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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我国加入WTO以外,对外开发的格局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诺与限制,在国际贸易抹摩擦和纠纷中,我国遭受诸多的歧视与不平等对待。这些情况严重影响我国贸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厘清“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对成功寻找理想的解决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基于贸易成本的角度,将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区分为承认和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作为分析的影响路径,分析一个国家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双边的影响。
二、概念与文献综述
(1)“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指的是不采用市场经济的国家。该概念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市,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做法(李双双,2016)。”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 当在反倾销案例中需要确定“正常成本”时,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选择本国国内价格作为参考系,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必须选择替代国作为参照系。显然,这对于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我国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各国做法不一,美国和欧盟的标准也不一致。因“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中国饱受反倾销调查之苦(蓝英珲)。
(2)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尽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发展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实现了我国外贸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但在新形式下,作为对外开放的通行证,关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问题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对中国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欧美各国发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任意指定别国商品的成本为“替代国”标準,这样中国获胜几率也就减小。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一直是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目前,共有48个成员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1149起,占案件总数的32%。截至2016年,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遇来自1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6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同比上升66.67%,涉案金额85.44亿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反倾销案件46起,反补帖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这样算下来,平均每月超过10起,差不多三天一起。在《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的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尽管自2004年新西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专家学者也展开相关的研究,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认为,在2016年12月该条款到期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Henry Gao,2012)。然而,实施上,此条款到期后。欧盟、美国和日本纷纷对此提出异议,依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3)“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在中国牵涉其中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遭受诸多的非市厂经济地位歧视性待遇。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在文献检索和案例归纳的基础上将其总结为如下几点:一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不到趁热跟,使得其他国家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更加容易,因此,中国已经连续19年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在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中国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比其它国家要高出一倍多;二是在中国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又遭受多起反倾销调查,导致中国出口雪上加霜;三是欧美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大规模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相关产业发展。
(4)文献综述。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展开的相关研究非常多,主要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观点认为自2016年后中国可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李钢和刘吉超(2012)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后,即2016年,无论中国是否符合美日欧对于市场经济的定义,都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当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WTO框架下对中国特定的贸易摩擦手段即将失效,中国将获得公平的贸易地位。新加坡学者Henry Gao也指出尽管其同意第15条(d)款终止期限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WTO成员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2016年中国不被给予市场经济待遇。 中国国家领导人温家宝在2011年的达沃斯论坛演讲中也敦促欧盟国家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到“2016年我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另外一种观点是,国际上有部分学者认为2016年后中国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Brian Gatta(2014)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通过与各成员谈判获得,因为第15条并未将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为WTO成员的一项责任。 2014年法律学者Jorge Miranda 撰文认为中国并不会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为《中国入世协议书》第15条第(a)款(ii)的废除意味着反倾销调查中举证责任由中国转移到进口一方,而非意味着废除了一切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特殊方法的条件。受Miranda 观点的影响,Poser(2014)认为中国并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他指出第15条(d)款的第三句才是终止中国非市厂经济地位的条件。
随着争议的迭起,我国学者对于中国在2016年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观点也有所改变。部分学者认为自2016年以后可以自动获得,部分学者也认为WTO 成员也没有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分析
(1)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了分析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效应,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相关的出口贸易成本展开分解,运用引力模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出口贸易成本的影响效应展开分析。Novy(2011) 提出的贸易成本模型属于一般均衡下的贸易引力模型,最具理论基础,适合用于测算中国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 (3.1)
该模型对贸易成本的测算方式也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应用于分析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成本差异的最主要方法。
(2)数据来源及描述
本实证分析中主要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统计年鉴》,<<中国贸易数据统计年鉴>>。选取2002-2016年为样本时间序列,
在贸易成本测算中,本文选择了8个样本国自2002-2016年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分类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俄罗斯,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美国,日本,法国,德国采用Novy 改進的一般均衡引力模型公式(公式3.1)来计算中国与样本国之间的双边贸易成本,相关数据主要取值与如下两个渠道:
1.中国与样本国的双边贸易数据xij取值于UNCOMTRADE数据库。
2.中国与样本国的国内总产出GDPi取值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为了展开对比分析,对于那些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额的国家假设其承认了,对比分析其与中国的贸易成本是否下降,如果下降,就说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量分析
回归分析是一种通过分析指标间的相关性得到一般结论的一种经验分析方法。由于多两个或多个指标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大量现成数据进行观察从而发现其变化的规律性,从而得到两者或者躲着之间的相关性表示,这种表达式就成为回归函数。这种研究方法对研究某个指标对另一个指标的影响程度以及指标未来变化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基本本研究课题的目的。本文拟建在建立模型的基础上,以中国为研究样本,选取中国对各国的贸易成本在设定区域内的变化,来研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效应。
(4)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为了检验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差别,基于贸易成本的角度,将中国产生贸易往来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外一类是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下属实证检验及分析结果。根据公式(3.1),测算出了2002年~2016年中国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8个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并将这些国家进行区域划分,分块比较。
从上述图形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俄罗斯、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这四国在2002-2016年与中国的贸易成本总体来说说呈现一个逐年下降的趋势。与上述表格和趋势图中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四国相比较来说,本文认识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贸易成本下降的变化趋势具有直接的联系,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从贸易成本的变化趋势来看,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与世界各国展开积极的经贸合作,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上述表中可以看到,中国在“入世”之后与世界各大洲的国家均发展了贸易往来,且与这些也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也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与既加入WTO又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的降幅最大,足以看出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双边贸易成本的改变具有是否十分明显的影响。
2.从区域来比较贸易成本,可以发现,中国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四个样本国家在2002-2016年贸易成本降幅明显,尽管俄罗斯距离中国的地理位置最近,但并不是降幅最为明显的国家,与之相反,远在南美洲的阿根廷则是贸易成本下降幅度最大的国家。由此可见,在当下的贸易成本中,地理位置和交通并不是一个主要的影响因素。
3.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角度考察,同样为亚洲国家,自2002-2016年,日本和韩国与中国的贸易成本现场一个明显差异的变化趋势。日本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与中国的贸易成本呈现增长的趋势(-4.39%)。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在这个设定的考察去见,其与中国的贸易成本呈现递减的趋势(降低的幅度为13.37%) 。由此可见,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日本自身是没有利好的。
四、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贸易的发展还有存在不利影响,贸易成本的变化只是最为直接的不利影响的变化,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本文拟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首先,应加大与有关国家、尤其美日法德等国家的交涉力度,促使其尽快修改现行规定,从总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或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其次,向世贸组织寻求支持,考虑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议问题,作为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国,有义务也有责任向世贸组织阐述目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性;
第三,我国应加快市场化改革,努力在国内营造自由的市场经济氛围,从体制、立法到实践上都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双双.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6(5):71-81.
[2]蓝英珲. 试论我国在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J].法制博览,2017(25).
[3]李钢,刘吉超. 入世十年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2(8):88-96.
[4]Henry Gao(2012).”if you Don’t Believe in the 2012 myth,do you believe In the 2016 myth?”30.19 July.
2012
[5]Theodore R. Posner..(2014).”A comment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by Jorge Miranda. Global Ttrude and Custuoms journal 4. 146- 153
[6]Gatta B. Between ‘Automatic Market Economy Status’ and ‘Status Quo’: A Commentary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J].Global Trade & Customs Journal,2014,9(4):165-172.
[7]Miranda,Jourge.(2014)” Interpres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3,102-112
自我国加入WTO以外,对外开发的格局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诺与限制,在国际贸易抹摩擦和纠纷中,我国遭受诸多的歧视与不平等对待。这些情况严重影响我国贸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厘清“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对成功寻找理想的解决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基于贸易成本的角度,将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区分为承认和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作为分析的影响路径,分析一个国家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双边的影响。
二、概念与文献综述
(1)“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指的是不采用市场经济的国家。该概念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市,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做法(李双双,2016)。”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 当在反倾销案例中需要确定“正常成本”时,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选择本国国内价格作为参考系,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必须选择替代国作为参照系。显然,这对于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我国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各国做法不一,美国和欧盟的标准也不一致。因“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中国饱受反倾销调查之苦(蓝英珲)。
(2)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尽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发展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实现了我国外贸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但在新形式下,作为对外开放的通行证,关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问题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对中国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欧美各国发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任意指定别国商品的成本为“替代国”标準,这样中国获胜几率也就减小。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一直是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目前,共有48个成员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1149起,占案件总数的32%。截至2016年,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遇来自1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6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同比上升66.67%,涉案金额85.44亿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反倾销案件46起,反补帖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这样算下来,平均每月超过10起,差不多三天一起。在《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的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尽管自2004年新西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专家学者也展开相关的研究,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认为,在2016年12月该条款到期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Henry Gao,2012)。然而,实施上,此条款到期后。欧盟、美国和日本纷纷对此提出异议,依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3)“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在中国牵涉其中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遭受诸多的非市厂经济地位歧视性待遇。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在文献检索和案例归纳的基础上将其总结为如下几点:一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不到趁热跟,使得其他国家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更加容易,因此,中国已经连续19年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在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中国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比其它国家要高出一倍多;二是在中国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又遭受多起反倾销调查,导致中国出口雪上加霜;三是欧美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大规模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相关产业发展。
(4)文献综述。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展开的相关研究非常多,主要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观点认为自2016年后中国可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李钢和刘吉超(2012)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后,即2016年,无论中国是否符合美日欧对于市场经济的定义,都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当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WTO框架下对中国特定的贸易摩擦手段即将失效,中国将获得公平的贸易地位。新加坡学者Henry Gao也指出尽管其同意第15条(d)款终止期限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WTO成员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2016年中国不被给予市场经济待遇。 中国国家领导人温家宝在2011年的达沃斯论坛演讲中也敦促欧盟国家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到“2016年我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另外一种观点是,国际上有部分学者认为2016年后中国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Brian Gatta(2014)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通过与各成员谈判获得,因为第15条并未将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为WTO成员的一项责任。 2014年法律学者Jorge Miranda 撰文认为中国并不会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为《中国入世协议书》第15条第(a)款(ii)的废除意味着反倾销调查中举证责任由中国转移到进口一方,而非意味着废除了一切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特殊方法的条件。受Miranda 观点的影响,Poser(2014)认为中国并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他指出第15条(d)款的第三句才是终止中国非市厂经济地位的条件。
随着争议的迭起,我国学者对于中国在2016年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观点也有所改变。部分学者认为自2016年以后可以自动获得,部分学者也认为WTO 成员也没有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分析
(1)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了分析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效应,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相关的出口贸易成本展开分解,运用引力模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出口贸易成本的影响效应展开分析。Novy(2011) 提出的贸易成本模型属于一般均衡下的贸易引力模型,最具理论基础,适合用于测算中国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 (3.1)
该模型对贸易成本的测算方式也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应用于分析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成本差异的最主要方法。
(2)数据来源及描述
本实证分析中主要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统计年鉴》,<<中国贸易数据统计年鉴>>。选取2002-2016年为样本时间序列,
在贸易成本测算中,本文选择了8个样本国自2002-2016年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分类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俄罗斯,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美国,日本,法国,德国采用Novy 改進的一般均衡引力模型公式(公式3.1)来计算中国与样本国之间的双边贸易成本,相关数据主要取值与如下两个渠道:
1.中国与样本国的双边贸易数据xij取值于UNCOMTRADE数据库。
2.中国与样本国的国内总产出GDPi取值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为了展开对比分析,对于那些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额的国家假设其承认了,对比分析其与中国的贸易成本是否下降,如果下降,就说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量分析
回归分析是一种通过分析指标间的相关性得到一般结论的一种经验分析方法。由于多两个或多个指标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大量现成数据进行观察从而发现其变化的规律性,从而得到两者或者躲着之间的相关性表示,这种表达式就成为回归函数。这种研究方法对研究某个指标对另一个指标的影响程度以及指标未来变化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基本本研究课题的目的。本文拟建在建立模型的基础上,以中国为研究样本,选取中国对各国的贸易成本在设定区域内的变化,来研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效应。
(4)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为了检验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差别,基于贸易成本的角度,将中国产生贸易往来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外一类是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下属实证检验及分析结果。根据公式(3.1),测算出了2002年~2016年中国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8个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并将这些国家进行区域划分,分块比较。
从上述图形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俄罗斯、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这四国在2002-2016年与中国的贸易成本总体来说说呈现一个逐年下降的趋势。与上述表格和趋势图中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四国相比较来说,本文认识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贸易成本下降的变化趋势具有直接的联系,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从贸易成本的变化趋势来看,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与世界各国展开积极的经贸合作,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上述表中可以看到,中国在“入世”之后与世界各大洲的国家均发展了贸易往来,且与这些也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也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与既加入WTO又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的降幅最大,足以看出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双边贸易成本的改变具有是否十分明显的影响。
2.从区域来比较贸易成本,可以发现,中国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四个样本国家在2002-2016年贸易成本降幅明显,尽管俄罗斯距离中国的地理位置最近,但并不是降幅最为明显的国家,与之相反,远在南美洲的阿根廷则是贸易成本下降幅度最大的国家。由此可见,在当下的贸易成本中,地理位置和交通并不是一个主要的影响因素。
3.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角度考察,同样为亚洲国家,自2002-2016年,日本和韩国与中国的贸易成本现场一个明显差异的变化趋势。日本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与中国的贸易成本呈现增长的趋势(-4.39%)。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在这个设定的考察去见,其与中国的贸易成本呈现递减的趋势(降低的幅度为13.37%) 。由此可见,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日本自身是没有利好的。
四、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贸易的发展还有存在不利影响,贸易成本的变化只是最为直接的不利影响的变化,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本文拟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首先,应加大与有关国家、尤其美日法德等国家的交涉力度,促使其尽快修改现行规定,从总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或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其次,向世贸组织寻求支持,考虑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议问题,作为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国,有义务也有责任向世贸组织阐述目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性;
第三,我国应加快市场化改革,努力在国内营造自由的市场经济氛围,从体制、立法到实践上都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双双.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6(5):71-81.
[2]蓝英珲. 试论我国在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J].法制博览,2017(25).
[3]李钢,刘吉超. 入世十年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2(8):88-96.
[4]Henry Gao(2012).”if you Don’t Believe in the 2012 myth,do you believe In the 2016 myth?”30.19 July.
2012
[5]Theodore R. Posner..(2014).”A comment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by Jorge Miranda. Global Ttrude and Custuoms journal 4. 146- 153
[6]Gatta B. Between ‘Automatic Market Economy Status’ and ‘Status Quo’: A Commentary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J].Global Trade & Customs Journal,2014,9(4):165-172.
[7]Miranda,Jourge.(2014)” Interpres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3,1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