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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在检务公开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和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而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共信息的知情需求越来越强烈,这对各个国家机关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尤其是推进执法过程公开,是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执法公开与执法公信力提升为视角,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究执法过程公开机制。
一、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必要性
1、人民群众期待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新时期,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检务公开的关注程度也超过任何一个时期,对检务公开的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期待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到检察执法当中,更多地了解执法办案过程,并将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融入检察执法之中,他们还期待检察机关以执法过程公开的形式,搭建检民交流平台,方面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案件信息、表达诉求。
2、执法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执法过程公开。检察执法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权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将检察执法过程进行公开,让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对检察执法更加理解和信任。同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面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评判,执法办案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执法透明度高,执法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内涵及特征
1、内涵
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将依法可以公开或法律未禁止公开的案件信息,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依法、全面、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特征
(1)开放性。检察执法过程的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允许社会公众查询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案件具体信息,不仅包括程序信息,还包括一些可以提供的实体信息;二是允许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并从法、情、理等层面对案件处理进行评议。
(2)及时性。检察执法过程公开,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将案件程序信息及时录入检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便于有关机关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3)局限性。知情权并不是绝对的。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并不意味着对检察机关掌握的所有案件情况都进行公开。对于某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如果不加选择地一律公开,将会造成国家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必须是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前提下进行。
(4)多样性。执法过程公开的方式是多样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告知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案件信息;另一类是邀请参与式,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公开调解、公开审查等形式邀请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社会公众、基层组织代表等参与到执法办案中,站在不同角度评议案件处理,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检察执法过程公开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树立全新的执法公开理念。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从检察执法权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认识上,将执法公开视为民众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一项职责。所以,检察机关要强化执法公开意识,深植执法公开理念,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彻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从权力型向权利型转变,这是推动执法公开进展的根本思想基础。
2、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开展执法信息公开,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兼顾好执法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守,不能因为公开而影响国家利益,也不能因为保密而影响公民知情权。公开与保密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主次关系,而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灵活把握和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做到既维护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又保障公民知情权。
3、兼顾办案质量和效率与执法公开效果。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现状,开展执法过程公开必然会增加检察干警的工作量。如此,检察机关不得不面临办案质量和效果与执法公开效果的兼顾问题。在现有编制无法增加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唯有着力培植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办理经得起公开的“硬”案。
四、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实践探索
执法过程公开是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检察机关应确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执法过程公开的长效机制,目前,也有不少检察院已积极探索并建立执法过程公开机制并取得良好成效。以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为例,我院着力从五个方面深入推进执法过程工作。
1、树立执法过程公开理念。坚决摒弃“检察工作是国家机密,应该对外保持一点神秘,检务公开容易使检察工作失泄密”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责任意识,深入培植执法公开理念。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让公开成为一种执法思想、一种执法方式、一种执法习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主动接受监督”不只是一种姿态、更是一种行动,真正消除社会上“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虑。
2、确立执法过程公开制度。在这方面,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出台《关于检务(执法过程)公开的方式及操作规程》、《检务公开评议员选任办法及职责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公开范围、程序及方式,确立检务公开案件的“主动启动、申请启动及督促启动”三种启动程序和“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评议、公开审查及公开答复”五种公开方式,截至目前已对16起不捕、不诉和控申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综合听证意见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搭建执法过程公开平台。建立集接待室、会议室和情绪疏导室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厅内设有控申接待、刑检业务、自侦业务和综合接待四个接待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以检务公开大厅建设为龙头,充分运用内外网站及案件集中管理资源,规范搭建检务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和在线交流答疑三个平台,专门部门管,专门人员做,方面群众知晓检务信息、查询案件资料及表达诉求。
4、建立执法过程公开管理机制。对所有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流程、处理结果,都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查询平台,确保来访人随查随有;对重点案件、争议案件和风险案件根据案件类型以五种公开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将执法过程公开纳入到各部门工作预安中,并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的一部分,以考核的形式确保公开机制的常态和长效。
5、拓展执法过程公开服务方式。为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将检务公开深入到群众,该院在人员比较集中、司法机构有配套的五个乡镇(街道)设立检察联络室,并将检务公开平台拓展到检察联络室,联络干警每月到所联络乡镇(街道)工作不少于2个工作日,走访、听取、收集民意,接受举报申诉,协助化解矛盾,提供检务信息和法律咨询,让基层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了解案件办理信息、表达诉求和释解法律疑惑。
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促成的。但执法过程如何公开,如何让检察机关所办案件都实现公平正义,是本文试图厘清的问题。执法公正和公信,必然伴随着执法过程公开的作用和影响,如何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是我们需要一直探究的课题。
(作者通讯地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
一、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必要性
1、人民群众期待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新时期,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检务公开的关注程度也超过任何一个时期,对检务公开的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期待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到检察执法当中,更多地了解执法办案过程,并将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融入检察执法之中,他们还期待检察机关以执法过程公开的形式,搭建检民交流平台,方面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案件信息、表达诉求。
2、执法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执法过程公开。检察执法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权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将检察执法过程进行公开,让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对检察执法更加理解和信任。同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面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评判,执法办案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执法透明度高,执法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内涵及特征
1、内涵
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将依法可以公开或法律未禁止公开的案件信息,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依法、全面、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特征
(1)开放性。检察执法过程的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允许社会公众查询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案件具体信息,不仅包括程序信息,还包括一些可以提供的实体信息;二是允许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并从法、情、理等层面对案件处理进行评议。
(2)及时性。检察执法过程公开,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将案件程序信息及时录入检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便于有关机关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3)局限性。知情权并不是绝对的。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并不意味着对检察机关掌握的所有案件情况都进行公开。对于某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如果不加选择地一律公开,将会造成国家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必须是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前提下进行。
(4)多样性。执法过程公开的方式是多样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告知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案件信息;另一类是邀请参与式,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公开调解、公开审查等形式邀请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社会公众、基层组织代表等参与到执法办案中,站在不同角度评议案件处理,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检察执法过程公开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树立全新的执法公开理念。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从检察执法权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认识上,将执法公开视为民众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一项职责。所以,检察机关要强化执法公开意识,深植执法公开理念,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彻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从权力型向权利型转变,这是推动执法公开进展的根本思想基础。
2、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开展执法信息公开,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兼顾好执法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守,不能因为公开而影响国家利益,也不能因为保密而影响公民知情权。公开与保密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主次关系,而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灵活把握和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做到既维护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又保障公民知情权。
3、兼顾办案质量和效率与执法公开效果。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现状,开展执法过程公开必然会增加检察干警的工作量。如此,检察机关不得不面临办案质量和效果与执法公开效果的兼顾问题。在现有编制无法增加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唯有着力培植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办理经得起公开的“硬”案。
四、检察执法过程公开的实践探索
执法过程公开是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检察机关应确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执法过程公开的长效机制,目前,也有不少检察院已积极探索并建立执法过程公开机制并取得良好成效。以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为例,我院着力从五个方面深入推进执法过程工作。
1、树立执法过程公开理念。坚决摒弃“检察工作是国家机密,应该对外保持一点神秘,检务公开容易使检察工作失泄密”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责任意识,深入培植执法公开理念。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让公开成为一种执法思想、一种执法方式、一种执法习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主动接受监督”不只是一种姿态、更是一种行动,真正消除社会上“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虑。
2、确立执法过程公开制度。在这方面,笔者所在醴陵市检察院先后制定并出台《关于检务(执法过程)公开的方式及操作规程》、《检务公开评议员选任办法及职责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公开范围、程序及方式,确立检务公开案件的“主动启动、申请启动及督促启动”三种启动程序和“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评议、公开审查及公开答复”五种公开方式,截至目前已对16起不捕、不诉和控申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综合听证意见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搭建执法过程公开平台。建立集接待室、会议室和情绪疏导室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厅内设有控申接待、刑检业务、自侦业务和综合接待四个接待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以检务公开大厅建设为龙头,充分运用内外网站及案件集中管理资源,规范搭建检务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和在线交流答疑三个平台,专门部门管,专门人员做,方面群众知晓检务信息、查询案件资料及表达诉求。
4、建立执法过程公开管理机制。对所有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流程、处理结果,都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查询平台,确保来访人随查随有;对重点案件、争议案件和风险案件根据案件类型以五种公开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将执法过程公开纳入到各部门工作预安中,并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的一部分,以考核的形式确保公开机制的常态和长效。
5、拓展执法过程公开服务方式。为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将检务公开深入到群众,该院在人员比较集中、司法机构有配套的五个乡镇(街道)设立检察联络室,并将检务公开平台拓展到检察联络室,联络干警每月到所联络乡镇(街道)工作不少于2个工作日,走访、听取、收集民意,接受举报申诉,协助化解矛盾,提供检务信息和法律咨询,让基层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了解案件办理信息、表达诉求和释解法律疑惑。
检察执法过程公开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促成的。但执法过程如何公开,如何让检察机关所办案件都实现公平正义,是本文试图厘清的问题。执法公正和公信,必然伴随着执法过程公开的作用和影响,如何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是我们需要一直探究的课题。
(作者通讯地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