人是因为单位不肯签。就在兼职中签订合同对于保障大学生兼职各项合法权益的作用问题上,43%的人认为作用大,有48%的人认为作用不大,而有9%的人认为没有作用。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对兼职性质的认识不清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大学生的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实属劳务关系,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三点区别。首先,主体的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法人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用工单位。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为自然人,如家教活动。其次,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仅有财产从属性,还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还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有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得报酬,却不受另一方管理。最后,主体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保护安全的工具等,且这些义务受到国家的强制干预。而劳务关系中,雇主一方一般只提供报酬,却没有缴纳保险等法定义务,设备工具一般也是由提供劳动的一方自己准备。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
  在校大学生兼职有工作种类范围有限、及时清结、约束少的特点,也因此缺少许多保障性措施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大学生由于受学习时间限制,从事兼职工作的时间有限,甚至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从事的是家教、推销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这类兼职工作大多无法与大学生的专业相对口,大学生只能通过这类工作增添一些课外收入,而無法真正发挥自己所长。另一方面,由于兼职的临时性、短期性、及时清洁性等特点,兼职关系往往不受双方的重视,法律对它的直接约束也很少。而且很少有工作证、合同之类的证据可以留下,大学生难以取证,更难达到维权的目的。
  (三)大学生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大学生对于兼职签合同不重视。大多数人尽管能认识到签合同的作用,然而对其作用大小仍是报以怀疑态度,害怕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兼职的大学生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甚至可能受到诈骗,不敢签合同。这也正是暴露了大学生对有关合同法知识的匮乏,无法辨别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从而无法利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大学生校外兼职实属劳务关系,不能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只能受民法调整,若能重视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的问题。
  (四)高校职业指导不够
  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十分重视,而对于大学生的兼职并不是很重视,引导的接受效果差。大部分大学生缺乏相应的知识,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兼职中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大学生一般只知道能通过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程来获得引导,但又不愿参与学校特设的课程。认为学校引导的方式单一,主要通过课堂形式呈现,现代大学生对于单一的上课方式较为抵触,倘若学校可以提供交流会、通过模拟真实案例等多样的方式,大学生的参与度会更高。而且这些课程一般针对大学生将来的就业而不是兼职。此外,在学校内部由于大学生的需求,会存在一些来自大学生自发形成的社团或其他形式的组织,从而为其他大学生提供兼职信息。尽管如此,由于高校对职业指导的不重视,大学生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   四、加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大学生兼职根据是否有高校作为第三方主体的介入可以分为勤工助学和校外兼职。两者区别在于勤工助学是学校通过安排和管理专门资助困难学生的活动,而校外兼职的大学生无需经学校同意,只是单纯的劳动交换。因此两者法律适用差别较大。勤工助学类的兼职主要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调整,大学生的权益获得有效保障。而对于自主兼职,目前一般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劳务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对于自主兼职来说,对大学生的保护力度就远不及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往往只针对校内的贫困生,对非贫困生来说,兼职的范围小且其权益受保护力度弱。因此,建议可以参照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为自主兼职设立一个较为详细的规范。如明确了学校作为学生与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规定校外兼职和校内兼职两种不同兼职形式,并给予不同规制,规定自主兼职的最低酬金标准及支付,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二)适当扩大高等学校职能范围
  尽管自主兼职与勤工助学有所区别,但高校的指引和帮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校可以在提供勤工助学机会的基础之上有所扩充其职能范围,给予更多的帮助。第一,建立兼职信息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可靠、安全的兼职信息,且所面向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贫困生。第二,与一些信誉较好的单位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在定期开展招聘会的同时开展兼职招聘会,既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兼职机会,又能让大学生提前感受招聘会的氛围。第三,充分利用学生会、团委等学生社团组织的人力资源,有组织的行动要比个人行动的力量更强。第四,高校给予学生更多的指引,事先进行一定的教育,目前学校更多是注重学生的就业指导,主要是采用设置一些公选课给予大多数学生指导,采用一些社团活动或是学生自发形成的其他组织给予大学生一些具体的帮助。然而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学校需要开展各类丰富生动的课程或活动来使大学生有兴趣有意识参与。例如模拟兼职案例,提醒权益受损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三)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处罚力度
  政府对管理用工市场秩序应担负起应有责任,至少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一,对公开招聘兼职的信息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公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打击力度,不能仅靠罚款解决问题,对较为严重的应当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较为强硬的方式。第二,及时曝光取缔非法中介、非法用人单位,及时有效公开信息。第三,搭建交流平台,现在网络招聘较为方便快捷,受年轻人喜爱,官方可以尝试搭建这样的交流平台,审核过滤信息,尽量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给予大学生较为安全的环境。
  (四)适当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
  通过对国外大学生兼职现状的了解,可以发现国外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一些国家为了方便在校大学生兼职,出台了较为完整的劳动管理制度。例如法国不仅允许在校大学生合法打工兼职,大学生的工资还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也适用于兼职的大学生。第二,国外的企业和高校联系密切,企业十分鼓励这种兼职行为。这些都可以适当借鉴。而且不仅可以从企业着手,让它们与高校形成合作关系,为大学生提供兼職的平台,更加可以从高校自身入手,高校可以联系已经毕业的校友,团结校友的力量,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机会。
  五、结语
  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在当今社会越发普遍,这一种双方行为,不仅需要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更加需要广大雇主与中介机构共同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学业是大学生的第一要务,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在校大学生进行适当的兼职活动,取得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日后的工作发展确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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